企业员工考勤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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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确保企业各项政策方法实施,特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各企业自定考勤管理要求须由总企业 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职员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时,每 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改变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企业职员一律实施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全部职员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她人或由她人代理打 卡;违犯此条要求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记过一次处分。 第六条企业天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职员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职员出勤 情况汇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职员考 核表。 第七条全部些人员须先到企业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 须经主管领导签卡同意;不办理同意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出30分钟 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出30分钟者按旷 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职员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责任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 返回企业时间,不然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觉,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警告一 次处分。 第十一条职员30天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0%,达次者 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职员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每 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 者,给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员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记录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 同意,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同意,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同意,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立案,抵达出差地后应 立即和企业取得联络。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 立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记录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 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取得全勤奖金200元。 职员出勤统计表 月份:班别:页次: 编 号姓名类别1213141累计 1正常 加班 2正常 加班 3正常 加班 4正常 加班 正常 加班 6正常 加班 7正常 加班 8正常 加班 注:本表视各单位人数多少可合并若干页使用。 如有非常常性事务,需职员本人办理或参与,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 虑到工作安排及职员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通常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 安排补休,经部门经理同意可合适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职员调动工作,标准上不 能将积累工作延至新工作岗位。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职员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人员,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或人 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形式给予赔偿。赔偿措施: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 天1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2加班天数计算。 休假 第八条本企业职员休假必需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要求逐层审批,报人事部批 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职员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 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私自休假,不然当旷工处理;因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 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婚假: 职员申请结婚,须在本企业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 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女满23周岁,男满2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 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依据在途往返时间给旅程假。 第十一条丧假: 职员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儿女和依靠本人供养弟妹、养父母、岳 父母、公婆)死亡,给假期3天。职员到外地办理丧事,可依据实际旅程所需时间另 外给旅程假。 第十二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1天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儿女假3天凭独生儿女证享受 2临时工产假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工资; 3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技能工资)7%发给,并据此百分比计发房补,其它补助照发; 4接收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实,分别给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 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休息1天;3个月以上,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生确定。 第十三条病假: 1职员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企业指定医疗单位证实确定不能坚持工 作,可参考医生提议,依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要求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 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久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任何时间累计超出6个月(或13个工 作日),从超出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助费;累计措施:每个月以24日为截止日 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3个工作日)时,从超出 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助费; 4凡领取疾病救助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实,先行试复工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助 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事假: 职员如因个人事务,必需亲自处理,依据工作安排和本人实际需要酌情核 给。请事假职员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探亲假: 1职员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每十二个月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 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 能够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天; 3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员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大专院校分配来毕业生和新招协议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企业职员要满六个月才能享受探亲假; 6职员配偶已离婚或死亡,还未再婚,按未婚职员待遇处理;职员配偶、父母 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儿女者,如有16岁以下未成年儿女寄养在外 地,按未婚职员探亲假处理; 7职员探亲假期不包含旅程假,但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旅程假依据实 际需要核准; 8职员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要求休 假天数不能顺延;假如职员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其延期 返回天数可依据具以上医疗单位证实,按病假处理; 9职员因多种原因在当年和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不再享受十二个月1次探亲 假; 10探亲假标准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经人事部批 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旅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十六条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凡参与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年以上 职员均实施休假要求,以下表: 参与工作时间 满年 不满 满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不满40年 满40年以上 每十二个月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管参与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 遇;有突出贡献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同意可合适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几项要求: (1)按国家相关要求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职员,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职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六个月不满1年 职员,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出3个月或工伤假超出六个月职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职员,取消1年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职员,察看 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部分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职员,各部门领导有权取 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立案; ()年休假时间计算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七条本要求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相抵触地方,按 本要求实施。 实施以后如上级有新要求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本要求解释权在企业人事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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