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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公司商学院的相关标准章程.docx

  • 上传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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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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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 公司 商学院 相关 标准 章程
    资源描述:
    xxx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员和学生正当权益,不停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xxx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地址:XXX。   第三条学院性质:独立法人非盈利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意在把握中国经济连续快速增加,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经过借势,整合,跨界战略设计、践行修善、兴业、固德办学理念,为中国打造一个民族品质特色商学院,学院经过吸引一批国际、中国一流管理学教授常驻桂富宝,扎根中国,服务社会,服务中国,为中国外培养一大批商界领袖,为全方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中国走向世界提供新理念,新方法,新视野。   第五条学院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   (一)办学规模:XXX;   (二)办学层次:XXX; (三)办学形式:XXX   第六条学科门类设置:学院明确以企业培训,电子商务,财务管理,营销和物流系统,金融,投融资,国际经济和贸易,企业上市,商业模式设计。   第七条学院举行者:XXX。   第八条学院接收业务主管单位XX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院坚持办学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标,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举行者能够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举行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院举行者是XXX。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派学院董事会董事;   (二)依据本章程要求程序和权限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学院终止办学后,取回出资财产;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应享受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举行者负担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章程;   (二)按时、足额推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需办学条件;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院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议机构。   第十三条学院董事会由举行者代表、院长、讲师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该含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组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立案。   依据《XXX》要求,学院在过渡期内首届董事会组员为7人,由举行者代表2人、华南师范大学代表2人、院长1人、教职员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组员为7人,由举行者代表4人、院长1人、教职员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独立董事由社会著名人士担任。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组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在董事会工作时,董事会可作调整或补充。因董事离任而变更董事,继任董事任期为剩下任期。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长由举行者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用和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订学院关键规章制度;   (三)制订学院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包含教学、学生管理、科研、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同意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本章程要求或董事会认为有必需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需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经过,方可做出决议:   1.院长任免;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订发展计划;   4.审核同意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讨论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6.法律或章程要求其它事项。(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能够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应该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没有指定其它人召集、主持,1/3以上董事可推选1名董事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经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使用期,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前向主持人交验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权利。委托其它董事出席会议董事应就受托董事行为负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   (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统计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十九条学院实施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应该含有国家要求任职条件,含有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纪通常不超出70岁。院长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院长任期标准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能够连任。   第二十条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董事会决定,定时向董事会汇报;   (二)拟订学院年度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学院发展实际需要,主持拟订用人计划和教职员编制;   (五)依据管理制度,聘用、解聘和奖惩学院教职员及其它工作人员,提请董事长聘用或解聘学院中层管理人员;   (六)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教学、科研、行政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质量;   (七)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方面发展;   (八)董事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院长应向董事会会议汇报上一年度学院工作。院长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学院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全方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方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制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专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学内容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严格根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主动推进和激励教学研究和改革,以优异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科研创新体系,主动支持科技结果转化,加强和企业、科研院所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激励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提升科研水平,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学院主动吸纳社会资源,经过技术合作、科学研究等多个方法,共建实训基地,重视强化实践教学步骤,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和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保障教学投入,并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价制度,立即公开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接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结果;审议、决定相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其它事项,处理学术纠纷。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等要求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中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置中共广州商学院委员会。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相关加强民办高校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党建工作。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关键作用,关键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实施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标准,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遵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议,支持学院决议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立即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应学院合理要求,帮助处理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突出问题。   (四)全方面加强学院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主动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多种活动,努力提升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主动性。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据《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过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和反应教职员意见和要求,组织职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 第七章 老师和职员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施老师聘用制度,自主聘用教职员,遵照双方地位平等标准,学院和教职员签署聘用协议,明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学院依法为在职教职员缴纳五险一金(包含基础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础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学院在院长主持下,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按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用人计划。用人计划经董事长同意后,面向校内外自主招聘。聘用教职员均应符合国家要求高等学校教职员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老师培训制度,为受聘老师接收对应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据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要求,制订工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施老师资格制度,担任老师者必需持证上岗,不含有老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重视老师队伍建设,逐步采取有力方法,优化老师队伍结构,提升老师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德才兼备高素质老师队伍。第三十九条学院对受聘教职员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评,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依据。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职员给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依据国家相关外籍老师聘用和管理要求,学院依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联络,并确定聘用外籍老师人选。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含有学院学籍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院严格根据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招生。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相关要求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要求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达成国家要求学位标准者,取得对应学位证书。   (二)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或参与学生团体及校园文化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公平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享受学院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知悉包含个人切身利益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对学院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推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取得贷、助、奖学金者推行对应义务;(五)珍惜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第九章 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严格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并自觉接收相关部门税务监督及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院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关键起源是:   (一)举行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学杂费;   (三)其它正当收入。   学院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依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汇报载明信息,截至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98,842,078.72元,其中,举行者投入363,222,941.00元。学院对上述资产享受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院资产。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本身实际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相关要求报上级相关部门立案或审批。   第四十九条学院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学院实施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董事会换届、学院院长更换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董事长、院长、常务副院长、财务责任人离职、离任应接收审计。   第五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依据章程要求,学院举行者能够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院办学结余中按一定百分比取得回报。办学结余是指学院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资产,并依据章程要求预留发展基金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余额。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该依据下列原因确定举行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百分比:   (一)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支出占收取费用百分比;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若和同级同类其它民办学校相比较,学院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支出占收取费用百分比低,而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则学院举行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百分比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它民办学校。   第五十四条学院应在确定举行者取得回报百分比前,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财务情况。   学院董事会应该依据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要求作出举行者取得回报百分比决定。学院应该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五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务院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五十六条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收审批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监督。学院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立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学院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合并、分立和终止必需符合《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进行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十八条学院举行者变更,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十九条学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举行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依据学院章程要求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时,应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相关要求清理剩下财产。   第六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根据下列次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培训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终止前,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继续就读。   第六十三条学院终止,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学院可依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修改,须经由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长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提出修改条款;   (二)修改条款须经董事会会议审定经过后方为有效;   (三)修改条款经董事会会议经过后,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有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教育部同意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转设为广州商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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