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标准规章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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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员行为,保护双方正当权益,构建和发展友好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等配套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员。 第三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享受生产经营决议、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企业聘用职员基础标准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评、择优录用,应聘职员权利平等,不受歧视。 第六条 应聘职员必需同时含有以下条件: (1)通常年满十八周岁(必需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实;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实;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实; (4)入职时没有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录用职员除含有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职员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身份证实、学历证实、技术等级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实、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协议。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和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协议经职员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企业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和职员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为30天;协议期限十二个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为不超出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协议期限内,计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包含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协议,均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协议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时,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并在30天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员。 第十四条 职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因职员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协议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协议,或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有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且不支付经济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更正; (5)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而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职员办理完成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劳动协议法》要求应该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制度,每七天休息1天,天天8小时工作制,每七天不超出40小时。对特殊岗位职员试行不定时或综累计算工时制。职员正常上下班时间为 白天 早晨:7:00~11:00 下午:13:00~17:00 晚上 上午夜:19:00~23:00 下午夜:1:00~5:00 第二十条 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员休息日加班,通常每日不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员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出3小时,但每个月不超出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职员自愿加班,应该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职员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职员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和职员查对并签字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职员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实,并交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及修正考勤统计。 第二十四条 职员必需在企业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社会活动,参与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同意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确保职员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七条 假期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施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助)、计件考评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集体协议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础工资,指职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酬劳。 第二十九条 职员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员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职员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二条 安排职员加班,企业按国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职员因工作任务加班,企业应尽可能安排职员补休,补休企业不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要求医疗期内,根据不低于本人基础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因职员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可要求职员赔偿,其赔偿额从职员当月工资中扣除,每个月扣款金额不超出职员基础工资20%后,发放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职员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职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员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职员负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非职员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根据国家要求或协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员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职员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要求,参与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停改善和提升职员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不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成国家安全要求标准。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保护用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定时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职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时组织安全卫生检验,立即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置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员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职员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她人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职员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负担对应责任。 第九章 培训管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题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职员综合技能素质不停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职员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介绍、劳动协议和职员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职员基础了解工作步骤和生活辅助功效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升职员适应工作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关键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职员,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职员工作技能提升,立即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题技术培训职员,企业和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还未推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企业依法律要求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负担保密义务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含用户名单、用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文件资料等实施专员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职员对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推行职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将所知悉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她人或利用企业商业秘密寻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职员调职或离职时,必需将本人保管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按要求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未经企业许可,任何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产品和项目。、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八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心,激发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彰、嘉奖、记功、晋职等。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给予奖励 (1)职员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异职员; (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省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 (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难,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提议经实施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 (5)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和用户服务上有特殊成效; (7)代表企业参与多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 (8)含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 第六十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厉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订《职员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实施。 第六十一条 职员对企业处理不服,享受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和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员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应该推行。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要求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以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经过,并张榜公布。本企 业向每位职员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六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10 月 1日起生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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