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综合重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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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要求》要求: § 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协议约定立即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和对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施工单位应该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题施工方案。未根据本要求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组织召开教授论证会对专题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工程风险。 § 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包含危大工程关键部位和步骤,提出保障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必需时进行专题设计。 § 建设单位应该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对应安全管理方法。 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范围和专题施工方案内容给予明确。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出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出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含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础组合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络构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取很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取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含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取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关键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部署、施工要求和技术确保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含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步骤、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5)施工安全确保方法:组织保障方法、技术方法、监测监控方法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置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理方法;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需组织教授论证,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请下翻至附件2查看。 文件原文: 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相关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相关问题通知 建办质〔〕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镇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天津市城镇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镇建设管委、重庆市城镇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镇建设局: 为落实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住房城镇建设部令第37号),深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相关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相关专题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关键内容应该包含: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部署、施工要求和技术确保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含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步骤、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确保方法:组织保障方法、技术方法、监测监控方法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置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理方法;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相关教授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教授论证会参会人员应该包含: (一)教授; (二)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 (三)相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责任人或授权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责任人、项目技术责任人、专题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相关教授论证内容 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教授论证关键内容应该包含: (一)专题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题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三)专题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相关专题施工方案修改 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经教授论证后结论为“经过”,施工单位可参考教授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经过”,教授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教授意见进行修改,并推行相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立即通知教授。 六、相关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关键内容应该包含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部署和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结果报送等。 七、相关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该包含: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责任人或授权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责任人、项目技术责任人、专题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相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 八、相关教授条件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教授库教授应该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以上或含有丰富专业经验; (三)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相关教授库管理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教授库教授管理,定时向社会公布教授业绩,对于教授不认真推行论证职责、工作渎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统计,情节严重,取消教授资格。 《相关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通知》(建质﹝﹞87号)自6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办公厅 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出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出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含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础组合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络构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取很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取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含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取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出5m(含5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含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取很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轻易引发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异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取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轻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制订。 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能够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补充当地域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该依法提供真实、正确、完整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围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该依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围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包含危大工程关键部位和步骤,提出保障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必需时进行专题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该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对应安全管理方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协议约定立即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和对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该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方法等资料。 第三章 专题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实施施工总承包,专题施工方案应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施分包,专题施工方案能够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题施工方案应该由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施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题施工方案,专题施工方案应该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责任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组织召开教授论证会对专题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教授论证会。教授论证前专题施工方案应该经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教授应该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教授库中选择,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和本工程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以教授身份参与教授论证会。 第十三条 教授论证会后,应该形成论证汇报,对专题施工方案提出经过、修改后经过或不经过一致意见。教授对论证汇报负责并签字确定。 专题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经过,施工单位应该依据论证汇报修改完善后,重新推行本要求第十一条程序。 专题施工方案经论证不经过,施工单位修改后应该根据本要求要求重新组织教授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题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责任人应该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该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根据专题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修改专题施工方案。 因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修改后专题施工方案应该根据本要求重新审核和论证。包含资金或工期调整,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约定给予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该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责任人应该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对专题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根据专题施工方案施工,应该要求立即整改,并立即汇报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该立即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应该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该结合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题巡视检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根据专题施工方案施工,应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应该要求其暂停施工,并立即汇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该立即汇报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要求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该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该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立即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觉异常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建设单位应该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根据要求需要验收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告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该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并汇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该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该将专题施工方案及审核、教授论证、交底、现场检验、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该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题施工方案审查、专题巡视检验、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教授库,制订教授库管理制度,建立教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该依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能够经过政府购置技术服务方法,聘用含有专业技术能力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验,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给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觉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应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临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行为,应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单位和个人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统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本要求提供工程周围环境等资料; (二)未根据本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三)未根据施工协议约定立即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或对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 (四)未根据本要求委托含有对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汇报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理方法。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工程风险,责令限期更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包含危大工程关键部位和步骤,未提出保障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根据本要求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题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进行教授论证; (二)未依据教授论证汇报对超出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根据本要求重新组织教授论证; (三)未严格根据专题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私自修改专题施工方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项目责任人未根据本要求现场履职或组织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未根据本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三)未根据本要求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四)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理方法; (五)未根据本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根据本要求审查危大工程专题施工方案; (二)发觉施工单位未根据专题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停工;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本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题巡视检验; (三)未根据本要求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四)未根据本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对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二)未根据本要求编制监测方案; (三)未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四)发觉异常未立即汇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推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相关要求给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要求自6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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