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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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83号 福建省交通厅相关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通知 各小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1993年颁发《福建省交通工程定额工作管理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提议,请立即反馈厅建设处。 福建省交通厅(章)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正当利益,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该接收、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监督检验,不得拒绝或阻碍造价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 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各地实际设置造价管理机构或配置造价管理人员,开展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收省级造价管理机 构指导。 第六条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交通部和本省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 (二)参与全国统一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养护定额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编制和修订。 (三)负责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审查工作。 (四)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完工验收、完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具体监督检验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 (六)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初审工作。 (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资料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时公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调解工程造价方面争议。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机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研究编制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 (二)结合本管辖区实际情况,参与劳动定额、养护定额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设区市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造价审查工作。 (四)参与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交、完工验收、完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参与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验。 (六)帮助完成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建立和管理,定时调查、整理、公布本辖区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并立即报送省级造价管理机构。 (七)帮助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开展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八)调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方面争议。 (九)完成上级机关交办其它事项。 第八条 凡实施交通部颁发相关要求、定额和本省颁布补充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列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并在工程开工当年由项目业主向造价管理机构一次性缴付。 第三章 项目造价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造价文件应该根据交通部和本省颁布相关要求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按分阶段计价标准,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经造价管 理机构审核;若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置造价管理机构,应配置造价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一)投资估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汇报内容和投资估算编制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对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严格控制在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投资估算许可范围内。经同意后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三)施工图预算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摄影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控制在同意初步设计概算内。 第十一条 对于招投标项目,招标人设有标底或投标控制价,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并应该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协议价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施工协议签定后,项目业主应依据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将中标单位协议副本和投标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对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按交通部和本省要求相关程序和内容严格实施。经审查同意设计变更,其费用改变纳入工程决算,未经同意设计变更,其费用改变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应该以协议价为依据,依据协议条款约定计价方法、内容立即办理,主管部门必需时可对工程结算进行检验或复审。 第十五条 工程决算由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完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对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完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决算文件(包含数据软盘)送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核备后,报完工验收组织单位。未编制工程决算并核备建设项目,不得组织完工验收。 第四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从业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并依法取得对应工程造价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公路工程甲级、乙级资格证书和水运工程资格证书。持有公路工程甲级资格证书造价人员能够从事高速公路及其以下各等级 公路和独立特大桥、长隧道建设项目标工程造价业务;持有公路工程乙级资格证书造价人员能够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通常二级公路及其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 设项目标工程造价业务;持有水运工程资格证书造价人员能够从事水运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应该由持有对应资格证书造价人员编审,并在造价文件扉页上注明资格证书编号(或盖造价资格章)和加盖单位公章。造价人员应该对所编审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应按要求接收继续教育;公路工程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检一次,水运工程资格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未经复检资格证书不得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严禁无证从业行为。无从业资格人员编制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单位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理,造成损失,应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负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 (四)因本身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 (五)在工程造价编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审质量低劣,使工程造价失真; (六)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从业资格等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二)无证或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许可她人借用或冒用她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 (五)在工程造价编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六)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措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如包含其它部门时,提请相关部门查处。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对应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计价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1993年颁布《福建省交通工程定额工作管理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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