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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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依法管理规范性和派遣职员遵纪遵法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职员和企业三方利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和企业签署了劳动协议派遣职员。 第三条 企业、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职员应遵守企业及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推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职员,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主动疏导”标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法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职员后,向企业提交派遣职员名单,由企业办理派遣职员劳动协议签署、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企业进行招聘,标准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与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职员名单,企业办理派遣职员劳动协议签署、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企业进行派遣职员招聘,将参考第六条措施实施,并另外支付对应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协议 第八条 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应经用工单位确定,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通知派遣职员和企业建立劳动协议关系,签署劳动协议,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署或续订劳动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署/续订劳动协议通知函》给派遣职员,派遣职员持《签署/续订劳动协议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前台办理签署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对劳动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函》给派遣职员,派遣职员持《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解除条件、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终止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职员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企业《通知书》,并忠实推行自己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需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要求及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职员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评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职员参与用工单位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职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实施国家和省相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职员通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具,保护派遣职员在生产、工作中安全和健康,并定时为派遣职员进行健康检验。 第十九 派遣职员享受用工单位按国家要求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候遇和民主政治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企业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职员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全部责任由派遣职员自行负担,企业不负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评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依据各岗位需要,需对派遣职员进行有针对性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依据被派遣职员在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考评标准及考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职员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和派遣职员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和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派遣职员签署保密协议,相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实施。 (六)劳动酬劳 第二十五条 派遣职员劳务费(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要求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职员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职员工资由本企业根据用工单位提供业绩考评情况记录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职员支付,也可签署《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职员工资支付措施:依据《劳务派遣协议》要求,用工方按月考评派遣职员工作,确定派遣职员应发放工资总额,我企业扣除代缴派遣职员本人应交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立即发给派遣职员本人。 派遣职员假如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企业或企业办事处查询,企业必需立即回复。如有错误,经和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职员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立即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派遣职员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职员上岗时间,其它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时间,依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次月缴交。派遣职员和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后,企业按国家要求,立即办理相关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条 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职业病防治要求和法律文书所载明由单位负担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用工单位负担费用立即转帐到我企业指定账户后,由我企业负责发放给派遣职员。 第三十一条 派遣职员不享受我企业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相关要求实施。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实施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职员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工时工作制度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用工单位安排派遣职员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派遣职员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相关要求实施。 本企业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事假、病假、年休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全体职员每十二个月享受以下国家要求法定节假日: 1.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全体职员每十二个月享受以下国家要求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2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福利照付,如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其补假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并依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1.3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根据职员本人日工资或8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薪资。 加班薪资=日工资基数×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 其中,日工资基数=月岗位工资基数/21.75 1.4部分职员法定假日 国际妇女节属于部分人员法定假日,女职员放假半天,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予补假。 2.婚假 依据《劳动法》要求,职员结婚可休假情况以下: 2.1职员结婚享受婚假三天,无旅程假; 2.2职员婚假工资:假期内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2.3职员申请婚假时,必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入档,婚假实施时间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1年内有效,如职员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补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丧假 因职员父母、配偶及儿女死亡,可予丧假一天,假期内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丧假需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有效正当证实文件)。 4.工伤假 4.1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收工伤医疗,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2个月后,工伤职员应评定伤残等级,并停发原待遇,根据相关要求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诊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4.2 工伤职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3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相同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50%、40%或30%。 5.病假 5.1职员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企业支付所在城市要求最低工资标准80%病假工资; 5.2 职员请病假须于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实,不然按旷工计算。 5.3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限。 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为9个月;以上以下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5.4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产假 6.1所在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员,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合适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6.2女职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6.3女职员怀孕流产,依据医务部门证实,妊娠不满4个月,产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产假42天 6.3在女职员按要求享受产假期间,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7.特殊事假 7.1企业标准上不予事假,确有个人事宜必需在工作日内处理可请特殊事假,须提前1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7.2职员请休特殊事假,若可享受年休假或有调休者,应以年休假或调休替换特殊事假,超出天数按特殊事假计算。 7.3职员特殊事假工资扣减数额:月岗位或职位工资/当月标准工作天数×特殊事假天数。 8.年休假 职员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员在年休假期间月岗位或职位工资100%发放。要求以下: 8.1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 8.2职员累计工作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8.3职员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8.3单位依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需跨年度安排职员年休假,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员休年休假,经职员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对职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根据该职员日工资基数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除上述休假外,经企业总经理特批职员能够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将另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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