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心制度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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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基础生活,推进我县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依据省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意见》(赣府发[]1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相关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赣民发[]19号)和《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措施》(抚州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指对持有我县农业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照以下标准: (一)保障基础生活标准; (二)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生活救助和扶持发展相结合标准; (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标准; (四)公开、公正、公平标准; (五)突出关键,照料通常标准。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责任主体。县民政部门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主管部门,县财政、审计、农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该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领导,严格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需工作经费”要求,县低保工作机构、乡(镇)民政机构要配置必需农村低保专职员作人员,县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分别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切实处理有些人办事、有钱办事问题,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低保具体管理工作。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级评议、评审和监督员制度,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农村低保每个工作步骤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动态管理,对生活困难对象立即纳入保障范围,对生活情况好转不符合条件对象立即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资金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加强和相关部门协调和联络,制订和落实帮困方法,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基础生活。 (四)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加紧信息网络化建设,提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抓好农村低保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立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相关政策。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关键负责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拨付,定时督促、检验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县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时进行审计。 第九条 县农业部门要为民政部门核定农村困难家庭农业、林业、养殖业等各项收入提供参考依据,配合民政部门制订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定。 第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开展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村低保对象就业或自谋职业,为申请对象出具就业情况和求职登记相关证实。 第十一条 县统计、物价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标准测算和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根据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础生活所需衣、食、住等费用,并合适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十二个月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 第十三条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和物价指数变动,农村低保标准可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立案。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十四条 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组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应纳入保障范围,实施应保尽保。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常补对象和很补对象两大类。常补对象指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本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情况家庭,很补对象指在劳动年纪段有一定劳动能力,经过本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情况家庭。县民政部门对常补对象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很补对象每十二个月审核一次。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组员是指共同生活且含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人员。关键包含: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三)配偶; (四)儿女(包含共同生活养儿女、继儿女)及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就读儿女; (五)孙儿女或外孙儿女; (六)兄、姐和父母又亡未成年弟、妹。 第十七条 家庭组员户口不在同一居住地,由户主经过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居住地家庭组员,由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户籍、收入、是否享受低保等证实材料,按居住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组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础生活必需品; (二)3年内自建住房、购置商品房(因拆迁安置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三)常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还未更正; (四)安排儿女择校就读或儿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 (五)在法定劳动年纪内有劳动能力(在学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六)不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证实、家庭收入,或家庭收入情况显著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汇报; (七)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要求参与低保待遇年度审核; (八)县政府要求其它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第四章 资金筹集、拨付、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根据8:2百分比负担,县级财政按要求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施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根据农村低保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个月补助20元,县财政按月人均5元以上标准配套,并伴随财政收入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提升逐步增加投入。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施专题调拨,封闭运行。 (一)上级下达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县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县本级国库内设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二)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同意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县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同意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据此在每个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县民政部门设置农村低保专户,再由民政部门拨到县信用联社,直接存入低保对象存折,实施社会化发放;实施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处理,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持身份证、领取证、低保金代发存折等相关证件按月到指定代发点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低保对象可委托她人凭领取证、身份证、代发存折、代领证等相关证件代领农村低保金。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要手续齐全,严禁冒领,确保低保资金立即发放到位。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组员整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具体包含: (一)家庭全部组员从事农业、林业、手工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组员外出务工、自谋职业所取得劳务、经营、管理收入; (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该给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赡、抚、扶养费通常计算方法:有法院判决(调解)书或有法律效力协议书按生效协议、判决(调解)书计算。无生效判决、调解、协议书,赡、抚、扶养费按法定赡、抚、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标准部分30%计算)。 (四)依法继承遗产或接收赠和;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得收入; (六)工资性收入(包含奖金、补助、福利等) (七)县政府要求其它应计算收入。 第二十四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抚恤金、补助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及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和社会给困难学生救助金; (四)政府、社会和个人给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五)发生自然灾难,政府给临时性救灾款物; (六)参与多种保险或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发生伤亡取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七)独生儿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八)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 (九)农村贫困家庭组员因病享受大病医疗救助费; (十)儿女为农村(城市)低保对象或夫妻离异,对方为农村(城市)低保对象,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家庭中现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分别依据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来确定其享受金额。 (一)家庭组员中农业户口人员享受农村低保金额根据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差乘以家庭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家庭组员中非农业户口人员享受城镇低保金额根据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差乘以家庭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依据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家庭纯收入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数确定。长久在外且有固定务工地点家庭组员,如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实,收入难以确定,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统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实评定措施,并依据市场价格改变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核实家庭收入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邻里走访。经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相关人员,经过发信索取相关证实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假如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标准,根据“三查、三评、三公告”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经过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情况相关证实; (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 (五)优抚对象优抚证; (六)残疾人残疾证; (七)家庭组员中有患病人员,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疗证实; (八)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组员《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九)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实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低保待遇审核: (一)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需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告5天以上,对无异议,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及其它相关证实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告后复审不符合条件,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通知原因; (四)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家庭收入调查进行核实等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五)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家庭生活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六)将审核评议情况和确定对象名单,委托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告3天。对无异议,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证件和证实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经评议或公告后复审不符合条件,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通知原因。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低保待遇审批: (一)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审核和关键调查工作;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经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情况综合比较,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并签署意见,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审批金额; (三)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告栏公告3天,对无异议,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同意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通知原因。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收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给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家庭,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或对不符合条件家庭,私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谋取私利,收受她人财物;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正当理由拖欠农村低保金; (四)玩忽职守,损害居民农村低保权益,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施行。 第三十四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县民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给予教育、警告、追回低保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按要求通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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