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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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单位】81905【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7-08-20【生效日期】199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起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修正) (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1996年5月6日公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修订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决定进行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
2、施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明整齐、优美、文明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第二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计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
3、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帮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该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全社会全部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劳动,保障其正当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推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阻止或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受理相关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中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容貌,必需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
4、、旅游点建(构)筑物或设施立面,应保持完好、整齐。其产权全部者,每三年最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粉刷、整饰。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器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口号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应该立即维修、更换、拆除。 第九条 第九条 道路两旁单位、店铺(摊档),应该保持整齐。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 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需完好、美观、整齐。陈旧或破损,应立即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第十条 坍毁或损坏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需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自然灾难造成损坏处
5、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和进行其它有碍城市容貌活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市区内行驶各类机动车辆,必需外型完好,车容整齐。 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需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实施封闭式施工,工地周围必需设置不低于2米围蔽设施。全部拆建施工,必需设置遮挡尘土设施。 施工单位经同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应按同意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需立即撤消、清场;全部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人民
6、政府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计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该依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加水站、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经验收合格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制订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计划、设计方案时,应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会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7、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根据同意设计方案进行。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应该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需拆除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同意拆建,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完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技术设计方案,必需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一切
8、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搜集容器。 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搜集容器。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施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关键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
9、、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和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机关,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要求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 清运生活垃圾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垃圾必需当日清运洁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全部必需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整齐。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
10、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和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需在显眼处竖立或悬挂、张贴严禁前款行为通告。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住户,必需保持门前整齐。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阻止。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居民生活废弃物,应按指定时间、地点和方法倾倒。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一切船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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