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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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教育厅相关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甘教基一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深入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议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就落实实施工作通知以下。一、全方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严格推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对应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
2、学、退学、毕业等工作。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要求配置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学籍管理员队伍。要全方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正确掌握细则基础内容、建立学籍档案基础要求、学籍变动管理操作措施等,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订、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深入提升教育部门科学决议水平和中小学校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
3、,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要求相关人员要严厉追究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专题督导。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足认识加强学籍管理关键意义,利用“一人一号,终生不变”特点,加紧推进教育现代化、转变管理方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决议能力。要充足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个方法,对细则进行全方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主动性基础上,主动争取家长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良好气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情况和
4、意见提议请立即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甘肃省教育厅1月23日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结合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全省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小学、初中、一般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管理。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取信息化方法,实施分级负责、省级统
5、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管理体制。(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2.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3.负责印制、审核一般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一般高中毕业证实书。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指导、监督、检验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
6、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2.负责本市一般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一般高中学籍档案。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一般高中学历证书。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一般高中学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本县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
7、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审核报送工作。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学校应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接收学生。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应该由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收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应该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情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家长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含有接收一般教育能力可申请进入一般中小学校随班就读。一般高中新生根据本省当年一般高中招生录用要求入学。第六条 入学新生须根据要求时间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该持相关证实,在要求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一般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学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9、,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要根据学籍主管部门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立即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实施教育部相关要求。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通常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
10、行政部门制订。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施“籍随人走”。除一般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学生,由负担送教上门学校建立学籍。第十二条 学校应该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要求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实材料(户籍证实、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汇报(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和艺术专长、参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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