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最低工资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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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要求 【标 题】企业最低工资要求 【内容分类】劳动酬劳和福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1124 【实施日期】19931124 【发 文 号】劳部发〔1993〕333号 相关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要求》通知 劳部发〔199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感人事)厅(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直属机构劳感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组员基础生活和劳动者正当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订《企业最低工资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实施。 企业最低工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组员基础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企业公平竞争,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多种经济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在其中领取酬劳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最低劳动酬劳。本要求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 最低工资率确实定实施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最低工资率确实定和公布 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职员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确定,高于当地社会救助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通常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多种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率能够相互转换。 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域不一样区域和行业特点,对不一样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能够确定不一样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需将确定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具体说明和最低工资率适用范围(包含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汇报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回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该将当地域最低工资率及其适应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而且在同意后七天内公布。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最少一个全地域报纸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率公布实施后,如本要求第七条所要求诸项原因发生改变,或当地域职员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该适时调整,但每十二个月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率调整权限、方法、程序、公布措施根据其确定时要求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保障和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必需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相关要求通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施计件工资或分成工资等工资形式企业,必需进行合理折算,其对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对应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为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不适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根据要求休假期间,和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实施情况进行检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觉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相关最低工资率,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要求,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要求第十九条要求,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30天以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对企业和责任人给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能够依据《行政复议条例》要求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推行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条例》要求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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