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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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措施(试行)已经6月11日环境保护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措施(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实施和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不匹配情况,推进水污染物工程减排,依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措施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
2、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关键水污染物,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本措施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尤其要求,适用尤其要求,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标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3、。(四)违法采取国家强制淘汰造成严重水污染设备或工艺,情节严重,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第四条【等级管辖】 国家关键监控企业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立案。省级关键监控企业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其它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特殊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能够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门应该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直接决定限期治理。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造成社会影响尤其重大,或有其它尤其严重情形,环境保护部能够直接决定限期治理。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第六条【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出1年。但完全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限期治理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经过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法,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第七条【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经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
5、公众知晓方法,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一)被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名称;(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排污单位名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第二章决定程序第八条【立案调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验时,能够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超总量。对经现场检验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分析原因。经分析判定超标或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
6、施和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措施相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要求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机构。第九条【判定步骤】 对已被立案调查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机构应该经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定,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污染源监测规范要求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二)技术评定:组织行业生产教授、污染物处理技术教授和企业代表,采取工艺步骤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定。第十条【事先通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7、部门依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定结果,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应该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通知书。第十一条【通知内容】 限期治理事先通知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名称;(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事实和证据;(三)拟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法律后果;(五)排污单位陈说、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需时,能够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它关键责任人。第十二条【申请听证】 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事实和是否应该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能够自收到
8、限期治理事先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说、申辩,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第十三条【组织听证】 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依据本措施组织听证具体程序,参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要求实施。第十四条【认定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定结果、排污单位陈说申辩意见或听证结果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应该作出限期治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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