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爆破安全专项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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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GB 13533-92 Saftey regulations for explosive demoli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29同意,1993-03-01实施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拆除爆破设计、施工、负担资格、安全评定,爆后检验、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人员。 2 引用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为目标控制爆破。 4 负担资格和审查 4.1 拆除爆破分级 依据拆除物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分为A、B、C三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关键设施,极精密仪器和关键建(构)筑物。 b. 拆除楼房高度超出10层、烟囱(或塔)高度超出80m。 c. 一次爆破炸药用量多于200kg。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居民楼房和厂房。 b. 拆除楼房高度5~10层、烟囱(或塔)高度50~80m。 c. 一次爆破炸药用量50~200kg。 4.1.3 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 a. 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建(构)筑物。 b. 拆除楼房高度低于5层、烟囱(或塔)高度低于50m。 c. 一次爆破炸药用量少于50kg。 4.2 负担资格 4.2.1 负担拆除爆破单位,必需持有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签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2.2 负担A级拆除爆破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a. 含有高级技术职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有B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和施工实践经验。 4.2.3 负担B级拆除爆破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a. 含有高级技术职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b. 有C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和施工实践经验。 4.2.4 负担C级拆除爆破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a. 含有中级技术职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参与过通常拆除爆破设计或施工,含有通常拆除爆破经验。 4.2.5 任何个人不得负担拆除爆破工程。 4.3 审查 4.3.1 A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需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同意。 4.3.2 B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需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3 C级拆除爆破设计,应由当地县、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4 审查时,应进行安全评定。安全评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拆除物周围环境安全性; b. 爆破方法安全性; c. 起爆网路安全性、可靠性; d. 施工人员素质; e. 施工组织; f. 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5 设计 5.1 设计步骤 5.1.1 A、B级拆除爆破,必需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对拆除物采取爆破方法进行拆除正式批件,方可进行设计。 5.1.2 设计应按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审核等步骤进行。A级拆除爆破应严格按上述三个步骤进行;B、C级拆除爆破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2 设计内容和审批 5.2.1 技术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拆除物情况,爆区周围环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标等; b. 方案选择:对拆除方法和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其安全性和合理性等; c. 爆破参数确实定:拆除范围和高度确实定和计算,结构稳定分析,药包参数及部署,起爆次序和延期时间等; d. 装药:炸药品种选择,单位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装药方法及装填结构; e. 爆破网路设计:起爆器材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路连结形式和方法; f. 安全距离: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其冲击振动安全距离、噪声及警戒范围; g. 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估计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控制和处理方法; h. 技术设计附图: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拆除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部署、装填结构图,起爆网路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和覆盖方法附图和文字说明。 5.2.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施工方法:方法、设备、机具和材料选择和数量; b. 组织管理:指挥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施工次序和进度,监督检验制度; c. 施工安全:炮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贮存要求,起爆药包加工、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5.2.3 设计文件在设计人员签字后,必需经过设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和主管领导同意。 6 安全管理技术 6.1 爆破器材管理 6.1.1 拆除爆破需用爆破器材,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置证》,并凭证在指定供给点购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赠予、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6.1.2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需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根据公安局要求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抵达地点等情况运输,并派专员押送。 6.1.3 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同意,许可利用结构坚固,不住人房层、土窑、车辆等作为爆破器材临时保管点。 6.1.4 保管爆破器材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 设专员看管; b. 没有公安局签发《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它要求手续不得存放,爆破器材品种、数量不清不得存放; c. 按公安局要求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d. 收发器材立即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e. 严禁同室保管和爆破器材无关物品。 6.1.5 装药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爆破器材,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 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爆破器材; b. 雷管或起爆体不准和炸药放在一起; c. 应有专员看管爆破器材。 6.1.6 药包加工,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 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加工药包; b. 许可在作业点周围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 c. 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 d.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出当班用量; e. 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6.1.7 爆破器材销毁,必需严格遵守GB 6722相关要求。 6.2 拆除物覆盖 6.2.1 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关键设施受到损伤场所进行拆除爆破时,必需对拆除物进行覆盖。 6.2.2 覆盖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预防细小碎块穿透。 6.2.3 在拆除物尺寸较小、周围相关键被保护目标、周围人员活动频繁条件下,应作多层覆盖。覆盖范围,应大于炮孔分布范围。 6.2.4 覆盖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 保护起爆网路; b. 用金属覆盖物时,应将电爆网路中接头用绝缘胶布包裹好,严防短路; c. 仔细检验,严防漏盖; d. 捆扎牢靠,预防覆盖物滑落和抛散; e. 分段起爆时,预防覆盖物受先爆药包影响,提前滑落、抛散。 6.2.5 在关键保护物方向及飞散物抛出关键方向上,应设置屏障。其高度和长度,应能完全挡住飞散碎块。 6.2.6 当在危险区内有不能搬走和迁走关键设备和设施时,应进行防护。 6.3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道路防护和交通管制 6.3.1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防护,应遵守下列要求: a. 确定保护物地面质点安全许可震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爆破药量。 b. 予估拆除物塌落触地震动对保护物影响。必需时可在坍毁范围内铺设煤碴等缓冲层或采取挖防震沟隔离等有效方法。 c. 拆除烟囱、不塔等高耸建筑物时,应考虑爆后残体滚动、前冲或后座可能性,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d. 在拆除物表面及周围地面洒水。 e. 对保护物采取关键覆盖和屏障。 6.3.2 拆除物周围道路防护和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使坍毁方向和飞散物关键抛掷方向偏离防护目标,控制残墟塌散距离; b. 采取可靠方法,严格控制部分飞散物抛散范围; c. 严格要求断绝交通、封锁道路地段和时间。 6.4 水、电、气、通讯停止和恢复 6.4.1 依据拆除物环境条件及爆破方案,施工单位必需对周围水、电、气、通讯安全作出论证,并提出对应安全技术方法。 6.4.2 公共设施在爆破作用影响范围内时,施工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水、电、气、通讯停止”汇报,待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6.5 杂电、射频电、气象影响和控制 6.5.1 拆除物周围有各类电源及电力设施时,必需采取专用仪表检测杂散电流。当杂散电流值超出30mA时,严禁采取一般电雷管。 6.5.2 拆除物周围有输电线、变压器、高压电气开关等带电设施时,必需采取专用仪表检测感应电流。当感应电流值超出30mA时,严禁采取一般电雷管。 6.5.3 为预防感应电流对起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方法: a. 电爆网路周围有输电线时,不得使用一般电雷管;不然,必需用一般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 b. 尽可能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闭合面积; c. 电爆网路两根根本间距不得大于15cm; d. 采取非电起爆。 6.5.4 拆除物周围有没有线电发射台、发射机、电视台、微波中继台,和定向雷达发射天线等射频源时,必需调查其类型、功率、工作频率、方位及距爆区距离。 6.5.5 为预防射频电对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 爆区和射频源间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A要求; b. 在爆区用电引火头替换电雷管,作实爆网路模拟试验,检测射频电对电爆网路影响; c. 严禁流动射频源进入作业现场。已进入且不能撤离射频源,装药开始前应暂停工作; d. 现场使用无线电话机,宜选择超高频段发射频率; e. 网路应顺直、贴地铺平,尽可能缩小导线圈定闭合面积; f. 网路根本应用双股导线或相互平行,且紧贴单股线; g. 网路导线和电雷管脚线不准和任何天线接触,且不准一端接地。 6.5.6 拆除爆破作业期间,必需指定专员搜集气象预报资料、宏观观察气象改变。避免在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实施装药爆破。 6.5.7 雷雨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采取非电起爆; b. 采取电爆时,应在爆破区域设置避雷或预警系统; c. 临时切断一切通往爆区导电体(电线或金属管道); d. 电爆网路根本埋入地下25cm,并在地面布设和根本走向一致裸线,其两端插入地下50cm。 6.5.8 装药、连线过程遇有雷电来临征候或预警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 立即拆开电爆网路根本和支线,裸露芯线用胶布捆扎,对地绝缘; b. 爆区内一切人员快速撤离危险区。 6.5.9 干燥,有风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下风方向部分飞散物警戒范围增加50%~100%; b. 在拆除物表面及周围地面洒水。 6.6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 6.6.1 在特殊建(构)筑物周围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域进行拆除爆破时,应进行必需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以确保被保护物安全。 6.6.2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监测应遵守下列要求: a. 确定被保护物爆破地震和冲击波安全防护要求;需要特殊保护目标物爆破地震和冲击波安全性,应由教授研究确定,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立案; b. 监测所用测试系统,应经室内动态标定,并有良好频响特征和线性范围,数据误差符合工程要求; c. 监测汇报内容应包含:监测方法,各监测点距爆区距离,实测震速,主振相震动频率和震动连续时间,仪器频率范围,实测冲击波声压强度(超压)值,冲击波作用连续时间,被保护物爆破前后宏观调查情况和爆破震动和冲击波对保护物影响明确结论。 7 施工准备和施工 7.1 施工公告 7.1.1 公安局(或厅)对拆除爆破设计审查同意后,甲乙双方应联合在作业地段张贴施工公告。 7.1.2 施工公告内容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责任人,作业期限等。 7.1.3 在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帮助下,爆破前数天向爆区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爆破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爆破地点,爆破次数,每次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多种信号及其意义,和发出信号方法、时间、安全方法等相关注意事项。 7.2 施工现场清理和准备 7.2.1 爆破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和其它项目进行清理,完成和爆破作业无关拆除工作;合理安排钻孔作业机具位置,准备现场药包临时放置和制作场所。 7.2.2 在爆破作业地段,必需设置明确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方位或地段设置防护屏障。 7.2.3 进入爆破作业现场工作人员,要佩戴胸标或臂标;爆破员应随身携带《爆破作业证》。 7.2.4 施工作业期间,严禁和爆破作业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7.3 施工及验收 7.3.1 爆破钻孔施工,应严格按拆除爆破设计进行。遇有和设计不相符合,要在现场标明,并立即汇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7.3.2 钻孔和装药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7.3.3 装药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炮孔逐一进行检验验收,并编号登记。标明地段(位置)数目、尺寸,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炮孔要特殊说明,由设计人员处理。 7.3.4 拆除爆破设计人员,应参与检验验收施工质量。 7.4 装药及起爆网路 7.4.1 制作药包,必需在选定安全场所进行。每个药包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正确称量,并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由专员负责登记,严格领取手续。 7.4.2 装药现场严禁烟火。装药过程,应设专员监督检验。 7.4.3 需要防水药包,应在药包加工制作时进行防水处理或采取防水炸药。 7.4.4 装药人员,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药量装药,用木质炮棍和准备好炮泥填塞。注意填塞质量。严禁使用铁钎装填。 7.4.5 应由专员负责各区段和其间爆破网路连接,并检验连接后网路参数。 7.4.6 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及覆盖,确保部分飞石控制在设计安全范围内。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必需重新检验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8 起爆前组织 8.1 组织指挥系统 8.1.1 拆除爆破工程,应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应适应拆除建(构)筑物工程规模、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要求。要严格按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进行,确保工程安全。 8.1.2 指挥部应依据工程等级和施工情况,设置爆破技术、安全警戒、人员撤离、安全监测和抢险救护等职能组。职能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各职能组,应在指挥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8.2 装药时警戒 8.2.1 装药时警戒范围,应由指挥部依据设计和环境特点确定。 8.2.2. 开始进行装药作业时,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并在被拆除建(构)筑物周围设置警戒标志。 8.3 警戒范围和方法 8.3.1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应设置显著警戒标志。 8.3.2 在全部进入爆区通道和危险区入口处,全部必需用人员警戒。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 8.3.3 警戒范围,应依据拆除建(构)筑物特点、防护要求和环境复杂程度等原因,由设计确定。 8.3.4 爆破设计,必需提供警戒范围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危险范围、设置警戒地点和警戒标志位置,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实际勘察,深入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8.3.5 警戒人员最少应在起爆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上岗,按计划断绝各通往或经过爆破点通路,直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准离开警戒岗位。实施警戒任务人员,不准在岗位上做其它事情。 8.3.6 爆破后如发觉盲炮或有不稳定结构存在时,在未进行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置警戒和危险标志。 8.4 通讯联络 8.4.1 在爆破施工期间,指挥部应和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各警戒点建立通讯联络。 8.4.2 由指挥长决定通讯联络制度和联络方法,按程序进行相互呼叫。 8.4.3 通讯联络可配置有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8.5 撤离 8.5.1 处于爆破危险范围以内人员,必需按指挥部撤离计划,在起爆前撤至安全地点。 8.5.2 撤离工作,应在指挥长领导下由人员撤离组具体负责。在交通繁荣闹市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由当地公安干警或保安人员给予配合。 8.5.3 撤离人员应分片负责,各自将负责地段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各警戒人员,应立即向指挥长汇报警戒工作情况。 8.5.4 责任人员撤离人员,在完成撤离任务后,必需立即向指挥长汇报。指挥长在确定人员已全部撤离危险区域,方准公布起爆命令。 8.5.5 人员撤离后,在未发生解除警戒信号前,任何人不准再进入爆破警戒区。 9 起爆 9.1 起爆方法 9.1.1 折除爆破,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采取导火索起爆法起爆。 9.1.2 拆除爆破,应采取电爆网路或复式导爆管起爆网路。 9.1.3 采取电雷管起爆时,必需对爆区内杂散电流和射频电强度进行检测。若电流强度超出安全许可值时,严禁采取一般电雷管起爆。 9.2 起爆站 9.2.1 关键建(构)筑物拆除爆破,必需设置起爆站。 9.2.2 电力起爆站必需配置: a. 专用动力电源、照明电源或起爆器。电源容量,必需满足爆破网路中各个电雷管所需准爆电流值。 b. 专供爆破网路检测用仪表。 c. 装在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 d. 电工工具和警报装置。 9.2.3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含有避炮作用。 9.3 起爆电源 9.3.1 起爆电源容量,必需满足爆破网路要求。 9.3.2 采取起爆器起爆时,起爆前应对起爆器功效进行检验,以确保起爆可靠。 9.4 起爆责任人 9.4.1 起爆责任人在指挥长领导下,全方面负责起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 负责监督、检验爆破员铺设爆破网路质量; b. 负责爆破网路总电阻检测、校核和修正工作; c. 保管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钥匙。不准交给她人; d. 有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 e. 负责检验起爆前各项准备工作。 9.5 通知和信号 9.5.1 起爆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以文字方法通知爆区周围全体居民,使她们知道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意义和发出信号方法和时间。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设备搬迁。 9.5.2 爆破时必需同时发出声响信号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人员全部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全部和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安全地点。在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置岗哨。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定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含有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依据起爆信号,准许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经检验人员检验确定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之前,负责警戒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同意检验人员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9.6 起爆 9.6.1 指挥长检验起爆前各项工作并确定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起爆指令。 9.6.2 起爆口令,宜采取倒数计数法。 10 爆后检验 10.1 安全检验及处理 10.1.1 爆后必需等候建(构)筑物坍毁稳定以后,检验人员方准进入现场检验。 10.1.2 发觉还未塌落稳定局部地方时,爆破责任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员看管,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10.1.3 发觉盲炮或还未塌落稳定部分,应立即制订处理方案,并派专员进行处理。 10.1.4 检验中发觉有残余爆破器材时,应在以后清除爆查过程中,由专员负责寻求和处理。 10.2 盲炮处理 10.2.1 严禁从盲炮中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 10.2.2 处理盲炮时,应采取方法,消除因为爆破条件改变而出现不安全原因。在全部些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按常规起爆要求进行第二次起爆。 10.2.5 从盲炮中搜集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在指挥长同意后,立即处理销毁。将每个盲炮位置、药量及当初情况逐一统计,经指挥长签字后存档,并向公安局立案。 10.3 警戒解除 10.3.1 爆破责任人应在爆后进入现场检验,确定安全后向指挥长提出正式汇报,并在汇报统计上签字。 10.3.3 指挥长收到汇报并确定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附 录 A 爆区和射频电源之间安全距离 (参考件) A1 爆区和中、长波电台(AN)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1要求。 表A1 ━━━━━━━━━━━━━┯━━━━━━━━━━━ 发射台输出功率(W) │ 安全距离(m) ─────────────┼─────────── 5-25 │ 30 25-50 │ 45 50-100 │ 67 100-250 │ 106 250-500 │ 136 500-1000 │ 198 1000-2500 │ 305 2500-5000 │ 455 5000-10000 │ 670 10000-25000 │ 1060 25000-50000 │ 1520 50000-100000 │ 2130 ━━━━━━━━━━━━━┷━━━━━━━━━━ A2 爆区和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2要求。 表A2 ━━━━━━━━━━━━┯━━━━━━━━━━━ 发射功率(W) │ 安全距离(m) ────────────┼─────────── 1-10 │ 1.5 10-30 │ 3.0 30-60 │ 4.5 60-250 │ 9.0 250-600 │ 13.0 ━━━━━━━━━━━━┷━━━━━━━━━━━━ A3 爆区和甚高频(VHF)电视发射机调频(FM)发射机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3要求。 表A3 ━━━━━━━━━━━━━┯━━━━━━━━━━ 发射功率(W) │ 安全距离(m) ─────────────┼────────── 1-10 │ 1.5 10-100 │ 6.0 100-1000 │ 18.0 1000-10000 │ 60.0 10000-100000 │ 182.0 100000-1000000 │ 609.0 ━━━━━━━━━━━━━┷━━━━━━━━━━ A4 爆区和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安全距离,应符合表A4要求。 表A4 ━━━━━━━━━━━━━━━┯━━━━━━━━━ 发射功率(W) │ 安全距离(m) ───────────────┼───────── 1-10 │ 0.8 10-100 │ 2.4 100-1000 │ 7.6 1000-10000 │ 24.4 10000-100000 │ 76.2 100000-1000000 │ 244.0 1000000-5000000 │ 609.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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