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执行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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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订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月25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煤矿安全规程》全面精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阐明()》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本次新增、带有红线意义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理解释和阐明,同步细化了某些技术办法。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1. 第四条煤矿公司与煤矿界定 1 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规定 2 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编制 3 4.第十七条煤矿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 第二编地质保障 6 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 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 第三编井工煤矿 8 第一章矿井建设 8 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新建矿井必要先抽后建 8 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 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 第二章开采 12 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 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 13 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 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 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下”试采条件 17 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下”试采报告内容 19 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解决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有关办法 23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 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查 25 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兼作风井安全规定 25 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 20. 第一百四十九条重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 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 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条件 27 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规定 27 24. 第一百七十八条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 28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低浓度瓦斯运用 29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0 26. 第一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鉴定 30 27. 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防治原则与规定 31 28. 第二百零一条典型瓦斯突出预兆 33 29. 第二百零六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厚煤层认定 33 30. 第二百零九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畴 33 31. 第二百一十条煤层结实性系数和煤层埋深概念 34 32. 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办法效果区域验证 35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35 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冲击地压有关术语 35 34. 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规定 36 35. 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与采掘布置 38 36. 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加强支护办法 42 第六章防灭火 42 37. 第二百五十九条防灭火高分子材料 42 38. 第二百六十条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办法 44 39. 第二百六十一条自然发火监测 45 40.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然发火征兆 46 第七章防治水 46 41. 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公司防治水工作 46 42. 第二百八十五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7 43. 第二百九十八条水淹区域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拟定 47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49 44. 第三百三十条地面雷管发放套间规定 49 45. 第三百四十七条爆破作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49 46. 第三百五十条数码雷管及其使用规定阐明 50 47. 第三百五十二条反向起爆 51 48. 第三百五十三条 10M以上深孔预裂爆破安全技术规定 51 第九章运送、提高和空气压缩机 52 49. 第三百七十六条高瓦斯矿井机车选用规定 52 50. 第三百八十一条架线电机车运送安全规定 53 51. 第三百八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专项设计 55 52. 第三百八十四条普通轨斜井人车 55 53. 第三百九十一条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设立制动装置 56 54. 第三百九十二条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安全办法 56 55. 第三百九十六条罐道和罐耳之间间隙 57 56. 第四百条提高装置检查部位 59 57. 第四百零七条过卷和过放距离量取办法 60 58. 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检查、检查与维护 61 59. 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永久伸长率计算办法 63 60.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高钢丝绳松绳和错向运营保护 64 61. 第四百二十五条并联冗余回油通道 64 62. 第四百三十一条自动灭火装置 65 63. 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风包水压实验和释压阀 65 第十章电气 67 64. 第四百三十八条串接采区变电所数量规定 67 65. 第四百四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爆炸性环境 67 66. 第四百四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安全办法 68 67.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 68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70 68. 第四百九十三条传感器“容许误差”含义 70 第四编露天煤矿 71 69. 第五百二十八条露天煤矿爆破“三联系制” 71 70. 第五百六十四条露天煤矿矿用卡车可靠性检查 71 71. 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条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 72 72. 第六百二十条露天采场内配电线路停送电作业规定 72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74 73. 第六百四十一条煤矿粉尘监测办法 74 第六编应急救援 76 74. 第六百七十六条建立矿山救护队规定 76 第一编总则 1. 第四条煤矿公司与煤矿界定 【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公司(如下简称煤矿公司)必要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原则和技术规范。 煤矿公司必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公司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的管理、投入、奖惩、技术办法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公司必要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要制定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执行阐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如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公司”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备法人地位公司。任何行业公司,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煤矿公司,均需要遵守《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本条所规定煤矿公司必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要建立。 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规定 【规程条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要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 实验涉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必要通过论证并制定安全办法;新设备、新材料必要通过安全性能检查,获得产品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裁减危及生产安全和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阐明】当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设备,煤矿公司必要选取、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记、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阐明书所载信息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之前采购无安全标志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告知》(煤安监技装字〔〕141号)规定。 实验涉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她矿区应用技术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实验中导致事故,在实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实验新技术、新工艺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行,安全办法应涉及防止、监测、控制、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实验涉及安全生产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她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设备和材料。由于缺少相应原则和安全使用规范,应获得产品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实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安全保障办法。 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二条煤矿必要编制年度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并依照详细状况及时修改。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行。 【执行阐明】(一)《煤矿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编制内容。每毕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要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如下简称《筹划》)。《筹划》应能起到防范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引迅速急救受灾遇险人员作用。《筹划》应涉及如下内容: 1.依照本矿采掘等生产筹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她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预兆、防止办法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自救、撤离、急救等办法、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要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记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解决事故组织领导和关于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任务、职责、告知办法和顺序。 4.列出关于解决各种事故必备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实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所储备材料、设备、工具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她存储可供解决事故材料、设备和工具地点。 (二)《筹划》编制、审批与贯彻程序。 1.《筹划》编制、修改办法和审批程序: (1)《筹划》必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关于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筹划》必要在每年开始前一种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依照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变动状况,组织关于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筹划》贯彻执行: (1)已批准《筹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筹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涉及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筹划》关于内容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要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对演习中发现问题,必要采用办法,及时修改。 (4)已批准《筹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送、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公司,还应当报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筹划等有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筹划》贯彻执行状况。 4.第十七条煤矿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煤矿公司必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要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习。 【执行阐明】煤矿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也应当依照本矿实际状况,结合《筹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编地质保障 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要针对所存在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阐明】存在下列状况之一,必要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限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规定。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明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限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规定。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有其她专项安全工程规定。 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要按下列规定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畴内,孔深应当不不大于井筒设计深度如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长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不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畴内,孔深应当不不大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如下30m。检查孔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规定。 (三)井筒检查孔必要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要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实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性;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执行阐明】井筒检查孔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规定拟定,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对井筒检查钻孔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及地质报告内容有关规定。 检查孔距井筒中心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可以较精确反映井筒施工时水文地质条件。 检查孔孔深规定是由于当前建井深度普遍增长,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也许调节,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135号)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规定综合拟定。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7.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新建矿井必要先抽后建 【规程条文】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新建矿井必要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执行阐明】对新建矿井设计首采区内开采煤层,在建井前评估为有突出危险,必要采用地面钻井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办法。 计算煤层预抽率时,应当依照预抽瓦斯量作为评价预抽效果指标。当预抽率达到30%以上时,即达到预抽效果,可以开始建井工程施工。但在首采区内该开采煤层实行采掘作业前,仍要实行区域综合防突办法。 矿井建设开工前,是指矿井建设项目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 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规程条文】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不大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毕间隔时间必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解决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专项办法。永久支护完毕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执行阐明】(一)冻结终端位置应保证斜井井筒顶板进入相对稳定隔水地层垂距5m以上,见图1。 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面; 4—冻结终端竖孔;5—冲积层;6—风化带; 7—隔水层;8—井筒荒断面顶部 图1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示意图 为保证斜井井筒底板冻土厚度及强度,每一种冻结竖孔深度应穿过斜井井筒底板5m以上,见图2。 1—地面;2—冻结竖孔;3—冲积层; 4—风化带; 5—隔水层;6—井筒荒断面 图2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断面图(A-A) (二)在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普通采用分段打钻、分段冻结施工工艺。沿斜井井筒方向,当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5m前,必要停止掘进,待下一分段完毕冻结后且具备掘进条件时,方可继续掘进,见图3、图4。 1—井口; 2—上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3—上分段终端冻结竖孔; 4—下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5—下分段终端冻结竖孔;6—地面; 7—斜井井筒; 8—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3 分段竖孔冻结示意图 1—井口;2—冲积层及风化带起始端冻结竖孔;3—冲积层及风化带终端冻结竖孔; 4—地面;5—基岩含水层起始端冻结竖孔;6—基岩含水层终端冻结竖孔; 7—冲积层及风化带; 8—隔水层;9—基岩;10—基岩含水层;11—斜井井筒; 12—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4 基岩含水层竖孔冻结示意图 (三)在每一分段冻结范畴内,应当依照冻结壁状况,明确初次支护、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最大距离,以及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毕间隔时间,保证施工安全。 在掘进过程中,将会揭露某些冻结管,且需在初次支护前完毕冻结管切割拆除工作,因而应当提前制定解决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专项办法。 当每一分段永久支护所有完毕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防止提前停止冻结导致事故。 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规程条文】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最后位置必要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暂时锁口深度应当不不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状况应当采用专门办法。 (三)钻井期间,必要封盖井口,并采用可靠防坠办法;钻井泥浆浆面必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暂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要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暂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立防护设施。泥浆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规定。 (五)钻井时必要及时测定井筒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期,必要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间距必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要绘制井筒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要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要制定专项办法。 【执行阐明】(一)钻井过程中,必要经常检查护壁循环泥浆质量,及时测定循环泥浆各项参数,不符合规定期应及时调节。下沉井壁前,必要用优质泥浆进行循环,恰当提高泥浆黏度,保持泥浆稳定性。 (二)当井壁对接上下法兰盘合拢时,井壁有也许触碰焊接在上法兰盘内缘暂时吊环导致焊缝断裂,导致暂时吊盘坠落。井壁对接是下沉井壁过程中最危险环节,满足施工至少用工即为最优组合,因而在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三)下沉井壁时,由于钻井直径不不大于井壁直径,井壁下沉过程中会发生一定偏斜,井壁下沉完毕后必要对井筒偏斜进行纵、横断面实测,核定有效井筒断面,找出实际井筒中心线和中心坐标,并标定在井筒中心十字线基桩上。 壁后充填固井在符合设计规定后方可进行,充填材料必要通过实验,保证结石体强度和充填密实度,并应沿井壁分层、对称、均匀充填,严格控制两侧浆面高差。钻井段底部向上第一充填段应当采用水泥浆等胶结材料进行充填。 开凿沉井井壁底部或马头门之前必要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30m范畴内壁后充填质量,如发现充填不实有导水也许时,应采用可靠补救办法,确认合格不会漏水后才干破壁。钻井段以深井筒继续掘进时,应当在钻井段底部设立壁座。 第二章开采 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规程条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一种采(盘)区内同一煤层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一种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 【执行阐明】采煤工作面是进行采煤作业场合,具备完整采煤、通风、运送、供电等系统。 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步采煤(涉及同一日内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 交替作业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种掘进工作面。 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 【规程条文】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要编制作业规程。状况发生变化时,必要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办法。 【执行阐明】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要按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规定编制,其内容应涉及: (一)采煤工作面范畴内外及其上下采掘状况及其影响。 (二)采煤工作面地质、煤层赋存状况:煤层构造、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底板岩层性质、构造、层理、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性,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三)采煤办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拟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选取,进回风巷道布置方式等,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型号、规格、数量。 (四)顶板管理办法:工作面支护与顶板管理图(涉及采煤工作面支架、特殊支架构造、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护构造、规格),初次放顶办法,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末采阶段特殊支护办法;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管理,回柱办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规定,上下顺槽支架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规定等。 (五)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风量、风速、通风设施、通风监测仪表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六)煤炭、材料运送设备型号及其系统(涉及分阶段煤仓或采区煤仓容量)。 (七)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及供电系统图。 (八)洒水、注水、灌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九)安全监测监控、通信与人员位置监测、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十)安全技术办法(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法)等。 (十一)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十二)采煤工作面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十三)避灾路线。 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规程条文】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要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期禁止采煤;禁止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依照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办法。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规定;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禁止操作作业区域液压支架。 【执行阐明】(一)充填采煤设计规定。充填法采煤要根据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等保护对象和保护级别,进行开采沉降变形预测,分析也许产生破坏,编制充填采煤方案,拟定充填工作面充填材料类型、布满率以及充填体沉缩率等技术指标,设计合理充填步距。 (二)安全技术办法。 1.减少顶板下沉办法。要严格按照充填采煤方案,实现较高布满率,控制较小充填体沉缩率。在采煤工作面推动到设计充填步距后及时充填。当充填速度不大于采煤推动速度时,应当以充定采,以减少顶板下沉,控制地表移动和变形。 2.保证通风安全办法。综合机械化充填是指在采煤工作面推动若干采煤循环后,按照正规循环进行充填。采煤工作面推动到不同阶段,其横断面也在变化,加上充填体支撑作业,顶板普通不会垮落,在刚达到充填步距而即将开始充填时横断面空间最大,风速最小,此时,需要满足最低风速规定。 (三)充填作业规定。 1.必要依照充填开采工艺,编制充填作业规程,细化安全技术办法。 2.在综采工作面推动达到充填步距时,在充填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液压支架完好状况、充填系统完好状况。 3.综合机械化刮板输送机固体充填,后输送机开机前,机头正前方、里侧禁止有人;操作捣实装置时,本支架正前方及两侧禁止站人;人员到架后检修后输送机时,必要有专人进行观测,同步将后输送机开关停电闭锁,任何人不得操作本架及上下5架支架;需操作液压系统调节后输送机作业时,人员必要躲到支架前、后柱之间进行,避开设备正下方及摆动方向。 4.充填过程中必要设专人观测充填状况,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当班班长、跟班区长报告并进行解决。在整个充填过程中,对也许进入充填范畴内所有通道上设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规程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要依照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性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公司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要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办法。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依照需要采用强制放顶办法,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解决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办法。禁止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办法解决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执行阐明】放顶煤开采可行性论证重要涉及顶煤冒放性、放顶煤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防治)等方面内容,论证由煤矿公司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当缓倾斜、倾斜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比不不大于1:3时,必要进一步论证工作面采放高度对采空区瓦斯积聚、上覆水体导通及沟通火区也许性,放顶煤支架支护强度,顶煤回收率,工作面推动度以及采空区防火等方面影响,在保证安全开采条件下方可加大采放比。 依照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落步距不不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用爆破、水力压裂或其她办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 预裂爆破解决坚硬顶板或顶煤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前方未受采动影响区进行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在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畴之外进行。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重要井巷煤柱开采,必要通过试采。试采前,必要按其重要限度以及也许受到影响,采用相应技术办法并编制开采设计。 【执行阐明】(一)建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下压煤容许进行试采: 1.预测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容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条件下,通过对建筑物采用加固保护办法或者有效开采办法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 2.预测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容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成功开采经验。 3.开采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实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公司或者本地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现实意义和指引意义。 (二)构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构筑物下压煤符合与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相应规定期,容许进行试采,同步还需要满足如下特别条件。 1.高速公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持续变形,预测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术原则》关于规定。 (2)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预测地表变形值不大于容许变形值;或者预测地表变形值不不大于容许变形值,但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规定。 2.高压输电线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塔基不浮现非持续移动变形。 (2)高压输电线采后弧垂高度、张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营安全规定,或者采用办法可以实现安全使用规定。 (3)塔基、杆塔预测地表变形值不大于容许变形值,或者预测地表变形值不不大于容许变形值,但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实现安全使用规定。 3.水工构筑物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关于规定和规定。 (2)水工构筑物预测地表变形值不大于容许变形值,或者预测地表变形值不不大于容许变形值,但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实现安全使用规定。 4.长输管线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营关于规定和规定。 (2)长输管线预测地表变形值不大于容许变形值,或者预测地表变形值不不大于容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可以实现安全使用规定。 (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容许进行试采: 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级别规定留设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构造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也许。 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最小距离略不大于各水体采动级别规定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 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良好隔水层,但采用开采技术办法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 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最小距离虽符合规定留设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 (四)铁路(指有缝线路)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容许采用所有垮落法进行试采。 1.国家一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采深与单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150; 厚煤层及煤层群采深与分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200。 2.国家二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采深与单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100; 厚煤层及煤层群采深与分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150。 3.三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采深与单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40,不大于60; 厚煤层及煤层群采深与分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60,不大于80。 4.四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采深与单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20,不大于40; 厚煤层及煤层群采深与分层采厚比不不大于或者等于40,不大于60。 5.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 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当事先征得铁路管理部门批准。 15.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内容 【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要完毕建(构)筑物、水体、铁路,重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立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要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受护体,必要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要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执行阐明】(一)建筑物下试采总结报告应涉及下列内容: 1.试采目和意义。 2.建筑物概况:建筑物栋数,每栋建筑物用途、尺寸、层数和构造特性,建筑时间和使用规定等。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办法,顶板管理办法,采区布置,建筑物与采区相对位置。 4.地表移动和变形特点,求得参数及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关系。 5.建筑物变形和破坏特点及其与地表变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关系,求得建筑物临界变形值。 6.不同阶段各种开采技术办法和建筑物保护办法效果及其分析。 7.重要经济指标:应涉及采出煤量、回采率、建筑物下采煤所增长费用、吨煤增长费用以及建筑物下采煤所获得总经济效益。 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1)井上下对照图。 (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3)加固建筑物加固位置及加固构件图。 (4)地表和建筑物移动变形曲线。 (5)建筑物破坏素描图,其中应注明素描时间及该时间采煤工作面与建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 (二)构筑物下试采总结报告应涉及下列内容: 1.试采目和意义。 2.构筑物概况:构筑物类型、用途、规模、构造特性、建设时间和使用规定等。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办法,顶板管理办法,采区布置,构筑物与采区相对位置。 4.地表移动和变形特点,求得参数及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关系。 5.构筑物变形和破坏特点及其与地表变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关系,求得构筑物临界变形值。 6.不同阶段各种开采技术办法和构筑物保护办法效果及其分析。 7.重要经济指标:应当涉及采出煤量、回采率、构筑物下采煤所增长费用、吨煤增长费用以及构筑物下采煤所获得总经济效益。 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1)井上下对照图。 (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3)构筑物构造图。 (4)地表和建筑物移动变形曲线。 (5)构筑物破坏素描图,其中应注明素描时间及该时间采煤工作面与构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 (6)其她有关保护体所需要资料和图纸等。 (三)水体下试采总结报告应涉及下列内容: 1.试采目和意义。 2.水体概况:应涉及被采动水体水域、水深、水量,水位动态和补给水源,各种水体(地表水、松散层含水、基岩水、老空水等)之间水力联系以及与大气降水之间关系,各种被采动水工建筑物状况。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含水层和隔水层组合构造和沉积特性,地质构造,开采办法,顶板管理办法,采区布置,水体与采区相对位置。 4.覆岩破坏特性: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分布形态和高度及其与地质、开采条件关系。 5.防水煤岩柱合理尺寸拟定。 6.各种开采技术办法和安全办法效果及分析。 7.重要经济指标:应当涉及采出煤量,回采率,水体下采煤所增长费用,吨煤增长费用以及水体下采煤所获得总经济效益。 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1)井上下对照图。 (2)水文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3)地层综合柱状图。 (4)水位动态、钻孔冲洗液漏失量、漏水量等变化曲线及其对比关系曲线。 (5)采煤工作面和巷道充水位调查图。 (6)导水裂缝带分布形态图。 (四)铁路下试采总结报告应涉及下列内容: 1.试采目和意义。 2.被采动铁路技术特性:铁路级别,列车昼夜运营次数,行车速度,线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筑构成,线路标高、变坡点和坡度,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位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道岔及信号设备等,桥涵及隧道等。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办法,顶板管理办法,采区位置,铁路与采区相对位置。 4.地表移动和变形特点,求得参数及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关系。 5.地下开采引起路基移动规律以及对其上部建筑各某些影响规律。 6.不同阶段各种开采技术办法对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维护办法效果分析。 7.重要经济指标:应涉及采出煤量、回采率、铁路下采煤所增长费用、吨煤增长费用以及铁路下采煤所获得总经济效益。 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1)井上下对照图。 (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3)地表和路基移动变形曲线图,其中对路基应有下沉、横向水平移动、纵向倾斜和纵向水平变形四种曲线。 (4)采动先后线路纵剖面图和横断面图。 (5)路基点下沉速度曲线。 16.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解决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有关办法 【规程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要有防止煤(矸)堵塞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解决堵塞时,必要制定安全办法。解决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禁止人员从下方进入。 禁止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要采用封堵疏干办法;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不得使用。 【执行阐明】(一)防止煤仓、溜煤(矸)眼堵塞,采用下列办法: 1.煤仓漏斗角度设计为60°,并在其斜面上铺铸石板;在漏斗斜面上自上而下地在四周安装两层空气(风)炮装置;有条件可布置2个及以上放煤孔。 2.溜煤(矸)眼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碹或拱形金属支架等整体性支护。 3.煤仓或溜煤(矸)眼应当选取在非含水层内,否则应采用封堵办法;煤仓或溜煤(矸)眼上口应防止水流入其内。 4.煤仓或溜煤(矸)眼上部入口,应当安设钢轨或钢料做成筛篦。 5.溜煤(矸)眼、煤仓一侧用隔墙留出解决间。 6.对煤仓、溜煤(矸)眼,必要指定专业人员定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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