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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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纳税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国税系统内全方面推行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方面申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评定监控力度,确保国家税款立即足额入库,依据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暂行措施,规范纳税评定工作步骤和方法,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纳税评定分为对象确定、评定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和评定复核六个步骤。对象确定、评定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步骤由县(市、区)局数据分析中心负责。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组)应该帮助数据分析中心对所辖纳税人进行综合纳税评定。
2、评定复核工作由市局、各县(市、区)局定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评定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第三条 数据分析应用评定各步骤所采取和产生表证单书和评定结果应建立规范数据分析应用评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按职权信息共享。第二章 对象确定第四条 纳税评定对象确定方法分为CTAIS数据分析确定和其它信息起源确定二种。第五条 CTAIS数据分析确定纳税评定对象,是指数据分析中心在收到市局下发数据分析异常情况汇总表和企业数据分析表并分发给税收管理员(组)进行日常管理分析后,在对税源管理部门汇总提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异常信息分析意见表进行评议基础上,依据管理员(组)初步分析意见,结合指标异常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
3、报情况进行综合案头分析,挑选一定数量疑点严重纳税人确定为综合纳税评定对象。数据分析中心也可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汇总提交日常分析意见表之前,提前对当期指标异常汇总表和评定数据分析表进行分析,初步筛选当期开展纳税评定对象。第六条 其它信息起源确定纳税评定对象,是指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税务检验、审批事项核查(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多种资格认定、年审、取消,减免退税审指和税前扣除或损失确定事项审批等)、多种专题检验中发觉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或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已知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多种管理要求或政策要求财务处理或申报情况纳税人,确定为纳税评定对象。上级国税机关以多种形式直接指定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
4、定,也属于其它信息起源直接确定纳税评定对象。第七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综合评定对象后,应逐户制作纳税评定项目提议书,汇总制作纳税评定对象清册,编制评定项目档案号,按项目建立评定档案后,着手对评定对象进行深入案头分析。评定工作中全部产生表证单书及评定结果,应全部纳入评定档案中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缺漏。第八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纳税评定对象时,应和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定对象,但必需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异常信息或疑点情况通知稽查部门。第九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纳税评定对象后,应在对应日常分析意见表评议意见中注明该纳税人已纳入当期评定对象,并通知管户税
5、收管理员(组),方便税收管理员(组)配合进行税收管理。数据分析中心应立即将对纳税人评定处理结果通知管户税收管理员(组)。第三章 评定分析第十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纳税评定对象后,应利用CTAIS现有数据信息及日常申报资料、企业报送补充资料等,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行业(企业)管理特点对评定项目进行综合案头资料审核、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存在问题。第十一条 评定分析阶段工作内容为:(一)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深入补充资料。(二)依据案头资料和日常所掌握纳税人信息,对评定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可能存在问题。(三)将审核分析具体情况列入纳
6、税评定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提出深入处理意见。(四)将纳税评定案头分析工作底稿及其它案头资料一并转入下一步骤。第十二条 在评定分析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无法进行分析,或疑点问题需要纳税人深入提供资料分析,数据分析中心应将需要补充资料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部门补充资料,或直接制作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由纳税人限期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评定分析人员在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应依据分析结果,区分不一样情况将评定项目转入下一步骤处理。(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觉新疑点,认为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正常,直接转入评定处理步骤作归档处理。(二)发觉评定对象显著存在虚开或接收虚开发
7、票等偷骗税行为,需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直接转入评定处理步骤作移交稽查处理。(三)发觉评定对象显著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减免税审批条件等违反政策管理要求行为,应立即给予纠正,直接转入评定处理步骤作整改处理。(四)发觉评定对象申报存货情况或留抵税额存在显著不合理,且初步认为直接检验即可查明情况,可直接转入实地核查步骤。(五)怀疑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无法正确核实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或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不能正确反应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可直接转入实地核查步骤。(六)必需进行实地核查项目,直接转入实地核查步骤。(七)其它情形,转入质询约谈步骤处理。第四章 质询约谈第十四条 综合案头分
8、析结束后,数据分析中心标准上应依据案头分析底稿中评定分析结论和深入工作提议,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疑点问题进行书面质询和举证约谈。第十五条 书面质询时,数据分析中心应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定异常情况质询书(以下简称质询书),同时向纳税人提供对应税种纳税评定自查情况表(以下简称自查情况表),要求纳税人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说明,自查情况表报送数据分析中心,若有补税,应同时附上对应补税申报凭证复印件和税款、滞纳金入库凭证复印件。纳税人自查后认为纳税申报情况真实、全方面、正当,也应就国税机关提出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举证,证实其对应时期纳税申报真实性、正确性。第十六条 发出质询后纳税人未能立即完成举证说
9、明或自查补税,举证说明或自查补税情况未能完全消除疑点问题,数据分析中心可深入约谈纳税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财务责任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约谈具体办税人员或企业其它人员。第十七条 约谈纳税人时数据分析中心应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定约谈举证通知书(以下简称约谈通知书)。向纳税人送达约谈通知书不方便,制作通知书后可采取电话通知形式送达,但要立即做好电话统计,内容包含接电话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第十八条 约谈举证标准上应采取当面说明形式,约谈时要求有2名评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好纳说评定约谈举证统计。纳税人也可选择书面说明和自查补税替换当面说明,书面说明和自查补税要求和书面质询时要求一样,但必需在约谈
10、时间到期前1日以前提出,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或补税申报、税款和滞纳金入库凭证复印件。当面说明仍不能解释清楚,也可要求纳税人深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为合理原因不能根据国税机关通知时间进行说明举证,需要延期,可在到期前二十四小时以前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并说明理由,和国税机关重新约定举证说明时间。如重新约定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第二十条 在质询约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步骤:(一)纳税人拒绝国税机关提出约谈举证提议,或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推行约谈承诺;或纳税人表面接收约谈提议,但不能在近期约定说明举证时间。(二)纳税人在质询和约谈过程中拒不
11、解释评定人员提出问题,或对评定人员提出问题未能说明清楚。(三)质询或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选择以自查补税替换约谈举证,但未在约定期限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四)自查补税情况和税务人员评定分析结论还有差距,无法排除其纳税申报疑点。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和纳税人约谈后,约谈举证人员应就疑点问题书面质询和约谈举证结果制作纳税评定质询约谈工作底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立即转入实地核查或评定处理步骤。第五章 实地核查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四)、(五)点情况,和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况,数据分析中心应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疑点问题或日常工作需求,根据日常检验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实及纳税申报
12、等情况进行实地检验。实地核查应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第二十三条 实地核查关键内容包含:(一)纳税人会计核实真实性和正确性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要求。(二)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资料和补充资料是否相符。(三)依据申报疑点等评定事项需求进行有针对性核查。第二十四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实地核查人员应将核查相关情况及处理提议制作为纳税评定实地核查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定处理步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拒绝评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以多种方法阻挠、刁难评定人员核查,评定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在纳税评定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原因,并直接将评定项目转入评定处理步骤。第六章 评定处理第二
13、十六条 进入评定处理步骤后,数据分析中心评定处理人员依据资料稽核、评定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等步骤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疑点问题进行排查后情况,填制纳税评定拟办意见书,报送县(市、区)局主管税政工作局领导审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自查补税应在对应所属时期进行补充申报(更正对应时期纳税申报表),不得在以后时期以正常申报形式补申报。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定拟办意见书经局领导审定后,依据对拟办意见审定或议定情况,可对评定项目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一)纳税人申报疑点全部被排除,且在评定工作中未发觉新疑点,出具“疑点排除,评定正常”结论,直接进行归档转出处理。(二)纳税人自查补税且其自查补税情况和税务人员评定
14、结果大致相当,未发觉新疑点,出具“疑点确定,已经补税,评定正常”结论,直接进行归档转出处理。(三)需要纳税人深入自查补税,出具“疑点确定,需补税”结论,制作纳税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限期进行自查补税,待自查补税期限过后,若自查补税结果和评定结果大致相当,根据本条第(二)点再次进行评定处理;若自查补税结果和评定结果仍有差异,根据本条第(四)点或第(五)点进行处理。(四)依据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深入检验,出具“疑点确定,需移交稽查”结论,由评定处理人员制作纳税评定转办单并随同评定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五)经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步骤后,仍未能排除纳税人申报疑点;纳税
15、人自查补税情况和评定结果仍有差距,但未达成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标准,出具纳税评定结果通知书依据又不足,应出具“疑点待查,留后关注”结论,在拟办意见书中将纳税人疑点问题列入关键关注内容,同时汇总制作纳税评定疑点待查清册,方便对该类纳税人继续关注待查,同时也可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管理跟踪提议。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移交稽查部门深入检验,根据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第(四)点进行处理:(一)显著存在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现象。(二)纳税人拒不接收约谈提议,态度恶劣。(三)纳税人拒绝评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以多种方法阻挠、刁难评定人员核查。(四)纳税评定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或初步确
16、定有其它行为达成稽查立案标准。(五)在一个年度内,发觉评定对象在以前纳税评定时已被发觉并得以纠正问题再次发生。第三十条 评定过程中发觉企业存在各类管理性违规行为但未达成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标准,应出具“发觉管理违规行为”意见,制作纳税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限期更正。有需要进行处罚,可按职责、权限进行对应处罚。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定部门或评定工作人员在评定处理中,发觉税收征管中存在显著微弱步骤,或发觉对纳税人税收管理存在显著不足,应将存在问题和管理提议填写入管理提议书,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第七章 评定复核第三十二条 评定复核是指对数据分析中心评定处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评定工作进行资料复核过程。第三
17、十三条 评定复核工作由市局、县(市、区)局定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评定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第三十四条 评定复核关键内容包含:(一)纳税评定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定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要求制作。(二)评定分析和约谈举证步骤针对纳税人申报疑点问题是否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实地核查是否针对评定中发觉问题进行了对应检验,分析和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有没有遗漏。(三)评定处理步骤提出拟办意见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和要求,对纳税人处理是否合理正当,有没有不合适之处。第三十五条 评定复核人员对要求复核内容必需认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觉下列情形,应提出对应复核意见:(一)对评定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评定资料不全,应指
18、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二)对评定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步骤中未能针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和检验,或分析说明不清楚,和有部分疑点遗漏,应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需时可组织力量对评定项目进行重新评定。(三)对发觉评定处理不妥,应指出存在问题,并依据情况采取方法重新进行评定处理。(四)发觉评定过程中评定处理人员违反纪律、法规,按要求移交监察、人事部门处理。第八章 评定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定资料档案由数据分析中心专员负责统筹管理。第三十七条 纳税评定对象清册建立后,评定档案员应根据每个评定项目建立一份档案标准,编制档案号,并依据纳税人管辖权限和评定工作开展需要将档案转给具体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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