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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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依据《中国预算法》、《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措施。 第二条 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由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组成。县本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永嘉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凡和县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机关全部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 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标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部门(单位)预算根据“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关键、收支平衡”标准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在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六条 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 部门(单位)预算是涵盖全部公共资源完整预算,既包含行政机关,又包含其下属机关预算;既包含通常预算收支计划,又包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既包含正常经费预算,又包含专题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部门(单位)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会计单位收支预算提议计划。 部门(单位)预算编制采取综合财政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单位)各项资金。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含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收入;综合财政支出按部门(单位)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分别核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题经费。 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和其它收入统一俾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部门(单位)支出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题经费。 第七条 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要遵照零基预算标准,取消基数加增加编制方法。收支预算以上年度实施数为参考数,依据预算年度可能发生一些原因进行调整。 收入预算按收入分类进行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行政性收费和其它预算收入和部门其它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 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全部原因和事项轻重缓急,结合上年度行政机关常常性经费包干实施情况和专题经费使用情况,依据财政部门制订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重新测算科目和款项支出需求,编制部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根据标准按实核定;公用经费实施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措施,按部门单位分类分档按定额编制预算;专题经费实施分类安排,将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对确有特殊情况难以细化,要明确具体资金性质,并指明资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 预算(单位)编制程序: (一)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编制下十二个月度预算草案指示,结合县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十二个月7月底以前向各部门(单位)部署下十二个月度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工作,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按县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各所属单在每十二个月8月底前上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于9月底前报导县财政部门。 (三)县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单位)在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内,依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1月1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 (五)县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汇总预算数据,于当年1月20日前形成县级政府年度预算,按要求程序报县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人表大会审查经过后实施。 (六)县财政部门依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预算,在30天内将县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 预算实施 第九条 县本级预算由县政府各部门实施。县级政府预算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必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组织预算外收入。各项预算外收入(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有预算外收入上缴任务部门(单位),必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应缴预算资金立即、足额地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为了确保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任务完成,实施预算外资金超收分成措施,对超收部门实施计奖分成,以调动单位征收预算外资金主动性,对完成不了预算外收入任务单位对应扣减部门(单位)预算内指标。 第十二条 县地方国库要依据《中国国家金库条例》要求行使监督检验职责,立即正确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拨付。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至县级政府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前,县财政部门能够先根据上年同期基础支出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根据同意预算实施。 第十四条 经县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必需严格实施,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拨款管理,严格根据同意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拨款。同时,县财政部门要主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深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单位)要每个月向县财政部门汇报预算实施情况。县财政部门按月向县政府汇报预算实施进程和实施中出现问题,县政府应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立即汇报预算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部门(单位)财务监管,建立预算实施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措施。对部门预算实施中出现私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立即发觉,督促纠正。对包干公用经费,财政部门按进度立即拨款,各部门(单位)自主使用,年度结余经财政部门核准能够按一定百分比和额度用于职员福利奖励和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包含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预算,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在实施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预算调整和预算实施中预算追加(降低)。 第十九条 县本级政府各部门调整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县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申核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预算调整方案按要求程序审查和同意后实施。未经同意,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需含有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县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同意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不予追加。 预算调整条件: (一)依据县政府政策要求新增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需追加项目。 (二)部门(单位)职能增加(降低)后,需追加(降低)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对应划转收支预算。 (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支出预算。 (四)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对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支出预算。 (五)因为政策性原因,造成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需追加(降低)支出预算。 (六)部门(单位)应缴预算收入超出年度下达预算,按要求可追加项目支出预算。 (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程序: (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汇报,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报。 (二)县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提出调整汇报,对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起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依据项目标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根据排序前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经审批经过部门调整预算,统一由县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县级预算在实施中需要科目之间调整(以不增加预算为前提),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县给总预备费安排,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报县长审批。 (三)除上述审批权限之外,一律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实施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审批制度。对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调整预算,通常安排在每十二个月6月、8月、10月和12月。对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要求审批,依据调整实际需要,实施不定时审批。每十二个月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通常不再审批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应关键用填补财政历年赤字及各项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必需支出。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调减,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布署、编制、部署好各项财政决算和部门(单位)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县财政部门布署,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要求期限内将决算及决算说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在接到部门(单位)财务决算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决算批复单形式对部门(单位)决算进行批复,各部门(单位)在接到县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批复。各部门(单位)应依据决算批复进行调帐。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该清理核实整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内对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本级财政决算由县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组成。县财政部门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同意。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政府预算编制、实施、调整和决算接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县财政部门要依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要求,立即汇报预算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改善预算管理提议、批评和意见,并立即回复。 第三十条 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该接收县财政部门相关预算监督检验,根据县财政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预算资料,实施县财政部门提出检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应该根据《中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县级各部门(单位)预算实施、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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