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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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含个人及商业企业设置药店。第三条 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激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购并、加盟、联合等多个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引入优异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第四条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应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巡查机制,加大专题整改力度,加强基础药品抽验力度,确保基础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
2、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第五条 创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最少配置2名药师以上职称药学技术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应含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进行中药处方调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中药师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责任人、质量责任人应符合中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要求,而且企业责任人、质量责任人应含有药师以上职称;质量责任人应含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符合深圳市药师管理相关要求。第七条 创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含有和所经营药品相适应营业场所:(一)药品经营区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处方药专区应有明确标识,且使用面积不
3、少于10平方米(含处方药柜、操作区、前柜台);(三)配药区应独立设置,其使用面积大于10平方米,配药区包含中药柜、操作台等。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仓库使用面积大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药品委托配送,能立即取得药品供给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置药品仓库。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步骤实施计算机管理。第九条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向药品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实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部署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实;(四)对应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上岗证申
4、请表;(五)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关键设施、设备目录。第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该标明经营范围,具体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上述经营范围,除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外,不包含注射剂。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应自原许可事项预期变更之日起,提前30日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药品零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对应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于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审查,符合条件,收
5、回原证后换发新证。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向药品监督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市关键媒体上登载遗失申明。药品监督部门在企业登载遗失申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部门立案调查,还未结案,或被行政处罚,还未推行完成,药品监督部门暂停受理其申请办理事项。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方法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值班药师上岗证副本。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根据深圳市药品零售购进相关要求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应该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第十
6、七条、第十八条要求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实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索取增值税发票和购货清单,增值税发票和购货清单保留期限为药品使用期期满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且应存放于营业场所备查。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和药品供货企业之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店和下属门店之间,特许经营店特许权人和授权人之间,应实现药品购进、调拨数据互联网传送;激励其它类型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供货企业实现计算机数据互联,实施药品购进数据互联网传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其它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实现和药品监督部门计算机数据互联,按要求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收药品监
7、督部门经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监督检验。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要求陈列、储存药品。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该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销售凭证。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药品拆零销售使用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期等内容。第二十条 中药饮片应保留包含有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合格证实。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需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应和处方内容一致,留存处方并统计备查。特殊药品、含兴奋剂物质处方药和含可待因成份复方制剂不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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