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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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大队规章制度【篇一: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xx市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xx市公安局接处警要求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当权益,预防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等不作为行为发生,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经过110指挥中心和设置接处警值班室,实施二十四小时接处警制度,接到命令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遇有重大警情应立即逐层汇报。 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举报,应立即下达出警命令。接到命令单位或巡查民警,应快速组织警力抵达现场,处警后立即将结果反馈110指挥中心。 二、对接收报警,实施“首问责任”制度,当日
2、值班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值班民警要认真听取报警人陈说并问询清楚相关情况,填写报警信息。能处理即时进行处理;不能即时进行处理,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应依据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处警。 对需深入调查并有控告人或被害人案件,办案民警应制作问询笔录,同时制作接收报警案件回执单交控告人或被害人,注明联络人和联络电话,供控告人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接警统计、问询笔录和接收报警案件回执单应立即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严禁指派辅警、非警务人员出警或制作法律文书。 三、对经过邮寄等方法报警或人民警察在推行职责、走访接待群众时发觉违法犯罪线索,应该做好统计并立即汇报部门责任人;案情重大,应该立即汇报
3、所在公安机关领导。 四、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接警民警应该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纪检督察部门。 五、对现场有勘验必需案件,值班民警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理。民警抵达现场后,应依据现场情况,根据相关要求立即进行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出警、不出警,按摄影关要求给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要求追究执法过失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xx市公安局人民警察 首问责任制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转变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
4、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首问责任,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援、申请行政许可、进行控告申诉等相关事项时,接收或被问询首位民警必需推行通知义务并负担对应执法责任。 第三条 人民警察负担首问责任,应该立即处理,依法办事,语言文明,严禁冷、硬、横、推、拖。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推行下列义务: (一)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听取当事人陈说,做好问询登记工作。能当场回复和办理,当场回复办理;不能当场回复和办理,应通知回复和办理所需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回复或办理完成; (二)对公民咨询或前来办理相关事项而手续不全,应一次耐心具体说明解释,开具手写或印制工作步骤单,使公民明
5、确所办事项全部手续; (三)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事项,应该主动和具体承接人联络,帮助预约;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各类案件,首问民警应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依法移交有管辖权部门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办理事项,应该立即指定主办人根据要求或承诺时限办理,并立即督促检验。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意不推行首问责任义务,按摄影关要求给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要求追究执法过失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xx市公安局案件主办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
6、条 案件主办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确定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并明确其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一案一主办”标准,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办案部门应该指定一名民警为案件主办人,指定另一名民警为协办人。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有良好公安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三)取得对应执法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公务员考评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第五条 主办民警具体负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接警或初查情况,向领导提议是否立案或追究行政责任; (二)制订侦查计划、调查方案,率领协办民警依法对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指导协办民警参与办理案件;
7、 (四)依据所办案件需要提议采取强制方法; (五)对办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依法立即送达和实施生效法律文书; (七)妥善保管案卷材料,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案卷整理、装订归档; (八)依据执法办案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执法工作意见和提议。 第六条 案件主办民警对所办理案件质量负关键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错误案件,主持人负关键责任,案件主办民警意见和结论一致,负次要责任;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不负责任。因主办民警未如实汇报案情造成错误判定,主办民警负关键责任。 第七条 协办民警应该主动帮助配合主办民警办理案件。对案件办理有不一样意见,协办民警有权提出意见和提议。协办民警对案件质量负担次要责任。
8、因协办民警正确意见未被采纳造成案件错误办理,协办民警不负担责任。 第八条 主办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摄影关要求给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要求追究执法过失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二)所办案件材料丢失,造成不良后果; (三)所办案件出现定性错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被检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撤销纠正; (四)因主办民警责任,十二个月内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达两件以上; (五)因主办民警错误办案造成国家赔偿。 四、xx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 信息录入及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提升公安机关
9、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网上作战能力,实现网上执法办案、信息录入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各单位办理每一起案件信息必需按摄影应程序要求要求在接警或发觉案件后二十四小时内录入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第三条 录入信息应该做到:内容完整、时间正确、表述清楚、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审核审批立即。 第四条 对办理刑事案件应依据案件不一样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础信息:简明案情、接警统计(报警时间、接警内容、发案时间和地点、抵达现场时间、处理结果)、涉案人员、涉案物品、涉案单位、规律特点等。 2、受案、立案:(1)接收刑事案件记录表;(2)问询笔录;(3)问询通知书;(4)呈请立案汇报书;(
10、5)立案决定书;(6)不予立案汇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痕迹物证登记。 4、调查取证:(1)问询通知书、问询笔录、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2)呈请搜查汇报书、搜查笔录;(3)呈请调取证据汇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呈请判定汇报书、聘用书、结论通知书。 5、审讯和查证:(1)呈请传唤汇报书、传唤通知书、传唤证;(2)讯问笔录;(3)呈请拘留 (传)汇报书、拘留(传)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汇报书、通知书;(4)呈请逮捕汇报书、提请同意逮捕书、逮捕证
11、、逮捕通知书;(5)呈请复议、复核汇报书;(6)释放通知书、释放证实书;(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汇报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没收确保金、对确保人罚款汇报书、没收确保金、对确保人罚款决定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汇报书、决定书、呈请退还确保金汇报书;(8)呈请变更强制方法汇报书。 6、侦查终止:(1)呈请破案汇报书、破案通知书、结案汇报书;(2)呈请起诉汇报书、起诉意见书;(3)补查侦查汇报书;(4)要求复议、复核意见书;(5)呈请撤销案件汇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6)呈请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汇报书、呈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汇报书; (7)呈请释放汇报书。 第五条 对办理行政案件应依据案件不一
12、样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础信息:简明案情、接警统计涉案人员、涉案单位、涉案物品。2、受案、管辖、回避:受案记录表;移交案件审批表、通知书;不予处理决定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 4、调查取证:传唤审批表、传唤证、问询笔录、延长问询查证时间审批表、检验审批表、检验证、检验笔录;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行登记保留证据审批表、现行登记保留证据清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通知笔录等; 5、听证: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汇报书等; 6、决定: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
13、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审批表、收缴审批表、清单、决定书等; 7、实施:结案审批表、调解审批表、实施通知书、追缴审批表等。 第六条 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外如纠纷、求援等其它信息录入,应根据网上系统设定对应格式将基础信息及处理结果填写完整。 第七条 依靠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根据下考一级标准,市局及各县(市)局、分局、支队对下属单位(部门)网上录入信息、网上执法办案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对发觉问题立即监督整改。 第八条 网上执法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实、公开公正、重视实效、奖优罚劣标准。 第九条 市局组织网上考评参考以下标准评分: (一)不根据要求在网上办案、案件信息未录入每案扣5分; (二)办案
14、人员不亲自录入案件信息,指使协警或无执法资格人员录入每案扣5分; (三)录入虚假或错误信息每条扣5分; (四)应录入信息未录入,如案件信息中未录入应有涉案人员或涉案物品信息,每条扣1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要求时限内录入信息,每条扣1分; (六)录入信息项目填写不全或错误,每项扣0.5分;录入信息项目填写不规范、不具体,每项扣0.5分; (七)一条信息页面上有三项(不含本数)以上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不具体,该信息视为不合格信息,每条扣1分; (八)对月考评中同一问题被连续通报两次未进行整改年度考评扣2分; (九)对网上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出现违反办案程序和实体错误问题,参考xx公安机关执
15、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相关考评标准逐案扣分,计入相关单位和民警平时考评档案,按日常考评扣分; (十)执法单位对网上考评方法得力、成效显著,年度考评加5分。 第十条 市局考评成绩计入各执法单位执法档案,十二个月内累计三个月考评不达标,年度考评成绩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结果和区厅、市局组织执法质量考评评议及绩效考评工作情况结合,作为综合衡量各单位和民警执法工作实绩关键指标,依摄影关要求和奖惩挂钩。 五、xx市公安局涉案财物 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
16、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和案件相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款项、物品、文件。 第三条 县(市)局、分局、支队应设置专门帐户保管扣押款项;县(市)局、分局、支队、派出所(大队)应设置专门物证室,并确定专员负责保管扣押物品。办案民警对执法办案中依法扣押赃款赃物及其它涉案财物,应在扣押后当日向部门责任人汇报,并在3日内交专门帐户或物证室统一管理。 对不宜在物证室或公安机关办公场地内保管涉案财物,经公安机关主管责任人同意,由办案部门立即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妥善保管。 第四条 物证室要建立统一台帐,对涉案财物要具体记载案件名称和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移交人、办案人、保管人,和扣押和处理时间等情况。珍贵物品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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