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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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使用功效和观感质量,维护住户正当权益,依据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措施》(鲁建发〔〕13号)、《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题治理技术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包含保障性住房、商业开发住宅、产权式酒店公寓)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观感质量和使用功效等进行检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实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完工验收立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人员应含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培训、考评合格并立案,具体人员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已选定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应该参与分户验收;设计单位应参与混凝土、砌体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验收。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含有下列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协议约定内容; 2、工程(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关键功效项目标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相关安全和功效检测资料完整; 6、已按潍建监字[]39号文件要求在建筑物显著部位设置了永久性标牌; 7、成立分户验收小组和制订分户验收方案已报监督机构审核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需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效,并进行观感质量检验,关键包含以下检验内容: 1、混凝土、砌体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门窗安装质量; 4、栏杆、护栏质量; 5、防水工程质量; 6、室内关键空间尺寸; 7、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8、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9、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10、通风和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1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2、管道井内设施、设备安装质量; 13、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14、相关协议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九条 具体检验部位,测量点位置及检验方法参考《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其中产权式公寓可只进行除混凝土、砌体结构以外其它观感质量和使用功效检验。 第十条 分户验收应和质量通病专题治理相结合,对目前影响住宅工程关键使用功效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题治理,避免使用中出现质量通病。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该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优异行全方面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根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对本细则要求内容进行检验验收;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验,并做好统计。分户验收不合格,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需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统计》,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并将之置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该推行责任:接收到施工单位提报分户验收申请后,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分户验收方案及验收组人员资格,并提前5日通知监督机构(附件三),组织人员进行逐户、逐间验收,立即签署分户验收表。对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返修完成并经监理企业复查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组织完工验收。对经过分户验收工程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在户内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该推行责任: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申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对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走向,对验收过程中发觉质量问题如实统计,并立即进行返修。验收不合格工程,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验收,项目经理应签署验收表,有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参与分户验收。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工程永久性标牌。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该推行责任:审核分户验收方案,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分户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觉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拿出具体处理方案整改,而且对返修部位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该推行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觉重大质量问题立即出具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监管力度,对分户验收组成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评并立案,审查建设单位提报分户验收方案及验收人员资格,对分户验收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组织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住宅质量确保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责任人姓名; (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人姓名、电话和办公地点; (五)物业企业名称、电话。 第十九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统计》应该作为《住宅质量确保书》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条完工验收时,验收组应经过现场抽查方法复核分户验收统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给予监督。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户数10%,且不少于3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时,应该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统计》(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二)和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分户验收抽查时发觉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不良行为统计,同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通知书 二○一十二个月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意见 1 混凝土、砌体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3 门窗 4 栏杆、护栏 5 防水工程 6 室内关键空间尺寸 7 给排水工程 8 电气工程 9 采暖工程 10 通风和空调工程 11 建筑节能 12 管道井内设施、设备 13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 14 相关协议中约定其它内容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物业或其它单位(公章) 项目责任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责任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建设、施工、监理、物业、户内张贴、质量确保书各一份) 附件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 (m²) 总户数 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户数 户内 公共部位 其它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经理: 技术部门责任人: 质量部门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 已含有分户验收条件,现已通知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单在 年 月 日进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公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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