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及其适度调试——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背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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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第 期 总第 期 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及其适度调试 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背景周 华(福建社会科学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所,福州)摘 要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色彩趋于浓厚,集中表现为由司法机关主导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庭审中增设家庭教育指导环节、发布家庭教育指导类文书等。司法机关的积极探索促进了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但亦出现了职能承担的过度延伸、形式规范的轻重失衡以及效力追求的理想化趋势。为予适度调试,司法机关应在指导机构的设立上遵循立法规定的配合性定位、从主导回归至辅助,同时着力推进指导类文书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而对其效力则应
2、摒弃单一的强制推行思路,将重心置于家庭教育指导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关制度的衔接上。关键词国家亲权;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指导;司法化;适度调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了从单纯纠纷解决者向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者的转变。具体到家庭教育领域,司法机关不仅致力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纠纷解决和法律适用,亦承担了对案件背后家庭教育缺位或失范的矫正职能,由此出现了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趋势。年,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的专门性立法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即强化了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教育的介入,尤其体现在司法机关的引导干预上。该法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
3、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更整合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机关在法定情形下可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尽管由司法机关发挥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职能具备较高权威性和较强威慑力,但为确保“指导”本身的促进性定位,避免对家庭教育领域的过度干预和对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的侵蚀,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应坚持适度原则。一、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与国家亲权适用扩张国家亲权又称超级父母或终极父母等,这一概念最初用于所有欠缺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之保护,国家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职责直到成年或恢复行为能力为止。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关爱是国家亲权适用的众多场域之一
4、,对于未成年人权利延伸与扩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公权力干预家庭自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亲权理念最先适用于民事法领域,后推广至关乎少年利益的社会、刑事等法域。如今国家亲权已成为诸多公共法规的基础,涉及虐待和疏忽、家庭寄养、收养抚养、医疗决策、保作者简介周华(),女,法学博士,福建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法与教育法。杨新慧:刑事新派理论与少年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第 页。护性立法和青少年犯罪等,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根基,是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权力助推家庭教育指导是国家亲权理念向家庭教育领域的扩张。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
5、题的背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功能异化引发了各界关注,从法秩序支撑视角来看,其构成了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问题的重要因素,从而推进了国家以公权力之手对家庭教育的促进、引导和规范。在国家亲权视域下,一方面以预防和早期干预为目标,政府配置社会资源大力进入家庭生活领域,从发展家庭能力层面关注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日益成为现代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和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这类举措带有典型的社会福利性质,如国家提供学前教育设施帮助家长协调工作与家庭、通过亲职教育项目支援父母教育、实施家庭支持政策从经济上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等。对我国而言,家庭教育的指导管理亦逐步受到重视,实现了责任主体的扩展和呈现形式的提升。与
6、既往家庭教育仅在政策文件中单条提及不同的是,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将“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独立成篇,并将指导和推进主体从教育行政部门扩大至各级妇联组织和中小学校。年教育部以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单独发文,强调要推动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的形成和保障措施的完善等。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则以专门立法突破了以往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发文规范的局面,更专设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章,强调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并明确各级政府、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具体职责。另一方面则以事后补救和矫正为重点,针对家庭教育领
7、域,国家对未成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失职或缺失进行“补强”,以发挥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教育领域的干预即属此类,早期集中表现为严厉型的撤销监护权制度,其以符合法定情形为必要,须经相关单位、个人申请和法院审查确认。撤销监护权是国家对家庭教育监护最深度的介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其后人们从众多监护撤销的案例中得到启示,家庭冲突之所以最终发展到撤销监护权这一步,主要是因为前期的帮扶和干预不到位。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发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其多以司法文书为载体强化权威性和威慑力,旨在对家庭教育缺位或失范情形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并最终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吸纳和明确认可。需要
8、说明的是,该指导限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第 条规定的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司法机关可责令接受的家庭教育指导,其所构成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属于典型的事后矫正指导。而该法第 条规定的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则多属于预防性举措,与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并无二致。如果说国家亲权在少年司法中改变了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等对待的思维模式,对前者以温情教育区别于传统司法中的惩罚,那么其在家庭教育中介入则以国家适度引导干预区别于既往的不干涉,二者共通的原则均体现为对未
9、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二、司法机关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实践探索在未成年人受侵害以及违法犯罪案件的背后,多有家庭教育监护不到位的情形,为此司法机关以办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年第 期张戈平:论家庭教育的秩序支撑功能 从中国传统家训出发的理论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杨启光:发展型家庭生活教育:理论、实践与制度创新,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张鸿巍、于天姿:亲权与国家亲权间的平衡:探求家庭教育的实现路径 兼评家庭教育法(草案),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年第 期。叶强: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介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为契机,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指导的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颁
10、行后,司法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出现了家庭教育指导的强司法化趋势,各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职责,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一)制定意见办法,发出文书令状 年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总体要求,指明了任务内容、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年 月,三方又联合印发了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归纳总结了家庭教育指导规范化机制、专业化队伍、针对性内容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以期参考推广。其
11、后,各级各地司法机关亦大多制定了地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同时不乏搭配区域性指导案例者,而在制发主体上多以检察院、法院为主导,联合妇联、关工委、教育部门等。在家庭教育指导的文书化方面,其中既包括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裁判文书写作,亦有独立的指导类文书制作,形式体现为各类家庭教育指导书、指导告知书、指导意见书,以及以法院裁定方式出现的令状如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令等。裁定与非裁定类文书的区分点在于前者仅具备单纯的劝诫指导性,后者则带有一定刚性约束力,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若存在家庭教育问题,通过裁判文书予以规劝是常态,而独立的文书类写作近年来亦
12、得到司法机关积极采用。在 年我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回顾总结,以北京市为例,在 年 月至 月间,北京市各级法院即先后在 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 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 份;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份,督促监护令 余份。(二)成立专门机构,推出线上课程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年)明确提出的家庭教育完善措施。近年来,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设立出现了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模式,其多表现为联合共建型,以法院、检察院为主体
13、,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妇联、教育、民政等多个部门,命名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或服务中心,法院通常将其设置于诉调服务中心,而检察机关则将其设立于未检办案区、社区或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仅以河北省为例,截止 年 月,全省检察机关已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 余个;而山东仅在 年 月至 月间,全省法院即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 个。在机构人员组成上,一方面从外部聘请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背景知识或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强化内部人员素质,要求法官、检察官接受针对性学习或培训。部分司法机关除设立实体性指导机构外,还推出了线上家庭教育指导讲座及课程,甚至主导搭建了专门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前者是各
14、地司法机关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成为了疫情防控期间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途径。后者旨在向社会大众提供家庭教育的优质课程,典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开发的“首互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平台,系全国法院系统的首次尝试;而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等则推出全国首个强制亲职教育的全周期数字化应用平台,向前延伸强化亲职教育服务,往后强制介入亲职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及其适度调试陈杭:北京法院对 件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六起典型案例,:?(三)融入庭审环节,提升执行实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 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
15、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由此,家庭教育指导在法院庭审程序中的地位得以明显提升,部分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增设独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环节,将其置于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之间,更有法院提出将其扩展适用至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将家庭教育指导正式引入庭审程序,具体则由本院法官或邀请专业人士开展。为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落地产生实效,各级各地司法机关着力构建家庭教育指导的跟踪回访机制,并就各类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文书的不予履行后果进行了多元化设计,其中附以公安机关的训诫是为惯常操作,此外部分法院针对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尝试以社会信用惩戒的方式进行约束;检察机关对督促监
16、护令探索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为履行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颁行后,司法机关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到家庭教育令的创新发展则直接引发了司法介入强制力探索的大步迈进,家庭教育令多数在文书尾部明确载明,违反裁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部分学者主张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家庭教育令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属性,构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的落实保障机制。三、司法机关家庭教育指导职能的延伸及回归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虽然均明确了司法机关属于应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但实务践行中却出现了职能的过度延伸,不仅在机构设
17、立上出现了从配合到主导的扩展,更在适用中出现了泛化趋势,对司法人员技能的提升提出了严格要求。(一)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应从主导者到辅助者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模式与国际通行惯例和我国立法及政策规定均有所背离,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可谓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集中扎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与既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间的多头重复。世界各国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集中表现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决策执行模式、以学校为中心的家校联合、以社区为基点的空间联动、以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整合模式,司法机关并未纳入其中。而从既有立法及政策规定看,我国属于以第一种为主,兼有综合模式采用者。早在
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即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最新立法亦一以贯之,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主体,由其确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因为家庭教育工作需要政府推动和支持,同时亦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工作。在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开展或通过设立事业单位属性的专门机构,或依托高等
19、学校,或以社会组织承担加之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其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家长学校、妇联主管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是主要渠道。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打造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和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年第 期范伟、祁占勇、李清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国际经验与启示,中国社会科学报 年 月 日。张勇、蔡淑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第 页。中国儿童中心组: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状况调查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作新格局。司法机关承担其中的协作性、辅助性职能,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0、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既非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机构又无进行相关工作的既往基础,未来在机构设立上应推动从主导到辅助的回归,“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保障,建立与妇联组织、关工委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配合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并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人才配备或指导服务。个案处理中则应以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为契机,主动发现背后的家庭教育问题并视情况采取纠正举措,建立和完善评估家庭教育情况制度,明确损害后果、教育方式等衡量标准以确定特定案件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何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促进规范化运作。(二)家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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