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本--专业(设备+安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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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序号] 版本V1.2 V1.0VVVVZJJT-FG-DDZF-036 XX 工程 机电安装分包合同 发包方: 分包方: XXXXXXXX 2017年 9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 1. 适用法律法规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 发包方工作 4. 分包方工作 5. 技术质量要求 6. 材料设备管理 7. 安全管理 8. 工期 9. 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10. 变更计价 11. 工程款支付 12. 竣工结算 13. 履约保函 14. 保修 15. 保险 16. 不可抗力 17. 违约 18. 争议解决 19.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 附件1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附件2 甲供材明细表 附件3 拟进场机械设备一览表 附件4 资源划分表 附件5 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6 廉政合同 附件7 授权委托书(分包项目经理) 附件8 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附件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10 分包安全员岗位证书 附件11 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附件12 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附件13 安全文明施工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发包方】 分包方(全称): XXXX 【以下简称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XXXX 工程 XXXX 分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XXXX 2. 工程地点: XXXX 3. 工程内容: XXXX 4. 工程承包范围: XXXX 5.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以外,甲供材料详见《甲供材明细表》)、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 二、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 计划竣工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 工期总日历天数: XXXX 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分包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作量做好施工组织安排。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 XXXX 标准。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不含增值税造价:¥ X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X 元), 增值税:¥ X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X 元), 含增值税合同暂定总价:¥ X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X 元)。 其中:(1)人工费:¥ X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X 元)。 (2)安全文明施工费:¥ X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X 元)。 (3)暂估价:¥ XXXX 元(人民币大写: XXXX 元)。(如有)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综合工日单价 合同。 五、 分包方的纳税资格的确认,完善相关信息如下: 1. 分包方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资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 2. 分包方提供的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3. 增值税率是:11%,能否抵扣(√)。 六、 项目经理 发包方项目经理: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 分包方项目经理: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 七、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XXXX年XX月XX日 签订。 八、 补充协议 1. 当分包方工作内容超出原合同价款的10%时,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2.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正本壹 份,副本伍 份,分包方执正本壹 份,副本壹 份。 (以下无正文)(如不需要本句话,请删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XXX 地址:XX 地址:XX 开户银行:XX 开户银行:XX 帐号 :XX 帐号 :XX 联系电话:XX 联系电话:XX 日期:XX年 月 日 日期:XX年 月 日 7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适用法律法规 1.1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2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补充协议文件; 2.分包合同; 3.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6.投标文件;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2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应由发包方作出解释和校正。 3 发包方工作 3.1 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机构是其成立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 3.2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验等工作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3 负责本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3.4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并监督分包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3.5 如果分包方在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业主、发包方的要求时,发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分包单位完成,其所需费用由分包承担;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分包方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分包方承担,并由发包方从分包方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 3.6 发包方有权在分包方不服从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有明显拖延工期倾向且无有效的安全、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及整改措施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方放弃对发包方的费用索赔。 3.7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协调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 3.8 负责提供水源,电源配送至二级电箱,二级以下至施工工作面的供电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4 分包方工作 4.1 分包方项目经理职责为,按照经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2 负责提供除本合同约定发包方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外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资源。负责随时接受业主方及发包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其日常检查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4.3 负责对发包方为分包方配置的配电箱及至二级配电箱的电缆进行保护,配合发包方进行保管;负责二级以下至施工工作面的配电,同时必须达到发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其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之内。 4.4 分包方的住宿、饮食由分包方自行负责,但必须服从发包方管理,达到发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5 应严格按照发包方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及工艺。 4.6 负责现场数据资料的编写。必须指定专人配合发包方进行本工程所须的一切试验工作(含第三方见证试验),配合发包方进行和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发包方、业主方、有关政府部门/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工作。 4.7 负责本工程除发包方以外的测量、放线、监测工作,负责对本工程的基准坐标点、高程点、沉降及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 4.8 分包方必须在进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由于未报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工作完成后,向发包方提出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发包方的要求办理。 4.9 负责自身生活区及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本工程移交验收,并不得损坏他方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分包方自行协商解决。 4.10 如果同一现场内有发包方分包的其它分包商,分包方应无条件为发包方的其它分包商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资源,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 4.11 每月按发包方要求报送一式三份本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作量)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并按发包方要求提交周进度计划及日作业计划。 4.12 分包方项目经理应按发包方要求准时参加由业主方、监理单位、发包方(三方中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例会,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发包方的协调管理。若分包方驻工地代表无法正常参加会议,需书面委托有相应决策权的代表参加。 4.13 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工作,凡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现场内外的各种管线、文物的破坏,分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方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按文物管理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及协调有关事项,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4 分包方应遵守当地省市关于扰民的规定,负责因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引起的扰民和民扰事宜的处理。出现扰民及民扰问题时,主动积极处理,将本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不能对发包方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凡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扰民和民扰,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并确保发包方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15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省市的法律、法规,服从并执行发包方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规定。分包方承担任何因执行上述制度、规定不力或违反上述制度、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并保证发包方免于因分包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 4.16 本合同签订前分包方须向发包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供发包方审核,接受发包方劳动力管理员及发包方劳务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考察,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发包方存档,如在合同期内各项证书发生变更、年审更新等情况,分包方应主动提供更新资料给发包方。分包方须遵守当地省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政府认定的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发包方审查,亦不能减免分包方应负的责任。 4.17 合同签订30日内,如分包方施工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所办临时税务登记证需报发包方验证,并将复印件留发包方备案。 4.18 分包方须承担发包方按照与业主合同需向业主方承担的有关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分包方应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涉及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发包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 4.19 应保障和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分包方、分包方工人或其雇佣的任何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于发包方提供的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发包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4.20 分包方必须与施工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日期和项目名称。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分包方与施工人员各持一份,发包方保留一份备案。分包方必须每月支付施工人员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每季度结束时必须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分包方每月向发包方上报施工人员考勤及其基本工资表。分包方须在现场设置一名劳资管理员,为每位进场人员在发包方备案。分包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杜绝非法用工。 4.21 分包方进场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如:暂住证、健康证等证件,分包方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分包方配合发包方完成当地政府相关的各种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否则发包方有权对此进行处罚;劳动力进场后立即组织其进行入场的“三级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做到安全生产,不违章、违纪、违法;分包方须将加盖公章的施工人员花名册每月向发包方报送一次,并自有管理人员的资料报发包方备案。 4.22 分包队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包要做到八统一标准:身份证、暂住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书、人员备案证明、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统一。劳务分包队伍须向总包提供如下资料:工人备案的花名册、分包与工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原件、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专业上岗证书、每月的工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每月工人考勤表、每月上报劳务费结算支付报表。劳务分包队伍应按照施工现场的实名制门禁考勤系统的现场管理要求,开展现场作业。 4.23 分包方未经发包方的书面批准不得做出任何关于本工程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4.24 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不论这种指令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4.25 分包方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4.26 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5 技术质量要求 5.1 分包方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检查人员,但不少于两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求,并按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及业主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发包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上述标准,分包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2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将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从分包结算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质量违约金,分包方并承担业主方因此对发包方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5.3 质量问题整改率:100%。由于分包方发生质量问题对发包方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分包方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总包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分包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5.4 发包方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5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发包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6 无论发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7 分包方应严格按相关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分包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发包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分包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6 材料设备管理 6.1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分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整体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发包方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在材料进场前分包方需提前15日提供材料备料计划、提前7日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发包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任何分包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发包方的相应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发包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分包方的任何责任。 6.2 如果分包方的材料进场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3日通知发包方,如果分包方的备料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7日通知发包方,以便发包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因分包方责任导致材料计划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上述通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6.3 所有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由发包方供应至施工现场,分包方必须及时配合发包方进行共同盘点,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量进行接收,负责卸货,并由分包方合同签约人或授权人办理领用手续。材料一经领用,由分包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分包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分包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所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如果需要退场,分包方应负责提供装车、卸车、退料等人工配合工作;如因分包方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多进现场,该等多进场材料的退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4 由分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分包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工期要求提供分批采购计划、数量、品种、规格及供货时间,提前报送发包方审核备案。 6.5 分包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设计标准采购材料及提供机械设备,须同时提供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方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 6.6 分包方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分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7 分包方施工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向发包方报验,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由于分包方未报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然而上述报验程序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分包方应该就本工程材料、设备供货所应承担的责任。 6.8 分包方采购提供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9 发包方发现分包方采购提供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分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提供,直至验收合格,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0 分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认可后方能使用,并须确保代用材料、设备能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影响应已考虑及包括在合同价款与合同工期内,由分包方负责承担。 6.11 由分包方提供的设备,在进入施工场地后,应满足发包方使用要求和安全文明管理,并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管理。 6.12 发包方保留将任何材料作为指定供应的权利,及将任何分项工程另行分包的权利。 6.13 由发包方提供设备的,分包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服从发包方相关人员的指挥安排,如违章操作、使用,造成事故,分包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或丢失甲供设备须按设备配件或设备的原值进行赔偿。 6.14 所有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分包方必须按照甲方限定材料的使用数量或下达的材料损耗率控制目标进行领料和使用,超出限额或损耗率控制目标的部分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按照原材料价格的1.5倍从分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于由分包方负责提供的材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超用、浪费的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分包方不得以发包方的名义向发包方的材料、设备供方发出任何采购、订货指令和信息,且不得单方面签收其供货物品,否则其责任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7 安全管理 7.1 本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7.2 在合同签订同时,分包方应与发包方签订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7.3 本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范围及使用方法见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8 工期 8.1 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8.1.1 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8.1.2 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8.1.3 与其他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8.1.4 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8.1.5 施工噪音及夜间施工时间段造成的影响。 8.1.6 政府职能的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上级单位对工地的检查。 8.1.7 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8.2 经发包方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考核分包工期的依据,分包方须无条件完全正确地执行。 8.3 本合同工期为分包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分包方自身条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发包方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加工定货、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调整。 8.4 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并且非分包方责任引致的连续停工在7日(含7日)以内的工期损失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连续停工在7日以上的工期损失则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规定执行。 8.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经发包方确认, 工期可以顺延: 8.5.1 不可抗力(不含雨天、台风等)。 8.5.2 发包方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3 分包方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发包方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拒签理由。 8.6 分包方充分理解发包方在征拆或图纸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所分包项目不能连续施工的情况,分包方承诺将按发包方要求顺延工期并不对此做任何费用增加及补偿的要求。 8.7 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工作未完成前主动退场或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被勒令退场时,发包方将按分包方所完合格工程的清单单价的一定折减比例同分包方办理结算,折减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 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9.1 合同价款: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为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 9.2 合同价款包括分包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合同工作内容视为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所说明的全部工作。合同价款视为包工、包料(甲供材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并包括所有相关之费用,如生活水电费、住宿费、机械设备费、损耗、附件及配件费、包装费、场内运输费、价差、现场经费、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分包方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保险费、风险费、包干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监控量测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各项税费等费用。 9.3 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规定变动而引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履行期内不予调整。 9.4 计量方式 9.4.1 本工程工程量计量原则以施工图纸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以经发包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数量。 9.4.2 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分包方结算依据,分包方结算按照上述计量原则进行计算。 9.4.3 本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发生任何零工、零星机械台班及技术措施费。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此类费用。 9.4.4 本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发生的现场签证按发包方规定执行。 10 变更计价 10.1 如果发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任何变更或调整,分包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包括来自业主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分包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分包方承担。 10.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工期影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10.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发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10.4 施工中分包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5 分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6 上述变更费用经业主审批后可作价款调整。发生上述情况时,分包方应在7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附有详细估算)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分包方报告后上报业主,经业主审批后,发包方签署意见并调整本合同价款,本变更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业主审批变更价款。 10.7 变更价款原则按下列顺序确定: 10.7.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按合同清单已有的价格进行计量; 10.7.2 合同中有类似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合同清单中类似工程的价格进行计量; 10.7.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由分包方提出适当的价格,并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11 工程款支付 1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11.2 工程款计量周期为上月17日至本月16日,每月17日前将本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报发包方,发包方对分包方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进行审核,出具付款书并待发包方从业主处获得相应款项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支付付款书中注明的当期应付。剩余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资料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工程保修金,各保证金比例分配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款金额详见下述相对应内容: 11.2.1本期应得进度款金额; 11.2.2本期完成工程款; 11.2.3应扣甲供材料款(含甲供材超用量部分); 11.2.4减去本期罚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款(如有);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11.3 保证金的返还:施工期间扣留的质量、工期、资料、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后,发包方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11.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分包方须向发包方出据符合发包方财务要求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方收到分包方的合格发票后支付。 11.5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及其它可调整的合同价款,需在得到业主相应款项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1.6 本工程款若因业主原因造成发包方未能支付或缓付/迟付给分包方,分包方需自筹资金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工、和对发包方进行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算利息。 12 竣工结算 12.1 本工程完工验收后,且分包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所有完工验收资料后,30天内分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收到分包方的结算报告后60日内核实并予以回复。 12.2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分包方未能递交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分包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12.3 发包方供应材料结算:发包方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一览表),由分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含量消耗,分包方负责在约定的用量之内控制使用。对于超出含量的部分,发包方将按甲供材料价格表中材料单价加包装、运输费等乘以超出上述核定量之部分双倍从分包方分包价款中扣除;如若材料消耗小于约定数量,则对此部分节余材料进行奖励,即节余材料除成本以外费用总分包双方按5:5分成(此节余为正常节省,不得因此偷工减料,一经发现将予以5000元/次的罚款)。 13 履约保函 13.1 分包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函(或提供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该保函采取发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同意的格式。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发包方同意,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方承担。 13.2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4日止。在有效期满14日内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分包方。 13.3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方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分包方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14 保 修 14.1 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分包方负责承包范围的保修工作,保修期及保修内容均按照发包方与业主合同的相应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并不免除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责任。 14.2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3 质量保修责任 14.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分包方保留金中扣除。 14.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分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4.3.3 分包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剔凿和恢复以及其它相关工作,若分包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发包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3.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3.5 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发包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14.4 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4.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4.4.2 如分包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业主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14.4.3 为返修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4.4 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分包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发包方牵头,分包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发包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14.4.5 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当地省市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分包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5 保修金返还 14.6 保修金的返还: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在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并在发包方获得业主的相应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扣除应扣的款项后,发包方将余款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14.6.1 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1.发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2.因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3.为返修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联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发包方代为支付时】; 4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14.6.2 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15 保险 15.1 发包方投保内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从分包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15.2 分包方投保内容:分包方应自行办理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保险,包括人身、财产、设备、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第三方责任等(不限于此),并在出险时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保障分包方自身与工程的利益。否则,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15.3 分包方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及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5.4 关于分包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发包方均不负责任。分包方应使发包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6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7日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分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6.3 因工程导致分包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损失、工程所须清理与修复费用的计算,均按业主的批复执行。 16.4 延误的工期按业主通知相应顺延。 16.5 因本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责任方的相应责任。 17 违约 17.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17.2 除非总分包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17.3 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如分包方擅自转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17.4 安全违约 17.4.1 分包方因违反国家安全质量法规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出现火灾、坍塌、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则分包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相关法规接受行政及法律处罚;如造成发包方及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等,该损害赔偿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17.4.2 由分包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或由于分包方原因导致隐患与违章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过程中,给发包方造成信誉评价扣分、经济损失,以及停止招投标等市场影响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并按发包方公司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7.4.3 发包方和分包方应对各自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后,首先施救、保护现场,第一时间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费用,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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