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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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立项的科研项目、标准项目、推广项目等。凡列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的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技术政策;交通运输管理创新机制与安全运营
2、;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与管理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工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及项目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在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评审、招标、评估、检查、鉴定等环节中实行专家咨询机制。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六条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科技项目选
3、择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和重大专项两种方式。网上公开征集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重大专项是由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提出项目,由厅科技教育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七条 申报单位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以及国内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等。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的主持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正在承担两项及以上厅科技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再申报科技项目。第八条 网上公开征集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包括建议书评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坚持
4、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回避与保密制度。具体立项评审程序如下:(一)建议书评审。建议书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技术评审是聘请国内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技术路线、预期效果进行评分,评分权重为70%;管理评审是有关处室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申报单位和人员的信用及研发能力、进度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评分,评分权重为30%;(二)根据评分情况提出立项排序,经审批后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会议评审。 第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5、招标结束后直接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第十条 厅科技教育处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立项建议,提出年度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经费安排,经厅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书(含科研类、标准类、推广类),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因实际需要可有对外协作单位(原则上不能多于2个),外协经费总额不能超过科技项目总经费的40%,并需在合同中明确外协内容和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厅总合同下与协作单位签署相关协作
6、合同。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厅科技教育处依据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定期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试验工程批复、技术内容(路线)、经费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厅科技教育处组织专家对总经费在100万元以上或厅补助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大纲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不需开展研究大纲评审的项目,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参加单位和协作单位
7、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5日前将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分别报送至厅财务处和厅科技教育处。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重大专项实施原则上不能超过4年。重大专项应每年提交阶段研究成果报告,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评估。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完成时间、研究经费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第一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省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科技项目在研究、推广、应用等实施过程
8、中涉及到实体工程方案变更的,需由实体工程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厅有权解除或终止研究合同: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第二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不报、不履行合同要求的科技项目,省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计入科技信用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停拨或追缴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省
9、厅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计入信用管理评价系统,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承担和参加科技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布。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现每年安排费用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增长的科研经费、全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列支的科研试验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相关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标准规范编制以及研究平台建设等发生的相关支出。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补助方式分为全额补助和定额补助两种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规模、研究内容、前景及效益、承担单位性质及管理工作需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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