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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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延田矿业有限公司顺发煤矿一井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珲春市延田矿业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4 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4 一、矿长工作责任制 4 二、矿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5 三、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6 四、生产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6 五、机电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7 六、安监科长责任制 7 七、通风科长工作责任制 8 第二节 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9 一、调度室 9 二、安监科 9 三、通风科 9 四、机电科 11 五、生产技术科 11 六、各生产施工单位 11 七、通风工 12 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3 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3 二、测风管理制度 17 三、瓦斯管理制度 18 四、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19 五、煤仓及地面筛分装车仓检查管理制度 25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26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9 八、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32 九、防灭火管理制度 33 十、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39 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42 十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44 十三、盲巷管理制度 47 十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8 十五、通风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49 十六、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52 十七、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54 十八、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59 十九、定期冲刷巷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1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61 一、总则 61 二、隐患分级 62 三、隐患排查与整改责任划分 62 四、隐患排查例会制度 63 五、隐患排查管理 64 六、奖励与处罚 65 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65 一、监测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65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6 三、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 67 四、监控室值班制度 68 五、监控工交接班制度 69 六、监测监控工安全操作规程 70 七、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操作流程 74 八、安全监控设备检查调校管理制度 75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为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加强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一通三防”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通防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具体,齐抓共管,杜绝“一通三防”方面的各类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矿长工作责任制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贯彻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4、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优先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5、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专门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形势,提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6、负责把“一通三防”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定期检查“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落实有关奖惩办法。 7、组织检查“一通三防”安全工作,在灾变时负责指挥救灾。 8、每日对矿井瓦斯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矿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并负技术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规定 、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落实。 3、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一通三防”六大系统(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的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4、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战略理念,并优先满足“一通三防”需要。 5、负责矿井合理生产布局,平衡采掘布局关系,为“一通三防”创造良好条件,避免采掘接替失调、生产过于集中给通风造成困难。 6、负责井下所有采掘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批,并严格把好措施审批关。 7、负责“一通三防”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8、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理现场“一通三防”问题与隐患。 9、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 10、每天审签瓦斯日报、安全监测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灭火、煤尘异常等要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布的“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规定等。 3、负责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通风、瓦斯、防灭火、煤尘等“一通三防”知识教育,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4、负责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共同做好“一通三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5、关心职工生活,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改善福利设施,并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职工体质。 6、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及时表彰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并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劳模、标兵的条件。 四、生产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等,并把“一通三防”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 3、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记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督促检查所辖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好工作范围内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等设施。 5、负责抓好采煤工作面采后的设备、支架及时拆除。确保按时撤除和封闭。 6、负责抓好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等装备系列化管理工作;参与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管理、防灭火和综合防尘等管理工作。 五、机电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等,并把“一通三防”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 3、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督促、检查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 5、负责重点抓好采掘供电、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等装备系列化工作。 六、安监科长责任制 1、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程及上级下发的“一通三防”文件、指令、决定、规定等。 3、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4、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督查和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5、负责充分发挥驻矿安全检查人员和群众安全检查网员的作用,办好“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学习班,为“一通三防”做出贡献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6、负责督查有关“一通三防”的文件规定、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七、通风科长工作责任制 1、认真执行煤矿安全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抓好全矿范围内的通防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2、掌握全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并有足够的通风能力。在水平、采区、采掘巷道设计时,提前考虑通风系统。在形成生产系统后即形成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并且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3、认真抓好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火工作,消灭瓦斯和自然发火事故。 4、搞好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使通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5、把好规程措施的审批关口,保证措施符合现场,以便服务于生产。 6、组织每天的专业碰头会,排查隐患、制定措施。 第二节 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调度室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生产调度,参与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的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调度指挥协调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煤层自然发火处理工作。 二、安监科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⑴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 ⑶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 ⑷参与现场瓦斯超限、高温火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的处理。 三、通风科 1、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 3、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瓦斯监测管理手段。熟悉掌握以下内容: (1)风量分配情况; (2)通风设施分布及完好情况; (3)掌握井下生产动向,在巷道贯通和供风地点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4、搞好瓦斯管理和防灭火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专业组研究可靠的处理措施,并汇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5、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对通防工作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6、及时安排通防措施,并严格审查。 7、做好通风队内部工作,包括: (1)及时填绘分区通风系统图、矿井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 (2)按时上报季、月报表、通风系统季度交换图、防灭火注浆系统交换图。 (3)技术措施、上级文件、所有台帐、报表及时整理,按规定存档,以备查阅。 (4)对巷道贯通签字时,要有处理措施并存档。 (5)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 (6)参与组织通防其他工作:年度瓦斯鉴定、安全技术措施、反风演习、救灾演习等其他临时性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工作。 (7)参与组织编制制定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 四、机电科 1、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的技术业务工作。 2、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 3、矿井主通风机的定期检修、安全供电,确保稳定可靠运行。 4、实行采掘供电分开,保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稳定供电,正常运转。 五、生产技术科 1、对矿井设计与生产组织过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 2、负责水平延深、采区设计中通风系统的设计。 3、合理组织安排采场,防止形成不合理集中生产,导致通风管理困难。 4、采用合理回采工艺,保证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 5、参与协助处理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六、各生产施工单位 负责本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各生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实施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项具体工作。 七、通风工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具体工作的实施。 2、及时建筑矿井通风设施,及时检查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合理运转。 3、及时做好矿井风量调节,各工作地点按设计合理配风。 4、负责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具体实施,做好矿井瓦斯检查工作,杜绝瓦斯各类事故。 5、负责全矿各产尘地点的测尘工作,为矿井粉尘治理提供理论依据,督促各作业地点使用防尘设施。 6、负责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的实施,确保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负责井下有关防尘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确保矿井采掘正常接续。 7、定期对井下各类巷道进行清尘,杜绝煤尘堆积。 8、负责矿井防灭火具体工作的实施: (1)确保矿井有完善的防灭火系统,确保矿井防灭火系统的正常使用及防灭火措施的具体落实。 (2)搞好矿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定期对规定地点采样分析。 (3)完成矿下达的防灭火工作计划。 9、负责检查矿井井下爆破物品的贮存与使用情况,严格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杜绝爆破物品流失,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0、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自救器的发放及维护,确保台台合格。 11、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9、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0、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1、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2、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生产技术科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3、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5、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6、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材料,必须在所有与已采煤工作面相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进行永久密闭。 17、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8、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经过大修后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19、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20、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1、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防止风流紊乱。 22、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3、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如需2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4、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5、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生产技术科。 26、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二、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三、瓦斯管理制度 1、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须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或纳入作业规程)。 3、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四、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为确保安全生产,我矿特制订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1)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2)《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3)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5、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至少每周检查1次,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处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点,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参数等的变化情况,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顺槽、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 (2)永久密闭墙处至少每天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 (3)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外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和温度。 (4)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内(检查孔内)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温度。 7、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 9、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10、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11、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12、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和数据、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3、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的要求执行。 (1)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瓦斯巡回图表要求,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1小时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2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2)瓦斯检查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15、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17、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 18、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 1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队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20、通风队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21、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22、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23、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24、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五、煤仓及地面筛分装车仓检查管理制度 1、原煤仓,块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电氧焊措施,并报矿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 (2)电氧焊前,必须填写电氧焊联系通知单,并与通风部门值班人取得联系,通风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3)在地面选煤楼进行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原煤仓顶部或块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须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电氧焊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必须专人携带。 (6)电氧焊地点下方的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2、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须制定关于处理煤仓蓬堵的专项安全措施,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须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值班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 3、放炮前必须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的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之中充分管理好两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监控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队、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监控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总经理。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调度室、通风队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4)监测监控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员,通风队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和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1.5%时,瓦斯检查员、通风队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矿总经理、矿党委书记。矿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 (3)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井总经理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生产技术科备案。 (4)瓦斯浓度超过1.5%,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公司总工程师参与制定治理措施,生产技术科备案。 7、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0%以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通风队长300元;处罚安全矿长300元;处罚总工程师300元。 (3)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在1.0%~1.5%(含1.0%)之间,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并在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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