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矿业公司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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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质量检查部职责范围 一、基本职能 1. 选矿工序的监管化验。 2. 质量检查管理。 3. 外购含金物料的监督、化验、管理。 二、主要工作内容 1. 负责选矿生产流程的采、制样,化验及选矿实验过程的化验工作。 2. 负责采矿、探矿、外购矿样品的化验工作。 3. 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购矿的检斤、采样、制样、堆放、破碎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公司环保水样的化验工作。 5. 负责其他选矿物资的化验工作。 6. 按规定及时报送化验结果给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7. 对口接洽、接待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事宜。 三、权限 1. 对非业务范围的化验样品有权拒绝化验。 2. 对卖矿客户从检斤、采样、监样、制样等全过程有监督和管理权力。 四、责任 1. 对化验中出现重大漏洞,影响指导生产或探矿开发负责。 2. 对外购矿的检斤、采样、制样及化验、报告环节出现纰漏,给公司造成损失负责。 3. 对因化验结果差错而致环保事故负责。 化验工序管理制度 一、采制样管理 (一)采样管理 1. 选矿工序流程中的采样工作由检测班负责。采样定点定时进行。一般每15分钟取样1次,如遇采样机发生故障而停止作业,由当班检测工进行手工采样。 2. 外购矿的样品由质量检查部采样班负责。外购矿样品的采集严格按《外购矿石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 3. 外购矿样品的检查复查工作由选厂采样班负责。检查复查矿样工作参照《外购矿石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 4. 公司地质探矿及生产探矿样品的采集由生产计划部负责。化验样品须由部室负责人在化验申请单上签字后,送质量检查部制样间加工制样。 5. 原料部购矿试验样品由购矿人员采集后,须经原料部负责人签字,送质量检查部制样间加工制样。 (二)制样管理 1. 化验样品加工制作的目的是将所采集到的样品破碎、磨细,其标准为-200目合格粒度为95%以上。 2. 样品需要破碎的要全部经过颚式破碎机、对辊机破碎后方可进行缩分。破碎样品前要将破碎设备清扫干净,防止对样品造成污染,影响样品的真实性。 3. 缩分采用圆锥四分法或翻滚二分法进行。 4. 棒磨罐在使用前要进行清扫,将残余矿粉清扫干净。 5. 样品烘干时要控制好温度,防止温度过高使样品燃烧,影响化验效果。 6. 制样间送达化验室的样品重量为100克/份。 7. 做好样品接送记录,以备检查统计之用。 8. 所有加工制作的样品在制作完成后及时送达化验室。其中生产计划部勘探样品按生产计划部要求保留副样,保存期限以生产计划部处理通知为准。 9. 外购矿石制样严格按《外购矿石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化验管理 1. 化验员进行化验分析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2. 化验分析方法一般为外购矿样用火法,生产矿样用湿法。 3. 化验分析先由2人平行化验,其化验结果误差在《冶金部黄金局金分析允许误差》内可予报出,超出误差须重新化验。 4. 化验结果报告时间及程序: (1)化验结果一律由化验室主任负责报出; (2)生产样品化验结果由化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公司各有关部门; (3)外购矿化验结果按《外购矿石管理制度》中有关报告程序和时间的规定执行。 5. 化验合格率的检查由生产计划部负责。内检每月一次,抽查样品数每人不少于10个;外检每年2次,到长春金银制品检验中心进行,抽查样品个数20个。 6. 生产样品副样的保存,由化验室负责,保存期为1个月。外购矿副样以原料部结算通知为准及时销毁,但最长保存期限为1个月。 三、标准金的管理 1. 标准金的使用必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注明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原因、剩余数量等,数字记录清晰准确。 2. 标准金在财务部保存,日常使用到财务部支取。因日常化验保存的标准金不许超过10克。 3. 标准金使用数量每年结算一次。 四、分析试剂的管理 1. 化验用分析试剂的管理,尤其是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物资供应部制订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执行。履行支领、使用、退库手续,并进行登记。 2. 各种化学制剂在使用和保管中必须注明名称、规格、浓度及制备日期。 3. 基准物资和标准溶液必须由专人管理和制备。 五、环保样管理 1. 环保样须由专职环保员送达化验室,由专人接收并妥善保管。 2. 由专人尽快按操作规程进行化验分析。 3. 化验结果由化验室主任及时报告环保员及有关公司领导,任何人不得泄漏化验结果。 六、氧化钠样品、钙样品管理 1. 氧化钠样品、钙样品由物资供应部或选厂有关人员送达化验室。 2. 化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进行分析化验。 3. 化验结果由化验室主任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外购矿石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外购矿石工作的管理,维护企业正常利益,保证外购矿石的计量、采制样、化验工作的秩序,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纪律: 1. 凡从事外购矿石工作的员工都必须遵纪守法,严防职务犯罪; 2. 恪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 爱岗敬业,维护公司正常利益; 4. 严格执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外购矿石检斤管理: 1. 到矿内的外购矿石,质检部应及时组织检斤,每次检斤不得少于2人。其过程始终要有专人随从,直到检皮完成为止; 2. 检斤凭证由打印机自动打印,检斤单由检斤人员及矿主本人共同签字生效; 3. 检斤时,禁止非检斤人员进入检斤室; 4. 外购矿石检斤时间为早8:00至下午15:00,其他时间到矿次日检斤; 5. 对一车拉多个矿样的车辆要记清每个样卸车的先后顺序和卸车地点,严防混淆; 6. 运矿车辆上有苫布覆盖时,必须检查苫布里面是否有与矿石无关的物品,车上的高栏及苫布等杂物在卸车时被卸下的,在本样卸完后卸车人员必须将其装回车上。检斤时车上不准留人; 7. 检斤人员必须随拉矿车到卸矿场地,不准搭乘客户其他车辆。 三、水分测试管理: 1. 外购矿检斤后,由2个人到卸矿地点,待矿全部落地取水分样后,征求客户意见,确认无异议后,送到制样间作水分; 2. 水分测定方法:全部采用打包装袋方式,烘干温度100℃,烘干时间为24小时左右; 3. 水分包装袋矿样重量:常规湿重矿量大于800g,冬季有冻块的湿重矿量大于1200g; 4. 进矿后的所有矿石都应及时采制水分样,以防水分损失; 5. 水分样品采取应力求均匀,有代表性。 四、碎矿管理: 1. 外购矿石粒度大于40mm时,应进行破碎。在破碎时,同批号矿石必须全部通过破碎机破碎混匀,不得对矿石进行筛选分碎; 2. 碎矿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及时对机器排矿口进行调整,以保证破碎后的矿石粒度≤30mm的比率在90%左右; 3. 需破碎的矿石按到矿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破碎,有矿时每天破碎量必须保证80吨; 4. 碎矿场地要及时清理,保证场地清洁。 五、采样管理 1. 采样原则: (1)需保证所取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使之能代表全部物料的平均组成。每个样品从采取、制作到最后封袋,由同一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插手; (2)正样与复采样按相同的编号采用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采样,抽到相同编号的人员,采样时互为监督者; (3)正样与复采样两组采样人员的现场监督、协调、组织与管理由质检部部长、企管部负责人及采样班长共同负责; (4)采样时,客户方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离开采样矿堆和样品堆放地5m远,由监督者负责监督。 2. 采样量: (1)原矿因粒度大小不同,取样量也不同,应遵从以下基本原则,并按此原则掌握采样量: D=KP 其中: D:取样量(T) K:系数 块矿:K值取0.5% 粉矿:K值取0.3% 精矿:K值取0.1% P:矿石量(T) (2)块矿中含颗粒金或高品位矿采样时必须加大理论采样量,必要时要进行预先摸底采样,确保万无一失; (3)对矿种颜色差异大,构成比较复杂的矿石,在取样时要加大采样量,按常规金精矿3倍量进行取样,同时有必要针对不同颜色矿物单独取样,进行全面分析; (4)冬季对有冻块的金精矿,取样前必须将大块砸碎,块度必须小于80mm,并按常规采样量的3倍进行采样。 3. 采样管理: (1)到公司内的金精粉或破碎完的块矿,质检部要及时组织采样; (2)采样前由铲车对矿堆进行翻动并平整,矿堆高度小于400mm; (3)采样时,严禁客户方人员接近采样矿堆及采样袋、工具等; (4)根据矿石性质采取灵活的采样方法。采样方法由质检部长、企管部长或采样班长根据实际情况在现场安排挖坑、挖槽或探钎取样; (5)进公司后进行破碎的矿石及散装矿粉,采样前平堆,布点取样或挖槽取样,并将所用胶板等工具擦拭干净,防止污染; (6)袋装金精粉原则上应先倒袋,较均匀的直接平堆用探钎取样或用锹布点取样,若来矿颜色较多或块面混杂,倒袋后应倒堆翻匀,大块砸碎,布点用锹取样,同时加大取样量; (7)取样完毕后要征求客户意见,如客户提出异议,样品作废重新取样,但不得在客户指定的位置补点取样; (8)对于客户要求进行的重新采样,须有质检部出具的相关手续。对所有的重新采样,采样者都要端正态度对待,采样前进行倒堆混匀,使用正确的取样方法,不得敷衍了事; (9)原则上正样与复采样采样方法一致,如不一致须采用规范的方法采样。如监督者认为采样不规范,经质检部长、企管部负责人或现场管理员确认,采样者必须重新采样,如不重新采样按下岗处理; (10)一个样品正样与复采样的采样点数应该大体相同,每一采样点取出样品的重量大体相当; (11)正样与复采样化验结果不一致且超出规定范围时,可由质检部与企管部共同进行内部检查。如果内部检查仍然超出规定范围,再由分管副总经理决定进行检查采样,检查采样由生产部完成; (12)生产部采样时,生产部应有一名负责人参加,质检部长、企管部负责人、采样班长及相关采样人到场参与监督。 六、制样管理: 1. 制样室工作间严格禁止客户方人员进入; 2. 破碎样品前,要取一定量的自产矿将破碎机洗净,以防止污染。棒磨罐要清洗干净备用。发现矿石中有杂物,应测含杂量比例,以便在结算时从矿量中扣除; 3. 制样过程中,要防止样品间相互污染; 4. 整个制样过程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丢弃或改动样品; 5. 金精矿中水分过大的样品由于混匀缩分困难,在取完水分样后应全部烘到能过筛,再进行缩分; 6. 样品烘干过程中,温度不应过高,应控制在100℃——120℃,以免含硫矿物燃烧,影响化验准确度; 7. 磨后样品粒度—200目含量应达到95%以上; 8. 每天的样品原则上应当天完成,如果客户要求封存或有特殊情况的,应由客户和制样人共同签字进行封存; 9. 试验样必须由两人同时送达选厂相关人员处; 10. 化验样品必须由班长与制样人同时送到部长室进行编号加密; 11. 根据需要,对外购矿石取样结果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样品库存管理: 1. 形成的样品要及时入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摆放整齐,不得无故在制样间留存; 2. 仲裁样品保存一个月,定期清理; 3.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样品库。 八、奖罚: 1. 奖励 对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化验结果正样、复采样、检查样三者化验结果未出现一次超出3倍化验误差者奖励100元,未出现一次超出2倍化验误差者奖励200元。 2. 处罚 正样、复采样、检查样三者化验结果超出3倍化验误差时: (1)当月内允许出现2次,对此人不奖不罚; (2)当月内出现3次时,罚款200元;出现4次时,罚款300元;出现5次时,扣罚当月工资额的50%; (3)连续2个月出现4次以上时,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在籍工按待岗处理。 3. 采样班长负责采制样监督、场地管理的同时,对样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 (1)一个月内本班内有两人被奖励时,奖励班长100元;一个月内本班有三人及三人以上被奖励时,奖励班长200元; (2)当月被处罚的人数达到两人时,罚采样班长100元;当月本班被处罚的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时,罚采样班长200元。 4. 检斤人员、碎矿人员、采制样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九、其他管理: 1. 矿石进入公司后即视为卖给我公司,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拉走(公司对品位低于1g/t的矿石做退矿处理的除外); 2. 采样工作结束后,客户方人员必须离开矿石场地; 3. 质检部从检斤到化验品位报出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5天,周末可延长1天; 4. 如果客户要求重新采样,须在品位报告报出后3天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5. 如果客户要求仲裁,需在品位报出后7天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6. 仲裁结果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许差,客户承担仲裁费;仲裁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许差且高于公司报出的品位,按高出的品位差值补发货款,公司承担仲裁费;仲裁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许差且低于公司报出的品位,按仲裁结果进行结账,如已经结账,客户应将多支取的货款退回,公司承担仲裁费; 7. 矿石在场地的留存时间为检斤后50天,逾期视为客户已无异议,由公司自行处理; 8. 品位低于1g/t的矿石允许客户要求重采一次,如果重采后品位仍低于1g/t时,不得进行第三次重采,必须做退矿处理。由原料部开出退矿单,保卫部、质检部、企管部和原料部共同认证、监督退矿过程。退矿通知下达10天内矿石必须拉走,否则从第11天开始每天收取占地费3元/吨,7天后尚不拉走,公司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料部负责向客户追索; 9. 卖到我公司的矿石,质检部采样破碎使其粒度小于3mm,编号后送试验室做浸出试验。试验条件按我公司现有生产条件进行。试验室在接到样品5日内将浸出报告报质检部,再由质检部解密后报原料部; 10. 一批矿石的浸出试验单浸、配矿的次数各不超过2次; 11. 客户对我公司报出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二次采样,客户对第二次取样结果仍不满意,其品位高于1g/t时,可允许进行第三次采样,原则上化验品位按三次结果平均报出,不予仲裁; 12. 在外购矿检斤、采样、制样、化验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向领导汇报; 13. 在外购矿管理工作中,如发现作弊者,将严肃处理。公司人员作弊,如发现即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数额较大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客户方作弊者没收其矿石,数额较大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4. 如有检斤、采制样工作人员亲属来卖矿,该工作人员应主动退出该样品的检斤及采制样过程; 15. 如发现有人在外购矿工作中作弊,举报查实后,公司将根据作弊额度每次给予举报者3000元—10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16. 化验室主任将当天需要报出的矿石品位直接报给质检部长及企管部负责人。质检部长根据矿石的特点及企管部复采样品位向主管副总经理请示,并签字后,发出化验报告; 17. 要求原料处与客户签订协议时,以此规定为基础,防止出现法律纠纷。 十、加工管理: 1. 矿石品位及回收率报出后,原料部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客户认可后须在3日内结算完毕,客户不认可的应立即着手解决; 2. 结算后的矿石或超期由公司处置的矿石应及时下加矿单,通知选厂处理; 3. 选厂接到加矿单后,根据生产状况及矿石品位、水分等性质立即组织加矿处理; 4. 加矿处理后的矿石批号及时报送选厂办公室及质检部。 化验室试剂保存注意事项 一、易挥发药品的保存 油封,如:氨水、浓盐酸、浓硝酸 水封,如:二硫化碳、汞 腊封,如:乙醚、乙醇、甲酸 二、防潮 漂白粉、过氧化钠应进行腊封,防止吸水分解或爆炸。碳酸钙、无水CuSO4等易吸水的药剂应放于干燥器中。 三、防变质 对于易氧化的药品应该瓶口涂腊,对于易风化易分解的药品应存放于地下室中,易自燃的如磷应存放于水中,上加钟罩封闭,钾和钠应存放于煤油中。 四、防光 对于见光易分解的药品应储存于棕色瓶中,硝酸盐应存放于防热、防光、防火的暗室中。 五、防毒害 对于有毒药品的储存应做到双人双锁,并贴上红色标签以示警戒,并有严格出入手续及使用记录。 六、器皿的选择 固体药品应保存在广口瓶中,液体应保存于窄口瓶中。见光易分解的应用棕色瓶保存,碱性溶液不能用玻璃瓶,强氧化性有机溶剂不能用橡胶塞,HF应保存于塑料瓶中。 七、防火 在大门附近显眼顺手的地方放置灭火装置,室内的电线一律换成暗线,以防药物熏蒸,短路走火。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放在防爆防火、防盗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有安全设置与设施的房间内。 二、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杂,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 三、氧化剂、自然物或遇水能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共存一处。 四、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监督、发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严禁在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销毁、处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保卫、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化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减少废弃物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公司人员的身心健康,对公司化验室所排放、废弃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控制,从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化验室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有: 1. 报废的化验用药品、化学试剂; 2. 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固体废物; 3. 盛装废弃物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 三、要求 危险废弃物的临时存贮和保管由专人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岗位操作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 化验室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柜(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2. 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洒; (4)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或原有的,或贴上新的标签,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 (5)凡盛装危险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3. 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 (1)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2)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 (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4)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存贮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存量不宜过多。 四、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工作: 1. 化验室人员有责任管理好上述物品,经常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和标签,以防标签脱落及物品变质,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2. 化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随时产生随时收集到符合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并适时存贮到本室的危险废弃物存放柜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单独的容器中; (2)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危险废弃物时要确保盛装容器上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的一致性,不要随意改动标签,有改动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 (3)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五、处置工作程序: 1. 收集存贮的危险废弃物要分类统计; 2. 危险废弃物分类分批按时送交到指定地点,交由国家批准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 各单位送交危险废弃物时,必须再一次检查,直接盛装容器和二次包装是否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处理方法: 1. 含酸、碱、盐类物质的废液 原则上将酸、碱、盐类废液分别收集,但也可将其互相混合,或用其处理其他的废液。对含重金属及含氟的废液,要分别收集处理。对其稀溶液,用大量水稀释到1%以下的浓度后,即可排放。当将酸、碱废液互相混合没有危险时可分次少量将其中一种废液加入另一种废液中。再用pH值试纸检验,加入酸或碱性废液使溶液的pH值约等于7。还可用水稀释,使溶液的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排放。 2. 固体废弃物 对于本公司化验室固体废弃物仅限于废坩埚、炉渣等,均不含有重金属及毒性物质,可采用深埋法处理。 化验室的一般安全常识 一、所用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 二、禁止使用化验室的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杯、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三、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四、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流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中进行。 五、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六、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 七、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八、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摇动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九、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拨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且不可强行插入或拨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十、开启高压气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 十一、配制药品或试验中能放出HCl,NO2. H2S,SO2等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 十二、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十三、化验室中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十四、要建立安全员制度和安全登记本,健全岗位责任制,每天下班应检查水、电、煤气、窗、门等,确保安全。 化验室安全守则 一、分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分析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二、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如危险物料的现场取样、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理、焚烧废液等应有第二者陪伴,陪伴者应位于能清楚看到工作地点的地方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三、玻璃管与胶管、胶塞等拆装时,应先用水润湿,手上垫棉布,以免玻璃管折断扎伤。 四、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试剂塞时应带防护用具,在通风柜中进行。 五、夏季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前,应先用冷水冷却,瓶口不要对着人。 六、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水中,不能相反。必要时用水冷却。 七、蒸馏易燃液体严禁用明火。蒸馏过程不得离人,以防温度过高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八、化验室内每瓶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与内容物相符的标签。严禁将用完的原装试剂空瓶不更新标签而装入别种试剂。 九、操作中不得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十、化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不能用实验器皿处理食物。离室前用肥皂洗手。 十一、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长发要扎起。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要加戴防护用具。在做实验时须戴上防护眼镜。 十二、每日工作完毕检查水、电、气、窗,进行安全登记后方可锁门。 化验室用水、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一、用水管理 1. 制备去离子水时,打开自来水阀门,将高位水桶装满后立即关闭阀门,防止溢出,并经常检查低位水桶的水位情况,发现水满时要及时把制备好的纯水转移到塑料桶中。 2. 各自来水阀门要做到用时开,不用时关,杜绝常流水,严禁浪费。 3. 用水时要认真、仔细操作,避免水四处崩溅。落到地面的废水,尤其是含酸废水要立即扫到地漏处,防止水渗到瓷砖下面。 4. 各种有毒有害废水要处理后排放,含酸废水要稀释后排放。 5. 下班前仔细检查各处阀门,确认关闭后,方可离开。 二、用电管理 1. 严格遵守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用电。 2. 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检查无误后才可开始操作。 3. 开电气开关,要使用绝缘手柄,动作要迅速、果断和彻底,以避免形成电弧或火花造成电灼伤。 4. 发生电气开关跳闸、漏电、保险丝熔断等现象,应先检查线路系统,消除故障,并确定电器正常无损后,才能按规定恢复线路、更换保险丝,重新投入运行。严禁任意加大保险丝。 5. 电器或线路过热,应停止运行,断电后检查处理。 6. 线路及电器接线必须保持干燥和绝缘,不得有裸露线路,以防漏电及伤人。 7. 实验过程中发生停电,应关闭一切电器,只开一盏检查灯。恢复供电后,再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后重新送电进行化验工作。 8. 需要使用高压电源时,要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橡胶绝缘垫上,用专用工具操作。 9. 所有电气设备不得私自拆动、改装、改接或修理。 10. 室内有可燃气体或蒸气时,禁止开、关电器,以免发生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燃烧事故。 11. 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确保其灵活可靠。 12. 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定期进行清洁。禁止用金属柄刷子或湿布清洁电气开关。 13. 发现有人员触电,应立即切断相关电源,并迅速抢救。 14. 高温炉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并应定期检查试验接地效果,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15. 经常检查各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完好,如有受热老化应及时更换,防止漏电伤人。 16. 每天的化验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总开关。 三、防火规定 1. 电炉、高温炉等工作时,操作者不可离开;其附近不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和仓库禁止烟火。 3. 化验室内应配备各种类型灭火器,沙箱及防火工具。严禁将防火工具用做其他用途。不准随意变动防火用品存放地点,并定期检查其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4. 每天工作结束必须认真检查室内用电设备、设施是否关闭,电源开关是否全部关闭,是否存在其他火种,确认无误,关闭好门窗方可离去。 5. 每年雨季以前,应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全面检查,如有不妥及时整改。 6. 工作室内禁止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工作需要限量领用,如有剩余及时退库。 化学试剂的检验、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一、化学试剂的分级 我国生产的化学试剂质量分为四个等级,都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规定了各级化学试剂的纯度和杂质含量,并规定了标准分析方法。下表列出我国化学试剂的分级。 级别 习惯等级与代号 标签 颜色 附 注 一级 保证试剂 优级纯(GR) 绿色 纯度很高,适用于精确分析和研究工作,有的可作为基准物质 二级 分析试剂 分析纯(AR) 红色 纯度较高,适用于一般分析及科研用 三级 化学试剂 化学纯(CP) 蓝色 适用于工业分析和化学试验 四级 实验试剂(LR) 棕色 只适用于一般化学实验用 二、化学试剂的检验 1. 化学试剂的选用应以分析要求,包括分析任务、分析方法、对结果准确度等为依据,来选用不同等级的试剂。不同等级的试剂价格往往相差很大,纯度越高价格越贵。若试剂选用不当,将会人为提高化验成本或影响化验结果。 2. 不同厂家、不同原料、不同工艺生产的同一类试剂在性能上有时差异显著,甚至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批号的同一类试剂,其性质也很难完全一致。在使用前,对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试剂要先做检验和对照试验。 3. 化学试剂的放置时间过长,可能发生变质,使用前要先做检验。 4. 从公司仓库领用化学试剂时要先检查试剂标签,无标签的不领用。超出保质期,可能发生变质的,不得领用。 三、化学试剂的储存 1. 不同性质的化学试剂应按其类别和要求(如剧毒、易燃、易爆、防潮、防晒等)分别储存,液体试剂与固体试剂应分别储存,并应有相应的保温防冻措施。 2. 所储存的化学试剂必须有明显的标签。除试剂原有标签外,应加贴储存标签,注明购入时间、供应商等。对剧毒、易燃易爆的试剂要有特殊的标记(一般红色标签),不得随意弄掉标签,以免用错试剂发生危险。 3. 建立化学试剂储存台账和出入库(化验室的小仓库)记录,领用人和保管人要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 4. 对易燃类试剂(闪点在25℃以下,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的液体,如乙醚、汽油、甲醇、乙醇等)要单独储存在阴凉通风处,理想储存温度-4~4℃,最高储存温度不得超过30℃,特别注意要远离火源。 5. 对燃爆类试剂应根据反应的类型分别储存,室温不超过30℃,与易燃物、氧化剂隔离存放。试剂架最好用砖和水泥砌成,有槽,槽内有消防砂,试剂置于砂中,加盖,防止事故扩大: (1)遇水发生激烈反应并爆炸的,如钾、钠、锂、电石等,应储存于煤油中; (2)试剂本身就是炸药或极易爆炸的,如硝酸纤维、硝酸基甲苯、雷酸盐等,应轻拿轻放; (3)与空气接触能发生强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燃烧的,如黄磷,应储存在水中,切割也应在水中; (4)引火点低,受热、冲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剧烈燃烧甚至爆炸的,如镁粉、锌粉、赤磷等,要单独储存,轻拿轻放。 6. 对强氧化剂类试剂(即过氧化物、含氧酸及盐,在适当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如硝酸铵、硝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等)储存于阴凉通风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要与酸类以及木屑、炭粉、硫化物、糖类等易燃物、可燃物隔离,堆垛不宜过高过大,注意散热。 7. 对强腐蚀类试剂(对人体皮肤、粘膜、眼、呼吸道和物品有极强腐蚀性的液体、固体、蒸汽,如盐酸、硝酸、硫酸)要储存在阴凉通风处,并与其它试剂隔离存放。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来制作储存架,架不宜过高,试剂不能放在高架上,应存放在地面靠墙处,以保证存放安全。 8. 对剧毒类试剂(如氰化钠、氰化钾、极毒汞盐、极毒砷盐等)应单独储存在专门的毒品柜中,要有严格的防渗漏措施,加双锁。并置于阴凉通风处,与酸类试剂隔离。领用时要有技术人员签字,限量领用;实行双人领用制度;用后剩余部分,领用人必须亲自办理退库;使用后的废物,必须经处理确认无害后方可丢弃,或集中存放(加锁的容器中)集中处理。 9. 常用化学药品要有使用计划,按计划采购,不可超量储存,防止过期变质。 四、化学试剂的使用 1. 使用前先检查试剂的标签是否完整、清晰。无标签或标签不清楚的,必须先取小样化验后才能使用。严禁凭估计或记忆随意使用。 2. 取用粒状、粉状药品时,必须用牛角勺或塑料勺舀取,不可直接用手抓拿。若试剂结块,应用洁净的玻璃棒或瓷药铲将其捣碎后取出。 3. 取用液体试剂应用干净的量筒或量杯倒取,不能用吸管伸入原瓶试剂中吸取液体。 4. 从大瓶中取出的试剂,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必须另装小瓶储存,以免影响原试剂的纯度。小瓶上要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浓度、储存时间等。 5. 对不了解化学性质的药品,不得随意放置和混合,不可随意试验,更不准鼻闻口尝。 6. 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及对人体有麻醉性或刺激性的化学试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必须了解其化学性质,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并熟知其注意事项,掌握操作方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操作。 (2)在开启瓶口时要正对无人处,以防试剂飞溅伤人。开启具有挥发性的强酸或浓氨水瓶盖时,应用湿布遮掩瓶口。 (3)使用剧毒、刺激性、麻醉性药品,必须在通风条件好的酸橱中操作,防止药品气体外泄。 (4)移液管取用有毒液体时严禁用口吸取,应用洗耳球吸取。 (5)配制或加热易燃易爆试剂时,严禁接触明火,必要时在酸橱内采取强制通风防爆措施。 (6)使用有毒、剧毒药品时,操作结束,所剩残液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内,不可随意乱倒。所用器皿、操作台等必须清理干净,最后将双手洗净方可离去。 (7)过滤酸冒烟时,严禁用手拿取。 (8)如需嗅试剂的气味,应将瓶口远离鼻子,用手在试剂瓶上方扇动,使空气流吹向自己而闻出气味,绝不能用舌头品尝。 7. 使用强酸强碱的安全操作规程: (1)搬运浓酸、浓碱时,桶和坛要有专用的架子或车进行装运,并要安置牢固,由两人进行搬运,严禁用肩扛、背驮,瓶装的只能拿一瓶,不准双手各拿一瓶。 (2)使用坛、桶装的浓酸、浓碱不能直接倒取,必须用虹吸法注入另一容器。 (3)使用浓酸、浓碱清洗器皿时,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鞋,戴好胶皮手套、围裙和眼镜。 (4)在室内使用浓酸、浓碱时,必须注意防止酸碱溅出伤人。 (5)当取用少量浓酸、浓碱使用移液管时,要用洗耳球,严禁用口直接吸取。 (6)加热浓酸、浓碱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不可靠近。 (7)配制酸、碱溶液时,必须慢慢地将浓酸、碱倒入已量好的水中,严禁将水倒入浓酸、碱中,以免反应放热而引起强烈沸腾和喷溅,引起爆炸事故。 (8)浓酸、浓碱溅入眼中或皮肤上,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严重时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急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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