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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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其他应收款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行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应收款是指除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业务周转金、代垫诉讼费、代垫保全费、代垫执行费,存出保证金、资金清算应收款等临时性、过渡性的资金,以及案件垫款等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机关各部室、各分支行。 第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权限内分行其他应收款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其他应收款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 (二)负责总行机关各部门、地区直属各支行其他应收款的审批、具体账务处理等工作;对分行单笔或同一项目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组织对全行其他应收款按我行《银行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五级分类,分类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结果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四)按照《银行准备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在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 (五)负责清收总行机关行政备用金借款,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清收其他应收款; (六)组织其他应收款的检查工作; (七)负责其他应收款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保管除资产保全部分管代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范围外的其他应收款相关的档案资料原件; (八)负责组织与各发起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的对账工作,对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九)与其他应收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发起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收集其他应收款入账所需的证明性资料,包括租赁合同、工程项目资料、诉讼案件审批表、借据及相应的情况说明等,并确保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承担其他应收款的清收管理责任,负责完善其他应收款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其他应收款的清收工作;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其他应收款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资产保全部负责区域案件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案件挂账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案件挂账等资料原件的归档保管工作。 资产保全部应于每年年初制定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案件挂账的处置措施或收回进度,按每半年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变动情况汇总表。资产保全部在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等的进展情况,对诉讼程序完结且手续齐全的诉讼费予以收回或列支费用;对长期挂账、且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核销。 第九条 机构管理部负责与房屋、建筑物类相关的其他应收款的入账审批工作。 第十条 各分行根据分行其他应收款实施细则,对其他应收款进行管理和核算,并定期对账。年度终了,分行应于年初向计划财务部报送本分行其他应收款明细清单。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实行专人管理,业务发起部门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或调离的,应及时调整管理人员,并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备用金或借款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按照《银行行政备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除行政备用金外,其他应收款项目原则上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案件款项挂账时需由业务发起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并按照《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附诉讼案件审批表,经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入账; 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案件款项销账,属于正常列支费用的,按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款项正常收回的,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原挂账项目进行销账;符合财产损失相关规定情形,按《银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暂付房租应由业务发起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并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经机构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入账,销账时按照我行财务制度规定归还现金或进行其他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应收或暂付等过渡性款项挂账由发起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附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由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部审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入账。各业务发起单位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及时销账。 第十六条 分行对单笔或同一项目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其他应收款,应先按照分行其他应收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报总行计划财务部、主管计划财务工作行领导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单笔或同一项目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其他应收款项目可直接按照分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入账。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审批,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章 其他应收款清理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应组织全行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对临时性借款或周转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由计划财务部向业务发起单位发出财务借款催款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办理借款结清手续,否则将暂停该单位新借款项或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收直至借款还清。 第二十条 对未能及时收回的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案件挂账等,业务发起部门应在每半年6月、12月前向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报送案件进展程度或诉讼结果,以便及时掌握代垫款项动态,准确进行五级分类及计提减值,并促进其他应收款的清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应收或暂付款项由原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催收或清理,原业务发起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承接该部门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催收或清理。暂时不能清收的其他应收款,由业务发起单位每半年向计划财务部报送该款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五章 减值准备提取 第二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在其他应收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计提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 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依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的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其他应收款时,应转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无法确定相应的减值准备的,应按该款项占该笔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部分转出减值准备。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按核算内容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或暂付款项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其他应收款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按照应收或暂付项目的金额进行确认入账,当发生款项归还、计入相关成本或核销等情况时,终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涉及以下科目: 1.122101 业务周转金 凡本行发生行政备用金、财务借款或工程项目借款等时,在本科目核算。 2.122102 代垫费用 凡本行发生代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或其他代垫费用时,在本科目核算。 3.122103 存出保证金 凡本行向其他单位存出保证金业务时,在本科目核算。 4.122109 其他应收款项 凡本行发生的除以上应收或暂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在本科目核算。 5.122120 其他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凡本行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时,用本科目核算。 6.670104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损失 凡本行对其他应收款核算资产减值损失时,用本科目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账务处理 1.发生其他应收款业务时,按照核算内容: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或相关账户 2.其他应收款销账时: 借:现金或相关费用科目或营业外支出 贷: 其他应收款 3.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 4.转回或冲回减值准备时 借: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其他应收款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其他应收款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其他应收款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我行其他应收款档案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的方式。 各审批部门应保管与其他应收款相关的审批资料。 各部门、各支行应将其他应收款发生时相关的原始单据及资料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保管,分行提交分行财会部统一保管。 资产保全部负责区域案件资料原件,及代垫相关费用原件的保管工作。 总行计划财务部除保管与其他应收款相关审批资料、账务及涉税等资料外,对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业务周转金及临时性借款除外),或挂账时间超过1年的其他应收款,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对该笔其他应收款的所有业务资料进行复印、立卷、归档、保管,并在档案后附跟踪处理表。相关部门、分支行应每半年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该款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包括催收凭证、对账凭证,总行计划财务部随时更新其他应收款跟踪处理表。 第三十二条 对保管的其他应收款档案,应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相关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员,负责其他应收款档案的日常管理,调离时应按规定进行交接。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档案管理的年限及销毁、查阅利用等应参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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