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投资军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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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零XX年目 录第一条定义4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72.1.名称72.2.主要经营场所(待定)72.3.合伙目的72.4.经营范围72.5.存续期限82.6.投资期与回收期82.7.合伙人82.8.合伙人登记册82.9.出质禁止92.10.有限合伙管理费用9第三条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103.1.认缴出资额103.2.实缴出资额113.3.出资方式12第四条普通合伙人124.1.无限责任124.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124.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124.4.普通合伙人权限134.5.
2、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144.6.违约处理办法154.7.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154.8.免责保证154.9.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154.10.普通合伙人退伙16第五条有限合伙人175.1.有限责任175.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175.3.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175.4.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185.5.有限合伙人退伙185.6.身份转换195.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19第六条投资业务206.1.投资目标206.2.投资限制(待定)206.3.现金管理206.4.投资决策(待定)20第七条收益分配与所得税217.1.收益分配217.2.连带责任227.3.所得税及其他税
3、和费22第八条会计及报告228.1.会计年度228.2.年度报告22第九条合伙事务的执行229.1.合伙事务的执行239.2.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的约束力239.3.授权239.4.资金托管(待定)23第十条合伙人会议2410.1.合伙人会议24第十一条财产份额转让2511.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2511.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26第十二条不可抗力27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27第十四条解散和清算2714.1.解散2714.2.清算2814.3.清算清偿顺序28第十五条其他2915.1.附件2915.2.可分割性2915.3.保密2915.4.普通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301
4、5.5.签署文本3015.6.本协议生效日30本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 )由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全体有限合伙人于20XX年【】月【】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鉴于各方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经各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 本协议,指北京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或修订。 1.2 合伙企业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5、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将来对其所作的不时修订。1.3 有限合伙,指北京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 存续性活动,指:(1)持有、处置和以其它方式处理本有限合伙的投资和其它资产;(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期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前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3)对现存的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4)就追加投资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发出提款通知;(5)从事其它非投资活动;以及(6)认为为以上目的而必要的其他活动。1.5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6 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之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
6、于普通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团队成员及普通合伙人不时指定的其他成员。1.7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士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1.8 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指包括和设立合伙企业有关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的费用、人员报酬和开支等。1.9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按年度计缴的管理费用。1.10 有限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
7、自身承担的开支,包括第2.10.1条所列之各项费用。1.11 费用收入,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关联人士因有限合伙的某投资项目而收到的交易终止费或补偿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在联合投资的情况下,该等费用应在各联合投资实体之间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在扣除相关税负及合理开支后的余额。费用收入应首先用于抵消有限合伙对该投资项目的费用支出,其次用于冲抵各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管理费,结余部分归有限合伙所有。1.12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按照法律或者本协议的相关程序而获得合法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第三方。1.13 有限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中,除了普通合伙
8、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成立后通过受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和根据本协议加入有限合伙的后续有限合伙人。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出资,指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缴付的货币资金。 1.16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资金金额。 1.17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资金总额。 1.18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资金金额。 1.19 总实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资金总额。 1.20 有限合伙财产份
9、额,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上述基于实缴出资额而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之外,还有权取得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额外与之相关的利益。 1.21 托管协议,指有限合伙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选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就有限合伙资金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 1.22 项目,指有限合伙直接进行的或者通过其他投资载体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 1.23 成本,对于每个项目而言,指有限合伙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投资载体用于项目的投资本金以及分摊
10、到该项目的有限合伙费用之和。 1.24 投资组合公司,指有限合伙已经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相应比例股权的公司。 1.25 临时投资,指以存放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国债及其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方式进行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 1.26 项目回收资金,对于每个项目而言,指包括从该项目获得的股息、红利、合伙协议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现金收益,以及因处置该项目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而取得的现金。 1.27 收益,对于每个项目而言,指该项目的项目回收资金扣除项目成本后剩余的部分。 1.28 可分配收入,指有限合伙因出售、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现金或实物,或是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包括实
11、物)扣除相关税费及可能发生的退赔款后可供分配的部分。1.29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30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有限合伙人。 1.31 投资目标,有限合伙投资对象包括大中型军工企业并购项目、军民融合产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和涉军中小企业的新三板融资项目,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合伙企业有利的其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其他基金。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33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34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2.1. 名称 2.1.1 有
12、限合伙的名称为北京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有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2.1.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但应在变更后拾伍(15)个自然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叁拾(30)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2.1.3 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以及终止或解散后,普通合伙人享有继续使用上述名称和字号“XX基金”的所有权利和财产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名称和字号作为其他机构的全部或部分字号),有限合伙人对该等名称和字号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财产份额。 2.2. 主要经营场所(待定)2.2.1 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
13、所为北京市。2.2.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在决定变更后拾伍(15)个自然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叁拾(30)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2.3. 合伙目的 有限合伙专注于大中型军工企业并购项目、军民融合产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和涉军中小企业的新三板融资项目等项目的投资,以期最终达到提高军工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军工技术转化和军民融合发展进程、实现投资人资产保值增值等多方共赢目标。 2.4.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活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购业务,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以企业登记
14、机关最终的核准登记为准)。2.5. 存续期限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之存续期限为柒(7)年,自有限合伙之成立日起计算。为确保有序清算有限合伙所有投资项目,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大会批准,存续期限可延长壹(1)年,或根据本合同第2.6及10.1.1条之约定而相应延长、缩短。2.6. 投资期与回收期2.6.1. 有限合伙之投资期自成立日起算,至以下情形中先发生之日为止:(1) 成立日起算的第伍(5)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除非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以延长壹(1)年,则有限合伙之存续期相应顺延壹(1)年;(2) 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或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并且替任普通合伙
15、人未能如约产生而导致的投资期提前终止;(3) 投资期的无过错提前终止:投资期将根据本协议第10.1.1条之约定情形而提前终止。2.6.2. 投资期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有限合伙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投资任何投资项目。2.6.3. 有限合伙的回收期为自投资期届满日次日起算的贰(2)年。回收期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投资的退出情况,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以延长壹(1)年,则有限合伙之存续期相应顺延壹(1)年。2.7. 合伙人 2.7.1. 有限合伙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2. 普通合伙人应将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授
16、权代表)等列入附件一,并根据有限合伙人的变更情况随时更新附件一,附件一经普通合伙人签章后生效。 2.8. 合伙人登记册 有限合伙成立日后,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2.9.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在其对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或合伙财产份额上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2.10. 有限合伙管理费用 2.10.1 有限合伙应承担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组建、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所有费用(“有限合伙费
17、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 开办费; (2) 所有因对已实现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处分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接待费等; (3) 因对普通合伙人立项但最终未实现投资的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等投资准备事宜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接待费等; (4) 有限合伙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办公设施费用; (5) 有限合伙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6) 为有限合伙本身产生的与项目无关的法律、税务筹划、财务顾问等费用或其他第三方费用; (7) 合伙人会议等费用; (8) 托管费用
18、; (9) 诉讼费和仲裁费(包括相关律师费); (10) 有限合伙运营、变更、清算、注销等相关费用; (11) 其他合理费用。2.10.2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或对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2.10.3 有限合伙成立日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组建日之后具备支付条件之时,由合伙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偿付。 2.10.4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基础管理费: (1) 投资期内,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的认
19、缴出资额的2.0%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由有限合伙企业于每一会计年度【】月【】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该一会计年度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于入伙时一次性缴付。(2) 投资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后,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在届时有限合伙尚未退出的所有投资项目中所支付的投资成本(包括投资期终止后对该等已投资项目须投入的后续投资成本)之2.0%计算而得的本年度管理费总额。为本款之目的,普通合伙人合理认为或有证据表明某项投资项目已发生之永久性价值减损部分超过该项目已投资成本总额90%,则该投资项目应被视为有限合伙已退出项目。(3) 各有限合伙人的每期管理费中应该扣除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自上期管理费支付后
20、获得的所有费用收入中的相应份额。(4) 有限合伙成立日起,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管理费提取比例,按照预计经营期限提取管理费;有限合伙管理费的提取,由托管银行根据本合伙协议,由托管账户直接汇入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账户。第三条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3.1. 认缴出资额 3.1.1. 有限合伙的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叁拾亿元(¥3,000,000,000.00),其中最低认缴出资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亿元(¥【】,000,000,000.00)。3.1.2. 本协议附件一列出了每位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即该合伙人有义务对有限合伙实际缴付出资的总额。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在任何
21、时点均不低于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1%。每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亿(¥100,000,000.00)元,所有合伙人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额,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基金。3.2. 实缴出资额3.2.1. 普通合伙人得为支付投资成本、筹建费用、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及本协议或适用法律下的其他要求而不时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通知(“提款通知”,该等行为称为“提款”),每位合伙人应按照各该提款通知对有限合伙缴付实缴出资额,每位合伙人缴付的实缴出资额总额以其当时有效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在投资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情况下,任何实缴出资额均不得用于任何新的投资项
22、目,而只可用于为有限合伙之目的而做出的合理预留。3.2.2. 普通合伙人应提前至少伍(5)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提款通知,提款通知应当列明所提款项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来支付投资成本、合伙企业营运费用或筹建费用),以及缴款的最后日期(“到账日期”),各合伙人应当在提款通知上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实缴出资额汇入普通合伙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有限合伙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首期提款通知中的到账日期为“首期出资日”。 有限合伙设立后所有合伙人的首期出资额(含工商登记验资时的出资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20%,且所有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亿元(¥【】,00,000,000.00)。3.2.3
23、. 在首期出资日即100%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为“优先有限合伙人,可在收益分配时享有特别优先权。 3.2.4. 若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于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十个工作日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合伙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3.2.5. 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3.2.6. 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情况对首次出资违约的有限合伙人予以豁免,但前提是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在违约合伙人应当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第二次提款通知规定的到账日期之日,足额缴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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