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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印章行业协会章程模版.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2659179
  • 上传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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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印章 行业协会 章程 模版
    资源描述:
    xx印章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xx印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SE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STA)。是由印章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xx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协会,推动印章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xx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xx商业联合会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印章行业的发展。 (二):组织对印章行业发展的理论、方向、规划、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产品技术展示会和各种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 (五):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评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收集、编印优秀的印章作品和技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先进技术和信息,促进印章行业的进步与繁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 个人会员:热心从事印章技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艺术家、工艺师和科技工作者;对印章行业改革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关心支持印章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二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应急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召开一次。 (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四)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50%,【适用于差额选举】;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每个会员单位只准有一人当选理事,参加理事会议;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有奉献精神,愿意为本会提供场地、设备、或资金支持的; (二)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组织能力而且懂行的杰出的企业或地方行业协会代表; (三)xx印章行业协会的原始会发起成立单位; (四)5年以上持续拥护本会、自觉缴纳会费的; (五)近5年内有对本会提供赞助、捐赠、或为本会提供了服务的; (六)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热爱、拥护本会并愿意给本会提供支持的; (七)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选举通过(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四)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派本单位代表参加或书面请假,否则有一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适 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3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一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五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一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xx共产党领导,拥护xx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 首任会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会长不能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六十五周岁且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二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会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十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xx”、“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 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印章行业协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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