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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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造优越的企业发展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二条 公司增设岗位编制或编制内补充人员须填写《用人申请表》逐级报批,批准后由综合部根据所需求职位情况并依据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招聘手续。 第三条 公司聘用非编制内人员由公司综合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部按集团公司和高投公司相关规定组织招聘。 第三章 员工聘用和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 入职手续办理 新聘员工报到,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报到人员需携带相关证件资料(毕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健康证明、离职证明、计生证明、照片等证件资料原件)到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员工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新聘员工原则上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和见习期的规定 (一)试用期的规定按照高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实行见习期6个月。 第七条 公司或员工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具体规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员工调动管理 第八条 员工调动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和高投公司审批,凡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办理员工调动手续。 员工调动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调动手续: (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单位调动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高投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高投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公司综合部开具员工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介绍信到高投公司。 (二)在集团公司范围外单位调动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高投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填写员工调动商调登记表,经调入、调出单位双方盖章同意。审批手续完善后,由调入或调出单位开具员工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介绍信。 第五章 员工培训管理 第九条 员工培训是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员工需求,为完成公司管理目标,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而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主要包括职前培训、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条 职前培训与教育:凡公司新入职管理岗位人员均应参加集团公司、高投公司和本公司组织的职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有: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发展历程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部门相关业务知识等方面学习与培训。公司组织的职前培训,除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由各部门负责外,其他由综合部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层次学习和培训,经公司批准的,员工学习培训期满(以取得学位证或培训合格证为依据)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公司按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办理学习及培训费用报销。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是指企业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养、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员工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一般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公司统一管理,中层以上的员工按集团公司的规定由高投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不得由其它机构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借用人事档案应持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的,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公司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四)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按国家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人事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公司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其人事档案需转移时应填写企业员工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后,方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第七章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和评聘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和评聘工作,遵循“提前策划,分类管理,择优推荐,确保质量”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职称工作中逐步建立公平竞争、择优晋升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和规范公司职称评定与职称管理,鼓励从事专业岗位工作的员工专精所长,引导员工在竞争的环境中增长知识、技能,提高能力,从而实现员工素质的提高和企业人力资本的增值,促进员工自身职业生涯与企业目标的结合与统一。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和评聘管理工作将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八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资格证书主要指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各类从业、执(职)业资格证书及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是员工在公司锻炼和成长的标志,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公司支持和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各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 第二十条 员工资格证书管理采取与员工管理权限相匹配原则。公司员工的资格证书暂由综合部代为保存,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并由公司注册和使用者,经公司以书面公告形式进行确认后,按以下标准享受执业资格津贴待遇: (一)x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住建部一级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当资格证书按500元/月发给持证津贴; (二)x运输部专业监理工程师、x运输部甲级造价师及其他相当资格证书按300元/月发给持证津贴; (三)x运输部乙级造价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下职称)、二级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及其他相当资格证书按100元/月发给持证津贴; (四)不同种类资格证书津贴可累加发放,同一种类资格证书津贴按高级别标准发放,不可兼得。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司执业资格津贴待遇者,其资格证书未经综合部及公司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到外单位注册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出的资格证书,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凡证书在员工个人手中保管或上交公司后借出长期不归还的,公司一律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称,取消享受的各种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注册3年内,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退还由公司承担的考试培训费、年审费及后续教育费等。 第二十五条 员工资格证书因公司业务需要变更的,由综合部统一办理变更手续。员工调动到上级部门工作或经公司同意调动到外单位工作的,公司协助员工办理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员工因辞职或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一律不予协助办理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由员工本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岗员工的资格证书,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办理年审和复查手续。员工调动到上级部门工作或经公司同意调动到外单位工作的,公司可协助员工办理资格证书年审和复查。凡资格证书在员工个人手中保管或上交公司后借出长期不归还的,以及员工因辞职或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一律不予以协助办理资格证书的年审和复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统一由综合部负责审核盖章并备案,其他部门一律不能自行盖章。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或行业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关的资格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否则不能在相应岗位任职。 第九章 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因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待安排上岗的员工。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待岗员工进行适当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费。但一般情况转岗培训不宜超过3个月。经转岗培训后仍待岗员工,予以辞退。 第三十一条 待岗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按时报到,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各项活动,当有合适岗位时重新上岗。待岗员工每星期需到公司综合部签名报到1次。 第三十二条 待岗人员被安排重新上岗的,必须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待岗人员允许选择工作岗位1次,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达2次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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