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市文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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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材料之十五 关于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各位董事: 鉴于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依据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推动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行制订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适应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需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年【】月【】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推动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以实现本行、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本行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主要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本行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本行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本行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本行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本行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本行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本行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本行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本行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本行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本行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本行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整理,报本行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本行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本行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本行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本行高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八)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本行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和“全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本行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行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本行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本行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本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本行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本行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本行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行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本行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本行,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本行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本行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本行其它职能部门及本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本行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本行动态。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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