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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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权管理流程,加强对产权的管理,构建适合集团公司特点的产权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处置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 第四条 产权管理部职责为: 1.负责集团公司、辖属企业产权登记申请的审核,并向市国资委申报; 2.负责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申请以及辖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审核; 3.负责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及备案报送; 4.负责申报或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活动; 5.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属企业国有产权处置。 第五条 不相容职责表 A B C D E F G H I A × B C × × D × E × F G × H × I “×”表示不相兼容的职责 附注: A: 产权登记申报 B: 产权登记审核 C: 资产评估申报 D: 资产评估审批 E: 资产评估监督 F: 资产评估执行 G: 产权处置申报 H: 产权处置审批 I: 产权处置执行 第二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一节 产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等规定,产权管理部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其中,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八条 广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节 产权登记类型 第九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节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附件3、4、5、6),并同时报送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纸质资料。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辖属企业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集团公司,同时纸质资料也应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申请报告,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集团公司的审核意见等。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若收到市国资委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二)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追溯改正的,应当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核发产权登记证(仅集团公司有)、登记表。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市国资委;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节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纸质档案指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产权管理部负责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三条 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产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对产权登记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统一的产权档案清单,注明保管产权档案原件的责任人和档案原件存放地点,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档案的借用应由需求部门提交申请表,报告应列明申请原因以及借用时限。申请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产权管理部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汇总产权登记分析信息由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每年度编制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分析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送总经理审阅。 第二十六条 产权管理部每年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期限完成对集团公司各级企业上年度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应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产权管理部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书面报告,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产权管理部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时可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三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一节 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穗国资〔2007〕5号)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穗国资〔2013〕48号)等规定,产权管理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的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工作,为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特定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 第二节 资产评估适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产抵押、质押;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九)涉讼资产; (十)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整体产权(股权)或整体资产和部分产权(股权)或部分资产的行为; (二)集团公司与各级辖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各级辖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 (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兼并非国有企业; (四)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抵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节 资产评估立项与审批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关于下列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内部决策并进行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立项情况: (一)企业实施改制;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对外转让;引入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以合并、分立等形式进行重组。以上三种情况导致企业国有股权发生变化的。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转让非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主要指土地资产,经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确定的认定机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或老字号,以及对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其中土地资产包括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 (三)属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8号)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穗国资规〔2013〕19号)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处置;以及《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物业出租给非市属国有单位。 (四)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立项情况。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产权管理部编制评估立项申请报告,辖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由辖属企业提交评估立项申请至集团公司,由产权管理部统筹管理。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产权管理部向市国资委报送资产评估项目立项情况应包括下列有关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实施经济行为的原因及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资产评估工作计划和拟评估资产的账面值等;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对外投资合作的可行性分析,法律意见书等; (四)所涉及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资产权属证明、商标或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六)市国资委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市国资委批复通过后,需求部门及辖属企业根据经济鉴证事项委托流程委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具体参见《经济鉴证事项委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根据合同管理流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具体参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可要求辖属企业向产权管理部提交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度报告。产权管理部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组织检查小组对辖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节 专家咨询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可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具体情况,聘请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为: (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申请评估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进行专家咨询)。 第四十三条 属于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会,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其余资产评估专家咨询会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专家的选取与组成应包括: (一)从市国资委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共同建立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的资产评估咨询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的咨询专家不少于3名; (二)市国资委派驻集团公司的监事会人员和财务总监; (三)属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还应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专家咨询的程序: (一)专家咨询会前,产权管理部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选取专家的备案材料: 1.经济事项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拟评估资产的账面值和评估值等;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及拟剥离资产的处置方案等; 4.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5.对资产评估专家的资质要求,包括是否需要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咨询专家。其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括具有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作为评审专家;对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 (二)备案材料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部门与市国资委负责处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第四十四条随机选取专家。 (三)专家的委托应根据合同管理流程按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附件7),具体参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四)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负责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于咨询会前3个工作日将咨询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参加咨询的专家。 1.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2.确定评估基准日依据; 3.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说明;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受托方的评估资格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召开专家咨询分析会,并于会后收集专家的书面咨询意见,并对每位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综合,最终形成咨询结论。 (六)专家咨询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前的初审意见,产权管理部或辖属企业应及时将专家咨询结论反馈给资产评估机构,由其判断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将其处理结果形成专题书面说明,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五节 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四十六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资产评估报告需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股份公司上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有关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内部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完毕后产权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初审同意后,产权管理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辖属企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内部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完毕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初审。产权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后,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初审同意后,产权管理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并上报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批准申请表》(附件8)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情况材料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五)《初审意见表》(附件9); (六)专家咨询意见材料; (七)资产重组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九)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及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委托业务征询意见函》(附件10); (十一)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十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十三)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资产评估报告需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集团公司权益性的资产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四)辖属企业权益性资产变化,其账面净资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五)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单项土地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权属证为土地与房产合一的,其房地产评估值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备案); (六)易地改造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或单项土地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七)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和涉及企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项目。 除以上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外,其余资产评估报告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备案工作程序: (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集团公司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内部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完毕后产权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初审同意后,产权管理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辖属企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内部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完毕后上报至集团公司初审。产权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后,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初审同意后,产权管理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报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辖属企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内部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完毕后向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集团公司收到备案申请后,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产权管理部负责备案。 (三)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11)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12),以及报送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包括第(二)款)。 第六节 资产评估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产权管理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资产评估档案,对资产评估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资产评估档案目录,对资产评估档案进行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产权管理部建立资产评估信息报送制度,分为季度报送和年度报送两类。季度报送应于每季度结束起4日内将本年度以前季度累计信息和上季度信息分别列出,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报送应根据市国资委要求,通过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数据统计系统将上年度信息报送至市国资委,同时报送纸质资料。 第四章 产权处置管理 第一节 产权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穗国资〔2008〕35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规定,产权管理部开展产权处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产权转让以及产权置换。 第二节 无偿划转 第五十四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十五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及辖属企业负责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列明: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若企业为划出方,则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五十八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进行产权无偿划转,需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报告。无偿划转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拟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产权无偿划转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送行政办公室、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会签并出具意见,经产权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十一条 产权无偿划转申请审批通过后,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与合作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办理产权变更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编制书面报告,报告审批流程参照本制度第六十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拟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三)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五)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六)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三节 产权转让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拟转让有国有产权时,由产权管理部组织拟转让标的企业对产权转让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产权转让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产权转让的详细方案; (三)原企业职工安置及债务处置方案(如需安置原企业职工,以及处置债权债务等有关情况的,应制定专项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政策依据、收益评估、市场分析、不同转让方案的比较分析、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 第六十五条 辖属企业根据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等决策部门研究决定产权转让事宜,并出具会议决议等决策文件。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六条 产权管理部负责准备集团公司产权转让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策文件; (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表); (五)专家论证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 (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产权转让申请审批流程参照本制度附件2产权管理授权审批摘录第三点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辖属企业产权转让应参照第六十六条向集团公司提交产权转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审批流程参照本制度附件2产权管理授权审批摘录第三点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辖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为产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辖属企业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包括转让方、转让项目、转让方式(即整体或部分)、联系方式、公告期限等交易信息,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以及公告栏上同时公告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十一条 产权交易所按照规定公开征集受让方,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交易。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应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竞价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集团公司/辖属企业推荐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的成立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产权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与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关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一)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并满足受让条件的。 (二)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同一投资主体所属控股企业的,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报经省国资委批准的。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以经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成交价格和其它条件确定后,应予受让方协商拟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与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十九条 辖属企业与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将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在按照国资委要求期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自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并汇总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自查信息,编制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检查报告。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在次年及时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四节 产权置换 第八十一条 产权置换是指集团公司实施资产重组时,集团公司及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与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实际控制企业是指集团公司虽未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对方应为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产权置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与辖属企业对国有产权置换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集团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第八十五条 辖属企业参与产权置换,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部门研究决定,并出具会议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 第八十六条 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本制度资产评估流程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备案,具体参见本制度《资产评估管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置换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拟定置换协议。置换协议应当明确置换价格及补价方式、置换标的交割、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 辖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提交产权置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于置换的申请及相关决策文件; (二)置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置换双方拟订的置换协议;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置换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产权置换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送行政办公室、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会签并出具意见,经产权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八十九条 产权置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置换双方签署置换协议,并根据协议进行产权置换。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产权管理授权审批摘录 一、产权登记的授权审批 (一)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产权登记申报由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送市国资委。 (二)产权登记档案的借用应由需求部门提交申请表,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集团公司产权检查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送市国资委。 二、资产评估的授权审批 (一)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产权管理部编制评估立项申请报告。辖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辖属企业提交评估立项申请至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由产权管理部统筹管理。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送市国资委。 (二)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公示后,资产评估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需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事项,还应上报董事会审批。 三、产权处置的授权审批 (一)集团公司产权处置审核工作由产权管理部、行政办公室、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共同负责。 (二)产权无偿划转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送行政办公室、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会签并出具意见,经产权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辖属企业与辖属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须报送市国资委。 (三)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产权转让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送行政办公室、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会签并出具意见,经产权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报送市国资委。 (四)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出具审核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五)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检查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六)产权置换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送行政办公室、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会签并出具意见,经产权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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