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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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增强集团公司风险识别、应对能力、内部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务报告管理》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相关流程,辖属企业参照本制度制定各自的细则。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会计政策管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和税务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公司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各级财务执行; (二)财务核算流程的执行和财务报表的制作分析,为公司决策层提供依据和支持; (三)负责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的全面管理,提供应收账款分析,控制坏账的发生,压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加速资金回笼,控制信用风险; (四)组织拟定集团公司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及管理办法,研究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 (五)负责集团公司对外财务信息披露; (六)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准确率及时效性; (七)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档案管理进行规范和集中保存,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八)检查指导公司各级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九)遵守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统一和规范税务操作事项; (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控制税务风险; (十一)做好公司税收的申报、缴纳工作,按规定做好发票及相关税务资料的购买及保管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等涉外单位的各项工作; (十三)做好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及沟通工作。 第五条 不相容职责表 A B C D E F G H I J K A X X B X C D X E F X G H X I J X K L 附注: A: 会计科目更改申请的提出 B: 会计科目更改的审批 C: 会计科目更改的操作 D: 会计凭证的制单 E: 会计凭证的审核 F: 会计报表的编制 G: 会计报表的审核 H:财务分析数据的提供 I:财务分析报告编制 J:税金计算的审核 K:税金申报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管理 第一节 会计政策制定及变更 第六条 会计政策的制定须遵循合法性、一贯性、公允性、谨慎性、实用性及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反映当前集团公司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具体原则拟定会计政策的规范制度,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依次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会计政策选择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基本准则,指导集团公司未来的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 第九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准则及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除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须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若集团公司满足第九条第2个会计政策变更条件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所选用的会计政策进行复核,若经判定导致会计政策变更事由出现,提出会计政策变更书面申请,并编制会计政策变更专项报告,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集团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集团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须进行说明; (五)与为集团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申请和专项报告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依次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四条 因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情况发生改变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事由出现时,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会计估计变更书面申请,并参照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专项报告,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依次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主办会计负责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管理 第一节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科目设置与变更、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核、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和期末结账管理。 第二节 会计科目设置与变更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一)必须结合会计对象特点,全面反映会计对象内容; (二)既要满足对外报告要求,又要符合内部经营管理需要; (三)既要适应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做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科目汇总表。其中一级科目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其余科目须简明、适用,并要分类、编号。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根据集团公司业务需求灵活变更会计科目,对于不再使用的科目及时核销,不能真实反映交易实质的会计科目及时变更,并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增加细分科目。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变更审批程序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拆分时,必须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主办会计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 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一)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四)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五)按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六)经济业务内容; (七)数量、单价、金额。 第二十一条 某些特定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包括: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的具体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取得或填制,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汇总填制原始凭证。 (二)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三)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填制人员应在更正处签名。 (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也必须有业务经办部门及使用部门的验收证明。 (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者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款项,必须由商品及劳务单位提供正式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暂付款、内部经费调拨、代垫费用偿付、代收路费划转等应取得收款单位的收据。 (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款项,收款单位应与签约单位一致。 (八)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九)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十一)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一)真实完整: 1.经济业务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 2.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3.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4.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是正确的; 5.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要素必须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文字填写清楚、正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签章完备,凭证无涂改、污损或不符合规定的更正等。 (二)合法合规:即复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和预算要求,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有无突破预算、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等现象等。 (三)业务经办部门应对所取得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及合法合规性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所有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集团公司主办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一)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凭证编号; (三)经济业务摘要; (四)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名或者盖章; (五)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应以简明扼要的语言,摘要写明经济业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二十七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除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外,还必须详细列明费用分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当月账目已结,报表已报批,则在下月更正。更正时可以先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每月应由编制凭证以外的人进行复核,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每年度结束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集中对全年的记账凭证进行总体复核,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再统一归档。 第三十一条 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必要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否经过必要的复核和审批手续; (二)所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方向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正确反映了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 (三)应填项目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都已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记账凭证由主办会计进行编制,财务管理部独立人员进行审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对记账凭证进行抽查、核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集团公司内各核算主体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保持统一。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出纳手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需与库存现金核对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在账簿封面上应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主办会计、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主办会计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三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账簿可以按月、季、年度打印,打印前应确保账账、账证核对无误。年度结账前应保证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已全部入账。 第三十八条 手工登记的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三十九条 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四)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应每月进行;账实核对按照财产清查盘点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第四十条 针对一般的会计差错,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差错更正及相应的账务调节工作: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金额登记错误等差错时,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 (二)主办会计在使用、审核已过账或已结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串户、记账方向错误、金额登记错误等问题,主办会计必须填制调账的会计凭证并经过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 第四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如会计政策使用错误、会计估计错误、重大交易事项的漏记等。 第四十二条 对于前期会计差错,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表编制岗提交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申请,内容至少包括错报的原因、影响额、影响范围及责任人,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调账。 第五节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须填制完毕; (二)整理须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做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须在移交清册上列明软件及密码、会计档案存放位置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移交时,须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交接基本要求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一)现金须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帐项,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账户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四)公章、收据、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五)交接双方在电脑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定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四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监交。 第四十六条 交接后有关事宜 (一)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接管人员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节 期末结账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办会计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进行审核,仔细核对确保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后,财务管理部于期末固定结账日进行结账。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第四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五十条 对于已结账的凭证需反结账时,主办会计提出申请,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七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筹资、投资等工作中形成的与财务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据以登记账簿的依据,须至少保存15年。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它是由具有一定格式并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须至少保存15年。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辅助登记备查簿及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它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财务报告等,年度财务报告须永久保存。由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组成。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它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程序文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管理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十三条 归档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进行整理,组卷并划分保管期限。 第五十五条 自制原始凭证应保持同记账凭证的大小规格基本一致。 第五十六条 电子文档应以光盘形式保管。 第五十七条 由财务管理部移交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并由交接双方部门派人负责监交。 第五十八条 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为集团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条 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集团公司正式介绍信,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集团公司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或部门)、日期、数量、内容、借阅用途、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第六十一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第六十二条 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四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一节 工作内容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管理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财务报告的报送和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等相关内容。 第二节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要求,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报表项目等所作的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说明,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四)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五)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统筹安排会计报表的编制 每期期末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表编制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报表的平衡关系及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准确无误,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表编制岗须确保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相互一致并仔细检查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报表编制过程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表编制岗须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按照下列要求,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 (一)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等结算款项是否存在,与相关的债务、债权单位金额是否一致; (二)各存货项目、固定资产实存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等损失存在; (三)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四)清查各项投资,投资收益是否已经确认和计量; (五)其他还应当清查的项目。 第七十一条 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六)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质量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可靠。 (二)正确填列报表数据,确保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三)信息可比。即编制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前后各会计期间口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编报及时。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出。 (五)装订有序。财务会计报告应分主表、附表及编号先后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报告所属年份、月份,送出日期,并签章齐全。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次经集团公司报表编制人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名并盖章。 第七十三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集团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辖属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汇总各项目数据,并抵销母子公司间和子公司间的投资、往来款项和重大内部交易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报表编制岗完成财务报告初稿后,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复核其合理性及准确性,主要内容包括:科目列示是否正确,主要的折旧和摊销项目摊销期限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税项是否正确计提并及时缴纳,会计科目发生额是否有异常变动,是否有异常事项发生,会计附注的编制是否正确、财务分析的内容是否恰当、充分等。 第七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应当及时上报董事长。 重大影响的交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第七十六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各类报表的数字应根据有关账薄资料,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二)各类报表的内容要全面、完整,各项数字及补充资料填写齐全,不得编造,如有特殊情况应加文字说明; (三)加强会计报表的复核工作,保障会计报表勾稽关系的正确,主表与附表的编制内容,做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月度、季度财务报告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并上报至市国资委。 每年1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下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通知至各辖属企业,各辖属企业将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表编制岗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决算报告,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依次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审议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事项或问题,及时要求相关财务人员解释,或要求其更正。集团公司年度决算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确认无误后,最终由董事会审批。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辖属企业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经外部审计后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至市国资委。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 (三)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表 (四)研究开发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核表 (五)工资管理情况专项审核表 (六)企业年金专项审核表 (七)监管企业经营者薪酬收入专项审核表 第三节 辖属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集团公司报送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应该在月度结束后8天内将月度财务报告报送给集团公司。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报送的月度财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管理费用表 (五)财务费用表 (六)股权投资项目明细表 (七)债务统计表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应该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季度财务报告报送给集团公司。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报送的季度财务报告包括: (一)月度应报送资料 (二)账龄分析表 (三)长期投资明细表 (四)资产减值明细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借款情况明细表 (七)担保情况明细表 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给集团公司。 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应该在年度结束后25天内将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给集团公司。 第八十六条 集团公司辖属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一)季度应报送资料 (二)人工成本情况 (三)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节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其他有关附表。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章 财务分析管理 第一节 财务分析的内容 第八十九条 月度、季度、年度定期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 财务分析应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同时突出重点,财务评价恰当中肯,找准症结,提出建议。 第九十条 财务分析应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成本费用表等各种报表为分析基础。 第九十一条 财务分析,季度应着重对收入、利润、资金运营情况、生产完成情况并结合年初预算和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上年同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找准差距,揭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半年度、年度分析应在月度分析内容的基础上,应对本单位半年、全年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第二节 财务分析的编制与审核 第九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财务报告分析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十四条 财务分析方法要科学、操作要简便、分析要深入客观、重点要突出、内容要全面。 第九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每月度、季度、年度对辖属企业上报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等)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辖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中。 第九十六条 每月度、季度、年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辖属企业上报财务报告的时间和报告质量,从上报的及时性、报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及财务分析报告的质量四个方面,予以综合评分。 第九十七条 财务报告的考核,对纳入合并范围单位个数与合并难度相关的予以适当加分,对未能达到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要求导致的延误或错报情况适当给予减分。 第九十八条 每年度终了,根据财务报告考核的评分结果,作为财务人员考核、评价、晋升、调动的依据。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工作内容 第九十九条 税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税收筹划、税务登记、税金计算、税金计提、税金申报、税金缴纳和年度汇算清缴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条 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负责,集团公司的税务登记、税金计算、税金计提、税金申报以及税金缴纳由税务管理岗负责,集团公司的年度汇算清缴聘请外部税务师事务所代办。 第二节 税收筹划 第一百零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国家出台新政策法规、集团公司开展新业务或针对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对相关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降低公司整体税收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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