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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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增强集团公司风险识别、应对能力、内部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务报告管理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相关流程,辖属企业参照本制度制定各自的细则。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会计政策管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和税务管理等内容。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公司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各级财
2、务执行;(二)财务核算流程的执行和财务报表的制作分析,为公司决策层提供依据和支持;(三)负责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的全面管理,提供应收账款分析,控制坏账的发生,压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加速资金回笼,控制信用风险;(四)组织拟定集团公司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及管理办法,研究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 (五)负责集团公司对外财务信息披露;(六)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准确率及时效性;(七)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档案管理进行规范和集中保存,确保财务信息安全;(八)检查指导公司各级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九)遵守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统一和规范税务操作事项;(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3、,控制税务风险;(十一)做好公司税收的申报、缴纳工作,按规定做好发票及相关税务资料的购买及保管工作;(十二)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等涉外单位的各项工作;(十三)做好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及沟通工作。第五条 不相容职责表ABCDEFGHIJKAXXBXCDXEFXGHXIJXKL附注:A: 会计科目更改申请的提出B: 会计科目更改的审批C: 会计科目更改的操作D: 会计凭证的制单 E: 会计凭证的审核F: 会计报表的编制G: 会计报表的审核H:财务分析数据的提供I:财务分析报告编制J:税金计算的审核K:税金申报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管理第一节 会计政策制定及变更第六条 会
4、计政策的制定须遵循合法性、一贯性、公允性、谨慎性、实用性及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反映当前集团公司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具体原则拟定会计政策的规范制度,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依次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第八条 经批准的会计政策选择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基本准则,指导集团公司未来的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第九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会计准则及制度的要求;(二)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十条 除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须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若集团公
5、司满足第九条第2个会计政策变更条件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所选用的会计政策进行复核,若经判定导致会计政策变更事由出现,提出会计政策变更书面申请,并编制会计政策变更专项报告,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集团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
6、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集团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集团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须进行说明;(五)与为集团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申请和专项报告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依次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第十四条 因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情况发生改变导致会计估计变更
7、的事由出现时,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会计估计变更书面申请,并参照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专项报告,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依次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主办会计负责相关的账务处理。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管理第一节 工作内容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科目设置与变更、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核、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和期末结账管理。第二节 会计科目设置与变更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五条原则:(一)必须结合会计对象特点,全面反映会计对象内容;(二)既要满足对外报告要求,又要符合内部经营管理需要;(三)既要适应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又
8、要保持相对稳定;(四)做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科目汇总表。其中一级科目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其余科目须简明、适用,并要分类、编号。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根据集团公司业务需求灵活变更会计科目,对于不再使用的科目及时核销,不能真实反映交易实质的会计科目及时变更,并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增加细分科目。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变更审批程序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拆分时,必须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主办会计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
9、对照表。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核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一)凭证名称;(二)填制凭证的日期;(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四)经办人签名或盖章;(五)按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六)经济业务内容;(七)数量、单价、金额。第二十一条 某些特定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包括:(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四)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的具体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
10、成时取得或填制,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汇总填制原始凭证。(二)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三)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填制人员应在更正处签名。(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也必须有业务经办部门及使用部门的验收证明。(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者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款项,必须由商品及劳务单位提供正式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
11、正式发票,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暂付款、内部经费调拨、代垫费用偿付、代收路费划转等应取得收款单位的收据。(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款项,收款单位应与签约单位一致。(八)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九)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
12、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十一)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要求:(一)真实完整:1.经济业务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2.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3.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4.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是正确的;5.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要素必须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文字填写清楚、正确,
13、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签章完备,凭证无涂改、污损或不符合规定的更正等。(二)合法合规:即复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和预算要求,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有无突破预算、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等现象等。(三)业务经办部门应对所取得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及合法合规性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所有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二十四条 集团
14、公司财务管理部集团公司主办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一)填制凭证的日期;(二)凭证编号;(三)经济业务摘要;(四)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名或者盖章;(五)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五条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应以简明扼要的语言,摘要写明经济业务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
15、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第二十七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除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外,还必须详细列明费用分摊情况。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当月账目已结,报表已报批,则在下月更正。更正时可以先用红字填写
16、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
17、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每月应由编制凭证以外的人进行复核,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每年度结束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集中对全年的记账凭证进行总体复核,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再统一归档。第三十一条 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必要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否经过必要的复核和审批手续;(二)所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方向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正确反映了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三)
18、应填项目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都已签名盖章。第三十二条 记账凭证由主办会计进行编制,财务管理部独立人员进行审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对记账凭证进行抽查、核准。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集团公司内各核算主体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保持统一。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出纳手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需与库存现金核对一致。第三十五条 用计算机
19、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在账簿封面上应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主办会计、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主办会计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六条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第三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账簿可以按月、季、年度打印,
20、打印前应确保账账、账证核对无误。年度结账前应保证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已全部入账。第三十八条 手工登记的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第三十九条 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
21、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
22、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四)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应每月进行;账实核对按照财产清查盘点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节 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第四十条 针对一般的会计差错,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差错更正及相应的账务调节工作:(一)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金额登记错误等差错时,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二)主办会计在使用、审核已过账或已结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串户、记账方向错误、金额登记错误等问题,主办会计必须填制调账的会计凭证并经过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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