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代建指挥部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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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1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6 三、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平安工地管理办法 45 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58 五、工程建设测量技术管理办法 65 六、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68 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72 八、工程建设“首件制”实施细则 77 九、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1 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86 十一、建设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88 十二、建设工程计量支付及费用管理办法 91 十三、建设工程农民工管理办法 93 十四、档案管理规定 95 十五、财务管理办法 99 十六、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103 十七、员工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107 十八、指挥部部门岗位职责 109 十九、指挥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113 二十、请销假制度 115 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代建指挥部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指挥部所代建的省道101线沙湾段公路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系指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科学管理、质量第一、信守合同、争创一流”的方针。 第五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目标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及新疆公路质监部门组织的半年和年度质量检查中,检测指标合格率达92%(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加工与安装指标除外)。主要原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100%。 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第六条 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以及代建指挥部管部门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 第七条 代建指挥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有代建单位职责,各参建施工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监理单位受代建指挥部的委托负责现场质量检查、监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代建指挥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所承担工程的角色和性质不同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及违法分包。凡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章 代建指挥部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代建指挥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建设中,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代建指挥部依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代建指挥部对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起到督导作用。代建指挥部的主要管理职责有: 一、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总监办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交底,明确各方职责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每月监理例会制度。 二、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向相关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根据质量监督计划书,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组织接受专业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对项目实施的计划任务书。 五、组织和参与有关工程的工作会议,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定。 六、配合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等有关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七、组织联系落实应由建设方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 八、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九、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时候,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分析、调查、取证、核查和处理。 十、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后,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分析、调查、取证、检查和处理。 十一、建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档案管理职责。 十二、参与由监理组织的单项工程验收;协助工程交工验收,参加质量评定,收集、整理文字资料,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且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勘察、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不定期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图正式下发后,由代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设计单位应对会审疑问进行解答,并根据会审意见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会审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会审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双方的合同协议和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设计变更按《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监理单位代表代建指挥部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在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搞好施工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控制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同时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还应做到: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理。 三、加强对工程试验的管理。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资质审核和考察,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合同文件要求。 四、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质量与进度、安全之间关系。 五、每季组织质量检查评比工作,监理要作应做好工作日志和旁站记录,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代建指挥部归档。 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代建指挥部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报代建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不得进入工程量的计量程序,不得进行中间验收或交工验收。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代建指挥部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职责、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项目经理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主要责任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项目经理、总工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代建指挥部批准,其它有关人员如需离岗按规定报经总监办批准。对擅离职守,按合同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工,应按规定(主体工程禁止分包)向总监办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按合同对其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得到监理单位的见证;质量检测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总监办核发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三级自检制度,严格工序过程管理。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代建指挥部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代建指挥部、专业质监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代建指挥部、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须提供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查验收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五条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八章 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代建指挥部承建工程的各级质量责任制。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关于全区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责任登记制的通知》(新交工程〔2016〕16号文)要求,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二、建立代建指挥部管理责任制,由代建指挥部对工程质量负代建管理责任。 三、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责任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按职责对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五、推行工程质量创优制度。在工程实施中应编制工程质量创优计划。 六、实行《工程首件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首件工作样板制度〉及〈次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新交建施工〔2008〕274号)。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核、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报批手续。 二、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在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标准、要求、规定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健全工程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 三、实行合同管理制。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职责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开工前,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五、公路工程按照交通运输厅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六、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对全面达到质量目标的施工单位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建立质量管理会议制度,代建指挥部定期召开质量会议,各施工标段每月召开质量例会。 第四十一条 严格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发现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后,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有关单位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分析、调查、取证、检查和处理。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由相应部门处理。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时效年限: 一、工程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二、时效年限:道路工程为监理工程师鉴认交工证书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结构工程为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划分和报告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二、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代建指挥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代建指挥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上报。 三、现场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发生的施工、监理、代建指挥部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四、调查报告的内容。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工程情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过程、现状;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评估:阐明事故对工程安全、使用功能有何影响,应有实测、验算数据和试验资料,注明事故经处理工程状况已稳定;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单位情况;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提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建议,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供,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质量事故处理应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事故处理完毕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并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和《质量事故处理单》。 六、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 第四十五条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第3号令)、交通运输厅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完工后,具备下列条件则可进行竣工(交)验收验收。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交)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四十六条 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进行预验收;整改到位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初验;初验整改消项后由代建指挥部组织终验;然后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验、抽测;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由代建指挥部组织工程的交工验收,完成交工验收可投入试运营;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各专项验收,由代建指挥部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七条 代建指挥部作为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档案验收;监理单位协助代建指挥部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并提交监理单位的有关资料;建设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六个月送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缺陷责任期和大中修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职责等。 第四十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他的项目保修期限由合同约定。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的交工验收或整改合格之日计算。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需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参照新建工程的验收标准。 第五十四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大中修项目须专家评审,验收标准参照运营养护相关标准。 第十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及汇报制度 第五十六条 代建指挥部每两月对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总监办在保证自身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自检和监督检查结束后,对检查中发再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保证质保体系运转正常。 第五十九条 总临办应每月向代建指挥部书面汇报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和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每月向监理单位书面汇报自身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十三章 质量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项目质量检查方式分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第六十二条 质量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第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被检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六十四条 项目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至少每两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监办对施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施工单位在配合各级检查的同时,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随时自检自查。 第六十五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检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六十六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应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六十七条 抽查项目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 质量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 第六十九条 质量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7日内以检查通报形式书面下发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 每次质量检查完成后应对单次检查数据进行汇总。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总临办应每月向代建指挥部书面汇报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和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每月向监理单位书面汇报自身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章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第七十四条 重要隐蔽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监理,以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第七十五条 隐蔽工程或某些重要工序完成后,承包人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报总监办。同进,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将覆盖或掩蔽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和验收。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认可,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掩蔽或修饰,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隐蔽工程做现场质量检查,核实所有质量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隐蔽工程施工时,承包人施工员、技术员不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员有权不同意现场施工。 第七十八条 重要的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完成后,必要时总监办可请项目指挥部代表、设计代表参加验收。 第七十九条 对自己没有能力检测的隐蔽工程项目,则需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八十条 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签认、归档,必须留有照片,必要时应留录像资料。 第十五章 半成品、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半成品、成品保护做出详细规定。 第八十二条 施工前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环境调查,防止因工作不细而造成返工或损坏半成品及成品。 第八十三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作业程序,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先里后外”的施工顺序。 第八十四条 注意做好有利于半成品、成品保护的交叉作业安排。 第八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 第八十六条 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防止半成品、成品丢失或损坏。 第八十七条 搞好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检查验收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杜绝不必要的返工。 第八十八条 隐蔽工程经监理检查验收后应进行封闭管理。 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交付的成品,应根据合同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特殊防护。 第九十条施工单位在竣工交验成品时应提供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 第十六章 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作为省道101线沙湾段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机构,为圆满完成业主委托的代建工作任务,实现S101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在具体实施中首先明确以下几点: 1、对质量通病防治确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2、实行分级管理,代建指挥部以对总监办的管理为主,现场管理为辅,由总监办负责对现场进行全面、全方位管理的工作思路。 3、要求总监办、各项目部针对项目特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制度、办法及具体措施,并将其列入《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4、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带头,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以提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质量意识,并随时掌握公路市场的发展动态,以利对工程进行更好、更有效的质量控制。 5、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记录、收集和整理质量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便于追本溯源及总结经验。 针对公路路基不均匀沉降、桥头跳车、钢筋加工及安装质量控制及沥青混凝土早期病害等质量通病,拟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路基不均匀沉降 第九十二条 路基不均匀沉降主要表现为路面不平整、局部沉陷或塌陷、行车颠簸等,造成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二是由于路基填筑不均匀所致。针对这两种原因,工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应全面熟悉图纸,并实地踏勘,根据对现场了解的情况认真核对图纸。 2.严格检查承包人对山前坡地路段的地基处理,纵横向地基处理深度是否到底或达到设计及规范的要求,横向土层严重倾斜的,要督促设计采取一定的加固措施,以避免堆载后存在塌肩和失稳现象。 3.严格检查半填半挖或填挖交界地段的填筑质量,包括开挖台阶、搭接工艺、填料质量和密实度等,要求承包人采用级配良好的填料,以保证填压密实。 4.对于沿河塘路段,要求承包人选用透水性良好的回填材料,河塘基底在围堰排除积水后再作处理,沿河路基除按规定挖出台阶外,对路基采用超宽填筑,以便路基边坡有足够的压实度,使拼接部位稳定密实无痕迹。 5.路基填筑应分层压实,严格控制填料松铺厚度、平整度、压实度、确保压实质量。 (二)桥涵台背回填 第九十三条 近年来,在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的重视和管理下,涵头跳车的现象得到了治理,但是从目前现场施工情况来看,桥涵台背的回填仍需加强管理。在台背回填施工中应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1.台背回填施工前提:梁板安装完毕、小桥涵支撑梁浇筑或安装完毕,经检查合格,砼、砌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方可进行台背回填作业。 2.填料选用:宜选用砂砾、砾石土等透水性材料。 3.台背回填范围:顺路线长度,顶面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台高加2m,底部距基础内缘不小于2m;涵洞填土每侧不小于2倍的孔径。基坑与路基连接处坑壁应挖成台阶状,以提高回填土与路基的整体性。 4.回填施工:应水平分层对称填筑,两侧台后填土高差不大于50cm,每层松铺厚度不宜大于20cm,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控制好每层填土的含水量,保证混合料的均匀性,以利于压实,压实度达到96%以上。台背原地面以上填土宜与路基同时施工,以减少接头处理。基坑缺口应在桥涵两侧平衡地回填,靠近台背处不得采用振动压路机等大型机具碾压,改用小型夯实机械压实;为保证填土的压实质量,在比较开阔的部位应尽量使用大型机械压实。 5.施工中的防排水:要防止雨水流入基坑,有积水应及时排除,并对坑底做必要的处理。 6.检验:按规定频率对压实度进行抽检,每50m2检测一处,不足50m2的按50m2检测。 (三)桥头跳车 第九十四条 桥头跳车主要表现为台背路基明显沉降、凹陷、伸缩缝破损、台背处错台等。针对这些弊病,应采取以下措施: 1.桥头路堤填筑前,首先审查承包人的填筑指导书,对用于填筑的一般填料和透水性填料的粒径和材料级配进行抽检,并记录用料质量情况,检查场地的排水设施是否完善。 2.承包人所用机具应适应回填操作空间,若不适宜用大型压路机碾压时,必须采用小型手扶压路机或机动夯击板夯实。 3.桥头回填处顺路线方向的长度应按设计或规范规定,并挖成台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后才能分层回填。检查时应仔细丈量回填的几何尺寸以做为计量的依据并做为隐蔽工程资料备案。 4.严格控制分层摊铺厚度,每一层碾压后,监理应检查其密实度,检查重点在台背和新老填筑交界区,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立即返工。 5.回填处如有泄水孔或其他构筑物时,一定要按设计要求或设置碎石、粗砂或砂砾料层,以使达到泄水处的过滤作用。 6.严格控制填料粒径和填筑速率,尽量提前填筑完成,以增加预压时间,减少工后沉降。 (四)钢筋加工及安装 第九十五条 常见的问题是钢筋锈蚀、间距不一、骨架歪斜尺寸不准、焊接不同轴心、焊缝长度不足等,应采取以下措施: 1、钢筋及连接材料(绑丝等)、垫块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30cm并用彩条布或篷布遮盖;钢筋使用前用钢丝刷或其他方法将表面油渍、漆皮、鳞锈等清除干净;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成盘的钢筋和弯曲的钢筋均应用调直机调直。 2、钢筋绑扎时根据构件配筋情况,预先算好箍筋实际分布间距供绑扎钢筋骨架时作为依据,连环箍筋绑扎时每一组箍筋的顺序要一致;有时,也可以按图纸要求的间距,从梁的中心线向两端画线;钢筋绑扎要牢固,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3、骨架的绑扎、焊接应在坚固的加工模具上进行,骨架拼装时应按设计图纸实地放样;拼装前,对有焊接接头的钢筋应检查每根接头是否符合焊接要求;拼装时,在需要焊接的位置用楔形卡卡住,防止电焊时局部变形。待所有焊接点卡好后,先在焊缝两端点焊定位,然后进行焊缝施焊。骨架焊接时,不同直径的钢筋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上。为此,较小直径的钢筋在焊接时,下面垫厚度适当的钢板。施焊顺序由中到边对称地向两端进行,先焊骨架下部,后焊骨架上部。相邻的焊缝采用分区对称跳焊,不得顺方向一次焊成。 4、钢筋接头采用搭接电弧焊时,两钢筋搭接端部预先折向一侧,为使两接合钢筋轴线一致,提前计算弯折角度,并制作加工、焊接模具。接头双面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5d,单面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钢筋直径)。 • 钢筋保护层厚度 第九十六条 钢筋保护层厚度问题是近年来自治区交通系统特别重视的问题之一,旨在通过努力将此指标的合格率提高到85%以上;影响保护层厚度的原因主要是钢筋偏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控制。 1、钢筋预埋时加大对预埋钢筋位置的控制,在浇筑混凝土前技术员要加大对预埋件的验收力度,同时加大钢筋骨架尺寸施工的控制。 2、钢筋保护层垫块只能使用尺寸标准的砼垫块,砼垫块强度不得低于同构件砼强度,垫块厚度按设计保护层厚度制做。垫块应相互错开、分散设置在钢筋与模板之间,但不应横贯混凝土保护层的全部截面进行设置。垫块在结构或构件侧面和底面所布设的数量应不少于5个/m2,重要部位宜适当加密。 3、垫块应与钢筋绑扎牢固,且其绑丝的丝头不应进入混凝土保护层内;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垫块的位置、数量和紧固程度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应保证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预埋钢筋采用焊接固定,必要时在预埋钢筋内部设置定位筋,防止安装位移;在混凝土振捣过程中,避免接触预埋钢筋,浇筑过程中发现钢筋偏位时应立即调整并重新固定。 (六)沥青路面早期破损 第九十七条 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是指路面在竣工后通车不久或一、两年内出现多处或大面积裂缝、破损。根据公路出现的路面病害情况,分析原因主要表现为:忽视压实度的要求;材料到场及终压温度偏低,甚至在低温情况下过度碾压;材料配合比不当,基质沥青未达标;路面基层甚至路床、基底承载力不足,弯沉值过大。另外,由于路面基层材料的收缩而造成沥青路面的反射裂缝,也会引起早期破损。此病害是雨雪水沿道路裂缝渗入路面基层和土基,降低路基路面的稳定性和强度,造成局部变形,扩展成网状裂缝。碾压中产生的细微裂纹及反射裂缝虽初期不影响行车,但在水分侵蚀及阳光照射下,成为促使面层沥青混凝土疲劳开裂的催化剂,大大缩短沥青路面寿命。预防措施有: 1.不要片面追求路面的平整度指标而忽视面层的压实度,要全面考虑基层、面层的综合强度、舒适性、安全性和耐久性。 2.加强对原材料的检验工作,材料的质量是沥青路面质量的保证; 3.严格掌握和控制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 4.半刚性基层碾压完成,压实度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开始养生,不允许基层开裂的现象; 5.沥青透层或下封层完成后,应尽快铺筑沥青路面; 6.在沥青混合料摊铺碾压中,严把沥青混合料进场摊铺的质量关,严格控制摊铺和初压、终压的沥青混合料温度,严格按碾压操作规程施工,防止横向裂缝的产生; 7.严格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规范》做好纵横向接缝; 8.控制沥青混合料所用沥青的延度,或采用改性沥青。拌制沥青混合料时,严格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规范》的要求,控制温度,防止加热过度; 9.加强沥青路面养护,保持路面清洁,疏通排水系统; 10.做好改性沥青的施工总结,做好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旁站监理。 (七) 桥涵构造物质量通病 1.梁(板)与支座或台帽接触不密贴。 提高台帽或支座垫石的施工质量,确保其顶面标高及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重视梁(板)安装施工,提高施工精度,使梁(板)与支座或台帽密贴。 2.沉降缝填塞不密实及板缝与沉降缝错位 a.沉降缝填塞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填缝材料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并确保填缝饱满密实,避免沉降缝渗水。 b.梁(板)安装前,应检查桥涵台身与沉降缝的位置及垂直度,宜从桥涵中心向两侧安装,梁(板)缝隙应均匀,并确保沉降缝与梁(板)缝在一条竖线上。 3.砼外观质量欠佳 a、合理安排施工季节,尽量避免冬季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砼施工方案;炎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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