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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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国际事业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企业 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2 第三章 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6 第四章 安全环境保护管理……………………………7 第五章 应急管理…………………………………14 第六章 监督检验…………………………………16 第七章 事故管理…………………………………19 第八章 行政责任追究……………………………26 第九章 安全环境保护技术和投入……………………28 第十章 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29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31 第十二章 考评和奖惩………………………………32 第十三章 附则………………………………………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和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为加强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环境保护长久有效机制,预防和降低安全环境保护事故,切实保障职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树立“环境保护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理念,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健全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安全环境保护监督机制,采取优异适用安全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环境保护检验,确保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加强应急管理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全方面提升HSE管理水平,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第三条 企业建立并推行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HSE)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实施环境保护方案,有效降低和预防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员在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各项权利。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应同时签署《职员生产经营安全环境保护协议》;为职员发明安全、清洁作业环境。职员应推行在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实施各项HSE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第五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单位(企业总部各部门、境内外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境外(含港、澳、台)单位应在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法规基础上实施本要求,本要求条款如有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根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企业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包含办事处责任人、主持工作行政副职)为本单位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HSE)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HSE工作全方面负责。 第七条 企业HSE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企业设置HSE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HSE工作;企业HSE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处理企业HSE委员会日常事务及全系统HSE工作归口管理;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设置HSE管理岗位,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各单位设置HSE管理机构或岗位,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HSE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企业HSE委员会关键职责: (一)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HSE委员会会议,研究布署企业HSE总体工作,落实落实上级单位相关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 (二)全方面指导和协调企业HSE工作,审定企业HSE工作相关要求、长远计划及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审定各单位HSE工作考评指标,督促落实全员责任制; (四)审定企业HSE管理体系运行方案、相关支持文件及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企业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审核、改善; (五)监督和指导对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进行HSE评价、对重大HSE事故隐患进行评定、对各单位HSE工作进行综合检验和考评,审定隐患整改立项汇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汇报,并在管理权限内审定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决定; (六)审定企业突发事件应抢救援预案; (七)审定企业HSE工作优异集体和优异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决议企业HSE工作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HSE管理关键职责: (一)筹备企业HSE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通报各单位HSE工作情况,落实企业总体布署; (二)负责企业HSE工作归口管理,组织编制企业HSE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提请企业HSE委员会审定后组织落实; (三)落实HSE责任制,制订各单位HSE工作考评指标,提请企业HSE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和各单位签署;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HSE管理体系,编制相关支持文件和规章制度,提请企业HSE委员会审定后,在企业全方面推进HSE体系管理;监督企业HSE体系运行,负责企业HSE信息系统管理,按期组织企业HSE体系审核,推进企业HSE体系连续改善;掌握各单位HSE工作动态,立即通报相关信息; (五)组织、协调、参与对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进行HSE评价、对重大HSE事故隐患进行评定、对各单位HSE工作进行综合检验和考评,上报隐患整改结果和事故调查处理汇报,在企业管理权限内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提议; (六)组织编制企业突发事件应抢救援预案; (七)组织企业HSE工作优异集体和优异工作者评选、表彰事宜; (八)完成企业HSE委员会交办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HSE管理机构或岗位关键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单位HSE会议,落实落实企业HSE工作指导方针及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处理本单位HSE工作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HSE工作管理,编制本单位HSE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报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同意,并报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立案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全员HSE责任制,细化、分解各项HSE工作考评指标,制订《职员HSE责任书》,并安排本单位领导和每名职员签署; (四)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编制和完善和本单位相关HSE管理体系支持文件和操作规程等,经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审定后公布实施,并报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立案;监督本单位HSE体系运行,负责本单位HSE信息系统应用和管理,按期组织本单位HSE体系内审,推进本单位HSE体系有效运行和连续改善;掌握本单位HSE工作动态,立即向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和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通报相关信息,遇重大问题,立即汇报; (五)核查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各项HSE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和落实情况,对查出事故隐患立即上报、组织落实整改、汇报整改结果,上报新、改、扩建项目(工程)HSE评价计划,并按批复组织落实;参与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事故调查处理,在本单位管理权限内对所属基层单位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提议;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专题应急处理预案,经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立案,组织本单位进行培训和演练; (七)向本单位职员通报企业HSE工作形势,公布本单位相关工作情况,组织本单位进行HSE工作优异工作者初评; (八)完成本单位其它HSE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配置最少2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运行管理境内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安全环境保护关键单位应最少配置1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还应配置对应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班组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各级HSE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取得上一级HSE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十三条 企业严格根据“直线责任、属地管理”标准,实施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度。直线责任就是一级对一级负责,根据“管工作必需管安全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各级HSE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HSE工作负总则;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HSE工作负责;每个职员对自己岗位包含HSE工作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全体职员对自己工作管辖范围内HSE工作负担主体责任。企业领导每十二个月分别和各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HSE第一责任人签署《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各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年度HSE工作总体控制指标等内容,企业HSE委员会按责任书对各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进行考评、奖惩。 《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书》由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保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职员和部门逐层签署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书。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全部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责任书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含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职员和部门必需根据责任书认真推行各自HSE职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订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考评措施,定时对安全环境保护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各级领导HSE工作述职汇报制度,将推行HSE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评关键内容。 第四章 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实施HSE管理体系,加强HSE工作日常管理,建立HSE长久有效机制,预防和降低HSE事故,切实保障职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对收购和建设项目(工程)进行HSE预评价和HSE验收评价,评价须由含有资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要严格实施安全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管理要求。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等需严格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业规范标准修建“三级防控”设施,防范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因物料泄漏产生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关键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并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HSE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单位应配置必需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定时检测、评定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具体管理措施参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中油质安字[]740号)实施。 第二十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基层组织要结合本身实际,认真开展HSE风险辨识,根据国家、集团和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制订各专业HSE管理要求、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理预案等,建立和完善“两书一表”(即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验表)HSE体系文件、严格落实各项HSE管理工作。 岗位操作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理步骤应张贴在各岗位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对在役装置、关键设备和特种设备定时进行HSE评价和评定,立即处理存在问题。要按要求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时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对很规作业、工业动火、站(库)区内动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器、呼吸器等报警、防护器材等实施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废物管理应该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按下列次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程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经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理:采取环境友好且可靠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应该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理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时检维修。未报经许可不得私自闲置、停运或拆除环境保护设施。 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该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废物。 第二十六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需符合政府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废物处理应该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污染源应该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该有明确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危险废物,不得私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单位,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络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单位,应该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验,有效预防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放射源采购、废弃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进、出口放射性物品时,应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许可,并报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立案。 第二十九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该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需时应设专员警戒。包含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域使用,应该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放射性物品贮存、运输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方法,预防放射性物品丢失、泄漏。 第三十条 企业实施承包商准入制度,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标合格承包商名目,认真审核承包商资质、HSE业绩、队伍素质、作业监督和现场管理。包含油品加剂、船舶过驳等作业承包商管理参考以上工程项目承包商管理要求实施。 经审核,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承包商,不得进入合格承包商名目,不得承包企业工程、技术、服务等项目。已入选合格承包商名目后,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承包商,应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从企业合格承包商名目中剔除。 各单位在选择承包商时,应选择企业合格承包商名目内含有对应资质和能力承包商参与相关竞标。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环境保护生产经营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环境保护条件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须和中标承包方签署HSE专题协议或在协议中列明HSE专题条款,依法明确各自HSE管理职责、分工、管理界面和工作步骤。 由一家单位实施总承包,各单位在和总承包单位签署HSE专题协议基础上,还应督促、检验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签署HSE专题协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作业现场HSE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实施总承包、且有多个承包单位,各单位须和每个承包单位分别签署HSE专题协议,各承包单位负责各自作业区域HSE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标准加强对承包商HSE管理,将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HSE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全部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项目标承包商,在开始进行承包作业前,全部应有针对性地建立项目HSE管理体系,全方面开展项目危害原因识别、风险评价,编制项目HSE管理规章制度和“两书一表”等体系文件,制订作业计划、作业方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方法,切实加强HSE管理工作。承包商HSE管理体系文件、作业计划、作业方案等须报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管理企业审批、立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对承包商进行HSE教育培训;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组织对承包商进行HSE教育。项目作业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未经HSE教育培训及考试不合格承包商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据项目实际需要和HSE管理要求,明确承包商应配置项目HSE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资质。 承包商HSE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报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项目及管理企业立案。 承包商作业所需工程设备、工具须经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管理企业检验合格,立案登记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使用。 承包商必需为其工作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要求劳动防护用具,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需按要求穿戴。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制订完善考评奖惩措施,指定专职HSE管理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和作业现场实施全程监控和检验,严厉查处承包商违章现象和行为,协调作业现场各项HSE事宜。 对安全方法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承包商和承包商人员违反HSE管理要求,业主单位可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勒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依据情节给对应处理,并跟踪检验整改落实情况。对数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HSE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应立案留存,并送交承包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环境保护工作整体布署,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纳入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之中。消防安全管理参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国际事业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国际事业控字〔〕85号)实施。 第三十九条 境内单位必需严格按要求,应用HSE信息管理系统,立即、正确地录入、更新和报送各项HSE管理信息和数据,建立健全各类信息管理档案,确保HSE信息系统充足发挥管理效用。 企业定时对境内单位应用HSE信息系统情况实施考评,考评标准参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管理措施》(安全〔〕36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HSE信息系统考评细则》(安全〔〕87号)实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企业《相关成立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国际事业人字〔〕14号)要求,成立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必需切实强化应急管理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础方针,做到“早发觉、早汇报、早处理”。要制订处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分类、分级编制应对多种突发事件专题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停改善和完善,提升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长久有效机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标准,自觉接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检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快速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努力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措施》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处理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专题应急处理预案,应关键针对危险化学品、油气储存库、海陆运输、加油站(船)运行作业突发各类重大险情,和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企业人员在不稳定国家(地域)突发各类重大险情等。专题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应具体、齐全、简练、实用,要含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充足考虑对周围地域相关方造成危害,应完全和企业应抢救援预案、当地政府和周围相关方预警救援机制对接,形成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编制专题应急处理预案应逐层上报立案,并应报送给区域内抢险救援相关部门及其它相关方。按要求需报送地方政府立案,按要求实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开启应急预案。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进行危险性较大作业,应在作业前编制安全应急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和HSE管理部门立案。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改变立即对安全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健全本单位应抢救援组织,开展专题应急处理预案培训和演练,依据实际需要贮备必需应抢救援物资并提升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和当地政府、周围相关方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六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是实现生产经营安全环境保护一项关键方法,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验,加大对违章行为处罚力度。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设备检维修和其它重大危险关键施工作业项目(工程),各单位必需派驻专职HSE管理人员,推行对施工作业现场HSE监管、协调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订HSE检验制度,坚持日常检验和定时综合检验。综合检验每三个月应不少于一次,检验关键内容包含: (一)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HSE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二)生产、施工作业现场HSE管理情况; (三)职员实施HSE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四)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HSE设备设施检维修情况,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情况等; (六)职员HSE教育培训情况(包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七)HSE技术方法(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制订、上报和批复落实实施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具采购、发放工作; (九)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置情况; (十)承包商推行HSE职责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履责情况; (十二)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三)其它必需监督检验项目。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应合适增加检验频次;基层班组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验,检验内容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制订。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还应依据季节改变、节假日生产经营特点及特殊作业要求等,组织开展专题(或专业)HSE检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完善HSE检验手段,依据标准、规范编制HSE检验表。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表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时间、地点、内容、发觉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统计表中,由检验人员和被检验单位责任人签字确定。检验人员应将检验情况逐层上报,必需时可将检验表制作成汇报附件。被检验单位须立即整改发觉问题,整改情况须作书面统计,并汇报给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制订违章处罚措施,加大对违章检验、监督和处罚力度。检验人员对检验中发觉“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该现场给予纠正或要求限期更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排查、整改各类HSE事故隐患作为检验关键。对检验中发觉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临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验中发觉一时不能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应该制订防范和监控方法,在评定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订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五十二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放射场所和装置、特种设备、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等监控,定时开展检验和专题测评,发觉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场所、装置、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立即跟踪验证,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五十三条 负责运行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加强对岗位职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和实施操作规程情况日常检验,确保职员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上岗,严格根据各项操作规程作业。 第五十四条 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时、不定时地组织开展对各单位HSE检验。检验时将视工作需要聘用相关教授参与。现场检验完成后,要组织和被检验单位交流、点评,通报检验情况及发觉问题,对违章和隐患应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不立即或不根本单位,要提出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 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验人员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各单位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规范事故管理工作,立即正确地汇报、调查、处理、统计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事故。事故汇报、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营运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单位职员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包含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 3.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和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发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造成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事故,或引发其它物件燃烧事故;车辆、船舶和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燃烧事故,或由此引发其它物件燃烧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依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通常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a.通常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或1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b.通常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c.通常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1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0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事故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保护事故等级划分: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划分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发国际媒体反面报道; 3.发生在敏感区内油品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石油类泄漏总量超出15吨以上,或化学品泄漏量超出10吨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划分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发国家级媒体反面报道; 3.石油类泄漏总量超出15吨以上,或化学品泄漏量超出10吨以上。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较大事故: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划分较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发地方级媒体反面报道; 3.油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15吨以下,或化学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10吨以下。 (四)通常事故: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划分通常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划分和计算。 第五十九条 事故汇报和披露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基层单位责任人汇报,基层单位责任人应该立即向上一级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各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时,应先报警。 (二)各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依据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立即向相关方面送报。 (三)事故情况发生改变,应该立即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或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加大,应该立即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四) 各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汇报在承包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承包商事故须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立即向相关方面送报。 第六十条 事故救援指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该立即开启对应专题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发生通常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通常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时,事故单位关键责任人应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三)发生通常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时,企业应该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时,企业关键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应该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时,企业安全总监、分管事故单位业务企业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应该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通常A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安全总监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应该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通常B级生产安全事故或通常环境保护事故时,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应该赶赴事故现场。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五)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应该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 (六)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该开启对应专题应急处理预案,采取应急方法,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该主动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二)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事故,企业应该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本要求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组员应该由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计划和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相关业务单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包含企业和承包商双方事故,由双方共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汇报,报企业HSE委员会审定后,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三)企业委托各单位自行调查事故,各单位应该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本要求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汇报,报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 (四)事故调查组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微弱步骤和规章制度缺点;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方法,事故包含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方法; 5.提交事故调查汇报。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组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该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七)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附含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汇报上署名。 (八)发生事故单位应该根据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通常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应该由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十二条 事故处理 (一)全部事故均应该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方法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标准进行处理。 (二)发生事故单位应该做出书面检讨。 1. 发生通常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关键领导到企业,向企业HSE委员会做出书面检讨。 2. 发生通常B级生产安全事故或通常环境保护事故,由企业人力资源部会同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对事故发生单位关键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 发生通常C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关键领导应向企业HSE委员会做出书面检讨。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人员,应该根据负责事故调查地方政府相关批复或集团企业、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该认真吸收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各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各单位工会和职员应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事故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二)全部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需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该最少包含事故调查汇报及相关证据资料。事故档案应该分级保留: 1.通常C级生产安全事故或通常环境保护事故档案,由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并送各单位档案室保留; 2.通常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档案由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帮助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建立,并送企业档案室保留。需上报集团企业,由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统一上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该公布事故汇报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立即受理和处理事故汇报和举报。 第八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企业根据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对安全环境保护事故责任人员,严厉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企业对事故发生单位关键责任人、业务分管副职、分管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副职、安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分别根据当年签署《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书》进行责任追究,并给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免去职务、解聘、解聘等。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等。具体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视严重程度根据集团企业相关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十七条 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多起或三年内连续发生通常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或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推行职责、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对该单位关键责任人、业务分管副职、分管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副职、相关部门责任人给从严从重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企业对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有意拖延汇报事故信息,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收调查组查询和拒不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单位或部门关键责任人,给从严从重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企业项目和安全质量管理部、企业领导举报隐瞒事故情况和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四处理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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