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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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榆 次 北 山 坤 源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机 电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设备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设备管理规程》,特制定《坤源 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科室、工区,其他经营公司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机电设备管理应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设计、选型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精心保养、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以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公司设备管理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井下施工、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 第五条 公司机电设备科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为保证发展生产的需要,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及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公司内的生产、井下施工设备、通风设施,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检修和管理要逐步实行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和微机化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机电设备科是公司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其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横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协调维修配件的申报和供应; (三)负责审定基层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了解和掌握折旧基金和大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审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论证和审查; (五)参与审批设备报废、未提完折旧设备的报废和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对公司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标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对职工及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工作; (八)对因重大、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设备购置、检修质量以及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参与或组织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九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公司各单位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科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由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选型、购置或采购方案的决策; (二)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应尽量选用一个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保证配件的通用性。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鉴定、所有资质证明齐全的、非淘汰型产品。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订货部门共同按合同及验收大纲严格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内办妥检验出证和对厂家的索赔手续(特殊情况可另处); (三)购置设备时要做到如下要求: 1. 设备选型(包括规格型号、适用性能等)要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各类安全保护产品的选型必须上报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 2.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 3. 购进的设备不得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的处理要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 4. 对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处理,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5. 使用单位对购置的设备提出质量投诉时,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 6. 订货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要完整齐全。 (四) 因选型、购置不当、订货部门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和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使用单位提报的计划和相关参数造成不能使用的,要追究订货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提报的计划及技术参数有误,造成所购置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提报计划单位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引进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设备引进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引进设备时,要先由公司组织调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程序,进行审批、技术谈判、合同签订、中检、提运、验收、索赔、安装、调试、使用等项工作。购置的设备应有完整齐全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检测手段和工具等; (二)引进大型或成套设备,由公司组织该设备的技术讲座、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引进设备到货后,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四)暂不使用的新进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备在井下超过五个月不使用的,要出井保管好。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设备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库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拆新设备维护旧设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及完好标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凭证操作。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工实行分片包干,执行巡回检查维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设备司机(操作人员)应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符合《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设备保持整齐、清洁,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达到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主要设备要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精度超限或效能降低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检修。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不得盲目追求生产损坏设备。 第十九条 维修工作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维护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的关键部位要坚持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保证检修时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绞车)、机车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检验、标定和维护,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发生设备事故时,应按《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制订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所有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设备事故的类别、时间、地点、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检修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的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二)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根据设备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轴承和部分绝缘处理,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三)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的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按照设备出厂或公司制定的大修标准进行检修后验收。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大修原则上由机电设备科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委托外部检修的,由公司统一安排,并报机电设备科备案。需要得到检修许可证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只有持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厂点才能承担检修任务。压力容器设备的检修单位必须持有防爆电器设备检修许可证,无证单位不得承修。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主要设备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编制修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按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二)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三)矿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不低于12天。各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要保证1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并保证足够的检修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缩减。 (四)矿井的输配电系统、防雷电装置,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五)各矿区的设备检修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二十九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时间和项目确定后,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并在检修开始前5天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主要生产设备的停产检修,应提前1个月将拟检修的内容和项目报公司批准。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员参予评定。 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二)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三)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开、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检修人员检修后应在检修记录上签字,做到责任到人。验收合格后要将设备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检修记录。大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保修期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检修质量问题,应由检修单位及时修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处罚。如超过保证期的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质量责任事故,经技术鉴定确属检修单位造成的仍由检修单位负责按规定处理。并形成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必要时由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科主持鉴定。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检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盖章。设备大修后,有下列情况,经公司设备检修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制订大修理质量的降级标准,以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者,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二)超期服役的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第三十二条 物资供应和配件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设备检修、维护用的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主要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应有适量的储备。配件采购要根据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易损情况,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努力压缩库存,减少资金积压。超储积压过多或采购配件不符合生产使用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或经济罚。 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工作。应逐步通过设备更新,简化机型,增强设备、配件的互换性,减少配件品种。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设备的及时更新和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第三十四条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计划,由各矿区提出方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设备分级管理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公司机电设备科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五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济效益差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总价值80%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六条 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设备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并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账,入库保管。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要按公司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和变现工作。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法令和《设备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的设备管理体制实行公司、矿(厂)、区(点)三级管理,公司设置机电设备科,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区(点)可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应加强各种井下小型设备及特殊器材管理,负责小型设备、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卡、物一致。逐步实现微机管理,以微机管理为主,逐步实现信息网络管理。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入帐、建卡。公司(厂、矿、)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区(点)负责管理的设备要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一式两份,矿(厂)、区(点)管理员各执一份。各种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变化,可用图、牌板管理。设备台帐要每年核对一次,设备保管手册要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要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设备(如提升机、电机车、装岩机、主扇风机、主水泵、固定空气压缩机、主变压器、挖掘机、)要建立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缩空气、排水、通讯、供电、供气、供水等系统图。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系统图每年要上报机电设备科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修改上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各类设备的管理考核指标,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考核。 (一)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 (二)主要设备的工作量。如:综采年(月)产量,综掘年(月)进尺,机车年(月)吨公里,矿车日周转次数等; (三)万吨矿(或万元产值)占有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四)吨矿维修费用或万元产值维修费用; (五)设备新度系数。 第四十五条 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原始记录,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季、月统计报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活动。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 机电设备科按专业配合职工教育部门制定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对现有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 第四十七条 设备的司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教育培养,应以职工专业技能培训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取证培训,持证上岗。对现有设备司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培训,定期考核,使其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达到本工种、本等级的应知、应会水平,并做到“三懂、四会”。维修工要逐步达到电钳合一,一职多能。 培训及考核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定岗、奖励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和经验交流,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对管理失职造成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者;对盲目采购设备造成积压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责任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对设备购置、检修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处罚额度应为出现问题设备的一次大修费用(隐含罚款)。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个人)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机电设备启停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司内设备管理,合理使用、调配、统计机电设备设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需要启用或停用机电设备设施,工区应书面提出启、停用申请,详细说明原因、使用地点、设备周边环境、供电位置。 三、公司机电设备科根据工区所申请的内容下达设备启、停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检修计划:对启、停用设备必须检修后使用、存放。 2、启用计划:恢复和安装设备供电,组织安全性能检查、验收,特种设备启用,操作人员必须培训。 3、停用计划:按规定拆除电源,小型设备应回库保存,暂时停用的机电设备应封闭保存,并做好设备防腐、防潮工作。 四、启、停用较大型及特种设备,机电科与使用部门负责人、操作人员联合试车,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启停用手续,保证设备能随时投入正常运行。 五、启用特种机电设备,使用部门需制定安全使用措施、计划,提前申报并培训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六、停用机电设备,原使用部门需制定保管措施、计划,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封闭保存的设备器件完好率100%。 七、对于停用的设备,不准随便拆卸其器件、配件,不准擅自通电使用停用的设备。特殊情况应电话汇报。 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设备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采取应急措施,严防事故扩大。 第四条:因设备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应立即向安全员报告,并上报事故经过报告,重点区域设备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上报主管经理、机电设备科。 第六条:发生设备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必须在半小时内用电话报告公司主管经理、安全科、机电设备科。 第七条:发生设备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修设备、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不得隐报、瞒报和不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 设备一般事故由矿区负责组织。 2、 设备重大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 3、 设备伤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设备事故调查组由与事故无关的负责人组织安全、调度、机电等部门参加。 第十条: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的概况、过程、原因、和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及设备事故责任人,提出设备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调查内容: 1、 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班次。 2、 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起因。 3、 设备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责任人受过何种培训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交接班情况。 5、 重大设备事故现场实测图及照片。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十三条:确定设备(损坏)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 因设备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 因制造、安装和检修的错误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制造、安装 、检修者负责。 3、 因技术、安全操作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技术、安全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犯官僚主义错误,不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瞎指挥而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 已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执行不力发生重大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无措施的由上级部门负责,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 6、 因随便拆除安全保护装置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挥拆除者负责。 7、 对已发现或决定整改的重大设备、设施隐患,贻误整改时间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或单位领导负责。 8、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9、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预防措施实施,应确定负责人及完成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设备(损坏)事故的赔偿处罚标准: 1、 据责任大小及实际经济损失的50%--100%进行赔偿。 2、 依据违反相应安全操作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机电违章处罚。 3、 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安全相关处罚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4、 写出书面认识张榜公布,并在工区或公司全员会上公开检讨。 第十六条:对发生设备重大事故的,在全公司开展事故教育活动,各工区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举一反三,结合本工种设备操作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学习体会。 第十七条;各工区、部门认真总结各类设备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提醒各生产单位加强预防减少或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机电设备科,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坤源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性物资临时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中心仓库物资管理工作,杜绝物资浪费和流失,规范物资使用程序,针对以前生产性零散物资就地采购中存在的管理不足,为了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生产性物资必须按照公司物资申报采购程序操作,具有预见性、前瞻性予以申报采购。 二、 非生产性物资及工具、劳保用品等禁止就地采购,必须按程序申报,由采购部门按需经办。 三、 生产、安装过程中短缺物资的临时采购必须申报,由宝石山矿矿长、机电设备科审核,确属急需的,指定人员在指定店面购买。较大型或价格较高的物资由公司领导审核批淮购买。 四、 各工区在生产、安装过程中短缺物资应及时申报,不得以此为借口而影响正常生产。 五、 短缺物资不属急需,或具有2天以上等待期的,不准就地购买,应及时申报到中心仓库,并备注详细说明及需要时间,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及时落实供应。 六、 各工区临时生产性物资未申报不准擅自购买,未经批准而购买的不予结算,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工区应遵守该办法,按相关要求执行,不准违规操作。 特种作业劳动保护用品检验、配发标准 名称 使用期限 检验期限 电工发放标准 电焊工发放标准 绝缘靴 18个月 6个月 1双/18个月 绝缘鞋 6个月 3个月 2双/年 2双/年 安全带 36个月 6个月 踩板 36个月 6个月 绝缘手套 24个月 6个月 变电室配备 注:具体发放时间按领用时间后推。按检验期限检查用品。 井下机电设备电气线路保养维护巡检制度 根据 [ 金属非金属矿采掘规范 ] 对机电设备线路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 及 500 V以下低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计划检修期限的要求。对地面井下的设备电气线路保养维护、巡检制定下列制度 : 一、坚持预防为主 , 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并重的工作方针。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工作 , 及时发现不正常情况 , 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 二、日常点检由操作人员负责 , 每天上班对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 , 使设备经常保持润滑、清洁、齐全、紧圄 , 及时排除缺陷和故障 , 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三、定期检查由电工和机修工负责 , 在操作人员参与下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 ,按规定的内容保养维修。其具体内容如下 : 1 、检查机械设备零部件的磨损情况 , 密封性能。 2 、检查机械设备、电机有无异常声音 , 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3 、检查机械设备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 保护是否可靠。 4 、导线 ( 特别是导线的连接处 ) 的发热情况。 5 、控制箱、分线盒、空气开关、变电设施、配电柜的运行情况 , 连接处有无松动、放电、发热变色情况。 6 、检测线路负荷大小及三相负载平衡状况。 7 、设备线路及其周围有无影响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 严禁在导线上悬挂物体和在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 、对于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的线路、配电箱、用电设备要定期进行绝缘检查。 9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并详细记录 , 严重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 四、地面井下设备电气线路定期巡检保养维护计划检修期限 : 设备名称 巡回保养 维护维修 大 修 设备名称 巡回保养 维 修 大 修 电缆 每周 半年检测 绞车 每周 每月检测 半年 照明线 每周 每月检测 电耙 每周 每月检测 半年 控制箱 每周 每月检修 一年 局扇 每周 半年检修 一年 变电设施 每月 半年检测 一年 抽风机 每周三次 半年检修 一年 配电柜 每月 半年检测 一年 水泵 每周 每月检修 半年 空压机 每周 半年检修 一年 软启动器 每周 半年检修 电机车 每周二次 半年检修 一年 出焦机 每周 半年检修 一年 牵引车 每周 每月检修 半年 装载机 每月 半年检修 使用时间 装岩机 每周 半年检修 一年 挖掘机 每月 半年检修 使用时间 监控设备 每月 半年检测 三轮车 日常 每月检测 使用时间 空 调 每季度 砂轮机 每月 半年检修 一年 注 : 绝缘电阻每年检测两次。大修项目按设备情况拟定。 井下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制度 为了能科学地对井下机电设备进行管理 , 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 , 保持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 并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 , 减少损失。依照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要求 , 本着机电设备谁操作使用谁负责日常保养维护的原则 , 结合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 一、各矿区使用的机电设备由实际操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养使用 ,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机电设备 , 严格按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使用维护。 二、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清理机电设备外部的杂物 , 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严禁用手触摸控制箱内线路 , 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三、操作人员在启动使用机电设备前 , 应先检查设备外观有无损坏 , 电源接头是否有松动变色现象 , 经常保持机电设备润滑、清洁、齐全、紧固 , 及时排除缺陷和故障。 囚、启动设备后 , 应观察是否有异常声音 , 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隐患 , 大型故障及时报告机电设备科 , 由工区和机电设备科派员处理。 五、操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 及启动使用设备前不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查而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 , 追究操作人员的责任。 六、操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而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 , 由操作人员负全部责任。操作人员报告后 , 矿区不及时报告机电设备科而造成设备事故的 , 由矿区负全部责任。矿区及时报告机电设备科而不及时处理的 ,由机电设备科负责任。 七、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并按要求进行必须的检查 , 做好各项监测记录。 八、机修工、电工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必须的巡回检查和保养维修并及时处理工区和机电设备科安排的各项维修工作 , 并做好机电设备运行检查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 。 九、其他具体使用要求按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井下线路预埋安装使用要求 井下线路的安装 , 应根据技术科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设计 , 并对预理件的安装地点、高度、预埋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施工符合行业标准 , 符合井下用电设施的安装使用技术规范及安全技术要求。在掘进巷道的设计方案出台时 , 线路预埋及安装设计也应一并出台实施 , 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物资计划。为了使线路的安装使用符合井下安全用电的规范要求 ,特此对照明、动力线路预理架设安装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发展的需要选择照明 , 动力线缆 , 其截面积应满足最终载流量的要求 , 减少二次投入安装改造及过载、过流而烧损线缆的事故发生 , 并完善过流、断路、短路保护装置。 二、严格按一线直 , 一边走的要求 , 线路架设应水平 , 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 , 应高于电车架空线 , 敷设规范 , 接头无羊尾巴 。 三、不能将线缆拖放在地面 , 应全部沿矿井壁一边挂起 ,穿越拖拉机运输巷道的线路应安装于顶上并距地面 1.9 - 2.2 米 , 不得下垂 , 防止拖拉机损坏线路 , 出现事故。 四、双线并行安装的线路 , 不能固定到金属毛桩上 , 并且固定到木质毛桩上不准用金属丝捆绑。 五、使用瓷瓶安装的照明及动力线路 , 单线瓷瓶固定应采用铝丝捆绑 , 每挡线需拉紧固定 , 单瓷瓶双线固定应采用塑胶线固定捆扎。 六、由开关控制箱到用电设备〔风机水泵〕处的线路应按规定挂扎整齐 , 临时照明动力线路使用超过一个月的按正规线路要求安装使用。 七、移动工作线严禁使用铝芯线 , 必须采用≧ 1.5mm 铜芯线。 八、临时线路及工作照明、插排的使用要求 : 1 、临时照明线路长度不能超过 100 米 , 离墙高度不能低 于 1.8 米 , 沿井壁捆绑整齐。 2 、工作插排只能用于控制 2kw 及以下的用电设备 , 若接水泵电机不得超过 0.75kw. 3 、作业面使用的移动工作灯必须是携带式行灯 , 并符合安全要求。携带式行灯应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 , 需移动行灯、工作线、插排时应停电进行。 4 、工作插排的线路长度不能超过 50 米 , 在使用时不得缠绕、堆码。 5 、严禁乱接、乱拉、绝缘带包扎不规范及用金属丝掘绑临时线路。 6 、各点在表后的线路延伸使用必须遵守安全规程,符合公司及国家制定的安全用电规定 , 所使用的线路要符合技术要求 , 不准使用多接头及出现多处损坏的电线。 对工程队设备线路维护要求及责任处罚 : 一、安装规范的照明动力线路 , 如出现人为的损坏 , 应根据造成的损失 ,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毛桩、矿体崩裂松动垮下的应及时固定好线缆。 二、表后接线必须安装规范 , 各点对表后接线负全部维护保养责任 , 如出现安装不规范 , 接头裸露、绝缘带包扎松动、挂拉不规范及线路放置在巷道地面的 , 发现三次以上对矿点责任人进行处罚 , 对当事人予以安全学习 , 及适当处罚教育。 三、各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工作线 , 不予搭火使用 , 自行搭火使用的拆除并销毁 , 并对当事人及指挥者予以处罚。 四、各点使用的照明、风机、水泵用线由各点负责维护保管 , 须挂好捆绑整齐 ,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在主线及表前拆剪安装规范的照明灯头、插排的 ,对当事人予以安全学习及处罚教育 O 大、各矿区工程队照明动力线路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上要求及公司其它安全要求 , 符合行业标准 , 并且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用电要求 , 自觉维护用电线路设施 , 发现问题及损坏线路后及时反映处理 , 减少损失 ,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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