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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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奖惩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企业职员行为,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奖惩机制,完善和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要求》及集团企业《相关印发<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企业职员违规违纪处分要求>通知》(核建发〔〕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职员奖惩是为了激励职员忠诚于企业,老实守信,热爱本职员作,约束职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构建老实互信、团结协作职员关系。 第三条 企业职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员作需要文化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和生产任务。 第四条 职员奖惩遵照标准。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标准。 (二)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标准。 (三)实事求是,奖惩有据标准。 (四)公平、公开、公正标准。 (五)以人为本、友好发展标准。 第五条 企业成立职员奖惩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为企业服务全部职员(含劳务派遣、借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奖励种类。 (一)通常奖励: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专题奖励:科技结果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合理化提议奖、质量安全奖、论文及征文评选奖等。 第八条 通常奖励标准。 (一)给予通报表彰情况: 1.在企业党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事迹突出者,奖励500元。 2.勤奋好学、技术精湛,乐于传授她人技能,指导她人工作,不停创新,利用小发明、小发明、小革新等为生产经营服务,取得良好成效者,奖励1000元。 3.在突发事件中立即发觉、汇报和处理,使企业降低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下或成功阻止侵害企业利益行为和事件,使企业免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下关键参与者,奖励1000元。 4.在对外交往中赢得用户信任,受到外界和用户广泛称赞,为企业赢得信誉者,奖励1000元。 5.道德高尚,见义勇为,传输社会正能量者,奖励1000元。 6.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取得3次通报表彰者,第3次通报表彰时,奖励3000元。 (二)给予记功情况: 1.检举、揭发并阻止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奖励3000元。 2.遇有灾变时,勇于负责,处理适当,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奖励3000元。 3.策划、承接、实施企业关键事务成绩显著者,奖励3000元。 4.因优异行为,企业给予记功者,奖励3000元。 5.在突发事件中立即发觉、汇报和处理,使企业降低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含)或成功阻止侵害企业利益行为和事件,使企业免受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含)关键参与者,奖励5000元。 6.一个自然年度累计2次记功,且无处罚统计者,第二次记功时奖励1万元。 (三)给予记大功情况: 1.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立即发觉、汇报和处理多种安全质量等突发事件,使企业降低直接经济损失30-50(含)万元或成功阻止侵害企业利益行为或事件,使企业免受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含)关键参与者,奖励1万元。 2.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且取得总经理尤其奖励者,奖励1万元。 3.有重大立功行为,企业给予记大功者,奖励1万元。 4.一个自然年度累计2次记大功,且无处罚统计者,第2次记大功时奖励2万元,奖励一个薪酬岗级,原薪档保持不变。 (四)给予通令嘉奖情况: 1.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立即发觉、汇报和处理多种质量安全等突发事件,使企业降低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成功阻止侵害企业利益行为或事件,使企业免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关键参与者,奖励2万元。 2.为企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且取得总经理尤其奖励者,奖励2万元。 3.有重大立功表现,企业给予通令嘉奖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时,根据以下标准给一次性物质奖励。 项目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元) 备注 企业内部 职业技能竞赛单项奖 第一名 3000 第二名 第三名 1000 职业技能竞赛综合或总分 第一名 10000 另行奖励总经理尤其奖 3000 第二名 第三名 1000 杰出青年 5000 劳动模范 5000 技术标兵(能手) 优异党支部书记 1500 其它优异或优异个人 500 企业外部 中华技能大奖 10000 全国技术能手 5000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5000 单位/个人 省部级或核工业技术能手 3000 全国劳动模范 10000 省部级或集团企业 劳动模范 8000 备注:取得企业外部荣誉称号时,无明确奖励标准,根据上述标准奖励;有明确奖励标准,则参考上述标准采取就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专题奖励标准。 (一)科技结果奖励。 奖项 获奖名称 等级 金额(万元) 国家级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 30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 50 国家发明专利奖 2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 1 省部级奖 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三等奖 3 核工业优质工程奖 3 集团企业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省部级优质工程 3 协会奖 全国优异焊接工程奖 一等奖 3 优异奖 1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 3 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中国核能协会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地市级奖 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 1 企业内部奖 技术革新结果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0.5 工 法 企业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省部级 2 国家级 3 标 准 国家标准 3 行业标准 2 (二)技术创新奖励。 1.技术创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10万元(含)以下,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 2.技术创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10万元至100万元(含),奖励1000-5000元。 3.技术创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奖励5000-0元。 (三)合理化提议奖励。 1.一等奖:1000元。 2.二等奖:500元。 3.三等奖:300元。 4.优异奖:200元。 (四)质量安全奖励。 1.质量安全专题奖。 (1)依据企业和各单位签署《质量安全责任书》考评结果,结合完成营业收入和上缴利润对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标准上根据年度营业收入2‰,但小于年度利润2%。 (2)总部各部门质量安全奖励金额根据企业兑现各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书》奖励金额10%提取,并依据总部各部门签署《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书》考评结果兑现。 2.质量安全优异奖。 企业对质量安全管理优异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奖励。具体包含质量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优异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优异班组和质量安全管理优异个人。单位荣获国家级质量安全管理类奖项奖励标准等同于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优异单位。以上各项奖励标准由对应责任部门负责制订,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实施。 3.质量安全风险确保金。 企业对各事业部、分/子企业及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确保金制度。根据年度质量安全目标指标实现情况考评兑现,具体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4.其它奖励。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在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个人给1000元-元奖励: (1)立即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为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作出突出贡献。 (2)举报现场一线违规操作,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主动参与事故抢险,降低事故损失。 (4)帮助现场治安、保卫人员抓获关键设备、器材偷窃犯。 (五)论文及征文评选奖励。 1.论文及征文评选奖励标准以下: 项目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元) 备注 企业级、地市级 省部级及集团企业、行业 国家级 论文 评选 一等奖 1000 1200 1500 二等奖 800 1000 1200 三等奖 500 800 1000 优异奖 300 500 800 征文 评选 一等奖 600 800 1000 二等奖 500 600 800 三等奖 400 500 600 优异奖 300 400 500 备注:若企业外部及上级单位无明确奖励标准,根据上述标准实施;有明确奖励标准,参考上述标准采取就高标准给予奖励。 2.企业激励职员自主投稿,持指定单位开具索引证实和论文复印件或期刊封皮和目录等证实材料,根据以下标准给一定物质奖励。 项目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 (元) 备注 自主投稿 论文被SCI全文收录 10000 论文被SCI摘要收录或被EI收录 3000 论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关键库和引文库期刊发表 1000 第十条 奖励权限: (一)企业级及外部、上级单位组织奖励由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事业部、各单位组织各项奖励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奖励标准可参考本要求另行制订,根据归口管理标准报企业归口部门立案。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步骤。 (一)符合本要求第七条通常奖励,必需由企业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单位提出提议,经各级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记功以上奖励应在推行群众评议或公告程序后,依据奖励权限,由各级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实施(见附件1)。 (二)符合本要求第七条专题奖励由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单位提出提议后,按相关要求程序呈报,经对应层级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推行群众评议或公告程序,依据奖励权限经对应层级总经理部办公会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奖励实施。 (一)奖励实施归口管理。按要求同意实施职员奖励,由对应归口部门负责提交审批后《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至人力资源部,并经人力资源部责任人确定后按要求办理或表彰。 (二)凡属一次性发放奖金,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部经过宏景系统制表,提交本单位财务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给予支付,由财务部在对应费用中列支。企业级奖励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所属各单位奖励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三)对职员奖励,在合适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采取通知、公告、内部报刊、网页等形式给予公布,主动宣传模范事迹,以示表彰和奖励。奖励材料存入职员本人档案。 (四)依据《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符合积分累进器进行积分情况,根据本要求奖励同时,仍享受积分待遇。 第三章 惩 罚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职员处罚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降薪三种。 (一)纪律处分。 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布署,除应该依法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外,需负担纪律责任,依据本要求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解除劳动合相同6种纪律处分。 职员违纪处分需结合违纪程度和给企业造成后果或损失综合判定。职员违纪情节较轻,通常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给免职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在给上述处分同时,职员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实际情况,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二)组织处理。 职员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且本人能够自觉更正,能够免予处分,但需酌情采取警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等4种组织处理方法。 (三)降薪。 职员在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降低对应薪酬待遇: 1.被警示(诫勉)谈话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9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被通报批评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8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被免职或受警告处分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7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受记过处分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6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受记大过处分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5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受降职(级)处分者,绩效工资按当月标准40%兑现,实施协议工资标准自本月起降低1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受免职处分者,绩效工资按当月标准20%兑现,实施协议工资标准自本月起降低2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实施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比照绩效工资情况计发。 第十四条 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旷工1天,或迟到和早退年度累计达3次者。 2.酒后驾车、吸毒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者。 3.不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影响她人工作,经提醒后拒不更正者。 4.违反作业规程,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企业利益损失者。 5.工作时间私自脱岗或从事和工作无关事情者。 6.在禁烟区吸烟或使用火种者。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者。 8.其它需要警告处分情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年度旷工累计2天,或迟到和早退累计达6次者。 2.弄虚作假,瞒报、篡改数据者。 3.有意破坏企业资产和损害企业利益者。 4.警告处分达2次者。 5.其它需要记过处分情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免职处分: 1.累计警告达3次者或累计记过达2次者,给予记大过。 2.上班期间酗酒、打架斗殴者,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免职。 3.在生产(工作)中违反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误工、停工,生产原料浪费,机械设备损坏等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免职。 4.其它需要记大过、降职(级)或免职处分情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将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协议,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1.迟到和早退当月累计达5次、季度累计达8次、六个月累计达12次、整年累计达18次者。 2.连续旷工达3天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 3.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作任务安排、不服从工作调配,不服从管理者。 4.工作调动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工作日不到新单位报到者。 5.超越职权范围私自做主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相关事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渎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者。 7.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相关要求,私自窃取、泄露或转让专利、科研结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私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者。 8.违反企业保密制度,窃密、有意泄密或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者。 9.挑动和搬弄是非,制造和传输谣言,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声誉,造成不稳定原因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 10.违反企业用章管理要求,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法犯罪者;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者。 11.教唆、引诱、欺骗她人吸毒者。 12.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者。 13.上班期间因串岗、脱岗造成事故,或酗酒产生恶劣影响者。 14.煽动罢工、怠工,挑拨劳资关系者。 15.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关键作用者。 16.待岗、病事假期间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者。 17.弄虚作假、骗取病假及病假工资者。 18.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资料、网络安全或有意损毁企业办公、生产设备和其它财物者。 19.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者。 20.伪造或提供虚假票据或证实欺骗企业者。 21.组织、领导或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和支持者。 22.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证据者和指使者。 23.被职员投诉,违纪违规行为证据确凿且影响严重者。 24.组织、参与黄、赌、毒活动并从中牟取利益者。 25.依法被判处刑罚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6.累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达2次者。 2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能够解除劳动协议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或额外支付职员30天工资后,解除劳动协议: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2.实施绩效考评岗位,考评结果为待改善,经培训或转岗后,绩效考评结果仍为待改善者。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企业和职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免职处分: (一)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三重一大”决议制度,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二)未经审批,越权决议不应由本级决议事项。 (三)拒不实施、私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布署。 (四)其它违反经营管理各项要求行为。 第十六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要求和程序。 (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四)有意向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问题监督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 (五)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过程中,利用职权对她人打击报复。 (六)参与选人用人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 (七)其它违反人事纪律行为。 第十七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评定。 (二)不按要求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三)其它违反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含但不限于设置和撤销企业、资产评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要求行为。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私自同意工程设计,违反要求私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隐患,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严格按摄影关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验和认证。 (四)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将不符合要求单位选择为合格供给商。 (二)要求供给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升金额、少付多报。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私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 (四)违反集中采购相关要求,未经同意私自组织采购。 (五)其它违反物资采购要求行为。 第二十条 在招投标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法,或以多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私自改变已经审批事项。 (三)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或使用未公开评标措施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法以多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 (四)不按要求搜集、整理、保留招投标过程资料。 (五)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应保密招投标资料和信息。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私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 (七)其它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企业招投标相关要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违反协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二)和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 (三)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审批而签署协议,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或损失。 (四)应签署协议而未签署,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协议不能推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债权超出诉讼时效,或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强制实施生效判决、裁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权利丧失。 (六)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协议,或未签署协议即预付款项。 (七)未经授权或同意,私自超越权限签署协议。 (八)发觉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立即采取有效方法纠正、阻止。 (九)违反协议用章管理要求。 (十)其它违反协议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协议管理要求行为,给企业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外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未经授权私自和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私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三)违反要求办理出国手续或私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 (四)未经同意,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 (五)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组员私自脱离组织,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职员违反相关要求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络和交往。 (六)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七)其它违反外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审计、监察和监事会等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拒绝或有意拖延提供和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事项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 (三)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和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事项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四)拒绝对审计、监察部门和监事会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拒不实施审计、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监察提议,或对已查出问题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审计、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利用审计、监察职权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推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关键领导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企业因偷税漏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2次行政处罚后又有相关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关键领导责任人员,给免职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回避要求,对应该回避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实施组织回避决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免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等,或造成她人经济损失,需企业赔偿,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廉洁从业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未经同意或经同意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它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二)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法获取个人利益。 (三)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要求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组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置商业保险,或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 (四)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物和她人财物,或在购置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法占有企业和她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支付酬劳接收服务、使用劳务,或将本人、亲属应该由个人支付费用由本企业、下属单位或其它和行使职权相关系单位支付、报销。 (五)各级领导人员未经同意,在本单位内、外部兼职并领取酬劳,或经过同意兼职,但私自收受兼职酬劳归个人全部;其它人员,未经同意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和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 (六)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出6个月。 (七)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接收可能影响正常履职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其它和行使职权相关系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八)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浪费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要求标准进行履职消费。 2.将推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履职消费。 3.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履职消费。 4.不根据要求公开履职消费情况。 5.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6.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员工资期间,购置或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级办公设备等。 7.使用签单等形式进行履职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对应情况说明。 8.其它浪费浪费企业资财行为。 (九)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要求,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 1.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法给特定关系人经营或和其合作联营。 2.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和其它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使用。 3.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 4.为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与本人主管、参与工程施工提供便利。 5.在物资设备处理等业务中,向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6.为特定关系人提供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用户市场等方面便利。 7.其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十)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她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或在和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亲属,违反要求,投资入股和企业相关联交易、依靠关系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 (十一)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私自和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承包商、供给商等发生经济往来。 (十二)各级领导人员配偶、儿女及其配偶,违反要求,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用高级职务,该领导人员拒不纠正。 (十三)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范围内,利用职权为亲属或她人调整职务、评定职称、表彰奖励、各类资格等方面谋取利益。 (十四)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和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职员利益行为。 (十五)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行为之一: 1.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 2.违反要求,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 3.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4.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出3个月未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 5.在工程分包、物资采购等过程中和投标人、供货商等串通,抬高价格,套取回扣,给企业造成损失。 6.其它以权谋私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财经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在会计核实方面: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 2.不按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 3.不按要求提供相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汇报或其它会计资料,或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 4.其它违反会计核实管理要求行为。 (二)在财务管理方面: 1.隐瞒、截留企业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 2.违反要求,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 3.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4.违反要求私自冲减资本金。 5.不按要求进行成本核实,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 6.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 7.其它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 (三)在资金管理方面: 1.私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 2.违反要求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未经同意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 3.违反要求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4.违反要求进行委托贷款,或委托其它单位、个人理财。 5.违反资金集中管理相关要求。 6.其它违反资金管理要求行为。 (四)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要求归还,甚至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 (六)违反要求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一)不实施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和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决定、命令、指示。 (二)未取得安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含有安全环境保护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安全环境保护设施,不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要求审批、验收,私自组织施工和生产。 (四)同意或同意不符正当定安全环境保护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含有安全环境保护上岗条件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相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要求标准组织相关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实,或给不含有条件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六)对存在重大安全环境保护隐患,未采取有效方法。 (七)违章指挥,强令相关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八)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设施、设备、器材或产品。 (十)对发生安全环境保护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安全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 (十三)各级领导人员,不实施或不正确实施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或私自改变上级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十四)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要求或不认真推行职责,在签署、推行协议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企业财物被贪污、挪用、偷窃、诈骗,或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对关键领导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免职处分;对关键领导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以上,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对关键领导责任人员,给记过直至免职处分;对关键领导责任人员,给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要求或不认真推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或对发生重大事件不能立即采取方法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对关键领导责任人员,给警告直至免职处分;对关键领导责任人员,给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诬告、陷害她人,视情节轻重,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三十四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三十五条 包养情妇(夫),或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她人嫖娼、卖淫,或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视情节轻重,给降职(级)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三十六条 偏护违法犯罪分子,视情节轻重,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偏护严重违规违纪职员,给警告直至免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她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视情节轻重,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四处理,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方法或给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要求,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十条 职员受纪律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职(级)、免职,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职员在受纪律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等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级;对受到降职、免职或免职处理职员,其薪酬待遇严格根据所在新岗位等级一档调整实施;职员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受组织处理职员,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优异资格;职员受解除劳动协议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和单位劳动协议,停发工资、奖金及社保等其它一切福利,且五年内不得录用。 第四十二条 职员受解除劳动协议以外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而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应该解除处分。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等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不过,解除降职(级)、免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等级。 第四十三条 职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处分行为时,应该分别确定其处分。应该给处分种类不一样,实施其中最重处分;应该给免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实施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还未实施期限和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出48个月。 第四十四条 职员2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处分,依据各自应该负担纪律责任,分别给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关键作用。 (二)串供或隐匿、销毁、伪造证据。 (三)阻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四)偏护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 (五)拒绝上交违规违纪所得。 (六)在受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七)其它需要从重处分情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轻处分: (一)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或交代组织未掌握问题。 (二)主动采取方法,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三)检举她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 (五)其它能够从轻处分情节。 第四十七条 经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或上级单位依纪依法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对负有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要求中没有明确提出,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比照类似条款研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同时适用企业其它相关专题奖惩制度,实施其中最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认真推行对本事域工作正当合规性监管职责,工作中发觉违规违纪问题,应依规依纪提出处分提议,按职员管理权限报请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 职员有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要求行为,由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提议。业务部门推行监管职责中发觉这类问题,应立即汇报并向监察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对企业党委管理领导人员、总部职员进行处理,经企业党委同意,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实施。对下属单位管理职员进行处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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