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标准规定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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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明源化工 职员奖惩管理要求 东营明源化工安保科 档案编号:DYMYAB001 二○一十二个月三月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要求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同意多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东营明源化工职员奖惩管理要求(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相关要求,为增强企业职员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连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职员必需清正廉洁,勇于同各类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公物、设备、财产,熟练掌握本职员作所需要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发扬“忠诚、守信、奉献、创新”企业精神,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奖惩制度,必需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物质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以精神激励为主,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标准;对违反纪律职员,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标准。 第二篇 禁令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责任人开除出厂处分: 1、 在企业任班长以上职务,从事第三产业、从事本企业营业性业务(包含生产用原料、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具等)、参与本企业福利业务经营; 2、 偷窃企业财物或偷窃职员财物; 3、 触犯国家法律,组成犯罪。 第三篇 奖励 第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职员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升产品质量或提升产品收率,显著改善服务质量、节省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科研、生产、销售、安全、市场开发、工艺设计、设备管理、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改善生产经营环境等方面,有发明、发明、技术改善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取得显著成绩或重大结果; 3、引进人才,引进项目、技术,引进资金,提供信息。改善企业内、外部环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有贡献; 4、保护企业财产,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有显著功绩; 6、维护财经纪律、拾金不昧、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7、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舍己救人、事迹突出; 8、其它工作成绩显著应该给奖励。 第二条 对协议管理有特殊成效或避免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给予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500——1000元奖励: 1、整年协议推行率达100%洽谈人、审查人和同意人; 2、对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发生有显著贡献审查人、随办人和同意人; 3、发生纠纷我方无任何过失而胜诉审查人及承接人。 第三条 在协议签署、推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达以下标准给奖励: 1、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内,给5‰奖励; 2、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出50万以上部分按8‰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本人申请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 相关部门认定 分管副总审核 总经理同意 奖励。 第五条 表现系数加分、通报表彰、通令嘉奖、记功,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第四篇 处罚(处分) 第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责任人一次性罚款: 1、对企业组织各项集体活动,职员应主动参与,无故不参与者给一次性罚款50元,不遵守集体活动纪律罚款100元。 2、企业例会,一次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开会时不遵守会场纪律罚款50元,迟到半小时以内罚款20元,半小时以上者罚款50元。 3、职员上岗必需随身携带《职员奖惩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禁令》并佩戴上岗证。违者,发觉一次罚款50元(检修期间参与检修人员除外)。 4、职员在工作时间有事离岗出企业,一律凭有效证件出入,违者每次罚款50元,离岗时间超出三十分钟以上按脱岗处理。 5、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内一次性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月累计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依次类推。电话请假者罚款100元(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除外,但需有医院或交通部门证实)。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警告处分。 1、各单位必需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员本着“谁上班、谁出勤”标准公开考勤,全部请假者应由相关领导同意请假条,做到正确无误,不然,给考勤员及单位责任人警告处分。 2、工作时间严禁吃零食。(大夜班2:00——4:00能够就餐。) 3、职员无故旷工,本单位必需在三天内报企管部,不然处理单位责任人及考勤人员。 4、职员不参与指定性培训,如考试不合格者或补考不合格者,由主考部门作待岗或下岗处理,考场作弊者视为不合格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5、旷工一天者。 6、违反企业值班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记过处分。 1、未经同意,私自缩短工作时间和改动班次责任者。 2、考勤弄虚作假责任者,当事者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二天(包含二天)以内者。 4、骗取病假者,假期另作旷工处理。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并经劝说不听者或有意拖延实施指令者。 6、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吵架、打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7、在30天内有三次过失统计者。 8、利用微机玩游戏者或和做工作无关事情。 9、其它性质通常违反奖惩管理要求者。 第四条 有下列之一违纪行为者,给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欺侮、谩骂、殴打职员及管理人员者。 2、干扰医疗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强行索取病假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拒不实施生产调度指令,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5、阻挠她人生产(工作)达一小时及以上者。 6、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较坏影响者。 7、其它较严重违反奖惩管理要求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 2、据不实施生产调度指令,影响生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3、触犯法律法规,受拘留,免于刑事处分者。 4、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5、影响集体生产一小时以上者。 6、有意歪曲、捏造事实、栽赃诬陷她人。 7、欺侮、诽谤她人、破坏她人声誉。 8、国家、集体或她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在确保本身安全条件下,能救而不救或临阵逃脱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责任人开除处分。 1、扰乱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致使生产、经营、业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还未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严重损失,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有意制造、散步谣言、煽动内乱,造成职员思想混乱、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 3、违反奖惩管理要求,情节严重(年度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 4、严重违章乱纪者。 5、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者。 第七条 临时工(不实施岗位工资)、季节工在不推行正常请假手续情况下,不出勤,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除其本人工资100元。 第八条 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经教育无效,未按要求期限报到者,逾期按旷工处理,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无故克扣、拖延职员工资者或滥发钱物,依据情节轻重,对关键责任人可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私自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一经发觉立即清理,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同意,私自变岗、提前上岗,一经发觉立即退回原岗位,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厉认真、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对职员打骂、虐待或欺侮,违者给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职员公费参与培训学习,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中途退学、休学或考试不合格,除由个人负担全部培训费外,并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内职员严禁酒后上岗,特殊情况,在工作期间喝酒要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同意,但不能酒后造成不良影响,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给记过处分,对于因酒后上岗而班组长、部门责任人没有检验到,给班组长、部门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职员在发觉她人违反本管理要求时,不加以阻止或视而不见未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者,给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内各企业职员应遵守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然给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给管理部门或企管部所报材料中和事实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视情节给相关人员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企管部对企业职员因违章、违纪进行处理时,违纪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调往企管部学习,学习期间无任何待遇。违纪人员接收处理后,必需经企管部考试及格后,方可回原单位工作,不然按考试不及格处理。七日内不接收处理,自行和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条款要求给处罚 ﹙1﹚进入厂区内携带手机者,一次罚款500元,连带班长罚款200元/次,连带值班(当班)主任罚款200元/次,连带分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2﹚在厂区内吸烟,一次罚款1000元,携带烟火警告1次,连带班长罚款50元/次。 ﹙3﹚三修车间职员当班期间,不能干和工作无关私活(若需焊接和工作无关东西,须经总经理审批),不然一次罚款500元,连带主任罚款200元/次,连带分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第二章 形象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影响企业形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集体活动未按要求着装,不遵守会场秩序。 2、不按统一要求,随意使用非标准名片。 3、违反文明用语。 4、打饭不排队者。 5、违反企业内环境和生产区安全口号标志。 6、上下班时间不按要求着装者。 7、其它性质通常影响企业形象者。 第二条 工作人员对外交往中,要清正廉洁、文明礼貌、谦逊大方、维护企业形象。严禁刁难、打骂用户,严禁吃、拿、卡、要用户物品,如有发觉视其情节,可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因其它原因在企业外造成较坏影响,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不然,给责任区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企业职员要讲究公共卫生,不得随便扔垃圾,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将垃圾移入其它单位卫生区,违者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一条 严格化验分析、取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处罚: 1、在化验人员取样时,不按要求定时取样者,每发觉一次给警告处分。 2、化验人员做样时粗心大意,被质检人员抽查到数据不正确时,给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给记过以上处分。 3、化验及取样人员未按要求留样者,每发觉一次给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给记过及以上处分。 4、化验结果原始纪录被涂改、撕页、转抄等,给警告处分,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化验结果泄露给她人,给记过以上处分。 5、化验人职员作中如出现漏检或取样不规范,不能真实反应物资质量情况,给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6、化验人员弄虚作假,假造数据、化验结果,给记过处分。造成质量事故,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物资采购人员要严格采购程序,确保所采购物资符合要求要求,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有下列行为给处罚: 1、超计划采购或计划外采购,一律令其退货,损失自负。并给警告以上处分。机动车在外损坏时,可实施口头请示,同意采购更换后补办手续。 2、采购物资月退货比率超30% ,给警告处分。因退货延误生产,给记过以上处分。 3、采购物资中不遵照比价采购标准,给警告以上处分。 4、采购物资价格高于市场同类物资调查价格,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警告以上处分。 5、采购物资中牟取私利,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采购物资中缺乏技术资料、合格证书等相关质量证实,以不合格采购物资处理并给警告处分。 7、对长久供货商应按要求进行质量跟踪调查,每少一项罚款100元,造成质量事故,给记过以上处分。 8、采购人员采购货物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9、企业采购人员采购物资时应遵照供给采购要求,不然视情节给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质监人员应对所购物资进行严格检验和验证,确保未经检验或经验证不合格产品不投入使用或加工;对企业最终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企业;对生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有下列行为给予处罚; 1、未按要求到化验室抽样,每发觉少抽样一次,给警告以上处分。 2、因未能严把入企业物资关,出现不合格物资入库,给警告处分,影响生产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3、因工作失误或不按企业内控指标实施,造成质量事故,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出企业产品不合格,影响企业信誉,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4、和供货商串通谋取私利,没收非法所得并给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严格进出企业原料、中间品、出企业产品储运程序,确保其质量特征,避免各类物资储运中质量事故。有下列行为给予处罚: 1、缺乏储运油品纪录、台帐或纪录不全,每发觉一次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2、因操作失误将不合格品掺入合格品中或油品互串,造成质量事故,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3、产品交付中,误将其它产品交付用户,给记过以上处分。 4、产品取样时,因不规范取样,使样品不能真实反应贮存产品质量,给警告处分。 5、因隐瞒事故,造成不合格产品出企业,影响企业声誉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6、职员因工作渎职、操作失误造成物资流失或材料损耗,视情节给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严格实施物资管理制度,严把入库验收关,确保库存物资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处罚: 1、库存物资没有按分类、按规格或按次序整齐存放,每发觉一处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2、库存物资出现账、卡、物不符,每发觉一次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3、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保管中出现锈蚀、受损、变形等质量问题,给记过处分。 4、严格根据出库程序办理物资出库,对于出现错发货物,每发觉一次给警告处分,因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给记过以上处分。 5、清点所购物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是否和计划一致,不然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6、检验所购物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对于不合格物资严禁入库,不然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7、因管理不善使物资出现霉烂、变质、破碎、亏空,要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销售营销、业务人员应主动做好销售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对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维护企业信誉,如有违反,将按《市场营销管理处罚要求》给处理。 第七条 基建工程人员要严格工程管理,在施工及验收中,必需严格实施国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有下列行为者,给处罚: 1、工程完工后一周内,必需做到工完料清,不然给现场施工责任人警告处分。 2、完工资料及施工、验收统计不齐全或存档不立即,每发觉一次,给警告处分。 3、没有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验收各项工程,给警告以上处分。 4、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而让其继续施工者,给记过处分 。 5、监工过程中,无故脱离现场,给警告处分;造成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给记过处分。 6、监工过程中和施工队伍吃喝或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给记过处分;谋取私利,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7、审核工程预、决算中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8、对于有意不阻止施工队伍使用不合格材料,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9、签证工程资料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给记大过以上处分。 10、企业内项目动工前需经企业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不然给部门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若出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后拆除重建情况,一切费用由本部门负责。 第八条 工程完工后严格实施质量验收标准,如有不按要求验收者,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违反企业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1、违反门卫制度、无证出入者。 2、企图蒙骗过关,私拿企业财物者。 3、私拆她人信件、邮包者。 4、其它性质通常违反企业治安管理行为。 5、因工作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500元(含)以下。 第二条 有下列违反企业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1、私自制造匕首,非法携带刮刀、管制刀具、警械具者。 2、有意污秽她人人身、衣物,情节严重者。 3、欺侮、谩骂她人,不听劝阻,造成轻微后果者。 4、出门货物手续不全,少开多拿,开旧拿新或混装企业财务数额较大。 5、妨碍、阻止管理人员依法实施公务,并有威胁行为者。 6、有轻微侵占企业财务行为者。 7、在企业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情节轻微。 8、因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9、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企业财物,但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 10、无故纠缠、骚扰、威胁她人,影响她人工作、生活未造成后果。 11、对出入企业车辆应认真检验,因渎职未能把好出入关,造成物资流失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12、翻爬企业围墙者。 13、其它较严重违反企业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企业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给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1、偷窃企业或私人财物50元以上,有作案手法。 2、破坏企业消防、交通、治安、生产安全防范设施,情节轻微者。 3、采取暴力拒绝、阻碍实施管理人员依法实施公务者。 4、在企业或集体宿舍内聚众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观看、传输黄色书刊、录像者。 5、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欺侮妇女或有其它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行为,情节轻微。 6、谎报险情,制造伪证,造成混乱。 7、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 8、使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企业财物,情节轻微还未组成刑事处罚条件。 9、谩骂、殴打职员、领导或管理人员,不听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正确指挥、消极怠工,有意刁难单位责任人、企业领导,无理取闹者。 10、因渎职造成企业财产和物资流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情节较重。 11、其它严重违反企业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责任人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1、欺侮、诽谤她人造成严重后果。 2、殴打她人造成重伤。 3、偷窃企业或私人财物,情节严重。 4、敲诈勒索企业财物,造成严重后果。 5、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牟取利益提供方便。 6、因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物资流失3000元以上,情节严重。 7、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开除处分。 8、夹带混装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屡教不改并有偷窃手法,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态度恶劣。 9、有吸毒行为者。 10、在企业或家眷区内聚众赌博,或卖淫嫖娼等,造成严重影响。 11、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有意损坏花草、树木、门窗、玻璃、墙壁等企业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五章 节省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1、废旧物资不按要求地点堆放或不按正常路径处理。 2、乱接电源、私拉电线、照明灯具无开关,开长明灯。 3、违章使用电熨斗、电饭锅、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加热器具。 4、开无人灯、无人风扇,无人空调、不关水龙头、气(汽)阀门造成水、电、气(汽)浪费。 5、不推行节能要求,能调整而不调整,造成能源浪费。 6、在生产用电炉上烧、烤食品。 7、其它性质通常违反节省管理行为。 8、对各单位所管辖水、电、汽、风、在浪费经查无法确定情况下,对该部门责任人一次性罚款500元至1000元。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1、管道泄漏抢修不立即,造成自来水、压缩空气、蒸汽大量流失。 2、因为储运不善,造成能源、原辅材料非正常损耗或较大浪费。 3、将生产用汽油、柴油用于私人机动车辆。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选择国家已责令淘汰耗能产品。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处理或出售企业内废油或其它物品。 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乱拉乱接水、电、气(汽)管道、线路、造成管理混乱。 7、能源计量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或损坏,不立即调换或修理,影响计量正确率及考评。 8、私自拆卸、损坏、埋没能源计量仪器仪表。 9、其它性质较严重违反节省管理行为。 第六章 财经纪律管理 第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部门或个人,在处罚前,对违纪款额做以下处理: 1、没收非法所得。 2、收缴应上交收入。 3、追还被侵占、挪用实物和资金。 4、冲转相关财物帐目。 第二条 隐瞒、截留应上交收入,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单位内违反要求私设小金库,自行获取收入或进行财务开支,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以办理业务为名,挪用、截留资金,视情节给记过处分,长久挪用、截留资金给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承包经营中弄虚作假,造成损益不实,除赔偿损失外,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要求私自外卖、外购,依据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超越权限下浮产品、物资和劳务对外结算价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依据损失数额和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企业内订货或劳务协作索要“好处”,对违纪责任人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收受回扣不入财务账,违纪额小于0.5万元,没收所得并给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违纪万元,没收所得并视程度给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 额大于0.5万元 用公款私自游山玩水等,全部费用由个人负担,视程度给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涂改、伪造、撕毁财务报表、记账凭证,造成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程度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凭证顶替库存现金或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法存在银行。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产品、物资等财物出企业,查无统一出企业证或出企业证上写和实际出企业不符合,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严格实施《市场营销管理处罚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企业内结算纪律,出借企业内账户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给责任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上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比照以上要求处罚。 第十七条 严禁出现“第三者发票”违者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下财经纪律给处分。 1、没有认真查对造成数字不实或因数字不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给警告以上处分。 2、 数据上报不立即不正确和实际情况不符或核实不实记帐不立即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3、对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或在调查时拒绝提供资料、不主动配合,视情节给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交通管理 第一条 外来机动车辆、畜力车出入企业,一律登记,并统一管理停放,不然,给保卫人员警告处分。 第二条 企业内职员上、下班期间需驾驶机动车辆者,必需持有对应驾驶证件和车辆保险手续,严禁“三无”车辆上路,不然一经发觉,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企业内职员在上、下班途中乘坐班车时,要遵守乘车规则,不得乱吃乱扔、大声喧闹及酒后上车,违者给200元罚款。 第四条 自行车、机动车进入企业统一存放管理,不得乱停乱放,违者给50元罚款。 第五条 全部车辆进入生产、危险化学品区,必需经安全保卫人员同意,机动车必需戴防火帽,并限速5公里/小时,不然,给100元罚款。 第六条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书面上报办公室。不然,给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部门,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七条 在事故调查中,无特殊情况时办公室必需在15天以内拿出分析汇报和处理方法,并书面上报企管部和安全部,不然给单位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要求,不得公车私用(用公车结婚等),不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相关责任记过处分。 1、无证驾驶车辆。 2、有证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驾驶企业车辆。 3、涂改或伪造驾驶证、行车证车牌。 第十条 驾驶员在实施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和保险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种类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给责任人对应处罚。 1、造成轻微事故且损失在1万元以下负有相同或关键责任人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通常事故且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负有相同或关键责任,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造成重大事故且损失在5万元以上负有相同或关键责任,给留用察看处分。 4、造成特大事故组成犯罪,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属于次要责任除低一个处分档次。 第十一条 对于酒后驾驶车辆,有证者给一次性罚款1000元,无证者除给记过处分外,再给一次性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个人车辆必需遵守《个人车辆管理要求》、《安全行车管理措施》。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职员因忽略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发觉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方法,一经发觉,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对交接不清者或交接有漏项,给警告处分;对于有意不交接班或弄虚作假者,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严格遵守装置设备巡回检验制度,对于巡检有漏项、统计不立即、不正确者,违反一项给警告处分;违反二项给记过处分;违反三项给记大过处分,当日没有对设备装置进行巡回检验者,给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必需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携带工具袋等,并有专员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方法,不然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五条 各建设工程(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主管部门必需严格推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之条款,每违反一项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加重处罚。 第六条 因施工或卸料等原因需要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由单位责任人申请,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完成后,立即疏通;不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生产区道路为消防紧急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堆放物料、设备、设置路障等)。特殊情况,安全主管部门同意。违者给记过处分。 第七条 电气人员在工作时必需持电气工作证,由专员监护并采取可靠安全方法,严禁约时或无证作业,不然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因临时性用电、临时性生产、试验所需要电源、检修用临时电气设备电源,其它急需并经审批同意架设临时电源,必需到相关单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采取切实可行安全方法,不然,给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起重吊装时,对于通常设备,重量小于10吨规则重物起重(包含0.5吨以上重物吊装)均由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对于超出10吨或吊装重物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施工条件特殊情况,必需制订吊装方案,报生产、设备主管副总审批。不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并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编制检修方案,明确检修项目责任人,落实检修安全方法,并严格推行审批手续。不然,视情节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检修过程中,严格实施《检修安全通则》,实施检修项目责任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安全,不然,追究责任人、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实施企业《安全作业票管理制度》,要按要求办理手续,各级人员认真推行职责,不然,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外来人员非因业务进入企业(职员家眷除外),不然给保卫人员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厂内严禁吸烟、放鞭炮,违者给警告记大过处分。 装置区内发觉烟头及其它火种迹象,要追究责任区单位责任,给200余元以下罚款。 生产装置区、罐区内吸烟,视情节给记大过至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罐区、生产装置区安全,进罐区生、产装置区人员必需关闭手机,并消除人体静电,多种电器、工具必需防爆。外来单位人员未经同意,严禁通行。 第十五条 外协施工队伍(包含土建、安装、检修队伍等)进入生产区作业必需领取并组织学习“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施工。不然,给外协施工队伍管理部门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所属消防器材、设施要摆放整齐、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未经领导许可,严禁动用。不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损坏加倍赔偿,并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进入生产区必需按要求穿戴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具、防护器具,不许穿背心、短裤、裙子、高跟鞋、凉鞋、带铁钉鞋上岗,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工艺指标。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连续超出工艺指标半小时者,给警告处分,超出工艺指标一小时者,给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或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依据事故大小分类给以下处罚。 1、造成轻微事故关键操作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2、造成小事故关键责任人给记过处分。 3、造成通常事故关键责任人给记过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对班长和部门责任人给警告及以上处分。 4、造成大事故关键责任人给记大过以上处分,班长及部门责任人给记过以上处分,事故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主管副总给警告及以上处分。 5、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关键责任人、班长、及部门责任人给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主管副总给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成犯罪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二十条 各企业生产部门应立即调度企业内产、供、销平衡。不立即采取有效方法,给警告处分,造成损失,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占用生产、工作电话聊天,违者给警告处分,利用手机、生产电话通风报信,给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要立即归口上报主管部门及安全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上报。不然,给事故单位责任人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部门,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无特殊情况主管部门必需在十五天以内拿出分析汇报和预防方法,有特殊情况要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并书面汇报企管部。不然,给单位责任人警告处分。超出二十天,给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职员应严格遵守各企业内部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因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影响正常生产、造成损失或事故,依据损失额或事故大小、影响生产程度给责任人对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之要求,依据情节轻重给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列行为之一给予处罚: 在临时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负责部分必需安排现场监护,不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使用或保管危险化学品部门对废弃或不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时组织外卖货销毁,造成危险原因或保管混乱,视情节给部门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需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然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建装置或装置检修完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需经安全验收合格,不然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九章 环境保护绿化管理 第一条 主动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环境绿化意识,做好各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1、将可回收或可控制工艺废气随意排放。 2、造成可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放空。 3、将化工废渣、油泥、浮渣、污泥等没有倒人指定地点,或因存放不妥,造成二次污染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 4、因操作原因没有做到清污分流,致使大量清水流入污水或污水流入清水。 5、将没处理高浓度污染物废水引入污水处理厂。 6、对噪声和振动超标机电设备、控制阀、防空阀等没有立即采取消声、隔音、减震方法或没有整改方案。 7、破坏企业内、生活区花草树木。 8、因管理不妥,造成花草树木死亡。 第二条 因生产中排放多种有害物质或在原料产品储运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或农、林、牧、副、渔业受到损害,均为环境污染事故。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人,区分责任大小和污染损失程度,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因不达标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因环境污染事故影响企业荣誉、造成经济损失,给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因违反国家“三同时”制度,造成基建或技改工程延期。给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加强环境监测,对因监测不到位或监测数据不正确,造成事故责任人,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警告处分。 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开启、运行和停车。 2、不严格实施设备巡回检验制度,或没有认真填写运行统计。 3、不遵照“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或缺乏设备润滑统计。 4、不能确保设备整齐,或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5、未处理设备缺点为统计或未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6、转动设备没有定时进行盘车和切换。 7、因缺乏定时检验维护,出现设备受潮、冻凝、腐蚀等现象。 8、以上情况若造成设备事故,按事故相关处理要求处罚。 第二条 严格设备检修管理,立即消除设备缺点,确保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处罚; 1、没有制订检修方案未经审批而进行检修,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2、因不遵照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而延误维修时间,造成浪费,给责任人警告处分。影响生产给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3、设备检修中,没有作好统计或没有立即存档,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三条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确保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罚: 1、对新进压力容器,因缺乏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书等,影响投用,给责任人记过处分。在手续不完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同意投入使用,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2、没有实施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计划,未经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同意;超期使用,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3、锅炉、压力容器大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4、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统计或难以消除缺点统计没有立即上报或立案,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四条 加强密封管理,降低跑、冒、滴、漏,提升经济效益,降低消耗,消除污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1、对投入运行生产装置、设备、管路没有健全静、动密封档案和台帐或密封点统计不正确,给责任人100元罚款。 2、没有对漏点做好统计或漏点没有挂牌,每发觉一处罚款50元。 第五条 做好备品配件贮备、供给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检修,同时降低库存,合理利用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1、备品配件计划和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立即调整,造成影响生产或造成较大库存量,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2、备品配件不能立即供给而影响生产,给责任记过处分。 3、备品配件因保管不善不能使用或未立即上报补充而影响生产,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六条 加强设备防腐工作,预防或缓解生产设备遭受腐蚀和破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1、因防腐计划不完善或未按计划防腐而造成设备防腐有缺点,每发觉一处给责任人警告处分。 2、因防腐质量不合格,造成防腐没有达成预期效果,给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加强计量工作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节省能源。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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