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李新贵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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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试行) 1.总则 1.1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降低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确保职员在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确保国家资产免遭损失,制订本要求。 1.2 本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南方电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监督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要求》,用于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1.3 企业安全生产包含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含农村电力建设、农村供电,统称农电)安全工作。 1.4 企业落实实施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企业及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要求,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外,经过我们努力,全部些人为责任事故全部能够预防,任何安全隐患全部能够控制”信念,实施“谁主管,谁负责”标准,不停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职员行为,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1.5 企业应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安全生产确保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施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计划、部署、检验、考评、总结生产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验、考评、总结安全工作。 1.6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地方、电力行业、电力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要求,制订适合本单位管理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安全生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企业职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1.8 安全生产确保体系是指:把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设备进行有机组合,并使这种组合在企业生产全过程中合理运作,形成协力,在确保安全各个步骤上发挥最大作用,从而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同时,完成电力产品价值转化。 1.9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指: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安全监督网络、安全监督制度,组成完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10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电力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从事电力生产全过程全部岗位职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要求,称为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目标 2.1 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预防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包含以下内容:1、杜绝人身重伤、死亡事故;2、杜绝重、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些人为责任通常电网事故;3、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4、杜绝火灾事故;5、杜绝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6、杜绝相同责任及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2.2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通常电网事故;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控制人身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2.3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考评其完成情况。 2.4 企业依据国家和当地域政府主管部门、电力系统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评要求确定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并据此确定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考评其完成情况。 2.5 各单位(部门)应依据上级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及考评管理措施,对上级确定目标逐层进行分解和考评。各单位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需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目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企业负责制订企业领导和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部门)负责制订本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3 逐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和本单位各部门(三级班子)、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三级班子)和部门所属组员、班、集控中心、站(所)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班、集控中心、站(所)和所属组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4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4.1 明确本单位负担安全生产责任; 3.4.2 明确本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目标; 3.4.3 本单位推行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4.4 检验考评内容。 3.5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方面责任。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基础职责: 3.5.1 负责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5.2 亲自批阅上级相关安全生产关键文件并组织落实,立即协调和处理各部门在落实落实中出现问题; 3.5.3 立即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时听取安全监督部门(安全员)汇报,定时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立即组织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 3.5.4 确保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推行职责; 3.5.5 确保反事故方法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所需经费按计划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 3.5.6 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3.5.7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要求中所明确职责。 3.6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7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级对上级逐层负责制。 3.8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奖惩要求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措施,实施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评制度。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和方法 4.1 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方法,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它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为组员。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安监部),作为安委会办事机构。 4.3 各单位(部门)应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推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4.4 各生产单位每十二个月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方法计划(报生技部)、安全技术方法计划(报安监部)、劳动保护方法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简称“两措计划”),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验提出整改意见应作为制订两措计划关键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方法计划依据。 4.5 企业安全监察部是安措计划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 《广州供电分企业安全技术方法管理要求》。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保护用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 《广州供电分企业劳动保护方法管理要求》。 4.6 生产管理部门、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确保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确保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基层单位多种规章制度配置种类。 4.7 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确保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确保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各项规程制度,要求基层单位(施工单位)多种规章制度配置种类。 4.8 农电管理部门应做好农电安全确保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确保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各项规程制度,并要求各基层单位多种规章制度配置种类。 4.9 各电力生产单位及个人必需严格实施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验制、设备定时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点管理等制度;工程建设必需严格实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企业各单位应严格实施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要求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足发挥技术监督人员技术管理作用。 5.安全生产监督 5.1 企业内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集控中心(站、所)班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企业所属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单位三级安全网。 5.2 企业设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条件含有时,企业将组建“现场作业安全监督队”,实施现场安全作业监督。番禺、花全部、增城、从化分企业(以下简称四分企业)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可由行政副职主管;农电总企业、输电部、变电一、二部、中试所可在条件含有时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可由行政副职主管;企业其它各单位配置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归行政副职领导。 5.3 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为: 5.3.1 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安全工作指示落实实施。 5.3.2 监督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实施。 5.3.3 常常进行现场监督性巡视,监督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情况,包含人身安全防护情况。对监督检验中发觉重大问题和隐患,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3.4 组织制订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5 会签企业各部门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5.3.6 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方法计划,组织安全技术方法计划招投标工作,并监督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对计划实施情况;监督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购置、发放和使用。 5.3.7 监督本单位生产培训工作开展;组织或配合安全法律法规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及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5.3.8 参与或帮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方法不放过)标准落实落实,完成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进行考评,统一对外公布生产安全信息。 5.3.9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及发证工作。 5.3.10 参与电网计划和工程和技改项目标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完工验收和相关科研结果判定等工作。 5.3.11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 5.4 企业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其职责参考5.3条实施。 5.5 企业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部门、班、集控中心(站、所)设兼职安全员。 5.6 企业安全监察部人员和基层单位安监部主任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5.6.1 坚持标准,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6.2 含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6.3 熟悉本企业生产过程和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程、制度; 5.6.4 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6.5 身体健康。 5.7 番禺、花全部、增城、从化四分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及企业所属各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5.7.1 含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7.2 熟悉本企业生产过程和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程、制度; 5.7.3 身体健康。 5.8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职权: 5.8.1 有权参与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标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落实。 5.8.2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相关资料,检验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8.3 有权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行为。在进行现场检验,发觉存在事故隐患时,逾期不改,有权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限期处理;发觉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8.4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相关情况,提取、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等。 5.8.5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一样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反应;对违反规程、要求,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应。 5.9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义务: 5.9.1 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验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验单位正常生产秩序; 5.9.2 在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行为时有解释理由义务; 5.9.3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义务; 5.9.4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妥行为,有深入调查义务。 5.10 企业应依据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验制、设备定时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点管理等制度等内容制订“两票、三制”实施细则,企业两票、三制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企业内各从事电力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需严格实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5.11 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安监部门配合)劳动保护方法计划,组织劳动保护方法计划招投标工作,并监督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对计划实施情况;监督劳保用具购置、发放和使用。 5.12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安全教育和培训 6.1 企业各单位(部门)应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2 企业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企业、基层单位和班组三级管理、逐层负责制。各单位(部门)每十二个月要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职员受到应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制度和对应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培训。 6.3 企业职员应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 企业各单位(部门)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需经过要求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时进行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练、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新任命各级生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经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学习和考评。 6.5 企业各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及考评要求,企业职业培训和考评要求等,另行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来明确。 6.6 企业及各单位(部门)应采取多个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教育培训,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单位内部及外部经典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对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教育。 7.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7.1 企业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会议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领导主持。 7.2 企业每季召开一次消防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责任人主持,相关人员参与。 7.3 企业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当月已召开安委会会议可不再召开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责任人主持,各单位(部门)安监部主任或安全员参与。 7.4 按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由各分管领导定时组织召开安全运行分析会(主网运行分析会,配网运行分析会)。 7.5 企业每个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责任人主持,相关人员参与。 7.6 “安全生产月”活动:企业工会、办公室、安监部每十二个月依据上级相关“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企业当年生产实际情况,开展专题突出内容具体安全生产月活动。 7.7 安全日活动:集控中心(站、所)、班组每七天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络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并记入安全活动统计本。单位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不定时参与并定时检验。 7.8 班前会和班后会。 7.8.1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法(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部署安全方法,交代注意事项。 7.8.2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彰好人好事,批评忽略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7.8.3班前会、班后会内容应具体统计在班长日志中,单位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按要求定时检验,不定时参与。 7.9 企业每十二个月应依据实际情况开展春秋两季安全大检验,并依据季节特点、事故规律和上级要求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安全检验。 7.9.1 企业综合性安全大检验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由企业安监部负责制订检验方案,相关部门参与。 7.9.2 企业各专题和不定时安全检验应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安监部参与。 7.9.3 安全检验应实施闭环管理。内容包含编制安全检验方案、被检验单位自查、组织检验、被检验单位依据检验意见整改、组织复查。 7.10 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检验在条件含有时可聘用专业中介机构参与。 7.11 企业及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单位和工作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微弱步骤和事故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方法。 7.12 企业及各单位要加强电业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信息立即性、正确性、完整性。企业安监部是企业生产安全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和公布本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信息。企业另行制订《广州供电分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7.12.1 企业及四分企业每个月编写安全信息、“两票”合格率、月事故报表,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收事故教训。 7.12.2 其它各单位应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要求立即正确上报各类安全信息。 7.13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企业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隐患进行举报。企业各级安监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企业安全监察部可直接收理企业内各单位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另行制订。 8.发包工程和短期协议工安全管理 8.1 企业及各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协议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协议和用工协议形式、内容、应推行审批程序和各相关方应负担责任。 8.2 企业安监部对企业范围内发包工程依据《安全生产监督要求》实施归口安全管理和监督。 8.3 企业各级施工管理单位(部门)对管辖施工项目实施归口安全管理。代表企业负责对施工单位(包含分包单位)进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核查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方面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负责施工期间对现场安全检验工作。 8.4 发包工程管理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企业对发包工程项目从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实施安全管理。工程各方安全责任应划分清楚,明确责任。 8.5 施工项目实施安全许可证制度。企业范围内全部施工单位全部必需取得《安全许可证》。 8.6 施工项目实施进场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人员必需经过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8.7 施工项目实施安全考评制度。施工过程发生违章行为和事故,均应追究责任,给处罚。施工单位安全统计必需和工程招投标和安全许可证年审挂钩。属发包单位责任,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应和安全生产奖惩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挂钩。 8.8 企业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需依法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负担安全责任,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8.9 施工单位对施工协议范围内施工安全全方面负责,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遵守本要求,服从发包单位安全检验和安全监督。 8.10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内容详见《广州供电企业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8.11 发包方应负担以下安全责任: 8.11.1 开工前对承包方责任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方面安全交底,并应有完整统计或资料。 8.11.2 在有危险性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比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轻易引发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优异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方法,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12 应在协议中明确由发包方预留一定百分比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确保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确保金扣减百分比。 8.13 发包方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时检验施工现场,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内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行为应给予阻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 8.14 企业各生产单位聘用短期协议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戴标志上岗。 8.15 短期协议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评和固定职员相同对待。短期协议工从事生产和施工工作所需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应和固定职员相同。 9.对并网发电企业和用户安全管理 9.1 企业相关单位对和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发电企业和用户按本要求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9.2 企业对并网运行企业外发电企业,可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或相关并网协议和协议,经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安全条件。 9.3 企业对并网运行企业外(无产权或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和用户,在并网协议中应最少明确以下内容: 9.3.1 对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发电企业应负担责任; 9.3.2 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所必需满足技术条件和应遵守规章制度; 9.3.3 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所需实施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 9.4 企业相关单位对并网运行企业系统外发电企业和单位,应主动发明条件为其提供相关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方法所必需咨询和帮助。可邀请其参与和电网安全稳定相关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相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0.考评和奖惩 10.1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奖惩制度。企业设置安全统计奖和安全目标奖和突出贡献奖,根据各单位(部门)安全责任类别考评奖励。企业另行制订《广州供电分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要求》。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10.2 企业根据分级管理、考评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评。企业另行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措施》,从人身、电网、设备、交通、消防五个方面,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实绩三个层次,对各单位(部门)完成企业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全过程情况进行考评。 10.3 企业安全工作奖惩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标准,以教育为目标,以奖惩为手段。 11.附则 11.1 本要求用于调整企业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依据。 11.2 本要求由广州供电分企业安委会负责解释。 11.3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企业原要求、文件和本要求相抵触,按本要求实施。 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企业 安全生产奖惩要求 1.总则 1.1 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中做到奖罚分明、有章可循,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要求》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单位、本部部门,以下简称“单位(部门)”。 1.3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制度。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后,对完成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指标单位(部门)进行奖励,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贡献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和“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处罚。 1.4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标准,处罚根据“以责论处”标准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5 短期协议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评、奖惩和长久协议工(固定职员)相同对待。 2.依据 2.1 《中国劳动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2 中国南方电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要求》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 广东省广电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措施》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4 广州供电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3.奖励 3.1 对完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作出贡献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设连续安全统计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和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3.2 各单位(部门)应制订对应内部实施措施,对安全统计奖、安全目标奖根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贡献自行分配。 3.3 奖励范围 全部在职职员(包含签署劳动协议十二个月及以内职员),根据考评期计算,在职时间在二分之一及以上人员给全额奖励,不足二分之一给50%奖励。实习期和新调入不足30天职员不予奖励。 3.4 连续安全统计奖 企业每实现一个80天或100天连续安全统计时,按单位(部门)人均奖励800元发放安全统计奖。 3.5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后,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措施》,对各单位(部门)完成企业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过程进行考评。达成考评合格标准,根据考评分数排序,设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分别按单位(部门)人均1200元、1000元、800元进行奖励。其它单位(部门)按人均600元进行奖励。 考评年度无发生中止企业安全统计事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加倍发放。 3.6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为做好事前控制,凡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过程中,发觉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有力方法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处理及抢修组织得力,避免了发生中止企业安全统计或扩大事故分析、决议及指挥人员,企业给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按情节和贡献给个人500~5000元一次性奖励。 3.7 对举报隐瞒事故人员,经查实后给100元至1000元奖励。 4.处罚 4.1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和“违章、麻痹、不负责任”行为,依据事故调查汇报结论,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界定人为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要求》所界定隐瞒事故。 (3)本要求所界定还未造成事故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即恶性、习惯性和通常性违章)。 4.2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相关人员处理意见给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轻于本要求,应按本要求进行处罚。 4.3 发生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交通事故、责任性通常电网、消防事故,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重大社会事件,责任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到企业专题汇报,实施“说清楚”制度。 4.4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若干等级。 4.4.1 经济处罚等级 罚款50元~10000元;扣罚30天至十二个月考评工资。罚款和扣罚考评工资通常不并处。 4.4.2 行政处分等级 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待岗(30天至十二个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降岗)、行政免职、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开除(解聘)。 4.5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负关键责任者给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关键或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降职(降岗)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4)事故调查确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行政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4.6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消防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负关键责任者给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3)对关键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记过至免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4.7 发生死亡3~9人重大人身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负关键责任者给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3)对关键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记过至免职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和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人给行政记过至免职处分。 4.8 发生一次死亡1~2人通常人身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关键责任者给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3)对关键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警告至免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行政警告至降职(降岗)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和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人给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9 发生人身重伤、群伤(3~9人)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关键责任者给待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或扣罚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考评工资,并可给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待岗两个月至六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六个月考评工资,并可给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罚。 (3)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扣罚两个月至四个月考评工资,并可给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罚。 (4)事故调查确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5)对企业主管副职领导给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4.10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关键责任者给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或扣罚三个月至六个月考评工资,并可给行政记过至行政降职(降岗)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待岗两个月至四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四个月考评工资,并可给行政警告至行政降职(降岗)处罚。 (3)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4.11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刀闸、带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带接地线(地刀)合开关(刀闸)],未组成重大事故,给以下处罚: (1)对关键责任者给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关键责任者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和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人给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12 发生责任性通常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中止企业安全统计,给以下处罚: (1)对关键责任者给待岗30天至三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六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扣罚30天至两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4.13 发生责任性一类电网、设备障碍,由各单位自行处罚,纳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 4.14 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给以下处罚: 4.14.1 因公用车发生负相同及以上责任: (1)轻微交通事故,由单位(部门)自行处理。 (2)通常交通事故,给罚款300元~1000元,并暂扣《准驾证》30天处罚。 (3)重大交通事故,给罚款1000元~5000元,并吊销《准驾证》,十二个月后方可重考处罚。 (4)特大交通事故,给罚款5000元~10000元,并吊销《准驾证》处罚。 (5)造成企业职员人身伤亡,按本要求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条款实施。 4.14.2 私自用车、无《准驾证》、无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如经济损失、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由直接责任者自负,并给通报批评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罚。 造成企业职员人身伤亡,按本要求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条款并处实施。 4.15 发生责任性车辆被盗事件,给以下处罚: (1)因公用车,违反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要求》造成失车,对直接责任者给罚款3000元,并吊销《准驾证》处罚。属野外线路工作,且确无人可派看管,已锁车、取走行驶证,暂扣《准驾证》三个月。 (2)经同意因私用车,对失车直接责任者给罚款6000元,并暂扣《准驾证》十二个月处罚。 (3)未经同意私自用车,由失车直接责任者按车辆现值金额赔偿,并吊销《准驾证》。 4.16 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中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监督要求》和其它上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造成安全管理过失,除不可抗力或企业调查组确定能够免责客观原因外,属管理性违章(详见附件一)。 4.17 发生管理性违章,给以下处罚: (1)未组成事故者,给批评教育,或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2)直接引发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对应本要求第4.5~4.15条关键责任者条款及第4.28、4.29条处罚。 (3)间接引发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对应本要求第4.5~4.15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条款及第4.28、4.29条处罚。 4.18 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违反《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各类电力生产现场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制度行为,属行为性违章。 行为性违章分为恶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和通常性违章三种。除本要求界定恶性违章(详见附件二)和习惯性违章(详见附件三)外,其它均属通常性违章。 4.19 发生恶性违章行为,给以下处罚: (1)未组成事故 (a)对违章者给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或待岗30天至三个月处罚。 (b)十二个月内同一违章者恶性违章累计两次及以上统计,给待岗三个月至开除(解聘)处罚。 (c)十二个月内同一单位发生恶性违章三次,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扣罚30天至两个月考评工资,并通报批评处罚。 (2)组成事故,对应本要求第4.5~4.15条及第4.28、4.29条给予处罚。 4.20 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交通违章除外),给以下处罚: (1)未组成事故 (a)对违章者给单位内部批评教育,并给罚款50元至200元处罚。 (b)不接收批评教育或不更正,给待岗30天至三个月处罚。 (c)十二个月内同一人员违章累计达成三次及以上,给待岗六个月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罚。 (d)十二个月内同一单位累计七次违章统计,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扣罚30天至三个月考评工资处罚。 (2)组成事故,根据本要求第4.5~4.15条及第4.28、4.29条给予处罚。 4.21 发生通常性违章行为(交通违章除外),参考习惯性违章处罚条款处理。 4.22 发生交通违章还未造成事故,由单位(部门)自行查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 4.23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处罚以下: (1)对隐瞒事故关键策划者和决议人给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企业行政正职、相关分管副职给行政免职处分。 4.24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通常电网和设备事故,处罚以下: (1)对隐瞒事故关键策划者和决议人给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副职领导给行政降职处分。 4.25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发生单位发觉并上报,不追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发觉并按本要求进行处理,不追究企业和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责任。 4.26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个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关键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关键情节;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实或提供伪证;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4.27 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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