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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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修订稿草案)(二O一十二个月九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制订城市计划,加强城市计划管理,保障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和和城市计划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计划区内城市、镇计划建成区范围内计划建设和管理,其它区域可参考实施;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考实施。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计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要求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依据中国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取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
2、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含分类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含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标准,根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要求实施。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建设项目,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计划确定其适建性。第八条沿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计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计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应计划至道路中心线。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
3、于表1要求。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100015002500350015003500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要求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计划实施,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3.受城市计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情况。第十一条关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出表2要求。 表2 关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办公类建筑低、多层301.5高层253.0商
4、业类建筑低、多层402.0高层353.5工业类建筑低层为主451.2多层为主401.5仓储类建筑低层为主451.2多层为主401.5居住类建筑居住小区低层300.8多层251.3中高层221.8高层203.0居住组团低层330.8多层281.5中高层252.0高层223.3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混合层取二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上、下限值;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荣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周围基础设施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一样类型分别实施;对难以分类实施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
5、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不一样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出要求值,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境保护、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节要求。第十六条依据日照、通风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在符合下列要求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
6、物对相邻建筑遮阴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31)。1、 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间距不得小于表3要求:表3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 单位:米方位01515303045456060建筑间距1.51.351.21.351.4注:为遮挡建筑朝向和正南(正北)方向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遮阴计算高度; 本表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建筑。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间距:南北向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8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间距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3、
7、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大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1.0倍,且最小值为8米。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大于15米。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侧面间距大于6米。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和受其影响周围地域统一计划,建筑间距应依据日照分析确定,确保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周围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计划管理措施要求。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
8、用房,应确保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大于40米。5、高层住宅建筑和各类住宅垂直部署时最小间距大于30米。6、高层住宅建筑和各类住宅之间侧面间距大于13米。第十八条“品”、“回”字型和其它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经过日照计算分析确保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最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出四个时,须最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要求。第十九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7.5米,高层为15米。其它遮阴间距
9、由南侧建筑负担。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间距:1.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要求控制。2.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北侧,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要求。3.低层非住宅建筑和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可毗邻建设。建控制建筑表5 住宅建筑(南侧)和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非住宅建筑402413按多层遮阴距住离宅1913181713多层非住宅建筑27171312815126
10、低层非住宅建筑2715139615126注:独立部署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隶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和南侧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可酌情降低; 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相关要求增加;山墙非平行部署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要求。表6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建筑类别间距制控筑距别类筑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2420132016916149多层20169141081286低层161491286866注:独立部署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隶属
11、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和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可酌情降低。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建筑间距按相关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相关要求增加;山墙非平行部署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和侧面有窗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要求基础上增加4米。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内挡土墙和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要求。高度大于2米挡土墙和护坡上缘和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和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确保被遮挡建筑冬至日有
12、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稚园、托儿所教学楼和生活用房日照间距应确保被遮挡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依据其朝向和正南方向夹角不一样,间距不得小于表4要求。表4上述建筑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方位01515303045456060日照间距1.79h1.61 h1.43 h1.61 h1.70 h 注:为建筑朝向和正南(正北)方向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遮阴计算高度; 幼稚园、托儿所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对应数值1.1倍实施; 本表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建筑。第二十五条 上述多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1、在建筑关键
13、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竖向突出部分。2、在建筑关键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突出部分。第二十六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经城市计划确定近期搬迁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前提下,项目单位和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署协议)。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需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要求。建
14、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二者同时起作用。建筑退让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边线算起。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要求距离。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关键朝向控制。2、界外是居住建筑,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要求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相关要求。3、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表7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离界距离)单位:米 建筑类别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及朝向居住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其它建筑关键朝向高层151515低层
15、多层7.585次要朝向高层101010低层多层333第二十九条 储存各类危险品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处理。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要求。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实施)。 表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 道路宽度后退道路红线建筑高度、朝向城市主干道 46城市次干道4630城区支路3015小区道路15关键朝向高层201512按居住区规范低层多层12106次要朝向高层181310低层多层1084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距
16、离均应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实施。第三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关键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三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前提下,经计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合适缩小: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要求控制确实有困难;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题计划已经确定。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面建筑物后退道路红
17、线距离,除应符合表8要求外,还必需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第三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需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铁路干线两侧建筑工程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和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大于5米距离。2、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须咨询铁路主管部门意见。3、在铁路道口周围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相关要求。第三十六条沿公路建
18、筑物,在计划建成区内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计划道路红线要求实施;其它路段按公路要求实施。第三十七条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计划控制线最小距离按建筑退用地边界实施。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需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要求。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第四十条在古城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计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并按经同意修建性具体计划实施。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计划建成区内
19、,建筑物高度按以下标准控制:1. 建筑高度按聊城市城市建筑高度分区计划控制。2. 建筑高度控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控制,同时依据下列多种原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性质、体量;且应符合下列要求:沿路通常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出道路计划红线宽度二分之一(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1.5倍,即:H1.5(W2S)。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计划红线长
20、度,W道路计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最小距离。计算方法见附表C之C33。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计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经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计划红线宽度。第四十四条下列建筑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住宅不应超出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出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出四层4.幼稚园、托儿所不得超出三层。第四十五条通常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容量、日照、间距、退让、高度等要求。2.有原设计单位或含有相同设计资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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