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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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修订稿草案) (二O一十二个月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订城市计划,加强城市计划管理,保障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和和城市计划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计划区内城市、镇计划建成区范围内计划建设和管理,其它区域可参考实施;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考实施。 第三条 在聊城市城市计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要求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 依据中国《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取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含分类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含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标准,根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要求实施。 第七条 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建设项目,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计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计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计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应计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要求。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 1500 3500 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要求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计划实施,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3.受城市计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关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出表2要求。 表2 关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办公类建筑 低、多层 30 1.5 高层 25 3.0 商业类建筑 低、多层 40 2.0 高层 35 3.5 工业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仓储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居 住 类 建 筑 居 住 小 区 低层 30 0.8 多层 25 1.3 中高层 22 1.8 高层 20 3.0 居 住 组 团 低层 33 0.8 多层 28 1.5 中高层 25 2.0 高层 22 3.3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混合层取二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上、下限值; 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荣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周围基础设施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一样类型分别实施;对难以分类实施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不一样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原有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出要求值,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境保护、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十六条 依据日照、通风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在符合下列要求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3—1)。 1、 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间距不得小于表3要求: 表3 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 单位:米 方位 0°≤a≤15° 15°<a≤30° 30°<a≤45° 45°<a≤60° a>60° 建筑间距 1.5h 1.35h 1.2h 1.35h 1.4h 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和正南(正北)方向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遮阴计算高度; ②本表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建筑。 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间距:南北向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8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间距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大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大于15米。 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侧面间距大于6米。 第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和受其影响周围地域统一计划,建筑间距应依据日照分析确定,确保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周围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计划管理措施》要求。 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 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应确保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 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大于40米。 5、高层住宅建筑和各类住宅垂直部署时最小间距大于30米。 6、高层住宅建筑和各类住宅之间侧面间距大于13米。 第十八条 “品”、“回”字型和其它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经过日照计算分析确保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最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出四个时,须最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要求。 第十九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7.5米,高层为15米。其它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负担。 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间距: 1.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要求控制。 2.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北侧,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要求。 3.低层非住宅建筑和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建 控 制 建 筑 表5 住宅建筑(南侧)和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高层非住宅建筑 40 24 13 按 多层遮阴 距 住离 宅 19 13 18 17 13 多层非住宅建筑 27 17 13 12 8 15 12 6 低层非住宅建筑 27 15 13 9 6 15 12 6 注:①独立部署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隶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和南侧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可酌情降低; 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相关要求增加;山墙非平行部署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要求。 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 建 筑 类 别 间 距 制 控 筑 距 别 类 筑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高层 24 20 13 20 16 9 16 14 9 多层 20 16 9 14 10 8 12 8 6 低层 16 14 9 12 8 6 8 6 6 注:①独立部署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隶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和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可酌情降低。 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建筑间距按相关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相关要求增加;山墙非平行部署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筑和侧面有窗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要求基础上增加4米。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内挡土墙和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要求。高度大于2米挡土墙和护坡上缘和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和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确保被遮挡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稚园、托儿所教学楼和生活用房日照间距应确保被遮挡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依据其朝向和正南方向夹角不一样,间距不得小于表4要求。 表4 上述建筑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 方位 0°≤a≤15° 15°<a≤30° 30°<a≤45° 45°<a≤60° a>60° 日照间距 1.79h 1.61 h 1.43 h 1.61 h 1.70 h 注:①a为建筑朝向和正南(正北)方向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遮阴计算高度; ②幼稚园、托儿所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对应数值1.1倍实施; ③本表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建筑。 第二十五条 上述多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1、在建筑关键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竖向突出部分。 2、在建筑关键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突出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经城市计划确定近期搬迁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前提下,项目单位和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署协议)。 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需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要求。 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二者同时起作用。建筑退让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边线算起。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要求距离。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关键朝向控制。 2、界外是居住建筑,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要求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相关要求。 3、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表7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离界距离) 单位:米 建筑类别 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及朝向 居住建筑 科教文卫建筑 其它建筑 关键朝向 高层 15 15 15 低层 多层 7.5 8 5 次要朝向 高层 10 10 10 低层 多层 3 3 3 第二十九条 储存各类危险品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处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要求。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实施)。 表8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 道路宽度 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高度、朝向 城市主干道 ≥46 城市次干道 <46 ≥30 城区支路 <30 ≥15 小区道路 <15 关键朝向 高层 20 15 12 按 居 住 区 规 范 低层 多层 12 10 6 次要朝向 高层 18 13 10 低层 多层 10 8 4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距离均应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关键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 下列两类情况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前提下,经计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合适缩小: 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要求控制确实有困难; 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题计划已经确定。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面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8要求外,还必需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 第三十五条 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需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铁路干线两侧建筑工程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和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大于5米距离。 2、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和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须咨询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3、在铁路道口周围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沿公路建筑物,在计划建成区内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计划道路红线要求实施;其它路段按公路要求实施。 第三十七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计划控制线最小距离按建筑退用地边界实施。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需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第四十条 在古城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计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并按经同意修建性具体计划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计划建成区内,建筑物高度按以下标准控制: 1. 建筑高度按《聊城市城市建筑高度分区计划》控制。 2. 建筑高度控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控制,同时依据下列多种原因综合考虑: 1.城市道路所在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 2.城市道路性质; 3.道路红线宽度; 4.建筑物性质、体量;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沿路通常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出道路计划红线宽度二分之一(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1.5倍,即:H≤1.5(W/2+S)。 ②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2+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计划红线长度,W--道路计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最小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表C之C3-3。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计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经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计划红线宽度。 第四十四条 下列建筑地上层数限定为: 1.无电梯住宅 不应超出六层 2.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出五层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出四层 4.幼稚园、托儿所 不得超出三层。 第四十五条 通常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容量、日照、间距、退让、高度等要求。 2.有原设计单位或含有相同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判定证实。 3.符合城市计划对该地段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四章 居住区计划 第一节 居住区分级和用地 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9要求。居住区计划布局形式可采取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个类型。 表9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计划总用地,应包含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用地应为组成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百分比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0要求。 表1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应包含必需指标和可选择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附录B附表B3要求。 第二节 住宅计划 第五十条 在住宅计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以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考以下内容: 1、阁楼计算方法:阁楼为可辅助居住住宅坡屋顶之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出2.20米(含2.20米)部分,其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2/3须计为一层。 2、住宅底层兼做存放空间,当层高超出2.20米(含2.20米)时,计为一层。 3、住宅层数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出该房间净高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出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出1/2者。 第五十一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表11要求。 表11 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住宅建筑净密度 (%)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万米2/h m2) 低层 ≤35 ≤1.10 多层 ≤28 ≤1.70 中高层 ≤25 ≤2.00 高层 ≤2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二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上、下限值; 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内严禁部署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部署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部署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部署时,其厨房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成环境保护要求相关要求。 3、住宅建筑内不宜部署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部署时,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4、住宅和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应分开部署。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计划 第五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同时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小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标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要求。 第五十五条 商业服务和金融邮电、文体等相关项目宜集中部署,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第四节 道路计划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第五十七条 小区内关键道路最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关键道路最少应有两个方向和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出150m时,应设大于4m×4m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出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出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内道路和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和城市道路相接。 第五十九条 进入组团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需要。 第六十条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大于12米×12米回车场地。 第六十二条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处理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第五节 公共绿地计划 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依据居住区不一样计划布局形式,设置对应集中绿地,包含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和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第六十四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成:组团大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大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大于1.5平方米/人。 第六十五条 集中公共绿地最少应有一个边和对应等级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12要求。 表12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要求 集中公共绿地 最小规模(h m2) 要 求 居住区公园 1.00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功效划分 小游园 0.40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效划分 组团绿地 0.04 灵活布局,并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0.04 宽度大于8米 第六十六条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13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符合附录C之C5要求。 表1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要求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 L2 L≥30米 L≥1.5 L2 L≥50米 L≥1.5 L2 L≥30米 L≥1.5 L2 L≥50米 S1≥800米2 S1≥1800米2 S1≥500米2 S1≥1200米2 S2≥1000米2 S2≥米2 S2≥600米2 S2≥1400米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 L2—住宅标准日照间距(米); S1—北侧为多层楼组团绿地面积(米2); S2—北侧为高层楼组团绿地面积(米2)。 第五章 工业区计划 第六十七条 工业项目标计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工业项目。 第六十八条 工业区应注意节省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 第六十九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教授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七十条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为工业区配套单身职员宿舍和职员住宅用地能够和工业用地紧邻部署。 第七十一条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第七十二条 三类工业区必需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并设置不得小于50米绿化防护隔离带。 第七十三条 编制工业区计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 绿地 第七十四条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百分比)应满足表14要求。 表14 绿地率一览表 项目类别 代 号 绿地率 工业 M ≤15% 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教育科研、部队 C1、C3、C4、C6、D1 ≥35% 医疗卫生 C5 ≥40% 商业、金融 C2 ≥25% 一类居住用地 R1 ≥40% 二类居住用地 R2 ≥35%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T、U ≥25% 注:包含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5米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第七十五条 旧城改建项目,绿地率能够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七十六条 激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最少应达成要求指标7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与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0.5×M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第七十七条 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3、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5%。 第七十八条 建筑基地内必需确保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作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 第七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沿街绿地,除统一计划确定公共绿地,沿街绿地长度不少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 第八十条 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用地。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15要求。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70%。 表15 城市道路绿地率 类别 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宽度大于40米道路 ≥30% 红线宽度在30—40米道路 ≥25% 第八十一条 城市内河、渠绿化控制宽度见附录D。 第八十二条 高速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见附录E。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八十三条 城市道路根据在道路网中地位和交通功效,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计划除符合表16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快速路上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和快速路交汇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地域,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3、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4、支路应和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和平行快速路道路相接,但不得和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取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表16 城市道路网计划指标 项目 设计车速 (km/h) 机动车车道 条数(条) 道路宽度 (米) 车道宽 (m) 快速路 60-80 ≥6 ≥60 3.75 主干路 40-60 4-6 46-60 3.75 次干路 30-40 2-4 30-46 3.5 支路 20-30 ≥2 15-30 3.5 第八十四条 为满足多种管线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6米。 第八十五条 为确保城市交通通畅和安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平交路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一块板、两块板道路或主干路大于25米,次干路大于20米,支路大于12米,其它道路通常大于6米;对于三块板、四块板道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要求。 第八十六条 城市道路计划设计中机动车车行道计划纵坡应符合表17要求: 表17 机动车车行道计划纵坡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小纵坡 % 0.2 最大纵坡推荐值 4 5 5.5 6 7 8 最大纵坡限制值 6 7 7 8 9 9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计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符合表18要求限制坡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取值。 表18 非机动车车行道计划纵坡和限制坡长(米) 车种 限制坡长(米) 坡度(%) 自行车 三轮车、板车 3.5 150 --- 3.0 200 100 2.5 300 150 第八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横过交叉口一个路口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2、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第八十九条 和城市道路相交出入口通道应尽可能采取正交部署,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第九十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坡道宽度应大于2.5米,纵坡应小于2.5%,坡道长度不得超出100米。 第九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要求以下: (一)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围等级最低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相同级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应依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次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应满足表19要求。 表19 出入口和道路交叉口距离 单位:米 建筑基地出 相交道路性质 口位置距离 建筑基地 所临道路性质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小区道路 主干路 135 100 70 70 次干路 100 70 70 45 支 路 70 45 45 45 小区道路 45 45 / / 注:均以自相交道路(中心线)直线段延长线交点算起。 第二节 道路用地组成 第九十二条 城市道路用地通常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用地组成。 第九十三条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设置应符合表16相关要求。 第九十四条 非机动车道设置要求: 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大于3.5米;市中心区、商业区大于5.5米;工业区大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大于5米。 第九十五条 人行道设置要求(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 交通枢纽地段 5米 通常地域 3米 工业区 3米 第九十六条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宽度大于2.5米。 机非、人车分隔带宽度大于2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宽度不宜小于4米。 第九十七条 在路侧带内设置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2米。 第三节 停车场(库) 第九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关键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关键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城市总体计划、城市道路交通计划、城市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少于50个停车位,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个停车位,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500个停车位,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机动车停车场(库)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域不宜大于200米,通常地域不应大于30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库)服务半径宜为50-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第一百条 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和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大于7.5米;距公交车站应大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大于50米;距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米。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要求距离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合适位置设置出入口。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须和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城区(包含经济开发区、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应满足表20要求。表内没有涵盖工业厂房、仓库等其它建设项目,其停车配建指标由城市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停车需求分析确定。计划区内乡镇驻地按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中Ⅱ类区域配置。 表20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 类 别 单位 指标 备注 机动车 自行车 住宅 低层住宅 车位/套 2 ≧144 m2高级商品房 车位/套 1.5 1.0 120 -144 m2商品房 车位/套 1.3 1.0 90-120m2一般商品房 车位/套 1.2 1.0 小于90 m2一般商品房 车位/套 0.8 1.5 经济适用房 车位/套 0.3 2.0 廉租房 车位/套 0.1 2.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4.0 商务办公 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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