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会议管理规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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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人事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规范(出处:中华民国司法院)【公布尔日期】54/07/20【公布机关】 【异动经过】法规沿革1.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内政部内民字第 178628 号令公布施行 壹、开会1. 会议之定义会议之定义: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成决议,处理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谓之会议。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范于下列会议均适用之:2.1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如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政机关之会议,多种人民团体之会议,各体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等。2.2 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提议者议
2、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提议者,如多种审查会,处理付委案件之委员会等。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前项之要求。3. 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除各该会议另有要求外,依下列要求行之:3.1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临时性集会多种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多种临时性集会,由提议人或筹备人召集之。3.2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临时会议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其临时会议,由其责任人 (如主席、议长、会长、理事长等) 召集之。3.3永久性集会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如议事机关之常设委员会,或多种企业组织及人民团体之理监事会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责任人召
3、集之。召集人应依据旅程远近及交通情形,于合适时间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 点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时,并附送议程及相关资料。4. 开会额数开会额数:多种会议之开会额数,依下列要求:4.1 永久性集会永久性集会,得自定其开会额数。如无要求,以出席人超出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前项应到人数总数减除因公、因病人数计算之。4.2 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4.3 会员无定额者会员无定额者,不受开会额数之限制。开会时间已至,不止开会额数者,得宣告延长之,延长两次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延会,或改开谈话会。5. 不足额问题不足额问题:因出席人缺席致未达开会额数
4、者,如有候补人列席,应依次递补,如递补后乃不足额,影响成会连续两次者,应于第二次延会前,由出席人过半数之决议,决定第三次开会日期预先以书面加叙经过,通知全体出席人,第三人开会时,如仍未达开会额数,但实到人数已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开会,并得对无故不出席者,为处分之决议。必需时得决议改组或改选。前项候补人递补后,得临时行使第二十条出席人之权利。以上各项,各该会议另有要求者,从其要求。6. 谈话会谈话会:因天灾人祸,须为紧急处理,而出席人因故未达开会额数者,得开谈话会,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决议行之,但该项决议应于会后尽速通知栽出席人,并须于下次正式会议,提出追认之。7. 开会后缺
5、额问题开会后缺额问题:会议进行中,经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数额问题,主席应立即按铃,或以其它方法,催促临时离席之人,回到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额,主席应宣告散会或改开谈话会,但无人提出额数问题时,会议仍照常进行。在谈话中,如已足开会额数时,应继续进行会议。8. 会议程序会议程序:开会应于事先编订会议程序,其项目以下:8.1宣告开会由主席或临时主席 (提议人或筹备人) 汇报出席人数,并宣告开会。8.1.1推选主席。(由临时主席宣告开会者,应正式推选主席,但临时主席适当选为主席) 。8.1.2主席汇报议程主席汇报议程,及各项程序预定之时间。(已另印发议事日程者,此项从略。)8.1.3 咨询出席人意
6、见主席汇报议程后,应咨询出席人有没有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应提付讨论及表决。8.2 汇报事项8.2.1 宣读上次会议纪录。(如系第一次会议此项从略。)8.2.2 汇报上次会决议案实施情形。 (无此项汇报者从略。)8.2.3 委员会或委员汇报。 (无此项汇报者从略。)8.2.4 其它汇报。 (如有其它多种汇报,应将汇报之事项或汇报人,一一列举,无则从略。)8.2.5 检讨上次决议案之实施或其它会务进行情形。以上各款汇报完成后,得对上次决议案之实施,或其它会务进行情形,检讨其利弊得失,及其改善之方法。8.3 讨论事项8.3.1 前会遗留之事项。 (如前会有未完之事项,或指定之事项,须
7、于此次会议讨论者,应将其一一列举。如无此种事项者,从略。)8.3.2 此次会议预定讨论之事项。(应将各预定讨论事项一一列举) 。8.3.3临时动议。8.4 选举(如有必需,此项得移于讨论事项之前。8.5 散会各该会议如已设置纪录委员会者,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从略。会议统计,如未失去机密性质者 应在秘密会中宣读之。9. 贵宾演讲及介绍贵宾演讲及介绍:开会时贵宾演讲,应以事先特约者为限,并以一人为宜,演讲题目,得先约定,并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到会贵宾,毋页一一演讲。但如必需,得由主席向会众简明介绍。10. 致敬及慰问致敬及慰问:凡以会议名义,对个人或团体致敬或慰问,应经正式动议及表决,于会后
8、以简明文字表示之。11. 议事纪录议事纪录:开会应备置议事纪录,其关键项目以下:11.1 会议名称及会次。11.2 会议时间。11.3 会议地点。11.4 出席人姓名及人数。11.5 列席人姓名。11.6 请假人姓名。11.7 主席姓名。11.8 纪录姓名。11.9 汇报事项。11.10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票及结果 (无此项目者,从略。)11.11 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11.12 其它关键事项。议事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各该会议得设置纪录委员会,专司查对纪录事宜,如有异议,应向大家提出汇报。12. 纪录人员纪录人员:会议之纪录人员,除各该会议另有要求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会议推选
9、之。13. 纪录人员之讲话及表决权纪录人员之讲话及表决权:会议之纪录,如系由会员兼任者,有讲话权及表决权。14. 处分之决议处分之决议:会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出席人之提议,过半数之经过为处分之决议。如情节重大,得由大会成立纪律委员会,研议处分措施,报请大会决定。14.1a 无故不出席无故不出席会议,连续二次以上者。14.2a 讲话违反礼貌讲话违反礼貌,损及其它会众之人格及信誉者。14.3a 违反议事规则违反议事规则,不服主席纠正,妨础议场秩序者。前项处分之决议,以下列各款为限。14.1b列入会议纪录将姓名及其事由,列入会议纪录。14.2b停止出席权停止出席权一次。14.3b当面致歉向会议或
10、受损害人当面致歉。贰、主席15. 主席之产生 主席之产生:会议之主席,除各该会议另有要求外,应由出席人于会议始时推选,如有必需,并得推选副主席一人或数人。16. 主席之地位主席之地位:主席应居于公正超然之地位,严格实施会议规则,维持会议友好,使会议顺利进行。17. 主席之任务主席之任务:主席之任务以下:17.1 依时宣告开会及散会或休息,暨根据程序,主持会议进行。17.2 维持会场秩序,并确保议事规则之遵行。17.3 认可讲话人地位。17.4 接述动议。17.5 依序将议案宣付讨论及表决,并宣告表决结果。17.6 签署会议纪录及相关会议之文件。17.7 回复一切相关会议之问询,及决定权宜问题和
11、秩序问题。其它相关大会会务之重大问题或事件,得依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要求,设置综合委员会处理之,以维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席之任务,在帮助主席处理相关会议进行之事务,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代行主席职务。18. 主席之讲话主席之讲话:主席对于讨论事项,以不参与讲话或讨论貒标准,如必需参与讲话,须申明离开主席地立行之。主席如必需参与讨论时,如有副主席之设置,应由副主席暂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须参与讨论,应选举临时主席主持会议。但机关幕僚会议,由首长主持者,不在此限。19. 主席之表决权主席之表决权:主席以不参与表决为标准。主席于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可方,使其经过;或不加入,而使其否
12、决,但有尤其要求之表决人数者,从其要求。主席于议案之表决,可否相差一票时,得参与少数方面,使成同数以否决之。主席于议案可决,有尤其要求之数额者,如相差一票,即达要求额数时,得参与一票使其经过,或不参与使其否决。参、出席人列席及代表人20. 出席人之权利义务出席人之权利义务:出席人有讲话、动议、提案、讨论、表决及选举等权利。出席人有遵守会议规则,服从决议等义务。未出席者亦同。21. 议场秩序议场秩序:出席人应共同维护议场秩序,于主席讲话及议案付表决时,不得离开议场。22. 列席人列席人:列席人得参与本身所代表单位相关问题之讲话和讨论。列席人有遵守会议规则,讲话礼貌及议场秩序之义务。23. 代表人
13、代表人: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托同一团体之其它出席人,代表其讲话。前项要求,如各该会议另有要求者,从其要求。肆、讲话24. 请求讲话地位请求讲话地位:出席人讲话,须先以下列方法之一,请求讲话地位,经主席认可后,始得讲话。24.1a举手请求举手并称呼主席请求讲话。24.1b以书面请求以书面请求,递交主席,并注明姓名或议席号数。主席对前项各款之请求,应点首示意,或称呼会员,准其立即讲话,或纪录各请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讲话。下列事项无需讨得讲话地位,并得间断她人讲话。24.2a权宜问题。24.2b秩序问题。24.2c会议问询。24.2d申诉动议。25. 申明讲话性质申明讲话性质:出
14、席人取得讲话地位后,须首先申明其讲话性质,对在场之问题,为赞成,为反对,为修正,或为其它相关动议。26. 讲话前后之指定讲话前后之指定:二人以上同时请求讲话者,由主席指定其前后次序。主席依前项指定讲话人次序时,得酌参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讲话。26.1原提案有所补充或解释者。26.2就讨论之议案,讲话最少,或还未讲话者。26.3距离主席较远者。27. 讲话礼貌讲话礼貌:讲话应有礼貌,就题论事,除以对人为主体之议案外,不得包含私人私事,如言论超超出议题范围,或有失礼貌时,主席应予阻止,或中止讲话,其它出席人,亦得请求主席为之。28. 讲话次数立即间讲话次数立即间:讲话应简单扼要,同一议案,每人讲话
15、以不超出两次,每以不超出五分钟为宜,但全部出席人均已轮番讲毕,或另有要求者不受此限。提案之说明,质疑之应答,事实资料之补充,工作或关键事项之汇报,经主席许可者,不受前项之限制。出席人如需延长或增加讲话次数,应请求主席许可为之。必需时,主席应咨询会众有没有异议,如有异议,应付表决。29. 书面讲话书面讲话:出席人得讲话关键点,以书面请提主席,依序交纪录或秘书人员,宣读之。伍、动议30. 动议之种类动议之种类:动议之种类以下:30.1主动议主动议:一动议不符属于任何动议而能独存在者,属之。其种类以下:30.1.1通常主动议通常主动议:凡提出新事件于议场,经附议成立,由主席宣付讨论及表决者,属之。3
16、0.1.2尤其主动议尤其主动议:一动议虽非实责问题而有独立存在之性质者,属之。其种类以下:30.1.2.1复议动议。30.1.2.2取销动议。30.1.2.3 抽出动议。30.1.2.4 预定议程动议。30.2 隶属动议隶属动议:一动议隶属于她动议,而以改变其内容或处理方法为目标者,属之。其种类以下:30.2.1散会动议。(休息动议)30.2.2搁置动议。30.2.3停止讨论动议。30.2.4延期讨论动议。30.2.5付委动议。30.2.6修正动议。30.2.7无期延期动议。30.3偶发动议偶发动议: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之问题,得提出偶发动议,其种类以下:30.3.1权宜问题。30.3.2秩序问
17、题。30.3.3会议问询。30.3.4收回动议。30.3.5分开动议。30.3.6申诉动议。30.3.7变更议程动议。30.3.8临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30.3.9讨论方法动议。30.3.10表决方法动议。31. 动议之提出动议之提出:动议之提出,依下列要求:31.1主动议主动议:得于无其它动议或事件在场时提出之。一主动议在场待决时,不得再提另一主动议,如经提出,即为不合秩序,主席应不予接述。31.2隶属动议隶属动议:得于其相关动议,进要讨论中提出之,并先于其所隶属之动议,提付讨论或表决。31.3偶发动议偶发动议:得视各该动议之性质于相关动议或事件在场时提出之。32.动议之附议动议之
18、附议:动议必需有一人以上附议始得成立。主席对动议得自为附议。多种会议,对附议另有要求者,从其要求。下列事项不需附议:32.1权宜问题。32.2秩序问题。32.3会议问询。32.4收回动议。33. 动议之程序动议之程序以下:33.1动议者向主席请求讲话地位。33.2主席认可动议者之讲话地位。33.3动议者发动议而坐。33.4附议 (以口呼附议为之。)33.5主竞接述动议,并付讨论。34. 提案提案:动议以书面为之者称提案,除依尤其要求,得由个人或机关团体单独提出者外,须有附署,其附署人数如无另外要求,和附议人数同。35. 不得动议之时不得动议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问询
19、及申诉动议外,不得提出动议。35.1她人得讲话地位时。35.2表决或选举。36. 隶属动议之优先级隶属动议之优先级:隶属动议优先于主动议,其本身之优先级以下:36.1散会动议。 (休息动议)36.2搁置动议。36.3停止讨论动议。36.4延期讨论动议。36.5付委动议36.6修正动议。36.7无期延期动议。前项隶属动议如有次序较低之隶属动议待决时,得另提出次序较高之隶属动议,但有次序较高之隶属动议待决时,不得提出次序较低之隶属动议。37. 散会动议散会动议:议案进行中,得提出散会动议,如得可决,应即宣告散会,散会时,未了之议案,应于下次会中继续讨论。38. 搁置动议和抽出动议搁置动议和抽出动议
20、:搁置动议如经经过,应将其所指之本题,及相关之隶属动议,一并搁置之。搁置之议案,得于本会期中动议抽出之。抽出动议之提出,得于无其它动议或事件在场时行之。抽出动议经过后 应由原案搁置时所在之秩序,继续进行。39. 停止讨论动议停止讨论动议:议案讨论中,得提出停止讨论动议,如得可决,议案应立付表决。40. 延期讨论动议延期讨论动议:议案进行中,得提出延期讨论动议,如得可决,议案应俟指定时间重行处理。41. 无期延期动议无期延期动议:议案进行中,得提出无期延期动议,如得可决,议案视同打销。42. 动议之收回动议之收回:动议未经附议前,得由动议人收回之。动议经附议后,非经附议人同意,不得收回。动议经主
21、席接述后,原动议人如欲收回,须经主席咨询无异议后行之,如有异议,由主席径付表决之。动议经修正者,不得收回。43. 提案之撤回提案之撤回:提案在未经主席宣付讨论前,得由提案人征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经主席宣付讨论后,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须取得附署人同意外,并须由主席咨询全体无异议后行之。提案经修正者,不得撤回。44. 动议之分开动议之分开:一动议含有数段性质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动议分开讨论及表决。动议经分开表决后,仍应将全案提付表决。动议之各部均经否决者,该动议视为整个被否决。陆、讨论45. 动议之讨论动议之讨论:动议之讨论,应依优先秩序,逐一进行,在同一时间不得讨论二动议,如有违反前项事发生
22、,主席应予阻止,或不予接述。46. 讨论之程序讨论之程序:内容复杂或条文式之议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广泛交换意见,其次分章分节,依次讨论,每一章节,应逐条逐款,次序进行,俟议案全部讨论完竣,最终再将全案举行表决。议案之讨论,已进行至最终之章节条款时,不得将业经经过在前之章节条款,重行提出讨论,但如因在后之章节条款,有所变更,修在前相关之章节条款,确有变更必需者,得于全案讨论完竣时,再将该项章节条款,提出讨论之。标题之讨论,应在全部条文或内容表决后行之。如有序言,应先于标题讨论之。议案经广泛交换意见后,如认为无成立必需,得由出席人提议,参与表决多数之经过,否决之。47. 读会读会:立法机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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