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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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目录摘要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一)行政文化的困境(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10(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10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11(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12(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14(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15(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四、结论摘要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
2、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
3、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源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皈依,对人民负责,因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还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目前,问责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一)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
4、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行。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违法造
5、成了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性是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三是惩治性。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手段和制裁措施。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施行政行为,损害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权加以监督、控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制裁。四是法定性。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一般应以直接责任为主,间接责任次之;在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上,一般应以组织责任为主,个人责任次之;在下级责任与上级责任上,一般应以下级责任为主,上级责任次之;在主管责任与监管责任上,一般应以主管责任为主,监管责任次之。(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1、行政问责
6、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2、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3、行政问责是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4、所谓行政问责,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以上概念,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定义,也有的是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审
7、视,有的观点也难免失之片面。当然,概念的界定不可能穷尽行政问责制的全部含义,要想全面地把握行政问责制的深刻含义,还必须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作深入的剖析。(三)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行政问责主体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动作人员的内部机构,异体问责则是指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进行机构、团体及各人。2、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从理论上来说,行政问责制主要是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问责,主要负有直接和间接的领导责任的领导者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因此,我过行政问责制的
8、客体主要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以及公务人员三大类。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追究责任的过程分为五类:(1) 决策失误类;(2) 滥用职权类;(3) 执行不恰和效能低下类;(4) 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妥类;(5) 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4、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问责中的“问”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1)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2)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问责责任追究,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
9、行、问责后的等程序制度。5、行政问责的结果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承担责任方式有: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撤职、免职;进行损害赔偿,给予行政处分。二、 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行政问责制在中国启动以来,已经取得有目共堵的成就,但从政治文化、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等角度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行政文化的困境目前,我国的行政文化正处于传统行政文化与现代行政文化的交替和融合时期,各级政
10、府行政人员的开放意识、效率意识、法制意识和竞争意识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也不断增强。但是行政文化毕竟是在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必然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文化所特有的积淀性和持久性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从历史上看,古代行政文化其精华与糟粕并存,既有统一性、严密性和实用性特点,又有专制性、封闭性和保守性特点,从而使现代行政文化在继承古代行政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消极影响。由于文化所具有的历史惯性,因此,行政文化在转型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着冲突和矛盾,在建立新的行政文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旧有行政文化弊端的干扰。行政文化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行政社会化所形成
11、的行政思想、行政制度和行政观念的总和。它具有稳定和变革行政体系,规范、引导和调整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的深层结构的作用。要构建合理的行政问责机制,首先需要深入剖析我国政府工作中不同层面和范围存在的责任缺失和问责乏力的行政文化原因,弥补行政问责制所需的行政文化之不足。1、 形式主义倾向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与农业生产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在当前行政文化中表现为文牍主义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主观主义。它们在行政活动中表现为不思进取,固守常规,因循旧习;长官意志往往代替客观规律,行政级别成为神圣的价值标准。等级和依附使行政活动中个性丧失,思想保守,行为
12、僵化,导致形式主义泛滥,重形式而轻效率,决策迟缓,办事拖拉,惰性严重。它们已成为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2、 官僚主义的倾向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文化观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这种文化的核心就是“官本位”思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根深蒂固,其中一些糟粕对人们的“官念”影响还相当大。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一旦把自己的利益看得太重,就会缺乏为人民谋福利的积极主动性,如果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让他自己主动承担责任,放弃既得权力,这无异于虎口夺食。即使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也会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百般辩解,开脱责任。这对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推行无疑
13、是一个巨大的思想上的障碍。3、 行政人格化倾向传统行政活动强调“德治”,与“德治”相联系,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突出表现为人格取向、人格因素被不适当的放大,具体表现就是人格化的权威服从关系和人格化的人际交往关系。在行政活动中,“上行下效”、“唯上是从”,个人的人格权威高于职务权威。现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人格化倾向和形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影响。行政系统内部的许多成员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而是以追求更高的职位和更大的权力作为其工作的根本,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行政管理的性质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二)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拥有清晰的权、责、利是问责的前提。在我
14、国的传统体制之下,政府、党组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第三部门的权力行为边界还不够清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存在重叠多变的现象;政府部门内部权力范围不明、正副职之间的责任模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权利不平衡,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难以界定。不清晰的权责关系常常使得问责主体出现权力冲突、利益冲突,给行政问责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设置了体制性的障碍。1、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由于目
15、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2、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
16、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3、 问责范围过于狭窄。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
17、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三) 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
18、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1、从法的形式来看,我国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立法。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也不是旧有的运动和风暴;而是一旦面对问题,法律可以自动运转来应对,从容而有序。”“建设责任政府,需要制定更为规范
19、、更加稳定、更有可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务员法和地方行政问责规章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的行政问责摆脱了“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尴尬处境,但是,我国现有行政问责制法律规定仍然比较零散、薄弱,没有一个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问责制度,更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存在法律制度虚化的问题。就全国行政问责制度而言,行政问责制无法覆盖全部问责客体,使得行政问责制度无法具体详尽地落实。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中央文件均是针对执政党内成员及其党内领导者的,并不涉及党外成员及其领导者:党政领
20、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问责针对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包括非党政领导干部;国务院出台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共卫生突发条例,问责的事项限定在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比较窄;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不专门对行政问责作出规定,前者主要涉及行政许可中的政府责任,后者则是全面规范公务员的一个总法。2、从法的效力看,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我国涉及问责方面的制度不少,但就全国范围而言,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
21、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或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无法发挥法律的效力。不可否认,推行行政问责制离不开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然而,要切实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支撑,而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和命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地根本地解决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虽然许多地方发布了行政问责规章制度,但地方政府规章在法的效力上处于较低的地位,仅在本地区有效力,适用范围有限,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已经制定了问责规章。另外,行政权力地方化、地方权力利益化、地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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