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代实务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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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代实务考点以及模板一、新颖性1、新颖性-现有技术v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公开v全世界范围公开现有技术分析答复模板: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授权公告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新颖性-抵触申请v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包含当天。v向国知局提出(包括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抵触申请答复模板:对比文件X与本专利均属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X的申请日(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公开日/授权公告日(xxx)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3、新颖性-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4个相同,领域、问题、方案、效果)简单文字变换 上下位概念 数值范围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4、新颖性-优先权(首次、12个月内、相同主题)相同主题: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的效果相同优先权答复模板:对比该专利和附件X,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X的权利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X的优先权。(注意是全部优先权还是部分优先权)5、答复模板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1
3、具有XX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6、答复模板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尤其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XX,由此两者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因此,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7、答复模板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和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
4、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二、创造性-答复模板1、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具有 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4.权利要求1的技术
5、方案能获得 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是作用不同1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或(相同),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1相比,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的技术效果。(定区别以及问题)3.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是A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而其在本发明
6、中的作用是.,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3、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有相反教导(技术偏见)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具有 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
7、.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A,具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特征A和C结合会导致.,带来.问题。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可能给出通过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领域、问题、效果或者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
8、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由该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三、单一性判断及答复模板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C和D,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不相关联,也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
9、单一性。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D和E,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单一性。3、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A和B中均包含“C”这一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4、单一性-优选分案根据历年的试题自己脑补5、单一性-必须分案根据历年的试题自己脑补四、清楚-不清楚模板1、缺乏引用基础从属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Y,但从属权利要求X中的“xxx”在权利要求Y中并没有记载,权利要求X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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