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违规收取产品质量认证费处理、处罚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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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违规收取产品质量认证费常见表现形式1收费超标准;2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定性依据1999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计价格19991610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第四条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申请费2000元、审核费3000元初次审核人日数、监督审核费3000元监督审核人日数、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3000元、年金(含标志使用费)5000元。)第六条 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第七条 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处理、处罚依据1、199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6第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八、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2、199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
3、厅转发财政部的中办发1993第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五、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3、2000年02月12国务院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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