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非政府组织的筹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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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政府组织的筹资、营利禁止与税收优惠裴立新老师授课来源:体育管理在线 发布日期:2010-02-02 08:20:15 查看次数:1977 次三、非政府组织的筹资模式 筹资是非政府组织赖以生存和实现目标的支持性条件。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无疑需要资金支持,但作为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并不能像企业那样去直接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其资金来源无外乎会费、服务收费、经营收入、个人捐款、公司募捐、政府资助等。从大的方面说,资金来源可以归纳为民间捐赠(包括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政府补贴、服务收费和销售收入等三大块。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传统和制度规定的不同,非政府组织资金收入按照其主导筹资渠道的不同而分为市场主
2、导和政府资助主导两大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这种筹资模式中的非政府组织在运作资金方面主要依靠的不是政府资助,也不是民间捐赠,而是自身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的收入。美国是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的典型代表。在美国,非政府组织由于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而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但是,非政府组织的收入并没有因此而主要来自民间捐赠。统计结果显示:在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收入中,服务收费和销售收入占57%,政府资助占30%,民间捐赠占13%。1、民间捐赠美国民间有着深厚的互助和慈善传统,尽管民间捐赠在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中并不占首要位置,但民间捐赠长期以来被视为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典型的资金来源。从民间捐赠来源看,分为
3、私人捐赠、公司捐赠和基金会捐赠三大块。从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方式看,民间捐赠又可以分为民间主动捐赠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募捐两大类。(1)私人捐赠民间主动捐赠。由于国家对公民个人的捐赠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私人捐赠在美国是很普遍的事情。据统计,2000年,全美国89%的家庭向非营利组织捐过款,平均每个家庭捐款1620美元。公共募捐活动。非政府组织还可以通过联合劝募会、联合艺术会等来筹措资金。但必须将这种活动列入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向政府提前登记获得许可,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政府和公众报告收到了多少资金,并报告这些资金的支出情况。(2)公司捐赠在美国,由于税法对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捐赠的公司有税收优惠,同时,
4、整个社会也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公司捐赠在民间捐赠中也占有重要位置。一般情况下,获得大公司的捐赠往往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营销策略,而获得小公司的捐赠往往依靠非政府组织负责人的个人关系。(3)基金会捐赠美国很多基金会都资助公益、慈善活动,但基金会的捐赠一般都会限定资金用途,即为限定性支出。大型基金会资助款一般数额较大,但申请程序比较严谨,非政府组织需要写明自己的请求以及资金使用领域、方式,并提供预算,获得捐赠后,在使用资金过程中还需要按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活动和经费使用报告。为了从民间获得尽可能多的筹款,非政府组织还向专业筹款人或公司寻求帮助。非政府组织的这一需求,使筹款公司和筹款人成为热门
5、职业和行业。2、政府资助在美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予以支持的历史由来已久。非政府组织只要经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就有资格取得政府的资助。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开始大力推动社会服务,主要的做法就是发包或购买服务,即政府基本上不直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而是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委托非政府组织来进行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因此每年要精心选择项目,做出翔实的项目报告,进行投标,申请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资金,项目内容符合政府意愿的才能得到批准。联邦政府每年对非营利部门的资助高达数百亿美元,远高于民间捐赠。除直接的政府资助外,联邦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个人和公司慈善捐款的减税、对非政府组织邮资的补贴,以及州及
6、州以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所得税、财产税、销售税的减免等,构成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部门的暗补。据美国国税局估计,联邦政府每年因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而损失445亿美元的税收,邮资减免也有30多亿美元。即便如此,非政府组织从政府获得的资金收入也不足以构成支撑其运作的主要资金。3、营利活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市场化方式更加明显。一方面,政府资助减少,政府鼓励非营利组织运用营利手段来养活自己。另一方面,对民间捐赠和政府资助等传统筹资渠道的激烈竞争使日益增多的非政府组织对资金的吸引呈现出分散的状态,这使得很多非政府组织开始转变态度和策略,在传统筹资渠道之外另辟财源,依靠自身的经营活
7、动获得收入被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所接受,人们逐渐达成共识:慈善捐赠、志愿行为和政府补贴多多益善,真正的生存和发展立足点还在于非政府组织运用商业渠道的“自力更生”。 从整体上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民间捐赠和政府拨款在非政府组织收入中所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营利性收入则不断上升,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营利性收入占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收入的57%。尽管非政府组织在美国一直受到公众的信任,但由于非政府组织日益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来获取运营资金,所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滥用减免税特权,名不副实。非政府组织按照法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但一些非政府组织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
8、,却不按照其宗旨履行提供服务等社会使命,而是将钱更多地花在自己身上。如用于资助开展活动的钱低于行政和杂费开支。二是人员收入分配过高。非政府组织往往声称自己是社会使命驱动的为公众利益而存在的组织,并且法律也的确规定它们不得将盈利私分。美国国会曾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在美国最大的250家非政府组织的2000名主管中,有300人的薪水超过20万美元,有的甚至超过百万。除工资之外,还有其他好处,如奖金、低息贷款、住房补贴、专车、免费休假和高额的退休金。三是行政费用过高。如美国退休者协会1990年仅在家具上就耗资2900万美元,而当年它援助生活贫困老人的开支却只有1400万美元。四是贪污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
9、因为会计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会计制度都没有建立,给人以可乘之机。通过做假账、开设小金库等常用手段中饱私囊。五是形成对营利部门的不公平竞争。由于政府缩减公共开支,美国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得到政府的默许,因此,非政府组织几乎涉足于各个商业领域。由于非政府组织享有减免税优惠,这使得它们与营利性机构相比,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大大降低。这不仅形成对营利机构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挤压,而且使一些人利用注册非政府组织的方式而进行营利,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破坏了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信誉。在市场主导的筹资模式中,非政府组织在运作资金方面主要依靠的不是政府资助,也不是会费收入,社会捐赠在其
10、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支撑非政府组织生存的是其依靠自身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的收入。(二)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在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中,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根据对22个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入的统计数据显示,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属于政府资助主导模式。以日本为例。日本公益法人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补贴金、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1995年,因为日本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收费等收入占52%、政府资助占45%、社会捐赠占3%而把日本列入市场主导的筹资模式。但是,1998年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颁布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力度大大加强,许多地方政府提出了“非营利组织
11、分担公益事业”的观点,主动将非政府组织视为合作伙伴。因此,日本非政府组织的筹资模式已经转变为政府资助主导模式。1、政府资助日本政府部门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资金支持比较多。除合作或委托开展项目外,日本政府还采用补助金的形式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直接资助。如,2003年日本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非营利法人补助总额3000亿日元。日本的道府县一级政府也加强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有的地方,甚至提出“非政府组织立县”的口号,在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安排专门的人力、财力推进本地非政府组织发展。日本政府正在将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交给非政府组织管理,并为此为非政府组织设置了各种“公开募集型补助金制度”以及委托管理事业费
12、即购买服务经费。很多地方政府建立了非政府组织支援中心,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有的地方如市川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市川市1%支援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将税收的1%用于支援非政府组织,至于给哪一个非政府组织,则由市民也就是纳税人投票决定。2、社会捐赠日本国民捐赠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大,捐赠收入仅占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8.9%。2000年日本每个家庭向非政府组织的捐赠额度平均是29003200日元。许多企业创立了支援非政府组织的赞助金、捐款制度,企业自行设立的财团也增加了面向非政府组织的项目。例如有的公司推出“配套赠与项目”,即雇主配比雇员的捐赠金额,一般都是1比1配
13、比,这就意味着雇员向非政府组织的捐款翻倍了。但是,只有5%的公司操作“配套赠与项目”,因为向特定非营利法人进行的捐赠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3、经营活动收入随着日本对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和所采取的一系列促进措施,非政府组织不仅与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了,而且与市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很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商业活动,在追求公益性的同时也追求营利收益,为组织积累更多的活动经费。据统计,日本40%以上的组织报告有收益事业。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中,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但是,也正是因为过于依赖政府拨款,从而引起人们的忧虑:对政府拨款的依赖程度增加可能会改变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特质。市场主导型筹划资模式
14、和政府主导型筹资模式的共同点在于:在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中,社会捐助所占的比例都非常小。(三)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管理1、我国非政府组织筹资模式特点第一,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历史悠久,法规完备,分类治理相比,我国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已有法规可操作性不够。一是国外法律完善、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国外非政府组织筹资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依法规范和治理。如美国不仅有完备和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而且以税率调节十分有效。日本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规有180部之多,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由人大通过的专门法律,法律层次低。二是国外根据组织性质依法实行分类治理,而我国未能从法律上实现分类治理。国际上按服务对象把非政府组
15、织分为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对公益法人的资助力度明显大于互益法人。我国目前将纳入管理范围的民间组织分为三大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一分类尽管从管理角度看便于操作,但它过于简单,难以应付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性质不同的组织。组织性质不同,其相关法律规范亦应有所不同。 三是相关法规条文自相矛盾,操作性不够,并给社会造成了误解。一方面相关法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
16、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接受捐赠、资助; 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国外筹资模式成熟,我国筹资模式不成熟。国际上有市场主导型筹资和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两大模式。我国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得不到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提供各种服务等营业性的收入,接受的社会捐赠也很少。2002年,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收费占总收入的95.7%,这一数字远高于
17、世界上许多国家,来自政府部门的资助和社会捐赠分别仅为2.5%和1.8%。第三,缺乏综合、统一的监管,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各自为阵,各行其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直接反映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所涉及的往往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如登记注册、业务、税收、物价等。这些部门需要很好的协调共同发挥作用。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相关法规是全国统一的,但执行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不允许收费,有的地方放任收费,有的地方凡收入包括对政府资助都要求纳税,有的地方认为这点收入没必要纳税。第四,与国外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很低,短期内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已有较
18、长发展历史,有的上百年甚至数百年,其专门化程度很高,无论是法规制度、管理机构、人才培养等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体系和运作系统。而我国则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是空白,如会计制度一直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直到2005年财政部才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且开始了相关人员培训。尤其缺乏专业化管理和运营人才。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管理与运营水平的提高。总体上看,目前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收入来源还不十分规范和均衡。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对政府的依赖比较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收入。其共同特点是:无论是社会捐赠、政府资助还是经营活动都没有成为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各种非政府组织、都从事经营
19、性活动,多数非政府组织的资金运行都有一定困难。这固然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但相关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或干脆缺失却是造成中国非政府组织筹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反过来又造成国家对非政府组织营利的担忧,进而使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从某个意义上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还需要向发达国家的同行学习筹款之道,而政府也需要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政府交流,加快立法步伐。2、选择筹资模式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从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选择筹资模式。中国目前的实际难以与国际接轨。说是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但得到的政府资助十分有限;说是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但财产基础是国家的,能不能用至今找不到政策和法律依据。如果脱离举
20、办单位,则难以生存;如果依靠举办单位,则可能成为举办单位的附属机构。中国特色的筹资模式,就是积极争取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如果举办单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则应按资源提供者的要求运作;如果举办单位希望分而治之,则与其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交纳相关费用,按照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运作。第二,如果按照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组织营利性活动,应坚持“非分配约束原则”。所谓“非分配约束”就是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所得不得向创办人、捐赠人、成员、雇员等提供收益或不得向这些人分配利润。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组织的非营利目的是各国对非政府组织规定营利禁止的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第三,树立诚信形象,赢得社
21、会支持。坚持非营利原则,以良好的服务取信于社会,赢得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第四,筹资所得必须用于实现组织宗旨。俱乐部合法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五,依法确定开展营利性服务的项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六,按照组织性质选择筹资模式。实行会员制的
22、可定性为“互益性”,即面向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可通过收取会员费,为会员提供服务。“互益性”的建议按“政府主导型筹资模式”运作。实行非会员制的可定性为 “公益性”,即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可按提供的服务收费。“公益性”的建议按“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运作。当然,亦可探索综合运作模式,即对青少年实行会员制,对其他人群则按服务进行收费。四、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一)国际上的非营利禁止服务于社会使命与资金危机之间的矛盾是目前各国非政府组织共同面临的问题。目前,自营创收的经济活动开始被看作是比捐款和拨款更为可靠也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但是,对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在实践中进行界定和认定,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23、一般地说,各个国家都会设定一些认定标准,认可非政府组织的一些经济行为,而禁止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些经济行为,从而形成对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换言之,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与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性活动与非经济性活动的区分有重大关系。营利禁止规定构成世界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经营活动的重要约束。无论是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还是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非政府组织基本上都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全面营利禁止的国家非常有但很少,大多数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活动采取有限禁止态度,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和监控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活动,以此使非政府组织确保其非营利性。一般地,非政府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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