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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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毕业论文 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武占芬2016年5月20日目录写作提纲2摘要4关键词4一、当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弱及其原因6(一)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执法权6(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重视不够7(三)群众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理解不够8(四)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9(五)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配合不够9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设10(一)加强立法工作,着重从立法上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依据10(二)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工作业绩为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开辟道路11(三)加强行
2、政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12参考 文 献 14写作提纲 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 回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巨大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在148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良好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应该清醒地看到,司法行政工作还有不足甚至软肋,其中如何健全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当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弱及其原因(一)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执法权 (二)有关部门和领
3、导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重视不够 (三)群众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理解不够 (四)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 (五)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配合不够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一)加强立法工作,着重从立法上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二)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工作业绩为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开辟道路 (三)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 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摘 要: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不断加快,加强基层“两所一庭建设已引起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大力的配合及支持。正因为如此,“两
4、所一庭”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展开,“两所一庭”为人民服务的职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目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仍是“两所一庭”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个软肋。本文在分析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肋的原因后,对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基层司法所 执法权建设 两所一庭 30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在148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良好效果.但司法行政工作还有不足甚至软肋,其中如何健全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
5、司法局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多职能都需要基层司法所及其干警来贯彻落实和执行。如果基层司法所没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执法权,其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和执行上级机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时,就很难取得良好效果和发挥实质作用。进一步讲,如果不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国家不断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新的职能很可能会难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基层司法所行政执法理应归属狭义的行政执法,就是指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运用到指导和规范法律服务、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去。但实践中,基层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却困难重重、很难打开局面。 一、当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弱及其原因(一
6、)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以上规定分别直接或间接地明确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的执法权、司法权,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基层司法所行使执法权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是按“一揽子”授权的方式打包给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例如,司法部2000年
7、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就是“打包授权”的集中反映,其中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等规定都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正因为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法规,导致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弱化甚至没有任何执法权,以至于在指导人民调解,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时有心无力,处处被动,常常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是当前基层司法所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
8、的最大软肋所在。 (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重视不够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日常的司法行政工作,发挥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职能,兼顾有行政权和一定程度的司法权,然而,不少部门和领导片面地认为,司法权是法院、检察院所独有的,基层政府其他部门也有行政权,司法所能办好的事情,政府其他部门更能办好。结果,基层司法所很难得到领导的重视,职能的发挥程度可想而知。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安排到基层政府的计生、招商、城建等部门工作了。一旦发生涉法涉诉案件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被临时调回来处理案件,因为前期对涉法涉诉案件的起因、经过、发展毫不知情,结
9、果临时抱佛脚,对接手的案件可能把握不住分寸、适用法律不准确,政策依据不充分,隔靴搔痒,处理结果很难令当事人满意。 (三)群众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理解不够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省级示范司法所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对基层政法工作高度重视的举措,由于起步时间不长,不少群众分不清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三者之间的区别,误认为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一样也有强制权、纠纷最终解决权,抱以厚望,事实并非如此,希望落差很大,失望随至,有矛盾就直接找110或“法庭上见”了。更有群众误认为基层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互相照应,都是收费的,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只能远观、不能近请,结果基层司法所很难与群众拉近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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