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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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和准那么, 按照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九条的规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下定义系指: 一“宪章指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二“本组织或“组织指上海合作组织; 三“成员国指本组织成员国; 四“东道国指本组织常设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成员国; 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指本组织秘书处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六“秘书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的本组织秘书处; 七“反恐机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八“反恐机构理事会指
2、反恐机构的机构; 九“执行委员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十“秘书长指本组织秘书长; 十一“主任指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十二“官员指各方派往本组织常设机构工作并担任相应编内职务的人员; 十三“常驻代表指成员国驻本组织秘书处的常驻代表; 十四“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指除官员以外的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 十五“成员国代表指成员国派出参加组织框架内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参谋、技术专家和秘书; 十六“家属指官员的随任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 十七“房舍指供本组织常设机构公务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局部及其附属的土地,不管所有权形式及归属。 一、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第二条 一、本组织享有国际
3、人格。在各成员国境内,拥有为实现其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本组织享有法人权利,可以: 一签署契约; 二获得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 三开设银行帐户并开展任何外汇的资金业务; 四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 三、秘书长和主任分别代表秘书处和执行委员会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一、本组织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干预的豁免,除非组织自动放弃豁免。豁免的放弃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二、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交通工具及档案和文件,包括公文函件,不管在何地,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扣押或其它强制执行。 三、未经秘书长或主任或其代理官员同意,也不在其允许的条件下,东道国有关权力和
4、管理机关的代表不得进入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 四、只有在征得秘书长或主任或其代理官员的同意后,才可按东道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决定进入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执行任何行动。 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和交通工具不得用作任何成员国依法缉捕或需引渡给任何成员国或第三国的人员的避难所。 六、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和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与本组织职能和任务不相符或有损于各方平安和利益的目的。 七、东道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不受任何侵犯或损失。 八、本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可以组织名义放弃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放弃特权和豁免概须明示。 第四条 本组织及其资产、收入和其它财产: 一免缴成员国境内征收的一切直接税、增值
5、税包括按有关成员国的法律法规以返还的形式免除,具体工程的效劳费除外。 二组织为公务目的运入和运出的物品,免除关税和其它税收、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但此项免税运入成员国的物品,非依照与该成员国政府商定的条件,不得在该国出售。 三运入和运出的本组织出版物免除关税和其它税收、进出口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一、本组织的公务通讯在各成员国境内享有不低于该国向外国外交使团提供的待遇。 二、本组织有权使用密码、信使和其他保密通讯手段,通过信使或邮袋收发函件。信使和邮袋享有外交信使和邮袋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所有公务邮袋须附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公文和要求按密件运送的公务用品为限。 四、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
6、及公务邮袋件数的官方文件。 第六条 本组织可在其房舍和用于公务目的的交通工具上悬挂组织会旗、会徽和其它标志物。 第七条组织可根据其宗旨和任务出版和散发印刷品。 第八条 成员国应协助本组织获得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房舍。 第九条 本组织与成员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进行合作,以确保司法的适当进行和执行执法机关的命令,并防止出现任何滥用本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行为。 二、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条 一、本组织常设机构官员为国际职员。 二、官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应征询或领取某一成员国和或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指示。 三、各方均有义务绝对尊重官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对其执行公务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官员在成员国境内: 一
7、以官员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以下情况除外: 1、因组织或官员所有的或官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2、因官员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二其得自组织的薪金和其他报酬免纳税; 三免除国民服役的义务; 四其本人及家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五关于外汇便利,享有成员国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特权; 六在发生国际危机时,其本人及家属享有外交代表同样的遣返回国便利; 七到东道国初次就任和合同终止后离开东道国时,有权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免税运入、运出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个人财产,具体工程的效劳费除外。 第十二条 除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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