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doc
《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doc(1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AbstractTransformed robbery is a kind of special criminal.There are many disputes about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transformed robbery in theorists.In judicial practice,different judge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ransformed robberys subjective constitions,objective constitution and main elemen
2、ts,therefore it cause different kinds of judgement in the same case.So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transformed condition,to avoid under-punishment or upon-punishment,safegugrding judicial justice.This text integration of practice and related laws of foreign,shall be from criminal behavior,violence
3、,“to conceal the booty” and “distory the criminal”,subject component to make more definite view.Key words: transformed robbery;transformed condition;violence;criminalntent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就是转化型抢劫罪,但是1979年刑法颁布后,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
4、构成条件及定罪方面争论了十几年,1997年刑法颁布后在此问题上又争论了几年,但立法机关仍未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因此有必要在理解本条制定的立法原意和设立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的基础上,从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主体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分析并将其完善。一、完善转化型抢劫罪的意义(一)理论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罪情况,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的,最终要以抢劫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刑罚第269条的适用条件,对该种相互转化的案件应如何定罪,应如何确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中,有的人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
5、须达到“数额较大”;有的则认为财物不必达到“数额较大”只要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确定构成了抢劫罪。在对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是否必须达到既遂状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中“当场”位置的确定等观点上,理论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因为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使用条件立法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审判人员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定性不明确,同一类型犯罪出现不同的定罪,破坏了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对转化型抢劫罪作定性研究,以便对其进行更为准确的定性,提出一些可行的立法建议,促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现实需要完善立法。本文将针对现今对转化型抢劫罪的争议,分别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及主观
6、条件进行研究探讨,使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更为确定、更为完善,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稳定安全的环境。(二)实践意义在社会生活中,盗窃、诈骗、抢夺常发生,其中有不少罪行已经达到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要求。据统计,长沙市某县刑事案件中抢劫罪所占比例分别为:2003年68件99人,2004年38件72人,2005年55件102人,2006年1月至10月62件108人。其中因犯盗窃、诈骗、抢夺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案件比例为:因盗窃转化成抢劫罪的占60%左右,因抢夺转化成抢劫罪的占有40%左右,而因诈骗转化成抢劫罪的几乎没有。钟晓利转化型抢劫罪研究D湖南大学,2008其原因是:这类刑事案件均是因盗窃、抢夺后,在被害人
7、或者是群众发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抵抗被抓而采取的暴力行为。而在盗窃、抢夺中,一旦被发现,一般都是丢弃赃物,不会去窝藏赃物。2003年至2006年,这四年里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的暴力一般是致人轻微伤或轻伤。所以适用刑罚也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当然适用10年以上量刑情形也有少数。如长沙市检察系统,有一部分案件时因盗窃转化成抢劫罪,且为抢劫而杀人灭口的案例,则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量刑情节。例如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04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窜至江苏泗阳县某街,发现一辆未拔掉钥匙的摩托车停在房子外面,王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王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遂从家
8、里走出,未发现其他人。李某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起着摩托车寻找,发现王某藏在屋檐下,李某探身走过去,王某从身上拔出刀刺向李某腹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有的法官认为,如果把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盗窃行为实施后的暴力行为,不按照抢劫罪处罚,而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这就是放纵罪犯。前述这样的一个暴力行为,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所负的刑事责任是3-10年有期徒刑;而按照转化型抢劫罪处罚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案可知,如果转化型抢劫罪要求先行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必须达到犯罪程度,那么对于先行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而综合评价前后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典型抢劫罪,却不能按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使
9、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行为在处罚上出现严重差异,导致重罪轻判,势必会放纵犯罪,不利于对抢劫罪行为的打击。当然也必须防止轻罪重判的现象出现,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明确将转化型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分。二、当前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立法上的不足(一)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的不足1未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作出明确解释1979年刑法颁布后,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理解众多学者各抒己见,但立法机关仍未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至今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法律解释。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有的学者认为,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讲,对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犯盗窃、诈骗
10、、抢夺罪”,只能理解为是构成犯罪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应理解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罗苓宁,查志刚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N武警学院学报,2004-2(20)本人认为有的学者之所以理所当然地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解为罪名而不是行为,是因为刑法第269条已明确规定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动态的法制过程中,既包括立法的层面,也包括司法的层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都有一个数额上的要求,不仅要就行为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
11、的故意和行为,还要求行为所得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否则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他们认为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视为行为,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丧失定罪量刑的标准,导致司法臆断,破坏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刑法工具论的体现。杨曙光,金瑞锋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N山东公安学校学报,2004-9(5)因此应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解为罪名而不是行为。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盗窃、诈骗、抢夺的先行为尔后又实施暴力的犯罪不按照抢劫罪处罚,而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就是放纵罪犯,因为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所负的刑事责任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而按照转化型抢劫罪处罚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刑法犯罪构成角度来看,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一致的,即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先实施了暴力相威胁;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先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符合此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2未对“数额较大”作出明确的界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意见如下:;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
13、大”标准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对此司法实务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因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实施这些违法的行为,而按照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属于一般违法,如果是当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的犯罪(如伤害、杀人罪)处理。朱庆林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几点认识N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3(
14、2)第二种观点认为,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总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但也不是把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都包括在内,如果现行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后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应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伤害或杀人罪。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7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对现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从刑法第269条内容所体现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考虑,考究立法原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再考虑到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只要先行实施盗窃、
15、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都应当按照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罗苓宁,查志刚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N武警学院学报,2004-2(20)以上三种观点都围绕“数额较大”进行阐述,但是对于何为“数额较大”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回答,刑法第269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1998日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
16、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那么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数额较大”又应以何为标准,如何进行界定,我国刑法未对抢劫罪的“数额”进行确定,而规定按照各地的认定标准执行,那么同一行为人在不同省份进
17、行犯罪行为,虽然数额相同,在犯罪的过程中同样适用了相同的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结果可能出现质上的不同。3未对“当场”作出界定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要求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这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所在。“当场”是本罪的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时空条件。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该如何正确把握“当场”的范围,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有的认为,“当场”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他们认为该罪既然是转化型的抢劫,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连,完全脱离盗
18、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不是本罪要求的“当场”。人民司法编辑部人民司法选编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231 其二,有的认为,“当场”是指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行为实施时或刚实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数天、数月后;从地点上看,可以是盗窃等的犯罪地,也可以是离开盗窃等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等地。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版社,2004350其三,有的认为,“当场”一指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二指在盗窃等现场或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版社,2004351刑法
19、第269条对“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语法结构上分析则造成了总多学者对“当场”的看法产生的争议,所以学者们提出的三种不同见解也并非毫无理由。可以,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在语法上是不全面的,并且已经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歧义。因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对客观方面的表述进行修改,以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使之能够准确地表达出立法本意,防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良后果。4未明确“当场使用暴力”的程度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但是,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什么罪定什么罪,也不
20、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例如,将财物窃取到手以后,为了灭口而又当场将被害人杀死,应分别定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能定抢劫罪。高铭暄,赵秉志新编中国刑法(下册)M(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68作为使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暴力”具有显著的作用,因此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对“暴力”含义的研究,对于“暴力”的含义,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应把暴力分为三层:一是广义的暴力。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针对在场的其他人。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二是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即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有
21、形力,暴力程度也不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伤害结果,但应具有比较强的对人身的强制性。三是最狭义的暴力,暴力的程度强于狭义的暴力,通常情况下,具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J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2002(上):746有的学者认为,暴力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律特征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手段;(2)行为特征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3)主观特征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是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曾粤兴,贾凌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N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所带凶器被被害人感知才能转化。刘会霞论转化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N铁道警官高等学校
22、学报,2004(4)不单只是众学者对“暴力”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综合考虑时,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是否达到既遂状态是否非法占有财物,只要行为人是基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综合案情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适用刑法第269条,定为抢劫罪。那么行为人当场实施的暴力需要在那个犯罪程度内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达到何种犯罪程度就应当转化成抢劫罪,刑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正面回答。所以应当对“暴力”程度作出明确的界定,避免不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审批结果,出现放纵罪犯或者滥用权力。(二)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不明确根据我国
23、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主体问题,我国学者仍对其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将转化型抢劫罪分为两类,一是因携带凶器抢夺而转化,即是在相对静止中完成的,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二是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后为一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在完全动态中完成的,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他们认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不以后续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对犯罪主体形式责任年龄要求与一般抢劫罪相同,即年满14周岁。而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以先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所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要求相同,即年满16周岁。有的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应是年满16周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完善 转化 抢劫 问题 探讨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