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doc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doc(1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AbstractEscape Behavior of Causing Traffic Accidents h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mon in modern society. This kind of behavior initiated a quite harmfulness influence among the public,so its urgent to call for law restraint.Its definitely not an advisable choice for the trouble- maker escape after
2、causing a traffic accident. Because if doing so, not only have a tremendous social dangerousness but also viola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traffic participants and the national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discipline.In article 133 of Crimes and according to the supreme-court inter
3、pretation of practical methods when goes to adjudicate traffic criminal case are set up standard to the related issue.But on the contrary, its a knotty problem when processing escape behavior after causing a traffic accident in judicial-practice. Whats more,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and disputes e
4、ven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ists.The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following four points: First, the research value of escape behavior of causing traffic accidents. Second, the legal defects about this respect in our country. Third,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Fourth, thecountermeasure Study on escape behav
5、ior of causing traffic accidents.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II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人
6、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一、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
7、,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
8、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就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定罪量刑问题作了解释,但也未提及肇事后逃逸的情形。随着形势的发展,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133条对原刑法典第113条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删除了原法条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
9、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有了明文规定。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三)有利于遏制逃逸行为的发生及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第86、87、8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的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
10、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须依据以上行为实施法定义务。可以由此看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以上几项义务,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尽此些义务,而有意躲避不去实施法定义务的。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定义务和规定,有利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避免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其他道路行驶的合法利益能得以保护,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二、当前我国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规定之缺陷(一)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认定不清针对立法上的缺陷,仅从现有刑法的规定出发进行不同的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法第1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11、引起的理论纷争和司法实践操作上的混乱,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上和场所的限定,为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逃逸行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当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种观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客观行为表现看,那些肇事后没有立即逃走的行为人,一般都当场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对救治被害人和挽回经济损失均起了一定的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认为应对逃逸行为作限制性解释,此类情况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未统一,这给
1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的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1)至(5)项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成等待处理,而私自逃跑
13、,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动机”的认定,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归结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从而导致了逃逸故意的产生。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肇事后并不回避、否认交通肇事行为本身的存在,但却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如让其下属承担责任、编造被害人的过错情节等,企图转移、减轻肇事责任。对于这种在肇事后的责任认定过程中的逃跑行为,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处理不统一对于现行刑法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该如何评价和理解,一直
14、众说纷纭。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见解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受害人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的心态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将伤者遗弃不管可能会导致其死亡而仍然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高铭暄、马克昌主.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77.第二种简介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出于避害心理而仓皇逃避,或者超速行驶或熄灯行驶,因而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这种情形实际上是行为人犯了两个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
15、不予并罚,依法加重处罚。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86.第三种见解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或者行为人肇事后只顾逃离现场,其逃离行为造成他人当场死亡或者以后不治身亡。齐文远.刑法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26页.产生这么多分歧,主要因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致。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学界争论不断,难有定论。大多数学者纠缠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并试图列举出各种不同的主观罪过与客观情境的所有结合方式,但实
16、践中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穷尽,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又不能准确判断,列举法不可能解决逃逸的问题。并且,诸多的列举造成理论上的混乱纷争,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操作。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学者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究竟是肇事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因肇事后未能及时救助所造成往往难以确定。为了便于司法操作,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在肇事者逃逸过程中死亡的,均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当中,尚存在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案例。正确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显得异常重要对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争议最多的是如何定罪问题。正确区分这两个行为及其关系,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解释第5条对该规定的含义作了如下
17、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也指明了。在新刑法未出台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定罪不统一,把故意杀人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从而导致量刑的不合理。也有人主张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应理解为肇事后逃跑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三)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在立法上的缺陷1对于“逃逸”概念的争议此争议并未因解释的出台而平息,从立法者的本意,基于逃逸行为性质的恶劣性,对其以情节加重犯规定更高档次的法定刑既符合法理,从立法原意的角度出发,认为解释虽将逃逸行为的目的表述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实质则暗含“放弃救助伤者”之意,但毕竟
18、从字面上理解,“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与“放弃救助伤者”二者的区别颇大,内涵也不一致,解释对逃逸的规定不够精确,导致理解上的混乱,有必要以更精确、具有固定含义的文字予以澄清。2将逃逸行为规定为定罪情节不符合立法原意按照解释第3条第2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若不具备(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本不构成犯罪,但若逃逸的,就构成犯罪。显然,从这一层面讲,逃逸行为已成为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从而成为定罪情节的一个方面。有学者认为,上述解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充修改。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
19、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53.解释将本应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解释为犯罪构成要件,实质是抬高了犯罪构成的标准,修改了犯罪构成要件,显然与立法原意不相符合,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不具有合法性。3将逃逸行为规定为定罪情节与刑法理论不相符合首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适用, 可能导致重罪轻罚, 罚不当罪。依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 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逃逸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事故致10人死亡后逃逸的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的危害结果远远高于前者, 但两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处罚, 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其次,不
20、符合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理论。根据刑法理论,过失犯罪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的不是故意危害社会而是过失的心理,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而且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的区分,而只有是否成立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6.最后,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讲,原因总是在前,结果总是在后。结果发生之后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结果的原因进而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三、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相关地区和国外立法情况(一)俄罗斯联邦刑法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并违反
21、交通规则或交通工具使用规则的人员,在发生本法典第264条规定的后果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第264条规定的后果是“造成对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损失”。 严重损害是危及生命的伤害,中等严重损害是虽然没有危及生命,但却使受害人的健康长期受到损害,或者相当长久的丧失一般劳动能力。中等严重损害健康可以包括:小骨、1至3根肋骨的一面骨折,小关节脱臼,长久的严重困难,失去1根手指,中度脑震荡等。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方面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另一方面,
22、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对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损失”。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并违反了交通规则或交通工具的运行规则的人,在发生了本法第264条规定的后果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判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本罪与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第2款规定的情节是一样的,即交通肇事后而逃离现场的。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的处理比较严厉,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因为犯罪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而俄罗斯联邦刑法的第265条规定的逃逸后的处罚法定最高刑只是剥夺自由2年,与本法典第263条的规定不相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逃逸 行为 探析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