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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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现状及对策专 业 法律本科 年 级 13春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 2015年 5月80 目 录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一)社区矫正定义 1(二)社区矫正法律特性 2(三)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构成 2(四)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 3(五)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规定 5(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5(七)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7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状况 8(一)组织机构基本健全 8(二)规范了工作流程 9(三)矫正效果明显 10(四)积极探索创新 10(五)目前溧水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11三
2、、社区矫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一)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 12(二)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模糊 12(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存在问题 13(四)社区矫正缺乏社会认同和社会资源相对匮乏 13四、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建议 14(一)抓紧出台和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14(二)建设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 15(三)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15(四)不断积极探索科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工作新方法 16(五)扩大社区矫正的参与度及影响力 16五、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内容提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让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
3、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我国自2003年全国先后两批在18个省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但由于迄今为止全国仍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模式和规定及法律,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本论文的就是针对以上的问题对社区矫正进行思考与探索,从而提出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一些构想。【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 非监禁刑 改革 构想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一)社区矫正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
4、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当前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二)
5、社区矫正的法律特性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们从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具备以下特性:一是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是针对特定罪犯,是以生效的司法判决为前提条件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二是非监禁性,社区矫正与传统的刑罚方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非监禁性,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相对来说人身是自由的,其刑罚程度也较为轻缓。三是社区参与性,社区参与性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社区参与,即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所在的社区中的公益活动;另一方面是指利用社区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四是刑罚效益性,社区矫正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也更加注重对其的教育引导,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
6、社区矫正制度的成本降低,但刑罚效益和刑罚效果更好。据估算,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平均为1至2万元 吴忠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而社区矫正的矫正经费不超过监狱经费的30%。罪犯在社区服刑,不仅大大节约监狱的成本,还能让罪犯在社区中创造社会价值。(三)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全国各省各地相继出台了一批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推行社区矫正”。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
7、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大大地提高了我国刑法执行力度。随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启动,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这将预示着社区矫正工作又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溧水区从2003年10月底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用于指导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一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做出了关于社区矫正的基本规定;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8、、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成为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具体工作的制度保障;三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成为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最具体的规范依据。(四)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这些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非监禁罪犯监管、教育、矫正问题的有效办法。但是以前我国的试点工作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展开工作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出现过“社区矫正”一词,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相背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要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在执行上必须严肃处理,并且要以立法作为根本手段来确保社区矫
9、正工作稳步发展。因此,我们要花精力清除法律上的障碍。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明确了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13条将刑法第76条修改为:“对宣传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17条将刑法第85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法已经执行完
10、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3月14日。”。刑法修正案(八)有了对社区矫正的基本规定,标志着我国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大矫正体系的建立。社区矫正自此获得了基本法律的确认。社区矫正制度也随之上升到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与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经过多年试点做出的选择,表明我国对管制、缓刑和假释三类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是合法有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使社区矫正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五)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11、中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并于2013年元旦起施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03条,将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改为第258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废除了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规定。公安机关平时公务繁重而没有时间对矫正人员进
12、行教育。既由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罪犯,又由公安机关矫正、教育罪犯,不论从公安机关方面来说还是从罪犯方面来说,在感情上无法难以理性对待,会很容易就产生抵制情绪,对此“联合国向全世界推广缓刑制度并且建议成员国在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时,无论何时均不宜由警察监督,应由有关缓刑机构内的有资格的特别人员担任此项工作 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页。”新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两个主体并存的局面,是间接地承认了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13、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关于社区矫正问题作出的具体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起,社区矫正工作一直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为依据开展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原来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迫切需要一部适合现实工作需要、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规范发展的、为正式出台社区矫正法打好基础的一部规范性的法规。办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
14、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受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对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具有一定推进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并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
15、稳定。办法的实施是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践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大推力,有了这一制度保障和规范。(七)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各省市相关领导机构根据两部两院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发布的开展社区矫正的指导意见和工作实施办法,如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利清单等,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任务、组织与工作职责、工作队伍、工作制度等内容;二是相关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开展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如南京市出台了
16、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办法、关于使用的规定、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奖惩、矫正对象的衔接和实施委托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014年3月1日,江苏省出台的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从
17、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等方面总结了江苏的工作经验,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又对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予以规范,在组织领导、保障监督、社会参与、执行主体等多个方面有较大突破和发展。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状况2003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6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0月,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公检法司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在社会团体和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点到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
18、方面。 (一)组织机构基本健全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以及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各地纷纷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一是组建了由政法委牵头,公安、司法、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多个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也相继成立了工作站,基本形成了市、县(区)、社区(村委会)三级组织体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成效明显。二是组建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经
19、过近年来不断的努力和协调,相继组建并发展了以司法所为主体的矫正专业队伍,以村居委会人员组成的矫正辅助队伍,以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心理矫治等专业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合力,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二)规范了工作流程 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纷纷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管理、教育、奖罚、解除、档案、监护、例会、学习培训等多个制度。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工作指导处、社区(村)两
20、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实施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参与社区矫正的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合作,社区矫正“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目前,在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较为顺畅的工作流程,其基本流程是:(1)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规范了矫正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2)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电话报到、思想汇报、外出审批、迁居审批、请销假、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制度;(3)在矫正期满后由司法
21、所工作人员宣告其解矫。 (三)矫正效果明显 在管理过程中,各地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管理,增强了矫正工作成效。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矫正工作要求,各社区、乡镇司法所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监督、帮教人员,形成了以矫正工作者、社区、村委会干部为主体的矫正工作队伍。根据重点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案教育矫正方案,真正做到因人而异,有的放矢,提高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重点环节,各地强化管理、重点规范,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例如:把好“三关”,防止脱漏管现象发生;严格奖惩,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 注重因人施教,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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