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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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3。简述奴隶制“五刑”。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
3、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
4、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1.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
5、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 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3. 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
6、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4.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
7、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5. 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
8、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6. 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
9、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7.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二)亲亲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三)先自告除其罪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
10、,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8. 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11、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9.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
12、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
13、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10.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体现在:(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
14、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11.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
15、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
16、,依据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12. 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楷、羊?等律学
17、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13. 简述三国两晋南
18、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第二方面:刑罚更加宽缓。体现: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
19、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14.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答案: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
20、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15. 唐朝的法律形式。答案: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16. 唐朝的主要立法。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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