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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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等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或经我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含本金、利息及代垫费用等)的金额。 第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公允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借款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只有在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且资产暂时难以变现或处置时机不当,又无其它可替代的清偿方案时,方可实施以物抵债。 (二)公允定价原则。接收或处置抵债资产必须公允定价。以物抵债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格。抵债资产处置应以公允价值确定处置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审批全行以物抵债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业务。各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以物抵债项目的申报及抵债资产的保管及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的申报等,对于未设立资产管理部的分行,分行应指定负责不良资产管理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方式和条件 第七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通过企业破产程序,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企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以物抵债的属于裁决抵债。 (二)协议抵债。经我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原则上我行不接受协议抵债,除非不接受以物抵债将导致我行利益严重受损。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我行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实施以物抵债,或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 (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执行程序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我行要根据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贬值风险小、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我行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资产;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扣除抵押或质押价值后没有剩余价值的资产;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分行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中介机构进行部分的调查工作,但外部中介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只能作为分行资产管理部门的参考意见,不能取代分行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责任。 第十二条 以划拨土地抵债的,土地的原登记使用权人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在确定抵债金额时应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土地的原登记使用权人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应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时,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分行应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我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执行程序规定或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按照司法执行程序最后一次降价仍无法成交而确需以物抵债时,方可申报以物抵债。 第十四条 在法院执行中的评估环节,分行应掌握资产的市场行情,并对评估环节进行监督,对存在资产价值评估结果明显不公允、评估报告技术部分的描述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的,应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协议抵债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拍卖机构选聘办法》选聘符合我行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拟抵债资产进行估值,在评估公司估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六条 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以协议抵债为目的的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考虑资产快速变现等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合理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直接以现金方式承担的除外。 第四章 以物抵债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七条 分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以物抵债项目的调查,并制定以物抵债方案,并形成相应《调查报告》及《呈报表》。《调查报告》及《呈报表》应由项目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应将以物抵债《呈报表》报分行信贷风险总监及分行行长审批签字。分行信贷风险总监及分行行长均签字同意后,分行应形成专项《请示》并附上相关资料(见附件一:《以物抵债项目上报资料清单》),报总行资产管理部。 第十九条 以物抵债项目经总行有权审批人终审同意后,由总行资产管理部发文批复执行。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二十条 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和保管,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行与抵债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分行资产管理部门要立即着手办理抵债资产及其相关产权证书的移交手续。抵债物为不动产、车辆等,需要经过登记手续转让方能生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经总行批准后,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分行计划财务部和运营部。其后,按照以物抵债的实施进度,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分行运营部完成相关记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行应执行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建立抵债资产登记簿(抵债资产登记表的样式见附件二),登记每笔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和处置情况。分行应设定抵债资产各项工作的经办责任人,分别负责以物抵债的报批和抵债资产的取得、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由分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保管和维护。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规定相应部门或岗位的操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 分行可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是否采取委托保管方式管理维护抵债资产。 分行委托个人或外部机构保管的抵债资产的,必须妥善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受托人责任,控制保管费用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在抵债资产的取得直至处置期间,分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分行至少要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但对于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类抵债资产,以及委托外部管理的各类抵债资产,应至少每周进行检查。分行应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抵债资产的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记录的内容参见附件二),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及时将减值结果书面告知分行计划财务部和运营部,由运营部计提减值准备。 (二)分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账实核对应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由分行资产管理部牵头、计划财务部、运营部共同参与进行。账实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和总行计划财务部,并由分行运营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行抵债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特点,为抵债资产购买必要的保险。其中房产类抵债资产应至少购买财产保险基本险。存货、机器设备类抵债资产应购买未将盗抢作为除外责任的财产一切险。车辆类抵债资产应至少购买车损险和全车盗抢险。 抵债资产的保险,应到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期限应相应覆盖抵债资产的预计持有期限。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紧急情况危及我行抵债资产相关权益的,分行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保全及索赔措施,并将事件情况及应对措施及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我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杜绝道德风险。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6个月内予以处置。对于存在限售期的上市公司股权,应在限售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处置。 抵债资产在规定时间内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处置的,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前2个月向总行说明理由、报告抵债资产现状并制订经延期后的处置计划。延期后的处置时限,对于不动产不得超过取得日起2年,对于动产不得超过取得日期1年。 第三十条 除上市公司股权、土地等根据法规和市场规则需在交易所等公开市场交易的抵债资产外,抵债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分行负责选聘,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拍卖机构选聘办法》的规定,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第三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定价应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为依据。如果抵债资产是可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则可免于评估,按公开市场的即时价格出售。 第三十三条 在以评估价定价但因市场不认可该价格而导致抵债资产流拍或未能出售的情况下,可以下浮抵债资产处置价格重新拍卖、挂牌或变卖,每次降价的幅度不得高于20%。分行应重新申报降价拍卖方案,重新申报的方案中应回顾和解释定价的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 评估及拍卖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标准按照《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拍卖机构选聘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行应按照有利于拍卖成交的原则确定拍卖地点。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拍卖行必须在拍卖地以及抵债资产所在地当地影响较大的报纸发布拍卖公告,宣传和推介抵债资产。拍卖公告应安排在周二至周四报纸的显著版面。 第三十七条 除相关授权文件授权分行可自行审批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外,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方案须上报总行审批,分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三的要求,呈报项目报批资料。总、分行的报批线路,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分行授权范围内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分行应在资产处置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报备(报备资料清单,见附件四),以专项报告的形式说明分行内部审批情况、中介机构的选聘情况、成交价格及收现情况、对外过户情况等,专项报告应以内部审批表、拍卖结果报告、资产转让协议等相关文档作为附件。 第三十九条 除了以物抵债前资产已对外出租导致我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抵债资产取得后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四十条 抵债资产出租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分行终审。出租合同应报备分行计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审批同意对外出租的抵债资产,分行可通过媒体、中介等渠道对外充分发布信息,在确保资产安全和租赁收益的前提下,以价高者得为原则,选择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结合特定抵债资产的实际情况及处置计划,合理确定租赁期限。一般情况下,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约。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出租收入应及时入账,对于应收未收租金,应由专人负责催收。 第四十四条 分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应视同购建固定资产,按照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七章 财务、法律及合规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及处置等业务过程中的账务处理,按照我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分行应依法按时缴付因抵债物取得、保管、出租和对外处置等业务发生的税费。对相关款项的领用和支付按照我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物抵债、抵债资产租赁、抵债资产委托评估或拍卖、抵债资产转让等业务中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我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拟订。 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诉讼及外聘律师业务按照我行诉讼及外聘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及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执行我行关于反洗钱等相关合规性制度的要求。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分行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在取得、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xx银行授信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协议抵债的,在抵债前的实地调查阶段,未能完成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各项调查事项且故意瞒报,导致我行以过高价格接受抵债或者抵债后资产非正常性损失的。 (二)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三)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四)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五)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我行资产损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未经批准取得、处置抵债资产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置抵债资产而又未履行报告责任的。 (九)其他在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同时xx银产[2001]24号《关于印发<xx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的通知》、《xx银行抵债资产拍卖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一:以物抵债项目上报资料清单及资料报送的有关说明 附件二:xx银行抵债物登记表 附件三:抵债资产处置项目上报资料清单及资料报送的有关说明 附件四:抵债资产处置项目报备资料清单 附件一 xx银行以物抵债项目上报资料清单 上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xx银行以物抵债项目呈报表 原件 2 以物抵债请示 3 项目调查报告 4 以物抵债申请书(仅适用于协议抵债) 原件 5 以物抵债协议草案(适用于协议抵债) 6 拟抵债资产评估报告 7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 借款人营业执照 9 借款人重组、撤并或破产等有关证明资料 10 保证担保人营业执照 11 保证担保人重组、撤并或破产等有关证明资料 12 可获得的借款人最新财务报表 13 可获得的保证担保人最新财务报表 14 借款借据 15 借款合同 16 抵押担保合同 17 质押担保合同 18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 19 保证担保合同 20 与项目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司法文书 21 执行法院委托拍卖抵质押物的公告及告知书等 22 拟抵债资产权属证明 23 拟抵债物照片 24 其它资料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以物抵债项目资料报送的有关说明: 一、上报资料中的《以物抵债项目呈报表》、《以物抵债请示》、《项目调查报告》等在报送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同时NOTES发送总行资产管理部。 二、《以物抵债请示》需由分行行长签发;要一个项目一请示,请示事项要明确。 三、《项目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我行债权情况:贷款发放时间、抵(质)押物情况、保证担保情况、还本付息情况、所欠贷款本息、贷款清分定级、涉诉情况、查封物业情况等。 2、借款人目前情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年检情况、借款人是否进行重组、撤并或破产等; 3、担保人目前情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担保时效是否已过等; 4、抵押物情况:位置、数量、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善、评估价格、参考价格等; 5、拟抵债资产情况:资产位置、面积、权属、目前使用状况、评估值、市场价、过户税费的支付方和支付方式等、是否存在产权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6、办理以物抵债的理由:抵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其他可能的清收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等; 7、抵债价格的可行性分析:抵债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的比较、是否已扣除我行代垫诉讼费、过户税费以及解决产权瑕疵所需的费用; 8、评估机构情况:资质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评估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有效期等; 9、对抵债资产拟处置思路; 10、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11、结论:应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2、调查报告应由经办人员签名。 四、对于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抵债资产和查封物业等为多个的,均应在《以物抵债项目呈报表》中全部填列; 五、分行应按照本清单及有关说明进行项目资料的填报,总行以收到全部资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 六、上报资料中如有复印件的,需有经办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附件二 xx银行抵债物登记表 抵债资产编号: 抵债物名称: 币别:人民币 债务人 名称 在我行其它授信情况 地址 抵债物原所有人 名称 在我行其它授信情况 地址 抵债物基本情况 抵债金额 抵债资产科目入账金额 抵债数量 抵债单价 取得时间 存放地 总行批准文号 抵债前调查人 权证保管人 实物保管人 是否办理保险 险种及保险期限 抵债时状况描述 抵债物处置情况 处置方式 总行批准文号 评估机构 评估价格 公告媒体 公告时间 拍卖机构 成交时间 处置价格 受让人 处置税费支出 完成交接/过户时间 抵债资产 检查情况 第一次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已发生保管费用 已取得收入 减值及损失迹象描述(如有) 减值及损失应对措施 处置建议 第二次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已发生保管费用 已取得收入 减值及损失迹象描述(如有) 减值及损失应对措施 处置建议 注:1)分行可以根据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情况增加登记表栏目; 2)第三次及以后检查的登记请另附页。 附件三 xx银行抵债资产处置项目上报资料清单 上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xx银行抵债资产处置项目呈报表 2 抵债资产处置的请示 3 项目调查报告 4 抵债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 5 抵债资产处置协议草案 6 抵债资产权属证明 7 抵债资产照片 8 以物抵债审批材料 9 拍卖行资质证明 10 项目涉诉的有关司法文书 11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 其它资料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抵债资产处置项目资料报送的有关说明: 一、上报资料中的《抵债资产处置呈报表》、《抵债资产处置的请示》、《项目调查报告》等在报送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同时NOTES发送总行资产管理部; 二、《抵债资产处置请示》需由分行行长签发;请示事项要明确; 三、《项目调查报告》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抵债资产来源:以物抵债审批情况; 2、抵债资产现状分析:过户情况、使用、经营与管理情况等; 3、拍卖处置安排:包括营销计划、预计费用等; 4、处置价格的可行性分析:评估价、拍卖保留价、预期收现金额、市场接受程度等; 5、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履约担保情况等; 6、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7、结论:应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8、调查报告应由经办人员签名。 四、分行应按照本清单及有关说明进行项目资料的填报,总行以收到全部资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 五、上报资料中如有复印件的,需有经办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附件四 抵债资产处置项目报备资料清单 上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分行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呈报材料 2 分行关于同意处置抵债资产的批准文件 3 中介机构选聘公告或邀请函 4 分行关于确定中介机构的申报材料 5 分行关于确定中介机构的批准文件 6 在报纸等媒体发布的拍卖公告 7 拍卖行出具的拍卖结果报告书 8 拍卖成交确认书 9 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 10 我行承担的抵债资产过户税费详单 11 其它资料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2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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