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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居民自治新版章程.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611550
  • 上传时间:2024-06-03
  • 格式:DOC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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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居民 自治 新版 章程
    资源描述:
    新义小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措施》和国家和省市小区建设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和要求,结合本小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小区居民及小区组员单位在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下,依法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小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小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小区事务中,依法接收小区党组织领导和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   第二章 小区党组织       第五条 小区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小区党员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工作。小区党组织是小区组织领导关键,在街道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关键职责:宣传落实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组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小区所担负各项任务;支持和确保小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推行职责;加强党组织本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小区建设中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小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由小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  小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主任助理1名,委员9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方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施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小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方面工作。依据工作需要,小区居委会能够招聘专职小区工作者,但需取得小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同意。 第八条 小区居委会关键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小区居民正当权益,教育居民依法推行应尽义务,珍惜公共财产,开展多个形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小区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帮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帮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和小区居民利益相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助、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应小区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第九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小区居委会通常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六个月一次总结会。小区党组织依据小区工作情况和居民反应意见,可随时召集小区居委组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小区事务、财务和小区居委会组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全部要向小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告栏。小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小区居委会为小区居民(组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收小区居民(组员单位)监督。 (四)考评免职制度。小区居委会组员每十二个月接收全体小区居民(单位)和小区组员单位代表会议考评评议。小区居民(组员单位)对小区居委会组员满意率低于60%或小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小区居委会人员,由小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法规程序进行免职。     第四章 小区干部管理   第十条 小区干部是小区居民公仆,必需树立全心全意为小区居民服务思想,立足本职员作,努力为小区居民服务。 (一)认真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实施小区自治章程; (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停提升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小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推行工作职责,常常深入小区居民调查,立即了解掌握小区情况和居民意见; (五)办事公道正派,立即帮助居民处理困难或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应意见; (六)帮助小区内居民处理居民和物业管理企业矛盾和纠纷,必需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应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小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监督; (七)立即将政府下达相关通知或小区事务管理事项通知居民; (八)主动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应小区居民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小区居民和小区组员单位   第十一条  小区居民享受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小区和居民十二个月以上已办理暂住户口居民全部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除外; (二)民主决议权。小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小区居民有权向小区居委会或小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提议,由小区居民会议或小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小区居民对小区事务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小区居委会将和居民利益相关相关事项立即公布和解释说明; (四)民主监督权。小区居民对小区居委会组员或小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相关人员有权向小区居委会、小区党组织,甚至区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十二条 小区居民和小区组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推行法律要求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小区自治章程; (二)主动参与小区组织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与小区服务自愿者组织,服从小区组织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勇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珍惜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通畅和公共环境和小区绿化清洁; (六)小区组员单位,应主动支持小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帮助配合小区居委会做好小区单位设施开放和管理。   第六章  小区秩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小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输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严禁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严禁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她人进行迷信活动,严禁在小区内进行丧事葬礼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它有危害她人雨蓬、铁架,严禁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 第十六条 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立即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相关手续。   第七章 社会团体管理   第十七条 本小区依法成立老年人协会或内部成立小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小区党组织领导和小区居委会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小区组织同意,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章 小区风尚   第十八条 小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睦邻关系。 第十九条  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严禁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她人休息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楼外延伸衣架或晒衣钩,必需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确保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   第九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小区发生自然灾难时,小区居委会要立即帮助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小区救灾、救助财物,应专题使用,并立即发放到居民,同时主动帮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经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标准给救助;其儿女上学困难,在义务教育阶段,小区居委会应帮助其向政府申请减免学杂费。小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小区居委会应帮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小区居委会应主动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十二个月“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激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她们勤劳致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小区居民议事制度、小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小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小区议行分设管理制度、小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小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小区居民代表和小区组员单位代表会议经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区(或街道办事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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